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监督体系下检察职能反思与发展
2019-10-21胡月玫
胡月玫
摘 要:我们都知道,监察委员会的责任有原来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等权力,它们之间有很深的渊源也一定会引起对自己的职权定位和关系的深入思考,其中,特别是职侦转隶对检察部门职能定位的影响、法律监督和监察责任的关系等最为突出,本文主要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对新国家权力格局和监督体系下检察职能定位和发展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权利监督体系;检察职能;反思;发展
引言:2018年,第十三届人大会议确定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关的宪法位置。从2016年末在北京、山西、浙江进行监察制度改革试运行,到2017年十九大提出完善黨和国家监督制度,一直到新的宪法正式出台,我国的国家体系从“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的结构,而我国权力监督系统也保持检察部门法律监督的同时,纳入监察委员会监督的新形态。对此,我们对权力监督体系下检察职能定位和发展进行研究。
一、新权力监督体系下检察职能在认识
(一)改革背景下围绕检察职能定位的争论
监督制度改革把原来属于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侦查等责任变为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进而导致理论和务实对检察部门责任定位新的反思。对于改革的具体影响,有以下几个观点:一是认为改革将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宪法位置。第二种认为,虽然检察机关的宪法位置还没有受到本质上的影响。但是法律监督的根本必须进行调整。第三种认为,受到职务犯罪侦查权利这个硬性监督权利划转的影响,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会因为没有支撑而被减弱,没有职务侦查权力的检察院无法支撑起检察权威。
对现在宪法修改和部门改革的状况来说,检察部门的宪法地位并没有被影响,但是对不同思想的形成,还是必须做出客观的分析。作者认为,得出不一样的结论是因为对法律监督的不一样的解释:如果把职务侦查权看做是法律监督最关键的权力,那么就得出检查机关宪法的定位需要调整的结论;如果把其看做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那么结论就不是特别冲突,就是对法律监督的内涵必须再次界定;当然,如果认为职务侦查权不在法律监督的范围,而是像公安机关侦查权一样,那么在这个立场上,转隶就不会对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地位和权力有实质的影响。那么,法律监督该怎么解读呢?
(二)监督体系下“法律监督”的内涵解读
法律监督的本质是我国一直在讨论的问题,大家都有各自的看法,围绕着这个问题,现在改革给其提供了新的视角。首先,法律监督知识以监督内容为标准划分的结果,而不是依照全部标准得到法律监督的分类。对法律监督的理解不可以过度脱离词语的本身和公众的认知。其次,检查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不可以认为法律监督就是监察机关独有的权力。既然法律监督是合法性的监督,那么这个权力主体就不是单一的。以内容划分,法律是和纪律、道德监督等区分的活动的统称。法律监督并没有监察专属性的权力。再次,作为国家部门的法律监督,对象必须是国家权力,而不包括个人。就像专家所说:“法律监督部门既然是专门的国家机关使用国家权力实行的行为,就不会是对所有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只对一些特定的活动监督,是一种基于职权分工的监督的方式。”所有对法律监督不可以狭义的理解。最后,检察部门区别于别的国家部门法律监督的根本不同在于专门性,包括行权办法、监督对象、专门性。具体来说,检察部门能使用监督权力是以来特定的诉讼活动,而针对对象和领域很广泛。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的判决,这是上下级机构隶属的关系,而检察部门的监督并不是建立在这个前提下。
二、权力监督体系下检察职能的未来发展
(一)基本定位:一元定位转向多元定位
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主体,它的地位来源于宪法法律,作为专业术语,“法律监督”在语义上有模糊性,而且和国家还有社会生活里的别的关问题的说法有所差异。同时,法律监督也不是由检察机关垄断使用权力。所以,检察部门必须坚持监督的宪法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我国监督步入体系化、多元化的时代下,这种宪法方面上的定位应该和其他政治语言里的定位进行结合。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检察部门一定要在法律监督体系里发挥出专门性、建设性的作用,所以必须根据具体的形势,改变监督层级,把自己放到法律监督系统里的核心位置,然后发挥出反馈、校正的重要机能。另外,理论和务实界还有诉讼监督、检察监督等多种说法,这些表达的不一样来自对国家权力监督系统使用不一样的划分标准,或是从监督主体、从内容、对象出发,所以,它们不是排斥的关系。为了拓宽检察部门监督权力的范围和效能,必须坚持在宪法定位的前提下,在不同的监督系统管理划分找到自己多元化的定位,发挥出多种监督职能。
(二)机构设置:垂直化转向扁平化
作为管理学方面的“扁平化”思想,是20世纪由美国学者提出,是为了减少组织里的决策层和操作层,把权力、目标还有任务分开,加强权责对等管理,进而提高效率、减少费用。检察部门机构设定和职能的内容、监督理论有较高的对应关系。“转隶后,检察机关,侦查—监察—诉讼的部门设置和工作制度变为监察—诉讼的制度,业务结构变为扁平化”。所以,对内部分工限制原则所的有关部门设定也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形成和外向型监督匹配的部门分工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和效率。作者认为,在监察制度改革和诉讼改革的影响下,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象和范围得到实质的扩张,已经从诉讼监督变为多方面的法治监督。所以,以监督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完善部门设置具有实践基础和可操作性,可以针对有关机构设定对应的衔接部门。
结语:在新的国家权力监督制度体系里,监察机关是很重要的环节,这种定位不随着监督委员会的成立而受到影响和之一,发挥出体系监督的优势,必须充分的重视监察机关和别的国家机关的配合。虽然在诉讼方面检察和监察都有明确的界限,但是在“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结构下,传统的行政权和检察权都对司法权有强势的地位,在办理诉讼案件、监察移送等案件进行建设性的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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