马拉松赛事中的越轨行为研究
2019-10-30徐俊
徐 俊
(福建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第四十七条指出:“在竞技体育活动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指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规范体育竞赛的组织行为,《体育法》为针对体育竞赛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提供了处置依据。2015年2月颁布的《关于加强全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赛风赛纪的管理规定》更是对马拉松赛事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活动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中也指出了对运动员的要求。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我们可以发现在马拉松赛事过程中替跑、拒绝服从裁判、集体舞弊、倒卖参赛资格等现象还是层出不穷。随着赛事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赛事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运动员的行为意识也越来越难以引导和规范。因此,探究赛事过程中越轨行为的本质、产生的原因以及治理方法对促进马拉松赛事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越轨行为的界定和类型
1.1 越轨的界定
迈克尔·休斯认为越轨行为是指被社会大多数成员视为理应遭受谴责,并且超过了容忍限度的行为。同时特别强调了犯罪只是法律禁止的越轨行为,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越轨都是犯罪[1]。郑杭生认为越轨是指社会成员(包括社会组织、社会群体和社会个体)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2]。彭华民认为越轨亦可称为离轨,广义的离轨包括违法犯罪和违法但未构成犯罪,以及违规、违章、违反一切社会规范的行为。狭义的离轨是指违反社会规范(除犯罪以外)而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3]。以上学者的观点大同小异,都从社会法规和社会道德两个方面进行定义,并着重指出了越轨的负面效应。如此,马拉松赛事越轨行为就可被认为是马拉松赛事利益相关者违反赛事法规制度以及偏离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般来说,“越轨”一词是公认的贬义词,反映出人们否定的价值判断。但作为学术研究,我们必须突破原有的局限,放宽视野,用辩证的眼光真正厘清“越轨”的内涵。
越轨的负面结果和破坏性影响,被社会学家称作反功能。但是,越轨也会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整合影响,这方面的认识被社会学家称作越轨的功能。越轨的反功能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广泛、持续性的越轨行为会破坏社会生活的组织性。第二,它会破坏我们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削减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意愿。第三,它会破坏彼此的信任、威胁我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制度。越轨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第一,对越轨的公开反应能够促进社会遵从。人们知道越轨的代价并将自己视为内群体,与越轨者组成的外群体区分开来。第二,由于规范并不总是清晰的,每一次群体成员公认某些行为是越轨,他们也就细化并强调了某一规范的界限。第三,通过对越轨的关注,群体能够强化自身的力量。第四,越轨是社会变革的催化剂。对越轨内涵的深入认识,有利于我们制定更加有效的遏制措施。
1.2 越轨的分类
越轨在社会中的表现复杂多样,其类型的划分会因分类标准的不同而不同。依照医学、法律和价值等综合性标准,越轨可分为不适当行为、异常行为、自毁行为、不道德行为、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依照越轨主体的数量可分为个人越轨和群体越轨[4]。依照行为程度的轻重分为违反风俗的行为、违反纪律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五个层次[5]。依照越轨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越轨可以分为积极的越轨行为、消极的越轨行为和价值中性的越轨行为。综合上述的观点,再结合马拉松赛事的特点,将马拉松赛事中的越轨行为划分为:违法行为、违规违纪行为和违反一般社会规范的行为。
2 马拉松赛事中的越轨行为分类
马拉松赛事越轨行为,是指马拉松赛事利益相关者在赛事运行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违法、违规违纪和违反一般社会规范的行为。基于以上关于越轨行为的理论分析,马拉松赛事中的越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如图1所示。
图1马拉松赛事越轨行为分类
2.1 违法行为
违法指的是行为人违反现行法律,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若以有无犯罪为分界线,结合《体育法》的相关内容,可将马拉松赛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赛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越轨主体触犯了《体育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是在越轨行为中比较常见的现象;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违反《体育法》的规定而构成的刑事违法行为。细分类目如表1所示。
表1 违法行为类型[6]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1.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2.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3.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4.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违反治安管理的;5.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犯罪行为1.贿赂、诈骗、赌博的犯罪。在竞技体育中的贿赂、诈骗和组织赌博的行为,在刑法上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诈骗罪和赌博罪;2.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犯罪。故意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3.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和性质可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相关论著
