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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暴力中女性行使正当防卫权的相关建议

2019-10-21闫立苇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45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女性

摘  要:根据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对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的自我防卫而言,其所具有的特点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相匹配,这就造成了女性受害者的自我防卫在一定情况下并非是正当防卫而是一种犯罪行为。西方国家的反家庭暴力早已普遍的步入法制化进程,拥有一套完备的认定及预防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治色彩浓厚,再加上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引用,部分受害者的自我防卫行为就被放宽认定为正当防卫。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尚不完善,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联动机制实属必要。在具体的实践中,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完善人生安全保护令制度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时,加强人文关怀也能对家庭暴力中的女性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帮助。

关键词: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女性;法律救济

一、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在我国司法中的认定

(一)防卫主体

实施正当防卫的主体不仅可以是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当事人,例如当母亲或孩子遭受家庭暴力时,其中的一方也可以作为防卫主体。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理论要求的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以对于家庭暴力而言,要定位为正当防卫就必须使防卫行为发生在对抗过程中,而不是侵害行为发生后。当家庭暴力正在进行时,受害者处于自我防卫即时进行反抗,这才符合时間要求。

(三)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不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刚好能够被恰当的制止,并有效且合理地保护了合法权益。但在家庭暴力事件中由于男女性体力天生的差距,作为女性受害者,是十分难以把控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对她们而言,在认定必要限度时,应当考虑长时间持续的、完整的家庭暴力侵害对其潜移默化累积而造成的的损害危险。

(四)采证及举证

对于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采证措施,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认定规则和标准,但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以及医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能力高。在家庭暴力中由原告负证明责任,但正当防卫又是由被告举证,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举证责任分配。

二、我国家庭暴力中行使正当防卫权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人文关怀

1.提升社会关注度

囿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女性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外扬”,拒绝向外界讲述自己的遭遇,也拒绝为自己的命运抗争。她们以分手作为离开暴力的手段,以沉默来隐忍暴力行为的伤害,最终爆发或绝望的以暴力消除暴力,或是悲惨的以生命为代价结束暴力侵害。作为弱势一方,她们需要更多地关注与关怀,社会关注度的提高,可以使她们接触到更多关于如何保护自己的方法,不再惧怕向外界求助,学会借助外界的合法力量保护自己。

2.加强普法力度

尽管我们处在法治国家之中,讲求依法治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程度也不断提高,但不能忽视的是,法律知识的普及度并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高,对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如何正当防卫而言,更是如此。女性受害者很大一部分为文化程度不高的传统女性,她们对法律了解不多,更不知道正当防卫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是什么,这就容易导致女性受害者在遭遇长期家庭暴力后,出于一定的自卫或反抗心理进行防卫时,造成非正当防卫的犯罪行为,不仅没有起到良好的防卫效果,还会使自己受到刑事处罚。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出现过很多,实在令人感到惋惜,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加强普法力度,使一些生活中的基本法律概念深入人心,让更多地人了解到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

3.对受害者的后续保障

建立完善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机制,解决受害者遭遇家庭暴力后无处求救的后顾之忧。如建立一个政府主导下的警察、医疗、社区服务等多机构联动的组织,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女性受害者可以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家暴干预中心或是女性保护组织请求帮助,而这些组织应当为受害者提供临时居所和基本生活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或是心理疏导。对于其中的一部分失业或无业受害者还可以进行职业培训或就业指导,使她们拥有独立生活的经济能力从而摆脱施暴者的控制。

(二)完善立法措施

1.完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设专章共十条,对人生保护令的申请人、申请形式、管辖法院、适用条件、保护措施、送达执行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间,体现了及时性的要求。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境外地区的做法,在基层法院设立二十四小时应急岗点,随时接待被家暴者的救助请求,以此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再通过制定细则等措施,促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顺畅落实。

2.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性受害者往往因为不当的防卫行为构成犯罪,这对于她们而言打击是巨大的。试问,一个遭受了长期肉体及精神折磨的妇女终于不堪忍受虐待奋起反抗,但自保行为的后果竟是严重的刑事处罚,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这样是不合情理的。我们处在法治社会,讲求依法治国,尽管法理高于情理,但针对特殊案件,我们应当考虑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待案情要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审判女性受害者对于家庭暴力所做出的防卫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时,要考虑她遭受家庭暴力的持续时间、受害程度及家庭环境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从而对其减轻处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量刑制度,既要保证法律的威严性,又不失灵活性。

3.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引用

最先由美国的心理学家、女性主义先锋雷妮·沃克提出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此项研究认为相较于和谐环境中的女性,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关系下的女性,患上“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比例是相当大的。这一综合症理论认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能够感受到正面临致命的不法侵害的威胁,并且她们也常常陷入无助而感到无法离开这种暴力关系,在此条件下,正当防卫中的时间限度要求就不适合。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修改证据规则,明确的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辩护依据,允许其在法庭上提请使用,同时将相关方面鉴定意见或是证词引入可采证的刑事诉讼中去,这样使得一定程度上女性受害者的处境和行为被社会所理解,从而促使法官合理量刑。

参考文献

[1]  徐卉:《反家暴立法中的证据规则与公益诉讼机制》.《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第5期.

[2]  王新.受虐妇女杀夫案的认定问题.法学杂志.2015(07)

[3]  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  郭泽强.正当防卫制度研究的新视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5]  陈红、李华:《从女性主义的视角重新理解“正当防卫”》,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闫立苇(1995—),女,汉族,陕西省西安人,硕士,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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