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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分析视角下我国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实效性探微

2019-10-21陈希潘博

廉政文化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高等院校

陈希 潘博

摘 要: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中,制度由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与文化-认知要素构成,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视角来分析我国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适用性。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实效性的发挥,主要体现为强制性政策法规的建立与执行、行动者的自律与共同体的他律以及行动者对高校廉洁文化的认同三方面要素共存且互相影响的过程。在现实运行中,存在政策法规不完备与执行效力低下、行动者价值观念偏差与共同体关系不彰以及“潜规则”对高校廉洁文化的消解等现实梗阻,它们造成高校反腐倡廉制度部分失灵。应从完善政策法规与提升制度执行力、形塑行动者价值理念与厘清共同体关系以及破解“潜规则”与培育高校廉洁文化几方面来进行制度补给。

关键词:高等院校;反腐倡廉制度;制度分析;社会学制度主义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9)01-0062-09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步入“新常态”,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诸多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当前反腐倡廉的工作形势作出了明确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1]。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经历了由“运动反腐”到“权力反腐”再到“制度反腐”的过程,这一工作历程的变化适应了反腐倡廉的实践发展与客观需要。现阶段,制度建设成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具体到高校这一领域,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仍存在重点领域权力寻租、集体腐败和窝案串案多发等亟需破解的难题[2],据统计,仅201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总计通报16名高校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调查①,这表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实效性仍有提升空间。鉴于此,本文以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视角切入,以社会学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分析的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与文化-认知要素为分析框架,检视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实效性,以期对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优化与制度建设实效性的提升有所裨益。

一、社会学制度主义: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一种分析视角

学界关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这一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类:首先是从应然层面探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具体实施路径,主要包括制度设计、制度执行与制度文化等方面。如杨强从健全决策管理制度、监督制约配套制度和提升制度执行力三方面论述了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途径方法[3];宋亚伟从加强统筹规划、明确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职责三方面提出了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提升的策略;国亚萍则从制度文化的角度关注制度文本承载的精神、价值和科学性等文化因素,旨在通过制度与文化的良性互动,增强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的实效性。[4]其次是从实然层面检视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现实梗阻与破解逻辑。如黄晓辉提出高校制度反腐中存在制度制定形式化、执行多变化和解释随意化等问题,造成了高校制度腐败困境,并提出破解逻辑[5];肖云忠则以制度绩效为核心变量,从内部结构失衡、执行力低下和外部环境限制三方面剖析削弱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因素,并提出破解逻辑[6]。最后有学者将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置于高校领域宏观政策变化的背景下,对其进行探讨。如商光美论述了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義,并剖析了高校腐败产生的制度因素且提出相应对策[7]。

既有成果从不同视角对这一议题进行了研究,丰富了研究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等,但仍存在一定不足。一方面,在研究内容上,既有研究对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应然路径的探析,并未建立在对其实然困境进行充分考察的基础之上,所提出对策的针对性与操作性仍有提升空间;另一方面,在研究视角上,既有研究鲜有采用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框架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且多关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缺乏对其进行整体性分析的研究视角。

鉴于既有研究成果的局限,本文选取社会学制度主义这一兼具理论厚重感与现实解释力的综合性分析框架,对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行探究,以期拓宽既有研究的视野和发展空间。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研究内容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相契合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解释力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解释需求相契合。与新制度主义流派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历史制度主义相比,社会学制度主义倾向于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主张同人类行动者的意义框架有关的符号、认知、道德模式等因素,都可以理解为制度。[8]947这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构成要素的广泛性相契合,现阶段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不仅仅局限于强调规则的正式制度,也强调与有序、规范实现反腐倡廉目标相关的制度安排,即制度运行的规范性。此外,廉洁文化作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给予高度关注。以上构成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要素均可以含括于社会学制度主义这一具有广泛解释力的研究框架。

另一方面社会学制度主义对于“文化途径”的强调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未来的发展方向相契合。社会学制度主义更为关注“文化途径”(cultural approach)的作用,在回答“行动者如何行动,制度具有怎样的作用,以及制度如何随着时间的变更而维持”这样的问题时,更多地采取这一途径。[9]而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未来发展进路则集中体现于,在完善既有正式制度体系的制定与执行的基础上,更为关注制度体系的维系与制度对个体行动的影响。“文化途径”在制度体系中可以较好地发挥维系功能,即强调高校廉洁文化的营造及其对个体认知、行为的影响。

