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安徽主要农业自然灾害与防控研究
2019-10-22鲍立新
鲍立新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安徽 合肥 230031)
安徽(1)按,在明代(1368―1644年),安徽全境隶于南直隶,具体有安庆、徽州、宁国、池州、太平、庐州、凤阳7府以及滁州、和州、徐州、广德州4个直隶州,总辖54县7县级州。本文所述安徽地区即指上述范围。《安徽通史》编纂委员会编:《安徽通史》明代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是明王朝的发祥地,朱元璋登基后,为了振兴明朝,对其家乡凤阳一带实行一些特殊政策,不仅减免赋税,还从江、浙一带移民到凤阳、滁县、和县、泗县等地进行屯垦,极大地恢复和发展了安徽地区的农业生产。安徽地处华东腹地,襟江带淮,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具有发展农业生产得天独厚的条件,但也是个多灾地区,由于在气候上属于暖温带与亚热带过渡地带,水、旱、风、雹和病虫等自然灾害频繁,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危害。
所谓农业自然灾害,就是农业生产所依赖的自然力由于逆向演替使农业系统从有序进入无序状态及由此引起的农作物歉收现象。对明代安徽农业危害最大的农业自然灾害是水、旱、蝗灾。学界对明代自然灾害的一些方面有所涉及,但对明代安徽农业自然灾害方面的研究不多,至今鲜见专论。今掇拾史料,专文探讨明代安徽主要农业自然灾害及其防控措施,以期鉴古思今,其中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一、明代安徽主要农业自然灾害发生概况
(一)水旱灾害
明代277年间,全国共发生较大水灾196次、较大旱灾174次[1],平均1.41年有1年发生水患、1.59年有1年发生旱灾,其中安徽有186年出现旱灾,220年出现水灾[2],平均1.26年有1年发生水患、1.49年有1年发生旱灾,与同期全国水旱灾频率的平均值相比,明代安徽水旱灾发生频率偏高。据统计,自公元前185年至公元960年的1145年间,安徽有131年发生水灾,平均8.7年有1年发生水灾;自公元前190年至公元960年的1150年间,安徽共发生旱灾48年,平均23.96年有1年发生旱灾[3]。可见,与明代以前的安徽相比,明代安徽水旱灾发生频率也偏高。
从时间分布来看,明代安徽水旱灾害主要集中在明朝中后期。据明代安徽每10年水灾和旱灾记载年数简表统计(表1),自1470年以后,安徽每10年至少有5年发生水灾和旱灾,尤其是1481—1490年、1501—1510年、1521—1530年、1531—1540年、1541—1550年、1561—1570年、1571—1580年、1581—1590年、1601—1610年、1611—1620年、1631—1640年几乎年年水旱灾害不断。水灾范围在10个以上县(含10个县)的年份共有31个,其中28个年份是在中后期,分别是1489年、1493年、1501年、1506年、1510年、1511年、1517年、1518年、1519年、1522年、1523年、1524年、1539年、1561年、1569 年、1580年、1586年、1587年、1593年、1603年、1607年、1608年、1613年、1624年、1628年、1632年、1640年、1643年,当年水灾范围在20个县以上的年份有1460年、1586年、1608年,在30个县以上的是1493年;旱灾范围在10个以上县(含10个县)的年份有26个,其中有24个年份在中后期,分别是1478年、1488年、1504年、1508年、1509年、1522年、1523年、1524年、1531年、1532年、1534年、1535年、1544年、1545年、1587年、1588年、1589年、1608年、1616年、1617年、1638年、1639年、1640年、1641年,当年旱灾范围在20个县以上的年份有1508年、1524年、1544年,在30个县以上的年份是1523年、1588年、1589年、1640年,在40个县以上的年份有1641年。