表2 违规违纪行为类型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违规违纪行为针对注册运动员1.男运动员给女运动员递送饮料(含水);2.在自备饮料区拿取别人自备饮料的;3.在饮料或饮水站以外接受饮料或饮水、食品的;4.比赛中采用推人、拉人以及其他有助于节省运动员体力的助跑方式的。针对所有参赛运动员1.冒名顶替参赛的;2.以虚假年龄或虚假身份报名的;3.未按要求穿着比赛服装和佩戴号码布的;4.一名运动员同时携带多枚芯片参加比赛的;5.不按规定的起跑顺序在非报名项目的起跑点起跑的;6.起点活动中不按规定时间出发抢跑的;7.运动员的教练员乘任何车辆进入比赛跑道的;8.没有沿规定路线跑完各个项目的全程,绕近道或途中插入的;9.私自伪造号码布参赛的;多人交替替跑的;10.比赛中存在挤人、推人、撞人、绊人等犯规行为的;11.在终点不按规定要求重复通过终点领取纪念品的;12.未跑完全程私自通过终点领取纪念品的;13.不服从赛事工作人员指挥的。
资料来源:《关于加强全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赛风赛纪的管理规定》
2.2 违规违纪行为
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职责不同,所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界限也有所不同。为提高马拉松赛事的品质,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赛风赛纪的管理规定》,其中对部分利益相关者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的阐述[7]。针对组委会工作人员、裁判员和竞赛辅助人员、注册运动员、所有参赛运动员以及体育经纪人可能出现的越轨行为进行了梳理,如表2所示。
2.3 违反一般社会规范行为
通过收集在现场调查的一些图像资料以及他们的描述,符合违反一般社会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①随地吐痰、大小便或者乱丢果皮纸杯的;②参赛过程中相互冲突、打架的;③使用恶劣的标语或者言语攻击对方的;④翻越护栏的;⑤穿戴低俗的服饰的;⑥参赛过程中袒胸露背的;⑦存取物品、纪念品,上厕所或者安检、检录时随意插队,不听劝阻的。
3 马拉松赛事中的越轨行为原因分析
目前,学者对社会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从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本文将对这些影响因素所涉及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为马拉松赛事中已经出现的越轨行为提供治理依据,也为预防可能出现的越轨行为提供参考。与此同时,本文也将针对马拉松赛事实施环节和现行体育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为制定马拉松赛事越轨行为的治理建议提供理论基础。
3.1 马拉松赛事中越轨行为产生原因的理论分析
3.1.1 生物学因素
支持生物学因素观点的学者、专家认为越轨是由人体生理缺陷造成的。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通过测量犯罪人的头骨,发现它们与正常人不同,而与类人猿相似。因此,他得出一个结论:犯罪的人是退化的人,他们的犯罪具有与生俱来性。后来,又有学者在生物、生理学上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产生了所谓的体态理论和染色体理论。染色体理论认为染色体异常是导致越轨行为的生理原因。目前,支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越来越少,但不能排除这方面的可能性。与此同时,若是将该理论应用在马拉松赛事当中,就意味着赛方为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率必须在赛前检测参赛者的头骨或者染色体,以此进行筛选,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每个人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同一个理论在不同的人看来也会有不一样的启发价值。
3.1.2 心理学因素
(1)“挫折—侵犯”理论。美国的一些心理学家做了一个实验,选择两组儿童,然后在桌子上摆了许多好看的玩具。其中一组儿童可以玩这些玩具,而另一组只能站在窗户外观看,因而受到挫折。实验结果表明:受挫的孩子在以后的游戏中表现出更多的侵犯性。因此,他们认为侵犯行为是受挫后的结果。
(2)标签理论。该理论认为,迫使行为人继续犯罪的一种原因是行为人被认为已经形成了犯罪人格。给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贴上犯罪的标签是造成行为人犯罪人格的重要原因。
(3)体育社会心理学。学者从这个视角尝试去探索和识别体育活动中人们的社会心理特征,并相信体育社会活动行为也可能在个体特征方面表现出一定的规律。例如,体育中的不良行为者多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年轻单身男性,受教育程度较低,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有抵触情绪。所以,目前许多相关的研究将重点转向探索社会人格个性特征上[8]。
3.1.3 社会学因素
(1)失范理论。失范是指旧有的社会规范遭到普遍否定或者严重破坏,而新的社会规范还尚未形成,使得社会成员处在一种冲突、混乱的环境之中而缺乏约束的一种社会状态。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人就容易发生越轨行为。
(2)亚文化群理论。首先,许多社会学家强调像许多其他行为的习得一样,越轨行为也是可以习得的,这是文化传递理论的主要观点。正是由于这种传递机制的存在,越轨文化在群体里传递就成为可能。亚文化群是指该群体有一种稳定的,但与主流文化不同的价值体系。个体若长期生活在亚文化群体里,受其价值体系的影响,犯罪的可能性更高。比如,各种体育社团组织(包括跑团)就是典型的小群体,若其价值体系偏离健康运动的目的,而逐渐走向功利化,就可能出现越轨的行为。
(3)冲突理论。他们认为不同的地域、民族、阶层的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等文化存在差异,当不同个体或集团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往往会引发冲突,导致越轨。马拉松赛事(特指群众性马拉松赛事)作为典型的全民赛事,参赛运动员来自世界各地,具备文化冲突的条件,从而导致越轨行为。