二、制度的基础性要素:社会学制度主义关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分析框架

20世纪70年代中期,新制度主义兴起,这一理论范式产生于对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的反思与批判,区别于后两者对个体视角的偏重,新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马奇与奥尔森更强调人类行为所处的环境,即人类行动总是试图满足或实现其预期,而这样的行动处于实际背景之下,并深深根植于文化性、社会性、经济性和政治性结构之中。个体往往根据环境中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采取行动,而价值和符号则在界定这些规范和程序以及引导成员行为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10]这种观点呈现出社会学分析的特点,并深刻影响了新制度主义的发展,因而被指称为“社会学制度主义”。具体到制度的构成方面,社会学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是一种复合体,不仅包含正式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还包括为人类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8]936-957。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另一代表人物斯科特在对新制度主义不同学科的理论范式进行分析整合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制度的广义界定,即认为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11]56斯科特亦逐一探讨了这三大基础性要素的秩序基础、扩散机制与逻辑类型等要件,本文将其重新阐释与整合如下(见表1)。

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出发,高校反腐倡廉制度这一制度体系也可解构为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与文化-认知性要素三方面。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的规制性要素体现为强制性政策法规的建立与执行,规范性要素体现为行动者的自律与共同体的他律,文化-认知性要素则体现为行动者对高校廉洁文化的认同,这三方面要素共同作用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场域中的行动者,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实效性的发挥有赖于三方面要素的共存及相互影响。

(一)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规制性要素

规制性要素主要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地方行政法规以及组织内部规则等,这一要素处于制度体系最为外显的层面,也是为制度主义者广为关注与强调的层面。规制性要素作用的发挥遵循“工具性逻辑”,即以行动者皆是理性人为逻辑起点,通过强制性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为确立规则、监督行动者遵守规则及对于遵守或违背规则者实施奖惩等。对于处于制度场域中的行动者及其行为,这一要素可以发挥规制和使能功能,既能约束其行为,也能使某些行动者采取行动,获得权力和收益。在既有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规制性要素主要体现为国家或教育主管部门在高校反腐倡廉领域颁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强制性政策法规的建立与执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强制性政策法规的建立,对这一方面规制性要素的检视主要通过政策法规的完备度、科学性与协调性等指标来衡量;另一方面是强制性政策法规的执行,对这一方面规制性要素的检视主要通过政策法规的执行力来衡量。规制性要素构成了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制度体系中行动者的活动、资源的配置以及制度建设实效性的发挥有决定性影响。

(二)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规范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主要包括价值观与行为规范,处于制度体系的中间层次,发挥着长效作用。对这一要素的关注起源于早期社会学家对宗教、协会等组织中价值观与共同信念的分析,继而被学者拓展至政治制度的研究,强调政治组织中的个体行为受其预期的影响。规范性要素作用的发挥遵循“适当性逻辑”,通过价值观与行为规范为制度场域中的全部或特定行动者提供关于其行为的稳定预期,使行动者适应其所具有的特定社会角色,根据这一角色所应当持有的价值观与行为规范行动,并逐渐发生不同程度的内化。规范性要素的功能在于使制度场域中的行动者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保证秩序性,使用适宜、恰当的方式实现行动目标。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规范性要素主要体现为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教师与学生通过自身价值观的自律,以及通过营造认同廉洁价值、遵守廉洁规范的“高校廉洁共同体”,使其受到共同体关系的他律。对于规范性要素实效性的检视,一方面可以通过高校行动者的职业观念、责任意识等要素来衡量价值观的自律功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高校廉洁共同体”中的共同目标、身份认同以及行为规范来衡量共同体的他律功能[12]。规范性要素对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长效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