表1 明代安徽水、旱灾年数统计[2,4,5]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当年水灾范围在10个以上县(含10个县)的年数。
从空间分布来看,明代安徽水旱灾害尤以皖北地区发生较重。据陈业新对《明实录》及方志等的统计,在明代277年的历史中,皖北地区203个年份发生了水旱灾害,占明朝统治时间的73%,其中水灾149次,旱灾115次,且从时间上看,无论是水灾还是旱灾,主要都集中在明朝中后期[6]。明朝皖北水旱灾害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水旱灾害同时发生范围广。如正统二年(1437年),凤阳、和州、滁州等地,“阴雨连绵,河淮泛涨”[7]。正统十一年(1446年),庐州、宿州、凤阳,“夏秋大水”[8]。景泰六年(1455年),凤阳、宁国、太平、安庆、庐州、徽州、池州诸府,广德、滁、和诸州,“雨雹交下,连日不止”[9]。二是水旱灾害在几年甚至十几年之内连续发生。据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及张秉伦等的《淮河和长江:中下游旱涝灾害年表与旱涝规律研究》的统计,明代皖北地区连续3年以上的旱灾达12次、水灾多达25次。三是水旱灾害与其他多种自然灾害交叉发生。如正统十年(1445年)八月,户科给事中一弼称:凤阳“自正统九年至正统十年以来,旱蝗风雹,沴气时行……”[10]。景泰六年(1455年),凤阳“今夏亢旱,(不久)狂风骤作,雨雹交下,连日不止”[11]。弘治七年(1494年),凤阳等府,滁、和等州,轰雷擎电,雨雪交作,或阴雾四塞;同年,南直隶蝗灾。弘治十四年(1501年),南直隶大水,并有蝗灾。颍州等处有水、旱灾害。嘉靖三年(1524年)七月,凤阳诸郡县有瘟疫流行;同年十一月,庐州、凤阳、滁州、和州等地,先旱后水,河水泛滥[12]。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凤阳诸郡“或旱或潦”[13],江北旱涝仍频。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七月,大学士方从哲称:“自直隶大江南北,或大旱,或大水,或蝗蛹。又或水而复旱,旱而复蝗。应天所属,群鼠渡江,食民间田禾殆尽。”[14]
(二)蝗灾
安徽是全国五大重点蝗区之一,历史上蝗灾与水、旱灾相提并论。“遍地皆蝗,食禾殆尽”“赤地千里,饿殍载道”等记载屡见于史册。在明代安徽地区,蝗灾也给当地社会发展带来了致命打击。《续修庐州府志》载:“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八月,飞蝗自北来合肥、庐江、无为、巢县,食稻过半。”
前人普遍认为蝗灾的发生与温度有关,多以夏秋季节暴发严重。笔者认为明代安徽蝗灾在时空分布上还有以下特点:
一是蝗灾往往伴随旱灾而来,安徽境内蝗灾尤以明代中后期更为严重。陈关龙[15]在明代自然灾害研究中指出,从嘉靖到崇祯共有59个旱灾年,几乎每两年就有一年要发生旱灾,而蝗灾在万历年后最为严重,整个明代有40个蝗灾年,而万历年以后竟占了16个。明朝中后期不但旱情严重,蝗害亦烈。在明代安徽地区,亦是如此。这一点在陆人骥的《中国历代蝗灾的初步研究——开明版《二十五史》中蝗灾记录的分析》、杨彩红的《清代安徽淮河流域蝗灾及其社会应对》、涂斌的《明代蝗灾与治蝗研究》等研究中均有所指出。陈关龙还指出,明代农业自然灾害更多的是旱涝零星分布型。一般地说,南方偏涝,北方偏旱。但明代中后期气候出现反常,有北方偏涝、南方偏旱的现象,1510—1519年、1620—1629年就是南旱北涝的年代。