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摭谈教辅中的法律方面编校错误类型及编辑法律素养的提高

2019-10-21齐雪梅

传播力研究 2019年24期
关键词:法律素养教辅法律

齐雪梅

摘要:近几年,法治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学校更加注重规则教育和法治意识的培养,教学中增加了许多法律内容,教辅也涉及更多更广的法律知识。笔者总结了教辅书稿中主要涉及的法律方面的错误类型及正确用法和应对方法,并提出编辑要提高法律素养,更好地为一线教学服务。

关键词:教辅;法律;编校错误;法律素养

法律已经不是法官律师等从业人员的专利,而应该是全体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必须具有的知识储备。学校是对青少年学生进行规则教育、法律启蒙和普及、法治意识培养的重要途径,是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阵地,对于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有重要的作用。法律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教辅中随之逐渐增多法律知识方面的题目,作为相关图书编辑,除了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外,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从专业的角度发现稿件中的法律类错误,编写质量合格的教辅,避免误导学生,给学生制造学习障碍。

一、教辅中的法律方面编校错误类型

(一)法律术语使用不当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或概念。

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有很多特定的术语以及表述规范,有些教辅中的一些法律术语并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辅担负着宣传正确导向的任务,担负着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巩固教材知识的任务,其中的法律术语应符合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教辅编辑要加强规范严谨精准使用法律概术语的意识。

在教辅书稿中存在以下几类法律术语错误。

1.混淆法律术语。许多法律术语极易混淆,如:检查、监察、检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人民、公民;醉驾、酒驾;定金、订金;罚款、罚金;询问、讯问;权力、权利;违反、违犯;法定代表人、法人、法人代表、老板;养老金、工资;议案、提案等等。

2.使用某些法律术语的旧称或者俗称。某些法律术语具有时代特征或者在日常交流中被通俗化;在文学作品中,为了还原历史原貌或者贴近现实生活等表达需要,也在使用这样的旧称或俗称,但在书稿中,仍然需要表述严谨规范。此类法律术语包括:把村民委员会主任称为村长、村官;把公安人员称为侦探;把保安人员称为保镖;把国家公务员称为父母官;把庭审称为过堂等。这类误用是一种导向错误,不利于学生理解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

3.使用不妥的或者自创的法律术语简称。比如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简称为“人大主任、副主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简称应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某些法律名称也不能随意简化。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为《消法》也是不妥的,存在误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可能。

罪名要准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有 400 多个罪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罪名有专门的规定,教辅书稿中应当准确使用,不能任意简化,不要出现自创的罪名。如“欺骗罪”,实际上并没有这个罪名;比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省略为“黑社会组织”,因为我国目前并没有出现典型的黑社会组织。

其他法律术语也不宜随意简化:比如用高法指代最高法院、高检指代最高检察院,用附带民事诉讼指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用取保指代取保候审等等,都不可以。

不同的法律术语反映不同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正确理解并使用法律术语,是法治素养的体现。正确使用法律术语,才能准确反映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客观事实和法制信息,反之,则会混淆界限,形成误导。[1]

名正理顺、称名正行是知行合一的体现,而不仅仅是概念的问题。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既是知识准确的要求,也是法治思想的体现,这体现了法治严谨的要求,体现了法治意识的严谨思维。

法律术语是严谨、精准的。为了避免出现专业知识错误,学科教辅编辑应该学习基本法律,了解法律条文。在涉及法律术语时,认真查对一下有关法律条目。这样,此类差错就会慢慢减少。

(二)法律条文引用问题

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规范、不失真、不过时。保证法律条文引用的规范,有利于学生感受法律的权威和严谨,提升其法治意识。

1.法律条文引用的时效性

由于各种原因,教辅书稿中会出现引用已经过时的法律版本,或者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比如在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我国宪法增加了新的内容,对某些条款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在引用时要注意与最新版本一致。

要注意法律的时效问题,防止引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这要求学科编辑留意关注法律制定、修订和废止的最新动态,对此保持专业敏感,关注国内外形势和民生时政热点,知道哪些法规在何时开始修订、何时修订完成等信息,在编辑加工书稿时,碰到这些法规,就去着意核查一下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出自现行有效的法规版本。

2.法律条文引用的一致性

正文或附录引用法律、法规中的条文或部分内容时,应与原文对照,做到一字不差,包括标点符号完全正确;其他方面如体例格式等应保留原文样式,不能按书稿的格式随意改动。即使不是直接完整引用法律条文,也要注意核查原条文,对比一下该条有没有修订,是否有出入。

3.法律条文引用时的数字和标点问题

法律条文中存在大量涉及数字,有金钱数额(如罚金)以及时间(如刑期)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数字使用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有局部统一的原则。数字使用的统一问题,对于普通书稿,编辑需要局部统一数字用法,但是教辅编辑在碰到法律条文引用时,则需要另加考虑。对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本,除了有标准的法律件依据外,一般不应依据通常的编辑惯例加以处理。因为即使我们所依据的编辑规则,其效力也在法律之下,更何況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特定时期颁布的,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强求其“整齐划一”,因此最佳的办法是保持其“历史原貌”。[2]