(三)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文化-认知要素

文化-认知要素主要指内在的认知维度受到外在文化维度的影响和塑造,这一要素位于制度体系的内部层次。社会学制度主义话语体系下的“文化”,是一种制度化和嵌入程度较高的文化,作为外在于个体的符号系统存在,是可以被感知的。“认知”则是指外部环境影响个体,使个体内化产生的符号表象[11]65。这一要素一方面强调认知维度的重要性,认为认知作用于个体的偏好、价值认同,并进而影响其社会行为;另一方面强调文化对认知的影响,即文化是多样化且具有竞争性的,个体和组织会同时受到多种文化框架的影响,而文化-认知要素遵循的“正统性逻辑”使行动者只能遵从其中一种文化框架的影响,并形成认同。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这一要素作用的发挥体现为高校廉洁文化对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教师与学生的认知的影响,使行动者实现对高校廉洁文化的认同。对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的文化-认知要素的检视,主要通过考量高校廉洁文化是否被视为行动者遵循的“正统性逻辑”,以及行动者是否对高校廉洁文化实现了认同。通过对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实效性的发挥,既需要三大基础性要素的健全发展,亦需要三者间的良性互动,共同作用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这一整体,释放制度合力。

二、制度失灵: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现实梗阻

现阶段,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实效性仍有提升空间。具体而言,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趋于完备,但仍存在制度执行力较低、长效性不足与行动者认知偏差等诸多问题,尚未形成制度合力。这些问题的出现,较大程度是制度体系中的规范性要素、规制性要素与文化-认知要素部分失灵所致。

(一)規制性要素失灵:政策法规不完备与执行效力较低

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的规制性要素对制度场域中的行动者发挥着规制与使能功能。

规制性要素失灵将会使制度体系中的规则与奖惩失效,大大降低制度体系的实效性。现阶段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顶层设计日臻完善,但仍存在部分制度要素失灵的情况,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强制性政策法规制定不完备。首先,从制定程序上看,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制定并未经过细致的前期调研,听取学校教师、学生与社会舆论的意见亦不够充分,客观分析成分较少,主观臆断成分较多,制定程序上的不规范导致制度设计与实践相脱节。其次,从制定内容上看,既有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直属高校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意见》与《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均为原则性制度,在制定内容上普遍存在较为抽象、模糊的特点,尚未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细则,可操作性不强;高校层面则有不同类别的校内规章,但缺乏程序性规章,对实体性规章的责任主体、实施对象、规制方式等缺乏明确规定,使其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强制性政策法规执行效力较低。现阶段,我国高校反腐倡廉相关的政策法规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集中表现为权力监督机制运行不畅。高校权力监督机制应由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组成,外部监督包括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司法部门与媒体方面的监督,内部监督则包括纪委、监察与审计等机关与部门的监督,以及教代会、党代会和学代会等团体的民主监督。首先,外部监督难以细致深入,容易流于形式。随着高校规模日益扩大,投入经费日趋高涨,高校领导干部的选任、日常管理与教育科研等工作趋于独立,外部监督游离于高校环境之外,对高校内部进行监督存在滞后性;其次,内部监督主体虚置,受权力结构掣肘。在高校高度行政化的现实条件下,以高校纪委等行政部门为代表的高校内部监督机制因其受学校党委与党政班子成员的领导,纪委等行政部门的人员选任、工作开展均受到同级党委的影响和制约,且重大事项的监督情况、处理结果均要向同级党委汇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委等行政部门监督的独立性和实效性;而以教代会、党代会等为代表的民主监督团体,既受高校行政化体制掣肘,缺乏现代大学制度下的民主办学理念,在履行民主团体监督权时避重就轻、避难就易,又缺乏严密的组织结构与工作模式,难以发挥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效力。最后,监督形式落后,信息化、网络化监督渠道不畅。信息化社会、“互联网+”时代对高校监督机制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现阶段,部分高校尚未设立信息化、网络化监督渠道,而已经设立此类平台的高校,普遍使用率较为低下,信息更新与意见反馈不及时,无法作用于监督效率与效力的提升。

(二)规范性要素失灵:价值观念偏差与共同体关系不彰

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效性的发挥,不能仅靠规制性要素的“权宜性逻辑”,还应以规范性要素为依托,为制度场域中的行动者提供“适宜性逻辑”。规范性要素失灵将会导致行动者的自律与他律功能失效,使制度体系无法发挥长效作用。现阶段,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规范性要素失灵主要体现为行动者自身价值观念的偏差与外在共同体关系的不彰。一方面是行动者的价值观念偏差,集中表现为职业观念与责任意识的偏差。在职业观念方面,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与教师等行动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道德失范问题。以教师为例,教育部于2011年颁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了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与教师存在身份的重合,往往兼有双重或多重身份,在这样的前提下,个别行政人员与教师枉顾职业道德规范,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现象,教育管理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也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愈演愈烈就将形成教育管理与学术领域的腐败;而领导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则存在责任意识模糊、淡漠等现象,长此以往将出现领导干部权责不清、履责不力等问题,进而演化为领导干部职务腐败。

