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网络舆情控制
2019-10-21赵越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法治新闻作为新闻报道中的一个具体分支,其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从近几年轰动全国的法治案件审判进程中我们也不难看到,司法对舆论的采纳已是民心之所向,但执法者必须厘清舆论与司法的界限,才能实现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全面贯彻。
关键词:法治新闻;法治建设;舆情控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针,在科技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制度与技术的共同进步,民主与信息时代也随之而至,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思维表达平台,积极活跃的网络舆情是广大网民内心意愿的集中反映,它影响着社会的有序与和谐。因此网络舆情的控制对了解人们思想动态、促进决策民主科学、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等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网络舆情概述
网络舆情是以网络为载体,以事件为核心,广大网民们情感、态度、意见、观点的表达、传播与互动,以及后续影响力的集合。其主要呈现着这样的特点:
(1)自由性。每个人都有选择网络信息的自由,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自由的各抒己见,能够较真实地将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念反映出来。
(2)内容多元性。一方面是舆情主体多元,网民都源于社会各个阶层和领域;另一方面是舆情话题多元,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3)突发性。一个热点事件的出现与人们主观的表达碰撞后,该事件即刻会被推至高潮,来自各个渠道的声音迅速汇合后,终影响着整个事件的舆论导向。
(4)现实互动性。网民们的参与意识愈加强烈,在发表意见的过程中,观点的正反双方思想交锋、碰撞,使得网絡舆情得到更为集中的反映,由此深入人心。
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舆情也不例外。网络所具有的特性使网络舆论的自由性产生相应的弊端:例如网民容易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披露隐私,更有甚者还会进行偏激的谩骂和人身攻击等等。从此可见,网络舆情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因素。
二、大学生“掏鸟窝”事件之网络舆情分析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第A10版刊登了一篇名为《掏鸟16只 获刑十年半》的新闻,全文639字除了进一步说明卖鸟所得及家属打算申诉外,并未提供更多的信息,是一篇再普通不过的“都市报系”新闻,然而正是这样一篇新闻,不仅使郑州晚报的记者编辑备受争议,这种争议甚至还扩展到了传媒与司法之间,引发了其思想碰撞。
2015年12月2日《北京青年报》用与《郑州晚报》几乎同样的标题报道了这件事,报道中闫父“一直到现在都不知道这些鸟到底是什么东西”的这个观点反复被强调,所以,文末缀上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暴露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足”。而该内容深化了事件背景,并采写了大量闫亮被捕后闫家的情况,较之前的报道更为详尽、主观色彩更浓。而正由此在经过了网络媒体的二次“阐释”后,网络舆情呈现出了认为“判决不公正、判决过重”的观点,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均是源于比较和同情。
2015年12月3日,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此案的情况通报,法院称之所以发布该通报是源于诸多媒体的报道,引发了广大网民的密切关注。由此可见,网民对事件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导向了舆论的走势。
然而,在继上文所及的腾讯网友的评论后出现了不同的声音:12月2日,果壳网的一个讨论小组里有人发了帖子征询大家对此案的看法,这篇帖子里,与腾讯网的评论完全不同,没有对大学生的同情,也没有对量刑的质疑,大家讨论更多的是法律、教育、媒体等,发言因此显得更有档次。
直到事情发展到2015年12月3日和4日,央视开始关注并报道此案。先是在《新闻1+1》栏目中播出专题节目,接着又在官微上推出相关文章。节目一开始就出现了4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个词,新乡市中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说“检察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足够证实,这个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又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从法律上解释对法律的无知和误解,并不是要求免责的理由。节目最后也提出了要加大普法宣传,央视的关注和报道,对案情进行了全面还原和分析,对舆论关注的问题予以解答。有了论坛贴吧上一些专业人士对此前报道的质疑,又有了央视这样权威媒体的声音,舆论意见中反对判决过重的声音逐渐趋于壮大。
