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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电商平台和未成年人网购纠纷归因及对策

2019-10-21龚呈婷姚仁

大东方 2019年11期
关键词:电商平台未成年人

龚呈婷 姚仁

摘 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购已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渠道,而处理涉网消费纠纷也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近几年来,关于未成年人不合理消费的投诉举报也日益增长。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电商平台存有拒绝或限制未成年人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条款,这些条款对未成人参与网络交易持否定或限制态度,并不利于监护人维权。本文基于探讨部分电商平台对未成年人交易的约定、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参与互联网的规定,分析电商平台与未成年人合同行为纠纷成因及类型,旨在对未成年人网购纠纷提供有效对策。

关键词:电商平台;网购纠纷;未成年人

一、部分电商平台对未成年人交易的约定

(一)淘宝网支持未成年人从事与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隐私权政策》分别规定了,淘宝允许未成年人从事与自身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交易①,监护人有权监督未成年人的使用行为②,但也依法承担未成年人超过自身能力交易的不利后果。同时《支付宝服务协议》还规定了使用人对未成年人的交易有一定的审慎义务③,并对涉及未成年的隐私做了特别保护④。

(二)京东要求未成年人在交易前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京东网在《京东用户注册协议》中并未对未成年是否可以使用京东服务予以限制,但在隐私政策⑤中明确应事先取得您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但通过正常的注册流程,并未发现未成年人需向京东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才能完成相关注册。

(三)亚马逊网拒绝向未成年人出售商品。亚马逊网在使用条件中明确“亚马逊销售供儿童使用的商品,但我们仅向具有支付能力的成年人销售这些商品。如果您未满18周岁,您只能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下使用亚马逊服务。亚马逊提供的酒类产品仅销售给成年人。”⑥,未成年人不能作为交易的相对方,且注册人对账号、密码安全性负责。

(四)苏宁易购网允许未成年人在取得监护人许可后可参与交易行为。苏宁易购在《苏宁易购会员章程》中明注册人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监护人许可后才能使用苏宁易购服务。《易付宝协议》则明确易付宝用户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未成年人使用。同时,该网还规定未成年如违反规定注册导致的损失,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

(五)1号店网不希望未成年人直接使用本网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1号店网并未在《1号店用户协议》中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用户做出明确说明,但在《隐私协议》中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章节⑨,并使用了“不希望”作为修饰词,分析语义,该网站可以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和产品。作为一家提供大量休闲零食、母婴玩具的电商,其在未成年条款中表述“我们不希望未成年人直接使用本网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为文字表达上的错误,应局限于网络服务部分,而非所对应的商品。

(六)当当网明确只销售产品给成年人。当当网在当当交易条款中明确商品只销售给成年人,未成年人仅能在监护人的参与下才能使用。当当网在特别说民内明确:“如果您在18岁以下,您只能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下才能使用当当。当当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自决定拒绝服务、关闭账户、清除或编辑内容或取消订单的权利”。这里需要明确:当当网在条文表述上存在瑕疵,仅标示18岁以下,而非18周岁。

同时我们还分析了唯品会网、国美在线、网易考拉等电商平台,因条款相似性,不再列举。平台对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独立参与交易总结有三类:1、支持未成年人实施与民事能力相当的活动;2、拒绝向未与成年人提供服务;3、不明确拒绝,但持否定的态度。

二、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参与互联网的规定

(一)《电子商务法》并不排除未成年参与网络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8条第2款明确“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司法实践来看,也包括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自身能力想适当的合同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互联网经营平台都明确当事人有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并推定账号持有使用人为真实注册人。

(二)《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参与民事行为做了原则性规定。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10周岁降为8周岁,并明确未满8周歲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法明确“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三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小额合同;二是纯获利或纯收益行为;三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法律行为。

(三)《合同法》对未成年人订立合同及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超越其自身能力订立的合同,有追认或者撤销的权利,善意的合同相对方在合同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同时,《合同法》还同时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有法律并不禁止未年人参与网络交易,并允许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网络交易,但不认可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独立参与订立网络交易合同。

三、我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活动的情况

无论是线上搜索还是线下案例,未成年人网购导致合同纠纷并不在少数。目前,网上银行或者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都需注册或使用者年满16周岁甚至18周岁可以开通。实际操作中,未成年人很难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完成网购,但未成年尤其是高龄段未成年人确实有很强的网购需求,一般通过以下方式完成:一是依赖熟人圈,由亲近的人代为购买;二是通过网购中介体,如校园周边的零售店、农村网购店等;三是通过记住家人的账号、密码,实施秘密购买。目前,主要的网购纠纷集中在第三种渠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成为网络纠纷“重灾区”。

从技术层面来看,电商平台无法判断单次或者偶尔网络行为识别真实交易者身份。相比较技术分辨手段的高成本,平台更实际的做法是通过注册协议或服务规则去规避风险,如平台约定帐号及密码掌握者就是注册人、使用人或拒绝未成年人等条款规避风险更符合平台利益。当然,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如过多的将精力消耗在防范未成年人网购上确实有浪费公共资源之嫌。

法律赋予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能力相当的网购行为,但各大平台处于风险规避的角度出发,注册或服务协议对未成年人在平台内交易行为持限制或否定态度,通过注册、交易、支付条款使未成年人不可能独立完成合同。从现实交易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从饮料店购买一杯价值10元的奶茶和通过外卖平台购买一杯同样价格、规格的奶茶并无区别。虽然后者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更为复杂,但不能因此就拒绝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交易。