另一方面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共同体关系不彰,“高校廉洁共同体”尚未形成。“高校廉洁共同体”的形成包括反腐倡廉共同目标的形成、“廉洁人”身份认同的确立与反腐倡廉共同规范的完善。而在现实情境中,首先,高校存在利益冲突,反腐倡廉的共同目标尚未形成。这种利益冲突是从反腐倡廉意义上来讲,指的是“公职人员的公共职责与其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公职人员的私人身份的利益不恰当地影响他们履行官方义务和责任”[12]。高校利益冲突是指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及教师在履行公务期间,其私人利益与承担的公共责任存在的冲突,会对学校管理、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影响。这种利益冲突阻碍了反腐倡廉这一共同利益的实现,而共同利益是共同目标形成的重要基础。其次,尚未形成身份认同,无法为行动者提供效能感与归属感。“高校廉洁共同体”中的身份认同,可以表征为“廉洁人”这一概念,即认同高校反腐倡廉理念与遵从廉洁规范的群体中的个体,以这种身份认同约束自身行为可以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长效性建设提供保障。但现阶段,处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场域中的行动者尚未形成“廉洁人”的身份认同,对于“廉洁人”意义下的“我是谁、我该做什么”缺乏认知,无法发挥对行动者行为的约束作用,这一身份认同的阙如亦无法为行动者提供自我效能感与归属感。最后,共同规范尚未形成,权力、权利与义务履行存在偏差。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共同体关系形构过程中,共同规范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领域中的现实情况则与预期大相径庭,行动者对权力、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存在偏差。如个别高校领导干部并未规范履行权力,而是选择性履行,或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避重就轻履行权力;个别高校教师或学生在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时,并未采取适当方式,而是采用越级上报、虚假举报、模糊举报等不规范的举报方式,造成了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资源的浪费与效率的降低。共同规范的缺失是导致共同体关系不彰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文化-认知要素失灵:“潜规则”对高校廉洁文化的消解

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文化-认知要素,为制度场域中的行动者提供了共享的文化框架。但是在现实情境中,腐败“潜规则”的生成等消解了高校廉洁文化的正统性功能,为行动者提供了一种替代性逻辑,使制度场域中的行动者出现了认知偏差,不再认同高校廉洁文化,造成文化-认知要素失灵。高校中的腐败“潜规则”主要指游离于正式制度之外,却得到腐败者广泛认可的观念与行为模式,其生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传统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遗留,形成了潜规则发生的源头。傳统封建腐朽思想在高校腐败这一领域中集中体现为人治思想、官本意识、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等。如高校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时,存在“一言堂”“以言代法”现象,在涉及高校基建、采购等事项招投标、决策等环节时,往往仅由较高级别领导干部做最终决定,这就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生成提供了土壤,也成为高校腐败“潜规则”的生成源头。其次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使行动者思想变质,形成了潜规则发生的空间。当下社会体制转型、经济转轨,与之相伴而生的即为多元化思潮的涌现,其中包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部分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与教师的思想发生错误偏差,出现思想滑坡、精神懈怠等问题,难以抵制金钱与享乐的诱惑,最终出现受贿等腐败行为,为潜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空间。最后是行动者自身法律知识、法治思维缺失,对腐败警惕意识薄弱导致潜规则最终生成。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与教师队伍中部分存在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缺失现象,面对腐败行为或游走于腐败边缘的行为,缺乏警惕意识,如高校行政人员认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通过为他人开辟特殊通道,以职务之便牟取些许利益是不触犯法律的,缺乏对腐败的预警,致使“微腐败”愈演愈烈,导致腐败潜规则最终生成。

高校腐败“潜规则”的生成使高校廉洁文化这一“正统性逻辑”被部分或全部置换,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场域中的行动者提供了另外的“替代性逻辑”,这种“替代性逻辑”更能使部分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和教师获得不当利益,从而成为了这些行动者认同并依循的价值与规则,使这些行动者建立在高校廉洁文化这一“正统性逻辑”下的认知发生偏差,转而追求依循潜规则来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或权力。随着这种认知的扩散和蔓延,部分行动者对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牟取私利的高校腐败行为也将不再抵触,反而会持有默会乃至认同的态度,更进一步消解了高校廉洁文化这一“正统性逻辑”的规训功能。

