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问题探讨
2019-10-21王菲
摘 要: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在不断的改革中逐步完善,目前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考录体系,基本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公平公正”的理念追求,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人员需求多样化与考试标准化、用人的效率性与追求制度公平性的悖论,同时考录制度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偏差,影响着考录工作的效果。为此,可以从合理标准、合理审查;丰富考评、完善考察;健全程序、完善体系;创新方式、完善制度等四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考录制度
1、前言
公共部门作为社会事务的治理主体,在落实国家政策、提供给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利益等发挥着巨大作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首先要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对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进行管理,要从公务员的招聘录用开始。只有在公务员招聘录用环节做到程序合理、结果公正、择优录取,才能为公共部门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保证政府部门工作的有效落实,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公务员考录制度是实现权力合理配置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考录制度是否合理、考录结果是否公正都将关系着政府形象与公信力的建设。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起步晚、发展快、公务员考录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诸多问题,尤其近几年互联网飞速发展,自媒体与新媒体的普及,导致各种因公务员考试录用出现的争议问题被推倒大众面前,严重损害着政府形象与公信力建设。
研究回顾发现,我国学者对公务员考录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实践研究、法制化研究三大层面。理论层面主要集中在公务员制度的基础理论根基、历史发展脉络、制度改革与演变等。例如付传强调“以人为本”是一切公务员管理活动的理论基础。田炎培指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应该注重公务员制度设计本身的价值追求。于水从政府管理理论的背景出发,把公务员考录制度与政府管理理论相结合,认为公务员考录制度是政府管理在人员队伍这一层面的具体操作;实践研究中,邢占军、曹东卿在比较了美国、日本的公务员资格审查原则和内容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务员资格审查的完善可以从明确审查的主体与标准入手。林宝荣、林修果则认为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当务之急是以信效度和区分度两个标准。韩敏霞、韩敏波等认为为避免公务员考录对资源的浪费,应该实行全国性统一考试。周波认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规划是公务员考录制度的起始点,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进行分析预测,可为公务员考录的人员数量、质量、结构层次提供参考建议;法制化研究集中在救济方式与可诉性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的研究。姜宇对行政行为与公务员录用行为特征分析,认为公务员录用行为并不能都算作是行政行为,而是引入“公法行为”这一概念。部分学者对公务员考录行为究竟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仍存有争议,一部分认为公务员考录的对象是非公务体制人员,而是公民,故其为外部行政行为。而反对者则认为公务员考录操作设置是根据内部管理事务的需求来进行规划设定的,因而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而对于公务员考录的内外行政行为划分直接关系着救济途径的选择。
文献回顾发现当前我国学者对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理论研究主要是考录制度的根基理论以及考录制度对公共行政理论的丰富与完善进行;实践层面多数研究者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单一方面例如测评、选拔、模型构建等进行分析,从考录的综合角度分析尚为稀缺,忽略了对考录程序之间衔接性的研究;对公务员法制层面的研究还仍处于一个初步的阶段,对公务员考录这一行为的定性依旧存在很大争议。
2、案例介绍
纪某,2012年6月毕业于某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历,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报考X市城乡建设局主管的X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报名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2016年3月,其通过初步资格审核。4月16日,纪某参加笔试,成绩合格。后X市城乡建设局、X市征收办对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5月20日,X市人社局公布面试的名单。6月4日,纪某参加面试,笔、面试成绩均第一。7月1日,X市人社局发布体检合格人员名单,纪某体检合格。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前,X市人社局审核纪某信息,认为纪某所学专业并非报考条件要求的“中国语言文学”,不能作为被聘用,并口头告知X市城乡建设局。
随后,纪某向人社局提交了学校开具的专业证明与X市城建局人教处开具的纪某所学专业为“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在招聘学科范畴之内。人社局回复依据《2016年X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纪某所学专业与所需专业不符,不予录用。纪某于8月9日对X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直至2018年2月23日该案件才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人社局取消纪某的聘用资格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但行为违法;驳回纪某其他请求。
3、案例分析与思考
3.1、报考资格设置不合理
此次案件的首要问题是纪某是否可以报考该岗位。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该岗位专业资格设置学历要求研究生,指定专业。该岗位的专业设置之一是中国语言文学,为一级学科,并非是一个具体的专业,一级学科包括在招录范围之内,而二级学科被排除在外,显然招聘专业设置不合理。且在该案例中,X市人事招录专业的设置是该人社局与组织部自行设置的,而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所设置的专业。学校根据国务委员会设置的专业进行学位授予,报考单位也是根据学校的毕业证书扥相关证件编号进行审查,而该市专业体系的目录设置却并非国务委员会下发的标准,这势必然会出现此等争议。