四、电商平台与未成年人合同行为纠纷成因及类型分析

尽管电商平台在条款上拒绝未成年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非常重视未成年人市场。根据2018年“双十一”全网零售额分析,童装零售额占比2.4%,仅次于手机⑾,在购物的决策层面上,未成年人对其父母购物决策的影响越来越高,InfoScout在2017年为NRF做的一项调查中,调查了超过1000名95后家长后发现,67%的父母表示在家庭购物前会询问孩子的意见,59%的父母表示不会购买孩子不认可的产品。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并不仅仅是潜在的消费市场,而是拥有巨大消费需求的群体。因《民法总则》(之前是《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可能导致交易被撤销或归为无效,平台更愿意用条款的形式在合同中占有优势地位,而非拒绝未成年人交易。

分析未成年人网购交易纠纷,标的物分为实体物和虚拟物。对于实体物,纠纷双方较容易达成协议:家长或卖方都可接受退货形式及时止损,对于小额物品或参与“秒杀”等明显有利合同,监护人一般会予以支持。这类纠纷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等规定分配责任,较容易达成和解。

难以达成一致要求的主要针对虚拟物,因为虚拟物一般都与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等网络娱乐挂钩,一旦购买即视为消费行为。虽从技术上可回收,但本身就有利用冲动消费盈利的特征,不存在消費缓冲。根据双方过错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虚拟产品所有商、代理商或利益相关人明显存在重大过错,责任应归结于卖方。如部分游戏商或者代理商(本段简称卖方)在游戏道具的购买方面采用短信或者免密等形式直接扣款等方式,亦或在消费者关闭游戏支付功能后,又以手机支付等理由开通相关功能;又如部分主播为了自己收入,诱引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购买虚拟礼物赠送。二是卖方在审核或技术上的过错,非善意卖家应承担责任。目前,大部分手机相关APP注册依赖手机号码本身,在实践操作中,已经少有资料注册的环节。考虑到我国城市未成年人“手机拥有率”已达75.4%,该人群已是一个庞大的手游群体,但仅部分手游应用“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另一方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等规定,网络游戏开发者未经注册环节即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显然不当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可发现使用人为未成年人仍未纳入“防沉迷”系统并提供服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三是卖方虽然履行全部义务但提供大额充值业务,监护人可撤销合同。网络游戏本身的宗旨是娱乐,但国内网游一直被指“圈钱”,如卡通形象特征明显、操作简单的手游“新葫芦娃”最高一次充值金额为2000元,虽然在支付环节,会有两次文字提示,但警示更多基于成年人的理解,而非出于未成年人的认知。另一方面,监护人虽可举证自身不玩游戏、支付手机为非常用手机等理由,但很难举证游戏非本人充值。另一方面,维权难的家庭大多属于弱势群体,难以提供有利证据,甚至部分家庭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删除游戏本身,导致电子证据灭失。这部分案件,建议采用责任倒置的方式,由游戏商或代理商提供消费者玩游戏的数据,并提供明确证据表明非未成年人玩,比如玩游戏的主要时间为非上课时间。对于此类行为,应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适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并根据双方过错分配责任。四是小额支付或线下购买游戏充值卡消费的行为,参考实物消费纠纷确定双方责任。

五、我国可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分级消费机制

一是建议各大电商平台开通未成年人账户,并与监护人账户绑定。根据法律规定,面向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分为“禁售类”、“普通类”,对于法律法规等禁止未成年人或不适宜未成人购买类,禁止未成年人账户购买。对于普通类,按年龄划分: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其网购行为可作为参考意见并提交至监护人账户同意后实施;对于已满8周岁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账户设定“允许消费额度”,即在额度限定的范围内,允许其自主选择,并不可撤销,对于超额部分,由监护人决定。

二是建议将防沉溺系统接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账户,监护人可限制未成人玩网游。目前,未成年人防沉溺系统需登入指定网站才能查询未成年人游戏情况,较多的监护人并不知道查询方式,建议由系统直接推送相关信息至监护人账户,由监护人决定被监护人是否可玩游戏、游戏时间、消费额度、产生收益等事项,形成“国家、社会、家长”三位一体的监护模式。对于评价为适合低龄未成年的网游,禁止大额充值。

三是建议引入社会分级评价机制,开通监护人互动模式。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社区模式已经相当成熟,形成各类“社区”。对于网游、节目、信息、阅读等可倡导由使用者评价形成大数据,结合第三方评定机构,给予社会性的分级评定,并根据监护人账户信息予以关联评价,同时,允许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予以评价,并借鉴网购平台评价规则,形成评分机制。对于负面评价较多的商品或服务,及时通知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

[1]李倩.浅论电子商务中未成年人权利义务问题——由3岁男童网上买汽车引发的思考[J].江苏商论,2007(17):236-236.

[2]佚名.规范网购乱象.电子商务法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J].公民与法:综合版,2018,495(9):12-13.

[3]应盛聪.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探究——以传统民法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20).

[4]李娜.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法律探析[J].嘉应学院学报,2017,35(6):45-49.

(作者单位:1.中共玉环市委党校;2.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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