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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浅析

2019-10-21张鑫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5期
关键词:目的民商法价值

张鑫

摘 要:我国现代的社会的性质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和保障。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包括了个人之间的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正当利益相互协调。民商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合理有序的进行社会活动提供了基本保障,而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则是指对民商法主体的个人权利与社会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本文首先对民商法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对民商法的目的和价值进行了分析,浅议了民商法的目的价值的体现。

关键词:民商法;目的;价值

1引言

民商法存在和立足的根本在于市民社会,为市民社会服务是民商法的根本目的也是最终目的。其中民商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护市民的利益,其核心内容是维护市民的私人利益。民商法所存在和立足的最根本因素在于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民商法的最终宗旨是“人和人的尊严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最高原则”。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在商业化社会中,民商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调节市场经济的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2民商法的概述

2.1民商法的内容

民商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其中民法有包括了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人身权法和婚姻法等。商法主要包括了企业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其中民法属于基本法,商法属于特别法,民法所注重的形式是平等,效率则是商法的主要形式,民法和商法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民法和商法的目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

2.2民商法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贸易变得越来越复杂,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理有序的发展,就需要有基本的市场经济贸易准则,这个社会准则主要就是民商法。民商法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一个公平贸易的平台,维护了社会经济贸易中群体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市场经济的贸易必须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优化和配置。

3民商法的宗旨

民商法属于司法,它要求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必须自治,即任何市场贸易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按照主体的个人意志来决定。具体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多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对适用的法律进行排除;二是法律要追求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时要通过当事人主动形式其使诉权得以实现。这是自由竞争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顺应了资产阶级的需求。而我国民商法的调整对象由国家在经济的管理与市场的调控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决定的,由国家确立市场的主体地位、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因此,民商法的宗旨之一是实现经济贸易关系中主体之间的公平调节。

法律的最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和实现社会的正义,民商法也一样,在任何市场任何主体的保护中所给与的保护力度是相同的,它在赋予每个经济主体相同的权利的同时,也对每个主体设置了相同的义务,除了对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实现以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的最低保护之外,不对任何主体实行人格的识别。民商法所强调的是实现内部的市场机制,从而使得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保证市场主体能够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推动和促进市场的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

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的主体

4.1民事主体的平等价值

區别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主体平等。主体平等尊重和保护了财产所有权,保证了贸易的顺利进行和贸易的自愿原则与安全,这体现了平等权是民事主体的最基本的权利的地位。在法律主体平等的基础上,产生了思想的自治和平等等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另外,自由主体平等则产生了平等权利、平等义务和平等责任等形式。

民商法是通过简单的商品交换中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而产生的,它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市场经济贸易的平等的情况下产生的。民事主体的平等主要通过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表现出来,物权制度的侧重点在于保障物品所有者对物品的绝对排他及占有,物权制度下物品所有者对物品拥有充分的处理权;债权制度主要的侧重点是不同物品所有者之间实现物品自由、平等的进行转换和流动。民事主体的平等充分尊重了物品贸易双方之间的平等地位,为意思自治和协商自由提供了保障。

4.2自由价值

在法律的范畴之内,自由是指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行动,不受他人意志的干涉和约束。一方面,自由是人的本性使然和本能需求;另一方面自由推动社会进步,这就使得自由成为了法律的最重要价值。在人的本性和本能需求方面,人的私利性,基因组成了人的肉体,基因的本能活动是利用和摄取必要的物质以维持基因自身的生存,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进化是通过基因之间相互竞争而实现的。新的知识和新的行为方式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要出现新的知识和行为,就需要人类自由的尝试新的方法,对新的事物进行自由研究,只有不断的创新,才能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

在民法中,对主体的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是民法自由的体现之一,另一体现是主体实现意思自治,所谓意思自治,指的是市场经济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法律的产生、变更和消亡。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意思自治的保障。

4.3合理的秩序价值

合理秩序与自由的关系和平等与自由的关系具有一致性,只有拥有相当的平等才能保证自由的实现。自由与秩序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自由的发挥促进了新的秩序的形成,秩序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只有在自由的社会中,人类才能不断的尝试新的方法,对新的事物进行研究,实现事物的创新,新事物的出现能够给人们带来新的体验和规则。秩序主要通过事物发展和创新的规律和可预见性表现出来。在民法上,秩序通过公序、良俗和诚信等体现出来,因此,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等原则与维护自由的原则是同时产生的。

5结语

民商法师所有民商事活动中相关权利和义务调整的一个总称,它的研究对象是民商法的活动主体,即市场经济的主体。目前的市场经济已经被网络完全的联系在了一起,网络也将世界各地域的民商事活动联系在了一起,它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实现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使得民商事活动越来越具有明显的共性和普遍性,因此,未来的民商法的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世界范围的统一。

总之,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就要制定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民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全面法治。

参考文献:

[1]胡小伟.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04.7-9

[2]王庆.预约法律制度演化探究及现有理论之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0.07.11-15

[3]尚婧.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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