从运动员方面来看,运动员为了参加体育竞赛并获胜忍受各种身体上的痛苦和接受有害于身体的冒险,不断为更好的成绩而努力。当运动员遇到的挫折与困难和自己的目标和理想存在冲突时,有可能会产生自我怀疑,其行为也会偏离体育道德的要求,从而会做出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不当行为。
从观众和大众的角度来看,一些观众喜欢看到运动员在赛场上冲撞、暴力、流血的野蛮场面[9],媒体也喜欢将这些暴力场面作为吸引眼球的亮点进行传播、宣传。
3.2 马拉松赛事中越轨行为产生的管理及法律原因分析
3.2.1 马拉松赛事管理方面
(1)检录工作的疏忽。2016年的替跑猝死事件,轰动全国,也给马拉松赛事组织者敲响了警钟。虽然,赛事检录环节的失职并不是导致猝死的直接原因,但也不能完全撇清事故责任[10]。目前,赛事检录的功能主要包括:检查是否佩戴号码牌;检查是否携带危险物品;核对号码牌与芯片是否一致。在功能上,检录环节疏忽了检查参赛者本人的真实性。由于马拉松赛事参赛人数众多,为确保赛事按时开跑,绝对不可能像火车站安检那样进行翔实的身份检查。尤其是遇到恶劣天气的时候,检录环节的严格程度更是明显下降。这也确实是目前马拉松赛事检录环节的一大难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参赛者的自觉程度。
(2)志愿者的业务水平不高。志愿者是马拉松赛事的重要管理力量,不管在起终点还是在赛道沿路都会安排志愿者进行协助管理,因此,志愿者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赛事的服务品质。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志愿者的主要问题有:部分志愿者对自己的业务内容不熟悉;志愿者缺乏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对于一些越轨行为视若无睹或者不敢出面制止。
(3)场地设施不完备。对于一些场地设施不完备的马拉松赛事来说,运动员的越轨行为也是无奈之举。比如,移动厕所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赶时间或是出于生理因素,有些运动员不得不在一些隐蔽处或者公众场合解决。再如,垃圾桶不足的情况下,运动员将水杯和海绵块随意丢弃。
3.2.2 体育法律法规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根据《体育法》规定,体育活动中违反体育纪律和体育规则的,按照体育社团体章程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述规定存在的问题在于,违法违纪行为能否得到惩罚、得到怎样的惩罚都取决于体育社团体章程的完备程度与执法程度。比如,2016年厦门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出现首例替跑猝死的案例。死者家属以赛事运营方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存在疏失,应当对吴某某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为由,将办赛方告上了法庭。但是,院方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死者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的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自身因素导致。法院判决办赛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从法律层面上看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赔偿的因果关系是成立的。从社会影响层面上看,这个判决结果纵容了组委会在赛事组织中明显的失职行为,以及纵容了参赛者的违规替跑行为,会对马拉松运动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在外人看来原告的举动比较荒唐,但相比以往的马拉松运动员猝死案例来说,代理律师的一番言辞也的确不无道理,值得我们重新考虑。2015年2月中国田协颁布的《关于加强全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赛风赛纪的管理规定》中第六条明确指出:“参赛者(队)在比赛期间出现严重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行为,组委会工作人员制止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组委会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委会工作人员通报批评、取消工作人员资格等处罚。”虽然该条法规对以上现象提出了处罚,但并没有表明办赛方应该对死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受害者的权益难以保证。在一些马拉松赛事中,市民因赛事占用道路导致出入受阻,而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也有市民出门时忘了关煤气灶或者房门,因冲突而延误了关闭时间,导致火灾、盗窃等。这种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办赛方也是按规定行事,维持赛事正常秩序,以免发生更大的安全事故,发生此类事故,乃是无心之举。那么办赛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市民又是否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这都是马拉松赛事立法工作需要考虑的事情。
此外,在赞助商方面,非赞助商利用“寄生”、奇装异服等边缘手段,进行隐性营销,严重破坏了赞助商的合法权益。办赛方对此缺乏保护意识,也是赛事赞助缺乏忠诚度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体育法》中并没有针对赛事赞助的相应条款,而《合同法》则需要根据签订的赞助合同有无此条来进行判定,所以,赞助商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
(3)缺少解决体育纠纷的仲裁机制。目前,世界各国解决体育运动领域的纠纷模式主要有体育组织内部解决、体育诉讼及体育仲裁三种方式。国际上,体育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手段。而在中国主要靠体育组织内部解决和体育诉讼。司法介入的诉讼时间很长,对解决体育纠纷的成效并不显著[11]。受害者的权益没有保障,行为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也是越轨行为出现的重要原因。