法律名称的简称使用书名号吗?书稿中使用法律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应使用全称并加书名号,后面使用简称时要做出说明,建议简称也要用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如果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在特定语境下,可能被误认为这类法律的总称,或者误认为是别国法律,而不是具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

编辑在编校过程中要注意核对法律条文。一般去查权威法律汇本或者新华网、中国政府网人大网等;或者去专业的法律信息网站或者权威机构网站,查询并逐一核对。关于法律法规引用的规范,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要多向专业人士请教,以确保准确严谨专业。

(三)其他法律方面的编校错误

1.注意事实的真实和评论的客观

教辅的许多练习题,用真实事件或者新闻作为背景材料设题。这类题目多来自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个别报刊社为扩大发行量和社会影响力,追求轰动效应,忽略了新闻的真实性,可能制造虚假新闻;一些歪曲事实的文章或者道听途说也可能被个别网民张贴到网上。教辅编辑在核稿过程中,对于这一类背景材料,如果缺乏对事实的鉴别力,就可能遗留错误,误导学生。

另外,有些所谓“公共知识分子”“民间思想家”为了吸引受众眼球,标榜自己的思想深度,不寻根究底,随意发表带有明显倾斜性的评论和观点。编辑遇到此类情形,要注意尽量不评论,如需评论,也要注意评论解析客观,不带强烈个人倾向,不能随意。

2.注意不对特定人群贴标签

对任何人群或者个体贴标签的做法,也是不妥甚至不合法的。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某些题目、漫画中使用诽谤、诋毁、丑化性的言辞,恶意丑化他人形象、侮辱他人人格、贬损他人名誉的故意,严重时会无意或者恶意丑化了共同具有这一特征的某一人群的形象。这些在教辅图书中要杜绝。比如“××名校硕士犯罪”等的表述是不妥的。其他如调侃“××省人”“女博士”等都是要禁止的。在某些犯罪事实或者负面事件描述中,介绍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要客观,不要暗示突出某一特征。教辅编辑碰到此类文字,要正确处理。

3.图片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有的编辑更多地注意文字问题,对于图片应注意的编校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此类情形包括:国家领导人的照片和相关美术作品等是否备案;某些特殊图片是否泄密;专业性极强涉及国界省界等的地图是否送审;图片使用是否取得许可;是否侵犯图片中人物的肖像权等等。

4.对于真实人物的姓名等隐私是否公开

是否公开负面事件或者罪犯中的未成年人姓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不能;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如果公开了,不利于他们服刑结束后回归社会;但是对于某些具有严重犯罪情节的罪犯,相关规定和要求又不一样。关于被告或罪犯的姓名,一般在表述时,多都用姓氏加“某”字,也有使用化名的情况。在有的教辅题目中使用了容易重名的化名,比如“李梅”等。如果巧合,同名的人可能中会被有意无意戴帽子,引起误会。教辅编辑在碰到此类情形要妥善处理。

5.注意对犯罪或者违法情节的描述不能过于详细写实

比如校园欺凌事件或者某些暴力犯罪案件等,客观简单说清楚犯罪事实就可以,不要对某些细节比如行凶过程或者不妥的人物对话不加处理地细致描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联想,造成恐慌反感等激烈情绪,或者起到负面示范的效果。

由于法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涉及方方面面,与法律相关的编校问题还有很多,比如要避免广告嫌疑,回避某些公司和品牌名称等;编辑要有著作权意识引用是否要注明出处等。

在此难以一一列举,需要编辑在工作实际中不断发现并总结积累。

二、编辑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教辅编辑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语言文字水平,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要知法懂法,不断学习法学和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与编辑出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与书稿知识有关的法规。以下法规需要平时多读多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较多,不可能像法律从业人员一样烂熟于心,要耐心留心多核对相关法律,这样能避免很多差错。

编辑需要提高敏锐性,浏览与法律有关的新闻、持续关注相关法律立改废的动态,避免用旧法解释问题造成专业知识错误。需要养成法律思维。正确使用法律术语而不是日常用语解释相关习题,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而不是只会用常规思维看问题,需要提高法律意识。

另外,有疑难就多问专家。在书稿形成的每个环节都要绷紧法律这根弦,避免法律错误防范违法风险。

三、结语

教輔图书既帮助学生巩固教材知识、应对考试,也是进行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的重要途径。辅编辑是稿子的负责人,也是把关人,要充分认识到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意义,在夯实编辑业务基础知识的同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要坚持不懈地提高自身法律专业素养,弘扬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教辅书的内容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提供更多高质量的教辅,为一线教学服务。

参考文献:

[1]夏勇.法制新闻与法律术语[J].新闻窗,1997(01):35.

[2]艾其来.法律汇编类书稿的审读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出版,200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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