整个明代全国旱灾时间和空间的分布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同期安徽境内蝗灾的发生与分布。杨彩红指出,淮河流域为中国南北气候过渡带,兼有南北气候特征。较北方而言,本区降水偏多,较南方而言,其光照资源又比较丰富,冷暖旱涝转变急剧。当降水偏少时,气候就变得非常适宜蝗虫生活和繁殖[16]。《宿州志》载:“明嘉靖十年(1531年)宿州旱蝗,民多逃离。”“明崇祯十二年(1639年)舒城、巢县旱蝗,无为遍地皆蝻,人不得行。”嘉靖八年(1529年),凤阳所属州县发生旱、蝗,不久水灾[17]。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六月,凤阳府旱灾,十月,有旱、蝗之灾。万历四十年(1612年),凤阳、泗州等处,“先是蝗旱,后遭淫雨。江北之灾,甚于七省。”[18]天启六年(1626年),庐州、凤阳各府属,春夏旱蝗为灾,入秋淫雨连旬,河溢海啸。次年凤阳等地,“一岁而水、旱、蝗蛹,三灾叠至,禾稼尽伤。”[19]但也有极少学者认为蝗灾的发生也与水灾有关。如程佩[20]和马世骏[21]均认为除旱灾外,水灾亦与蝗灾相关联。目前,蝗灾的发生与水旱灾之间的关系尚无定论,仍需方家进一步探究。
另外,明代中后期朝廷腐败,社会动荡不安,流民问题严重,朝廷疏于蝗灾治理,也大大加重了蝗灾暴发。
二是明代安徽境内蝗灾的暴发大多以外地蝗虫迁入为主,种类主要是东亚飞蝗。蝗虫种群常年生活的区域大都是平原下洼地,地势相对较低,因此在洼地、滨湖、沿海等地区常形成蝗灾的高发频率。而明代安徽蝗灾发生严重的沿淮和江淮地区大多属于江淮山地丘陵地带,原本就不是蝗虫的理想滋生地,但由于蝗虫具有群集性和远飞性,故明代安徽蝗灾的暴发多以外地蝗虫迁入为主。据明代安徽江淮地区蝗灾分布年数统计(表2),庐州府和六安州也属于蝗灾多发地区,就是因为庐州府和六安州位于江淮之中,并且江淮丘陵地区旱情比低洼的平原区和山地更为严重,符合旱极而蝗的条件,同时兴建的众多陂塘也为蝗虫滋生提供了微观生态环境[22]。方志也多有记载,嘉靖七年(1528年)八月,六安飞蝗入境,“落地尺许,食谷无遗。”[23]嘉靖八年(1529年),全椒飞蝗入境,“禾稼草木食尽。”[24]滁州“蝗自西北来,蔽天日,丘陵坟衍如沸,所至禾黍辄尽。男妇奔号蔽野。”[25]
表2 明代安徽境内江淮地区蝗灾分布年数统计
(续)
注:参见江淮相关府州县地方志;H代表旱,表示此年旱蝗同年;(秋)(夏)表示明确记载蝗灾发生的季型。
除水灾、旱灾、蝗灾之外,明代安徽还出现雹灾、雪灾、霜冻、风灾、雷击、震灾等灾害,本文不作赘述。
二、明代安徽主要农业自然灾害防控举措
(一)水旱灾害防控
中国历代王朝都将治水当作严肃的政治问题来对待,而不只是当作技术问题。水灾和旱灾在防控措施上往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在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社会经济体系中,明朝统治者不仅深知水利对农业发展的重要性,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将之贯穿于官府实政当中,因地制宜地发展农田水利。明初,即有皇帝发布的“陂塘湖堰可蓄泄以备旱潦者,皆因其地势修治之”的谕旨,也有遣使分赴各地“督修水利”的实政。明代安徽的地方官府和民间社会力量都非常重视水利建设,“田平用塘、陂,高用堰、坝、垱,低用圩”[26],这对减少安徽的水旱灾害起到了重要作用。洪武元年(1368年),和州知州李相组织民力大修铜城闸,将渠道延伸200余里。这是明政府主持兴修的第一个大型水利工程,并由此拉开了明代全国兴修水利的高潮[27]。之后,明政府在安徽多次兴修水利工程。