三、制度补给: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优化路径

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实效性的发挥,需要制度体系中各要素协调配合,释放合力,面对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部分制度要素失灵的问题,应从优化强制性政策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增强行动者的自律与共同体的他律功能以及高校廉洁文化的培育等方面进行制度补给。

(一)规制性要素强化:完善政策法规与提升制度执行力

完备的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是这一规制性要素发挥功能的前提与基础。针对现阶段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强制性政策法规制定方面,应从以下几点对其进行完善。首先,充分吸纳各方意见,推进相关信息公开,完善政策法规制定程序。未来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制定前应就制度相关内容充分进行调研,不应局限于高校领导干部与行政人员对制度的把握,既应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面向校内教师、学生与校外智库、专家进行访谈与意见征集,还应深入其他已推行或拟推行该政策的高校进行实地考察。此外,还应扩大政策信息公开的广度与深度,在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进行信息公开更有助于制定过程的规范化与结果的科学化,实现以“阳光决策”助力“阳光防腐”。其次,及时更新政策法规,重点完善程序性规定与操作细则。进一步深入推进政策法规“废、改、立、释”工作,促进其内容紧密与新形势结合,适应新要求不断变化。如在“互联网+”背景下,应加快高校网络反腐相关规定的建设进程,引导网络举报与反馈等环节良性有序运行,最大限度发挥高校网络反腐的正向效应。此外,还应重点出台程序性规定,并制定明确阐释制度执行主体、约束对象与奖惩结果的操作细则,提升制度的可实施性。

强制性政策法规的执行力高低则是规制性要素发挥作用的重点与关键。现阶段,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困境集中体现于监督体系不健全,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以党内监督为核心,发挥各监督主体能动性,形成监督合力。在外部监督层面,应着力提升上级有关部门对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高校内部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互动,鼓励舆论监督;在内部监督层面,既要通过优化权力配置与资金拨付等制度设计破除高校纪检、监察与审计等部门的掣肘,提升内部监督主体独立性,还应强化各部门的使命担当与责任意识,使其在面对党委成员、主要领导干部等的违规违纪行为时,坚持原则,及时发声,增强监督实效,实现各监督主体的协调配合,释放合力。其次,着力巡视巡察联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部积极开展巡视工作,对于增强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的实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而高校巡察制度指向高校内部特别是基层单位,可定位为巡视制度的延伸,高校应完善巡察制度,突出政治巡察重点,开展重点领域、重要工作的专项巡察,创新巡察工作形式,实现校内巡察与上级巡视的有效衔接,推动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的覆盖与延伸。最后,建立健全网络监督举报平台,创新监督形式与方法。高校网络监督举报平台有利于有关部门迅速汇集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热点,提升工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现阶段,应加快建立健全这一平台,如加强对监督举报信息的甄别、核实,完善实名举报环节,优化监督举报信息反馈流程,真正实现高校反腐倡廉工作与时代的接轨。

(二)规范性要素强化:形塑价值观念与厘清共同体关系

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效性的提升,应强化规范性要素的“适宜性逻辑”,为制度场域中的行动者提供应然层面上制度目标所应具备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使其能够采用适宜的方式和手段实现制度目标。具体到现阶段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实效,主要可从两方面对其进行强化,一方面是引导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与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与责任意识,强化行动者的自律能力。注重高校教师职业观念的培养教育,加强师德修养自律与自我塑造,引导高校教师在重视科研的同时,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应建立科学、可行的师德评价与考核标准;行政人员应在高校日常管理工作中,端正职业态度,以正确职业观指导其教育管理或行政工作行为;高校领导干部更应强化职业道德与责任意识,增强自我管理与自我察觉能力,不断学习理论知识,使自身具有高度的思想和政治担当,及时对自身行为与思想进行反思。

