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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直播中音乐版权侵犯判定的研究

2019-10-21董旭

青年生活 2019年4期
关键词:网络传播网络直播著作权

董旭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成了当下最受欢迎的娱乐形式之一。网络直播中对音乐内容的大量使用,引发了不少有关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而网络传播中的音乐版权判定在法学意义上还有较大争议。本文将依据实例和现有法律规定,对直播中音乐侵权判定提出较为客观辩证的看法。

关键词:网络直播;著作权;新闻传播法规;网络传播

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其中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5亿,较2017年末微增294万,用户使用率为53.0%。[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网络直播成了当下最受欢迎的社交形式之一。网络直播中对音乐内容有着大量使用,一方面拓宽了音乐的传播渠道,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不少有关侵犯著作权的诉讼。2017年7月,中国音樂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在朝阳法院起诉了花椒直播平台的运营方侵权使用大量版权音乐,引起多方重视。不过,随着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型音乐载体的快速发展,现有的《著作权法》无法在短时间内将新兴、前沿的产业纳入体系,因而网络传播中的音乐版权问题在法学意义上还存有较大争议。下面,笔者将对网络直播中音乐版权的侵犯问题进行辨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该作品应该是由著作权人以上传或其他方式将作品置于互联网,让公众可以随时随地获得该作品。比如我们可以通过著作权人授权的音乐APP等随时随地收听、下载音乐,但网络直播并不符合这一规定。它的传播虽具有强烈互动性,却更倾向于“单向传播”而非交互性的双向传播。直播的开始和结束都取决于主播,而不被受众控制。受众在观看直播时实际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状态,只能在特定时间内观看,且不能快进、快退。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网络直播中未经授权使用音乐,并不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由主播或粉丝将直播内容录屏保存并上传至网络,其性质就等同于上传视频作品,使受众可以在自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则构成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件,属于侵权行为。比如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期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直播结束后,主播制作并保存了此次直播视频并发布在斗鱼直播平台上,斗鱼直播平台后被音著协诉讼至法院,12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斗鱼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这一案例中,受众可以通过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和分享,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除此之外,《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广播权直接参照了1971 年《伯尔尼公约》对广播权的定义,囿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未能将“网络直播”这一概念涵盖进去[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传播媒介是无线电波、有线电缆等中介,而网络直播却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两者的传播方式不同,因此网络直播中的音乐使用不构成侵犯广播权的条件。

另外,《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有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通俗来讲,“公开表演作品”是指现场的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是指通过机械设备播放或呈现一个作品,即所谓的机械表演[3]。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若想公开表演某一作品,须提前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根据这两条规定,在网络直播中,若未在使用前取得授权就使用音乐,属于直接侵犯了词曲作者的表演权。

也有说法认为,网络直播中使用歌曲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被归进“合理使用”的范畴,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且该表演既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所以不需要获得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但在网络直播中未经授权使用音乐的行为虽然是免费向公众开放,但存在一种“打赏”的互动模式,主播可以将“打赏”的礼物折现,平台也从中获得分成,直播带来的经济效益不符合《伯尼尔公约》对于合理使用的定义条件,即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因此网络直播中未经授权使用音乐的行为,同样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下,网络直播中未经授权使用音乐的行为虽未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但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面对日渐增多的音乐侵权行为,除了呼吁加强音乐人的版权管理意识与公众、主播与各直播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之外,也需要我国立法机构要结合时代特点和技术手段,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法律体系,更好地保护音乐版权。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8年8月20日

[2]赵世兰,网络直播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J],《音乐传播》2018-9-30:102

[3]张伟君,短视频中翻唱他人歌曲版权怎么认定[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8-8-16:第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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