一是河道整治工程。安徽从北到南有淮河、长江、新安江水系穿过。这三江除了新安江河道较为安澜以外,安徽境内的淮河、长江及其支流河段皆常泛滥成灾。要防止河道漫溢或溃决成灾,必须在河道中下游的两岸修建坚固的堤防。明代安徽的地方官都十分重视河道的开浚工作,以此达到避灾减灾的目的。这一方面史料多有记载,和州有姥下河上通麻、沣二湖,下接牛屯大河,长70里许,宽8丈。又有张家沟连铜城闸,通大江,长减姥镇之半广。如之灌溉降福等灌溉70余圩及南京诸卫屯田,由于连年河溃闸圮,以致河道淤塞,于是,正统十四年(1449年)兴役疏浚,于姥镇丰山嘴叶公坡各建闸以备旱涝[28]。弘治年间,“宿州知州黎熙大修符离集永济桥下列五洞,以防潦水。”[29]正德五年(1510年),明王朝开始通过疏浚贾鲁河与亳州河渠,分消水势,并修筑长堤,阻止黄河南徙。正德十年(1515年),再次疏浚亳州河渠,分杀黄河水势[30]。万历年间,因黄河南趋,洪泽湖水位上涨,淮河泛滥也愈趋严重,故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至二十七年(1529年)筑凤阳段滨淮石堤共长310余丈,以捍淮水,全城赖以无恙[31]。
二是蓄灌工程。安徽降水丰富,但季节和地区分布不均衡;江河湖泊众多,可用于灌溉的水资源潜力巨大,但能直接用作灌溉的水源相对有限。明代安徽的官民在治水实践中,主要在引水灌溉和蓄水灌溉两方面做了很大努力,这些水利工程不仅大大促进了农业发展,同时对预防水旱灾起到了巨大作用。这一方面史料也多有记载,如嘉靖《颍州志》论曰:“颖之田土皆平原旷野,率多洿下,不能皆近河湾,必随地有沟以达于河,然后所谓湖塘陂堰者于天时无雨则可由沟以畜,而田可施灌溉之功;所谓河湾涧者于天时有雨则可由沟以泄,而地可无淹没之苦。生民斯享收成之利矣。”[32]在庐州府,张瀚在出任知府时,“行阡陌间,相度地形,低洼处令开塘,高阜处令筑堤。遇雨堤可留止,满则泄于塘,塘中畜潴,可以备旱。富者独力,贫者并力,委官督之,两年开浚甚多。”[33]正德、嘉靖年间(1491—1567年),安庆府筑有塘73、堰41、陂14、堤5、隔5、涧4、泊2、塅3[34]。宿松境内有方家塘、金家塘等33处塘,在明时有知县施溥、杨之屏踵修[35]。望江县也多塘,共计塘26面[36]。
三是圩田水利。安徽圩田滥觞于三国,宋代达到了相当的规模,据《宋史·食货志》《宋会要辑稿》和有关地方志记载,当时庐江、合肥、无为、历阳(即和州)、怀宁、枞阳以及皖南的太平府、宁国府等地均有圩田分布,数量以百计。明初对唐宋以来的旧圩也进行了不断的培修,使圩田的防洪抗涝能力大大提高,并兴修了许多新的圩田。明代中期,随着人口的迅速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逐渐突出,于是占江围湖、与水争地的现象越来越多,沿江河地带的圩田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峰。如庐州府的庐江县在嘉靖时修筑有86圩,其中84圩修筑于嘉靖前,嘉靖年间修筑有新丰圩、新兴圩2圩,嘉靖以后至明末又新筑了天井圩、新圩、荒圩、白汤圩、南都圩、北都圩共6圩[37]。万历十七年(1589年),巢县知县马如麟鉴于“巢连苦水旱,民多凋瘵”,在任期间,“清里甲,筑圩堤,平狱靖盗,靡不周悉”[38],重视修筑圩堤。清康熙《巢县志》称:“巢汇焦湖,环三百六十港汊,实为淮西巨泽,众流经络,有陂塘堰港以蓄水,有圩岸闸坝以止水,其为民利莫大焉。”[39]另据顺治《庐江县志》记载,明至清初,该县水利设施主要有塘49、堰21、坝26、陂17、荡4、泊4以及圩96,其中以圩最为广泛[40]。
值得一提的是,明朝安徽水利工程的建设,虽然在河道整治、蓄灌工程、圩田水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明代中后期水利工程的失修与破坏也极其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朱元璋立国后,明代安徽大多数地方受减免赋役的恩惠,因此地方财政普遍拮据。二是当上级要求地方兴修水利工程时,地方官员敷衍以对。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来安知县刘正亨称:“向也圩塘堰坝圮坏不修,每春和则暂揭示文,虚举故事而已。”[41]
