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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

2019-10-21康奔王培杰

锦绣·中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教育体制体制改革

康奔 王培杰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也逐步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当今很多大学都开设了法律这门课程,对法律的推广与传播都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有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是教育体制的不成熟与不完善因此,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迫在眉睫,实现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是当今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法律教学;教育体制;体制改革

引言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这些短板与弊端影响到了法律事业的发展,本文我于法律教学的必要性及实践性法律的优势进行分析。

一、法律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教育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而素质教育并没有整体普及。因此,现在的法律教育还是以学生的成绩为主只抓学生的成绩和分数。我国教育的应试教育思想浓厚,然而就目前我国的教育现状来看,应试教育为衡量学生能力的主要标准,而这种衡量标准又限制了非常多的学生。我国的大学生都是经过应试教育才进入到大学的门槛,所以我国无论是教育还是教师方面都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学生去学习的最大目的也是为了面对应试教育的考试。但是这种教育模式下遗留下来的问题也接踵而来。这种固化的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发散性思想,阻挡了学生的思维扩展,对于学生们要求更多的是只是书面上的背诵和对一些法律条文条条框框的理解,但是忽视了对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对现在教育方式最基本的事情就是对现存的教育体制进行改革,逐步消除教育方面的短板,发展素质教育,扩展学生的思维,让他们更好的面对社会、面对生活[1]。

在现传统的教育体制下,学生未能与社会进行非常好的对接,现在的学校大多数的法律教学都是以书本知识与法律条文进行学习和分析,但是单纯的学习无非只是纸上谈兵,这些学问无法得到真正的运用,就导致了学生们的社会实践能力比较差,无法把自己学到的知识真正运用到生活上、真正运用到社会中。真正的学习应该做到学以致用,学生们在学校学的法律条文只能说发挥其思想与理论相结合对问题进行分析,而不能对真正的做到对事情对症下药。学生在学校以学习能力为主,但是却忽视了社会实践的工作能力,传统的教育体制下,这种教育方式无法满足学生踏入社会后的工作需求,要实践经验的学生,在踏入社会后也无法尽快的融入他们自己的工作。因此,很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也会显得无法适从、一片迷茫[2]。

在现如今的法律教育体制下,实践法律教学存在着无序性,虽然说现如今大多数大学,都开展了实践教学这一方面的内容,但是教学的实施过程还存在着很多的弊端。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法律教学的界限比较模糊,有些大学将社会实践与课堂教学分为一类,无法进行真正的实践教学。也就导致学生学习效率底下,没有规划的进行,就好像是一个无头苍蝇一样,无法真正地引导学生,无法给学生一个锻炼能力的机会,所以说,真正地步入社会,真正的融入社会才是锻炼学生能力的最好的方法。

二、实践性法律教学的优势性

实践性法律教学的优势就是面向社会,迎合社会的需求,只有实践于社会,才能服务于社会,给社会带来好处与发展。校园与社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环境,校园是一个提升自我教书育人的一个环境,而社会则是一个相对来说偏向生存的环境,是一个利益与政治相交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你的能力与水平不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更多的是你能否为市场拿出需要的东西。所以我认为在学校开导了法律教育事业应当与社会相接应,真正的做到与社会融合,成为学生们更好地发展与面对社会的导向,培养出正真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才是学校法律教育的正真目的[3]。

实践性法律教学不仅仅是在表面上对教育制度进行更新,更重要的是在教育观念上进行了一次大的改革。在教育制度上,这种学習方式更加的自由,而不是纯应试教育般的死记硬背,而是直接走入社会,让学生直接去体验这个社会。同时,法律加强了运用,也会让这门教学与研究显得不那么枯燥,由传统的纯理念性教学转换为理念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在新的实践性的法律教学方式下,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就能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这个社会从而更好地融入这个社会,学生们在在学校学习期间就可以拥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与工作能力,这样当学生们真正的步入社会后,也会变得更加的游刃有余,法律教育的意义才会显现出来。

实践性法律教育方式改变了以往的分散教育,这种教育方式更多的是加强综合教育,这种教育情况下。学生们可以更多的了解所有法律学科的特点,以往的分散教学是以每个老师为中心,把每一科都分散开来讲解,但是法律是一个综合的学科,更多的是在法律所有学科之中的关联与应用,加强法律学科之间的联系,这样才可以更加系统,更加全面地学习法律知识,这样的课堂结构更加地合理,更加地高效,会更加有效果的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也可以让学生更多的了解社会实践[4]。

三、结束语

当然,法学教育与实践性教学的道路是漫长而艰辛的,这个过程需要全体从事法律教育事业的老师以及学生的共同努力,但是,实践性法律教育并不是要求对传统教育的完全的否认与替代,所有的发展都应该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传统的教育方式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从而对本身不断地改良与更新,新的时代告诉我们,教育不应该单方面地成为机械式的传输工作,而应该使每一位学生成为自主学习者,自主能力培养者,做一个对生活,对社会,对国家真正有用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艳.实践性法学教育改革探讨[J].才智,2009(14):100-101.

[2]陈寒冰.论“法律诊所教育”与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改革[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2,29(4):135-137.

[3]侯斌.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反思[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24(10):100-103.

[4]王晓萌.试论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宏观经济管理,2017(S1):262-263.

[5]杜娟.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现代交际,2016(11):185-185.

作者简介:

康奔(1996―),男,汉族,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历:本科,职称:学生,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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