(4)体育相关法律中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性条款不相对应,存有缺漏现象。立法学上,法律责任的设定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条款,“建立法律责任与义务性条款的对应关系”“法律罚则中的法律责任条款应当与法律条文中的义务性条款完全对应起来,不能出现义务性条款与法律责任的脱节现象”[12]。在我国《体育法》中,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条主要是关于竞技体育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赛事相关内容),而关于竞技体育的法律义务条款仅有一条。近年颁布的马拉松赛事相关法律《关于加强全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赛风赛纪的管理规定》,其中的内容也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定的对应原则进行设置,这个在法律的设定上有失严谨。
综上所述,一方面,体育法律责任条款设置随意性大,过于简单、条文过少,没有根据法律义务条款来进行法律责任设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条款与法律义务性条款设置没有体现对应关系,违背法律责任设置的基本原则。
4 马拉松赛事中越轨行为的治理建议
4.1 加强组织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首先,针对检录环节,办赛方可借助第三方科技机构,研发先进快捷的检录技术,加强赛事的检录功能。其次,针对志愿者服务,办赛方可与学校合作,达成长期的志愿活动协议,由校方对志愿者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评估,以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
4.2 增强教育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
文化不是朝夕之间就能形成的,它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打磨,规范的社会文化更是要经得起时间的历练,马拉松文化也是如此[13]。若要打造品牌性的马拉松赛事,办赛周期必须拉长,以给予充足的筹备和宣传时间,尤其是教育宣传工作更是重中之重。丰富教育宣传的渠道,利用目前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大众阅读信息的渠道和习惯,营造公平、文明、健康的赛事氛围,形成一种规范的赛事文化。
舆论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促进社会规范的作用,因此,发挥舆论的强大声势,也必能促进马拉松赛事的健康发展。从越轨的反功能来看,办赛方不能对赛事中的越轨行为避而不谈,反而应该大力宣传其造成的危害和相应的处罚办法,并对行为者予以社会谴责。一方面向参赛者传递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引以为戒;另一方面也传达办赛方的态度,对于这类越轨行为绝不姑息。以此规范赛事制度,塑造良好的赛事形象。
4.3 组建马拉松赛事联盟,联合打击越轨行为
办赛方可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志愿者的行为记录档案,对于他们的突出表现或者越轨行为进行记录入档。通过马拉松联盟,各地的处罚机制可以相互学习借鉴,一旦发现替跑、蹭跑等违规行为,替跑者本人及原参赛选手将被禁止参加其他马拉松相关赛事,并将上报田协,依据有关规定追加处罚,将替跑者本人及原参赛选手情况报相关部门记入个人征信系统。而且针对情节严重的越轨行为者,可通过该项联盟机制进行“联盟禁跑”。
建立赛事监管评估部门,对赛事中的越轨行为进行通报。还可建立赛事公众举报平台,参赛者和市民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对赛事的越轨行为进行拍摄上传,鼓动全民都参与到文明参赛的活动当中来,以此扩大赛事的监督覆盖面。
4.4 建立解决体育纠纷的仲裁机制
我国虽然早在1995年的《体育法》第三十三条(2016修订版的第三十二条)就明确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后续并没有依此制定具体的体育仲裁制度,我国现有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满足体育事业的发展需求。马拉松赛事作为群众性赛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赛事主体的复杂性区别于其他赛事,因此,随着赛事市场化的快速发展,各种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建立专职的体育纠纷机制就成为急迫而重要的任务。
4.5 完善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重视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
在体育立法方面,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案以应对赛事过程中的各种越轨行为。在英国,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就进行了有关赛场安全和赛场球迷行为方面的立法工作,陆续出台的法案有:《体育场所安全和消防安全法案》《体育场地安全法案》《足球骚乱法案》《体育赛事法案》《足球犯罪法案》《公共秩序法案》《足球观众法》《刑事审判法案》等[14]。在意大利,2001年出台了《反足球暴力法》,体育违法惩治条例是该法的核心。1998年阿根廷出台了《体育活动安全法》,1993年法国通过了《阿里特·玛利亚法案》,1999年比利时实施了《足球法》。办赛方可以借鉴别国的体育立法思路,完善马拉松赛事的法律法规,促进赛事依法治理的规范程序。
在法律条款设置方面,法律责任设置应与法律义务性条款相对应,对于一些缺漏的条款应予以补充说明。在法律责任分配上,改变当前法律的笼统规定,根据不同的主体分别列举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法律责任要细化,具有可针对性、可操作性,并不断进行添加和完善。在处罚方法上,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和细化的规定,其他任何法规和规定、社团章规必须严格照此执行。
转变政府职能,促进马拉松赛事的市场化运作。马拉松赛事市场化的过程中,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来提供一个基本的平台,也需要相关政策的出台。中国幅员辽阔,马拉松赛事会越来越多,各地的赛事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各地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推动本地马拉松赛事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