微博上、知乎上“关于判十年刑重不重”的问题上,以认为判决合理的占多数。案犯闫某之前抓鸟售鸟自制捕鸟工具等的照片、帖子也被网友扒出,在各大社交平台上传播,舆论已经完全被反转。之前倍受同情的大学生形象一下就变成了残忍的猎捕和贩卖野生动物的罪犯。社会舆论也因此而产生了较大的反转。
在此之后,果壳上一位猛禽救助师,在《16只鸟?那可是隼啊》的文章中对事件进行了科学的、专业的分析,得出“判10年半是数罪并罚,案犯是知法犯法”的结论,与此同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捷也在《掏鸟窝案,媒体再次干预司法》的文章里称“这个案件是利用案件的同情心和信息不对称,以扭曲和暗示性的文字为职业惯犯掩盖罪行,没有深挖背后的犯罪利益链,为背后的嫌疑人打掩护,让人看到的是再一次媒体干预司法。”其还主张对软文记者追究责任,足可见其对媒体干预司法的厌恶。
2015年12月8号《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三位法律人士的观点,认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应挺直腰杆,不惧闲言碎语,而对于类似对法律不尊重、给司法抹黑的言行,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这是维护司法权威、社会正义和正确价值观的大事。”《违法性认识程度的差异从何而来》一文从“违法性认识”入手,指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或者是社会公众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掏鸟窝被判十年半”是“标题党”在误导》认为“现在有些媒体和网站为了争夺公众眼球,热衷于以‘标题党的形式炒作一些案件,搞舆论审判,甚至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
河南省发布的2015年十大法治热点事件中“大学生掏鸟窝案”入选,理由是“媒体误导干扰司法公信力,生态环保法律意识薄弱的典型”。在意见领袖和权威媒体的双重引导下,舆论展示出它自身的辨识能力和净化能力。2015年的12月,在全国所有的论坛、贴吧、讨论组里,关于“掏鸟窝”的讨论热火朝天,此起彼伏,一次火星撞地球的观点大碰撞,一次深刻的全民普法如火如荼。
三、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网络舆情控制
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经成为了一个数量极为庞大的群体,网民利用网络快速传播的优势,在最短的时间里汇集各方意见从而形成网络舆情,对热点事件迅速聚焦,其“双面”影响力一直延伸到我们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它能够促进社会的正能量团结。比如自然灾害、慈善活动中大家的组织号召,为社会共识的凝聚起到了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它冲动偏激的特性又很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在获取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网络舆情很容易被误导、迅速发酵,导致人们理性的缺失。站在不利影响的这一面我们去看,正是网络舆情对社会的巨大冲击力,使它成为了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正视网络舆情并对其控制是必要的。
在網络舆情刚步入社会生活领域时,管理者对其宁“堵”不“疏”,一出问题就避之不及,这也正是引起民愤的直接原因,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从“邓玉娇案”、“于欢案”、“昆山杀人案”、“呼格案”等这些案件中,我们发现管理者们又逐步的开始接受网络舆情、征采民意了。由于社会环境的制约以及人们主观意识的局限,在各种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且法治建设缓慢的条件下,网络舆情通过对事件的高度关注和聚焦参与到社会的法治领域中来,表面在某些程度上扰乱了法制秩序,实则监督了司法公正、打击了司法腐败、并维护了公平正义,真正意义上的推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习近平关于国家综合司法的论述摘录》中提出:“我们必须维护公平正义,努力使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追本溯源,大多数网络舆情背后所显露出的民意正是由社会的民生问题引起的,所以,解决民生问题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对于现下网络舆情的控制我们应该:思想上,正确的认识并重视网络舆情,重视其存在的意义及价值;实践上,依靠信息通讯技术,建立网络舆情控制分析系统,变“堵”为“疏”;民意上,开辟多方位的民意表达渠道,管理者积极引导,为舆论的产生和发展营造一个良性的社会环境;制度上,完善舆情控制体系,促成舆情立法,从上而下、由表及里共同致力于网络舆情控制的发展,最终推动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建设,实现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全面贯彻。
参考文献
[1]夏文蓉《一则社会新闻为何引起舆论热议?——对“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新闻文本的研究》,载《新闻记者》2016年第2期
[2]苏国庆《网络民意与司法关系的思考——以大学生掏鸟案为切入》,载《科技经济市场》2016年第4期
作者简介:
赵越(1993),女,汉族,陕西汉中人,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新闻与传媒法方向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