(二)蝗灾预防
在汉代捕捉蝗虫、掘沟治蝗,唐代掘坑点火诱蝗,宋代的掘卵治蝗等积极措施的基础上,明代又发展了根治飞蝗的滋生地措施,如旱田改水田、种植蝗虫不食作物、牧鸭灭蝗、以法治蝗等综合防治措施[42],并且从明朝开始出现了治蝗的专书,如徐光启的《农政全书·除蝗疏》。明代安徽蝗灾防控基本与整个明朝同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捕捉蝗虫。在史料及方志中多有记载,天顺元年(1457年)“五月,应天府上元、六合,直隶凤阳府盱眙、定远、滁州、来安等县奏蝗蝻生发,上命遣官驰驿督捕之。”[43]天顺二年(1458年)“五月,直隶芜湖、当涂、繁昌、怀宁等县并建阳等卫各奏蝗生,上命户部移文所司捕灭之。”[44]天顺六年(1462年)“南直隶安庆蝗,其飞蔽天,其堕满地,郡县差官捕之,弥月乃止。”[45]嘉靖十一年(1532年)“南直隶怀宁县,夏旱,素缟徒步,祷于龙山之巅,雨辄有应。秋蝗,祈而捕之。”[46]崇祯十四年(1641年)“南直隶青阳县,岁瑾。蝗入境,县令王化澄行捕扑之法,蝗遂去。”[47]
二是挖掘蝗卵。蝗虫的生长是由卵或卵块成长为成虫的,因此,挖掘卵或卵块也是根治蝗虫的一种有效方法。春秋间发动捕捉蝗卵,捕卵一石,可减少蝗虫百石,干卵一石,等于减蝗千石[48]。
三是依法治蝗。明朝在继承前朝灭蝗经验及立法规范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法规。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年)颁布了中国也是世界上第二道治蝗法规。明成祖永乐元年制订的《捕蝗令》:“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司,春出差人巡视境内,遇有蝗虫初生,设法扑捕,务要尽绝。如是坐视致使滋漫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严督,所属巡视打捕者,亦罪之,每年九月行文至一月,再行军卫令兵部,未为定制。”[49]明代安徽各州府县同样严格执行治蝗法规,这在方志中多有记载。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南直隶宿县,三十八年相继三年蝗蝻,无种,遍野蔽天,麦禾草木若烧,民间以蝗蝻为衣食。奉文捕蝗,上仓蝗一石准粮一石。”[50]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南直隶当涂县,蝗复甚,郡县令捕之,里纳数石,如数受赏,患乃息。”[51]
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安徽仍有借助神力消灭蝗虫的记载,如皖北刘猛将军庙的存在便系无奈之举。嘉庆《怀远县志·刘猛将军庙》有详细记载,“知县以羊、豕各一,行二跪六叩礼主祭。”
除水旱灾、蝗灾等主要农业灾害防控措施外,还有蠲免赈济、仓储备荒、抚恤等各种社会救济活动,此文不作赘述。
三、 结语
从古至今,农业一直都是百姓的生存之本,社会稳定发展的根基。安徽是明王朝的崛起的地方,纵观整个明代,安徽境内农业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蝗灾等频发,统治者为了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尤其是在明朝前中期,积极采取了各种防御和治理措施,如大力兴修水利灌溉工程、积极捕蝗治蝗等,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对稳定和巩固明王朝的政权起到巨大作用。但至明朝中后期,随着安徽各种社会矛盾迅速激化、政治腐败,部分地方政府疏于治理农业自然灾害,从而导致农业自然灾害频发更为加剧,最终导致农民流离失所、政权崩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