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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2019-10-21江紫慧

锦绣·上旬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物质文化文物保护对策

江紫慧

摘 要:物质文化遗产又称为“有形文化遗产”,通过了解我国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及其作用,有助于了解中华文明发展进程乃至整个人类文明演变过程。同时物质文化遗产也兼具教育、经济、政治功能,因此保护好我国现存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现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容忽视,这不仅需要国家采取措施,更需要在思想意识、经济政治领域以及制度领域全方位整治和加大保护力度。

关键词: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物质文化;对策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同时,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一个民族历史文化最直观的标志,是民族文化的根源。保护好物质文化遗产,既有利于新兴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也增强了国民对本民族文化的情感认同、加强了民族文化自信,有利于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高。但目前,我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古建筑及其周边环境遭受破坏、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民众文物保护意识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急需解决,并且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绝不仅仅只关乎政府或是某个专业机构、专业群体,还需要联动社会各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建立全面多方参与的保护体制。

一、提高社会意识,增强社会参与力量

文物保护不纯粹是某家单位或机构的事,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不是一劳永逸了之的,提高全社会保护遗产的意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当下一项极为必要的政策措施。实施文化遗产保护以来的实践经验证明,只有全社会的普遍认知和社会力量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文化遗产事业如一泉永不枯竭的活水蓬勃发展。

首先政府要采取措施,转变群众思想观念。通过转变群众的思想观念,可以提高社会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拓宽民主决策渠道、利用多方面资源,综合公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加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政府威信。也可以放开部分权力,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部分工作和职责依法转移给社会,增强公众参与度。

要强化舆论宣传,通过舆论引导社会参与保护文化遗产。公民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和应尽的法律义务。大力发展文化遗产安全公益事业。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文化遗产教育培训、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培训、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知识讲座等事业进行。充分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节日,举办面向大众的人民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引起社会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兴趣与热情。

二、利用经济保护和利用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不是水火不容的两个对立面。文物不只有历史、艺术、教育、科学等价值,它与现代化经济建设联系在一起时,同样能创造出丰厚的经济价值。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要遵循中国一贯以来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谐开展保护工作,提前做好规划,减少经济损失同时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好遗迹和文物。文化遗产考察保护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部门也可以利用文化遗产发展旅游产业,推进第三产业发展、拉动当地经济。

文化旅游产业是新兴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它投入低、回报高、效益大,是我国重要的朝阳产业。我国物质文化遗产丰厚,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保护好物质文化遗产便是必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应的,经济充分发展才能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技术和人才。发展好了旅游经济,还可以辐射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如餐饮业、服务业出现,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增长点。

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完善

我国很重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历朝律令法典对于墓葬祭祀的祭品的管理规范和惩戒措施记载都十分详备,民国时期第一部文物立法《古物保存法》,新中国建立初期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这些都昭示了中国政府重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屡屡出现。在立法方面,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概念界定模糊,强调器物本身而忽视了器物与环境的整体性,法律本身部分规定不明晰、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对于刑事责任规定还有欠缺;在执行力方面,《文物保护法》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执行,存在保护意识淡薄、不同机构间职责不清、管理机制有漏洞等问题,而执行力的不足又降低了文物保护法的法律效力。此外,法律中对私人文物与公共文物的规定也不明确,我国公民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还不高,市场中违法事件屡见不鲜。

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的完善,首先我国应当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实现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文物保护法》,制定全国性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和物质文化遗产的全国性的法律,不仅要重视对大型历史文化遗产的世界遗产申报,更要同时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还要细化保护法中各项条例的规范和惩治措施,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效力;针对管理部门或相关组织权责不明、职能交错的问题,在法律条文中还要确认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管理机制,落实各方责任。

总之,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一蹴而就,而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更新,使蕴藏在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长久传承。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全方位保护,既要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氛围,又要将其与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结合起来,还要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支持。国家政府机构、社會组织、每一个群众,都要参与进来,才能让泱泱华夏千百年来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

参考文献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城市设计》卢济威 曹昌智 张 凡 胡 燕;

[2]《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利用意识 ——以辽阳市为例》 刘席威;

[3]《古建筑文物保护现存的问题与对策》 孟繁华;

[4]《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与思考》朱晓娟2006届高校教师申请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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