另一方面是厘清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共同体关系,强化共同体规范的他律功能。从共同体的构成要素探讨这一问题,其他律功能的强化可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建立高校廉洁教育委员会,引导行动者形成反腐倡廉的共同目标与身份认同。现阶段,抑制高校反腐倡廉共同目标形成的重要原因即为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中存在利益冲突,其根源在于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界限模糊,导致当个人私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的持有者和占用者会选择牺牲公共利益以满足个人私利。鉴于此,高等院校应加快建立领导干部、行政人员、教师与学生代表共同参与的高校廉洁教育委员会,通过影像资料、现场演说和案例介绍等方式加强高校廉洁教育,既要引导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等树立权力边界意识,使其明确公共权力的边界,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奠定反腐倡廉共同目标的基础,此外,还应使其形成自身作为高校“廉洁人”应当做什么的清楚认知,以及对高校“廉洁人”这一身份的认同,以使行动者在反腐倡廉行动的过程中强化自我效能感、认同感与归属感。其次,建立健全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与教师的权责清单,塑造高校反腐倡廉的共同规范。高等院校应加快权、责、利清单建设进程,对领导干部、行政人员、教师的权力、责任与权利进行界定,如内容、大小及范围等要件均应以文本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并及时发布,以供校内师生及社会舆论监督,使行动者在责任、道德与舆论压力等的他律作用下,规范地行使权力与权利,履行自身责任与义务,践行共同规范,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供“适宜性逻辑”。

(三)文化-认知要素强化:破解“潜规则”与培育廉洁文化

文化-认知要素发挥作用所遵循的是一种行动者视若当然的“正统性逻辑”,其失灵的原因即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高校腐败“潜规则”消解了高校廉洁文化的规训功能,因而应从“潜规则”的破解与廉洁文化的培育两方面强化这一要素。一方面应破解高校腐败“潜规则”的替代性逻辑。首先,建立高校领域内腐朽思想文化信息的“文化屏障”。应由高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开展防范各类腐朽文化的专项宣讲、学术论坛和民主生活会等其它形式活动,可以通过正反两方面替代性经验的传播来提升行动者对腐朽文化的辨识度与敏感度,培育其警惕意识与抵制态度,从而在行动者心理建立起针对腐朽文化的内源性屏障。此外,在活动形式方面应积极结合互联网与新媒体技术,使该类活动既契合不同类别行动者的认知偏好,又能清晰准确地表达具体内容与主题意旨,从而提升这一工作的实效性。其次,形塑行动者的法治思维与法律知识体系,提升行动者的法治素养。一是将法治指标纳入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与教师的考评体系,激发其涵养法治思维的内在动力。考察高校領导干部、行政人员与教师的法治思维运用水平、工作方式法治化水平与法律知识掌握能力等指标,既可以发挥约束性作用,也可以通过对法治素养较高的行动者予以肯定,引导其他行动者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夯实法律知识基础,进而形成良性示范效应。二是鼓励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人员与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以法律思维方式与工作形式提升行动者的法治素养;引导高校领导干部参与法律实践,建立定期委派高校领导干部到人大、政法部门学习与交流机制;鼓励高校行政人员与教师积极参与校内外法治实践活动,充分利用高校这一平台,积极参与法治教学实践等活动。

另一方面培育高校廉洁文化,强化“正统性逻辑”。首先,汲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丰富高校廉洁文化内容。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文化中,不乏内蕴廉洁意旨的文化元素,可以为高校廉洁文化建设提供鲜活素材。如孔子的“为政以德”思想、孟子的“民本”思想、《大学》中的“誠意、正心、修身”等理念均可纳入高校廉洁文化建设中,可以较好地为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与学生廉洁修身提供思想上的指导。其次,将廉洁文化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廉洁文化教育持续性机制。廉洁文化的培育与作用的发挥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建立持续性机制,应将廉洁文化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整合文化建设资源,依托既有的校园文化建设平台、队伍进行廉洁文化教育。此外,还应将廉洁文化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将廉洁文化与学生思想政治课程内容相结合,以更好地发挥廉洁文化的教化功能。最后,拓宽廉洁文化活动载体,与受众有效互动。廉洁文化的培育应依托适宜的载体,如现阶段,高校廉洁文化的培育应适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建立廉洁文化宣传网页、微信公众号与微博账号等,一方面及时发布廉洁文化与教育的信息,另一方面及时关注廉洁文化接受者的动态,积极与受众进行互动与反馈,及时调整廉洁文化培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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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张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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