3.2、监督与立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考录过程中,除录用决定最后会通过对应的政府网站进行公示,體现社会对录用结果的监督外,在考录中并无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整个的录用过程进行监督。在历时五个多月的招录过程中,并没有任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部门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该市招考公告载明X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对考录工作监督、指导和查纠。但在实际操作过程,除了组织做出最后不予录取的决定性结果外,上述几个单位并未起到过程性的监督。此外,纪某对录用决定不服,只能向做出该决定的人社局提出质疑,人社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无法保证其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3.3、考试内容设置欠缺合理性
X市公共部门人事招录考试考的是行测和申论两门,这也是我国国考与省考均采用的试卷形式。无论何种专业,考的内容却是一样的,无法体现资格设置中所要求的专业限制,再者,考试内容的设计也缺乏对应聘者人格特质、动机等潜在特质的考察。从公共行政注重管理向注重服务理念的转换来讲,公务员作为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更应该有这种服务意识,而在考卷的设计中,并未有对道德与价值理念等方面的考察。试题大多可通过刷题等较机械的备考方式得到很大提高,忽略了对报考人员能动性与实践能力的考察。在面试环节,纪某表现是应聘者中最优秀的,经面试官考察并未发现纪某的专业素质与招考单位所需要的素质之间存有差别。
3.4、救济方式单一且效率低
对于公共部门招录争议,目前我国采用的救济形式是行政诉讼是将公务员考录争议当作行政系统内部管理问题进行处理的。在此案例中,纪某2016年对X市人社局提出行政诉讼,2018年2月23日才审理完结,审理时间较长,争议受害者纪某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再次,录用争议中不在诉讼范围内的抽象行政行为该如何救济。案件中,审理结果是判定人社局取消录用决定的程序违法,未判决招聘单位及人社局对包括资把关不严、审查不到位职责,也未追究人社局在各个环节的监督纠察之责,更未载明对纪某如何救济如何行政赔偿。
4、政策建议
纪某诉X人社局一案有其独特的完整性,反映出了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从专业设置到争议救济这一整个程序存在的问题,具有可分析性。为此,针对纪某诉X人社局一案的改善意见,对整个考录程序均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4.1、合理标准、合理审查
报考资格审查是公务员考录的源头和关键环节,在纪某的案例中也看出了此环节的重要性。资格审查存在问题的源头在于至今没有权威的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管理办法,为此应该尽快出台《公务员考录资格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对资格初审、复审、体检和考察等環节的审查主体、程序和标准、出现争议的处理办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建立资格审查人才队伍培训制度、资格审查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资格审查评估反馈制度,不断提高资格审查工作的质量。针对该案件中专业目录不统一问题,应尽快编制权威的《公共部门考试录用专业(学科)指导目录》,为各个地区专业设置做出标准性规定。
4.2、丰富考评、完善考察
运用工作分析理论,对空缺岗位进行工作分析,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考试内容的科学性与实践性,针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岗位实行分级考分类察,避免千人一卷、众岗一卷。在面试环节,也应该遵循分级分类的考察形式,除了对通识能力考察外,还应该考察应聘者的价值观、动机、心理素质、服务意识等隐含素质。适当创新面试方式,结合岗位要求灵活选择面试方式,适当增加情景模拟操作,考察考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领导能力以及适应能力。运用计算机技术,设计丰富全面的人才测评体系,一方面为正在进行的录用工作提供相应的信息,另一方面将参与测试者的测评结果存档,建立备选人才数据库,为以后招录工作提供借鉴。
4.3、健全程序、完善体系
增加对考录过程的评估与反馈。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招聘活动中,为保证招聘效益会对招聘活动从招聘的周期、到岗人员率、满意度以及招聘的成本等问题进行评估。考录制度作为公共部门的人员招聘方式的一种,也应该在考虑公共部门特点的基础上,实行考录工作评估,为下次更公平有效的组织招录工作积累经验。建立独立的公务员监督机构,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职责、责任,使其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强化考录过程中的司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约束机制,必要时可以实行面试旁听制度,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参与监督。完善法律体系,加快形成以公务员分级与分类考试办法、考试录用争议处理办法、考试录用监督办法等单行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完善救济程序,健全损害赔偿程序,赋予公民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好的规范录用机关的行为。
4.4、创新方式、完善制度
严格残酷的淘汰制为单位招录工作挑选了优秀人才,但也忽略了许多潜在人才,同时也未将招聘效益最大化。为此,不防创新公务员的考录制度,实行公务员资格制。在统一考试中,若考生达到一定的标准,准予合格证,此证书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等到公考信息发布时,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条件与招聘的条件进行报考。这样一来不仅给予了更多人才平等的机会,也契合公务员制度公平的价值追求,与此同时也节约了国家的行政成本。在目前公务员报考中多存在万人争一岗,而有的职位则是无人问津的现象,为此在报考环节,可以借鉴高考报考方式,实行平行志愿制,一位应聘者可以根据自身素质条件和招考职位报考条件的匹配度投报多个志愿,按照投档顺序情况进行录取。此外,对进入面试但未被录用的考生,在满足某一岗位最低合格线的条件下可实行面试调剂制,以此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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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菲(1995—)女,汉族,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