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问题探析
2019-10-21武乾
武乾
摘 要:随着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加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就显得比较重要。在2013年的时候初次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向社会征集意见,从而行政诉讼法进行了首次修改。本文主要就行政诉讼修改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希望能进一步丰富其理论,为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完善制度
0.引言
2015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结果,从整体来看是和司法领域预期是符合的,和以往的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突破。但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当中也存在不足之处,这就需要加强重视,要结合具体的不足进行分析研究,为完善行政诉讼法打下基础。
1.行政诉讼法制度缺陷和原因分析
1.1行政诉讼法制度的缺陷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的缺陷能发现,体现在诸多的层面。行政诉讼法的制度结构有受案范围以及诉讼程序两大要素,从没有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制度缺陷来看,主要体现在受案的范围和客观要求不适应上。如对行政规范文件审查,行政诉讼和复议没有对接,复议环节可请求附带审查规范文件,但是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请求附带审查规范文件,从而就能够发现,法律救济在民告官前后两个阶段之间就停止了,这就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1]。再者,行政诉讼法制度当中审判监督的程序还没有完善化,以及复议机关编程的维持会。这些都是在行政诉讼法制度没有修改之前所存在的主要缺陷,这对民告官制度功能发挥就有着直接的影响。
1.2原因分析
行政诉讼法制度没有修改之前的缺陷比较突出,而发生这些缺陷的原因是比较多样的,如在外部的干涉比较多的因素,掌握资源多的政府机关干涉,党委政法委以及分散自媒体等不当干涉等,这些都会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就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2]。另外,出现行政诉讼法制度的缺陷,还会受到内部管理体制行政化原因的影响。
2.行政诉讼法修改遗留问题以及解决建议
2.1行政诉讼法修改遗留问题
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来看,体现在诸多的内容上,如修改中对原有的立法目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项立法目的,受案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行政复议机关更容易做被告,规范性文件可附带审查,行政证据制度比较丰富,调解类型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增,没有履行法院裁判责任有了进一步加大。从这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内容能够看到,和没有修改之前的差异是相对比较大的,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进步。但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依然还存在着相应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没有加强重视,抽象行政行为没有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而实际司法实践当中相当部分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名义作出,但是具体就是行政行为[3]。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调整为行政行为,把抽象行政行为囊括其中,虽然有了相应的进步,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行政行为是比较复杂的,行政诉讼法只是指出基本盖面,并没有具体外延规定,这样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判定也各有其道理,原被告间以及法官和原被告间,甚至是一二审法院间,对行政行为判定可能都有着不同理解。
其二,行政诉讼在跨区域管辖方面,并没有对行政相对人选择权充分重视。从行政诉讼法当中的相关规定能够了解到,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在这一变革当中只是赋予了法院改变管辖权,顾及到防范行政干预,对于行政相对人管辖选择权没有重视。
其三,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的遗留问题当中,体现在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度监管层面。行政法和刑法以及民法等有着不同,在涉及到行政以及法律关系过程中,尤其多数行政法是按照行政机关申请制定,这就需要考虑行政机关利益以及需求[4]。司法实践当中行政规范文件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有的是规定之间出现了矛盾,个别政府会利用行政法相应规定等随意扩大权力范围,这就必然会对司法审判的公正造成不利的影响。
2.2行政诉讼法修改遗留问题解决建议
为能够促进行政诉讼法的完善,这就需要对修改后的遗留问题加以解决,笔者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注重多举措弥补行政诉讼法漏洞。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不完善,这就需要采用有效的手段进行弥补,采用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进行补充规定,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正弥补。尤其是当前所发现以及发掘,立法层面不成熟还在探索中所出现的问题,就可采用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性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尝试赋权。如行政公益诉讼在修改后没有纳入其中,在经过两年试点后行政公益诉讼不断的成熟,所以在修正案方式的运用下明确立法是比较有效的。要能在实践当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对行政诉讼法当中不足之处加以弥补,避免由于漏洞带来不利的影响。
第二,进一步深化探究司法独立改革。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遗留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多角度考虑分析,探索监理行政法院制度完善司法改革,促进司法独立是比较关键的,也是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的[5]。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高级人民法院派驻地方,构建独立的行政法院或者是行政法庭,独立各级人民法院,避免行政机关对司法办案造成的干预。要能够赋予行政相对对管辖申请权以及异议权,行政相对人不满意现行的管线就有權提出改变管辖申请。通过不断的探索司法独立改革,这对解决行政诉讼法遗留问题就有着保障。
3.结语
总而言之,行政诉讼法修改是促进我国行政诉讼法体系完善的重要举措,但是在修改后虽然有着进步也存在一些不足,这就要求对遗留问题加以明确,并在不断发展中进行弥补解决,保障行政诉讼法能够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1]谭赛.论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权力规则的构成及其完善[J].理论观察.2018(08)
[2]张永毅.对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改版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09)
[3]王敬.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亮点研究[J].法制博览.2018(21)
[4]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研究3.0[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5)
[5]郝金金.论行政诉讼法的目的[J].法制博览.2017(04)
(作者单位:银川市规划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