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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翻异别勘制度探究

2019-10-21孙秦旺

西部论丛 2019年29期
关键词:重审审判司法

孙秦旺

摘 要:翻异别勘制度是宋代刑事审判过程中所遵循的一个法定程序,翻异别勘制度的特色之处在于其赋予了案犯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据翻异别勘制度规则选择他官或他司重审案件的权利,使得案件可以移司别推,避免因司法官员的枉断与错判而造成冤狱,形成了司法分权而治的局面,从而使公正在社会生活中得以最大化的实现。这种赋予当事人选择他官进行异地审理的规则所具备的积极进步意义对当今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创新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翻异别勘制度含义

(一)翻异别勘的概念

所谓翻异别勘制度[1]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犯人若翻供或临刑称冤,则需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机关审理。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合称为“翻异别勘”。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又称“别推”。宋朝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中,都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判部门,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狱左、右推;案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即移交另一部门重审别推。后者是对移司别推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机关差派司法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持重审,或指定另一司法机构重审。

(二)翻异别勘的由来

翻异别勘制度初步形成于唐末五代十国时期,据《五代会要》[2]记载:“凡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如有异同,即移司别勘”。五代十国时期主要适用于审判,例如孔循录问盗窃一案中涉及“即令移于州狱,待郡主簿鞫下”。宋朝是在对前朝先进制度的借鉴并逐步完善,形成应时代而生的“翻异别勘制度”。

(三)宋朝翻异别勘制度的发展

翻异别勘的设立,对于冤情的发现,以及纠正错案,平反冤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克服官员对案件的先入为主。但是,制度也不是尽善尽美。多次移送别勘,案件容易堆积,司法的资源被浪费,办案的效率也大幅削弱。意识到制度的弊端,宋朝的当局者对翻异别勘制度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宋刑统》规定:“应犯诸罪,临诀称冤,已经三度断结,不再重推之限。”[3]宋初,以三推为限,在实际司法运作中,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案件经过三断之后,通常情况下是不可再翻异别勘,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宋朝中期,三腿制度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的需要,所以由三推制变成五推制。五推制实行一段时间之后,针对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又进行了完善,对此宋孝宗发布敕令:“自今翻异公事,已经本路监司帅司或邻路监司差官,通及五次勘鞠,不移前勘,又行翻异者,后勘官申本路初差官提刑司,提刑躬亲置司,根勘着实情节,谋邻路提刑司于近便州军差职官以上录问或审问。如依前翻异,即令本路提刑具前后案款,指定奏闻。若元系提刑案发,即从转运司长官指定闻奏,候到,下刑寺看详。如见得千连供证、事状明白,不移前勘,委是惧罪妄有翻异,申尚书省取旨断罪。若刑寺见得大情不圆,难以便行处断,须合别行委官,即令邻路未经差官监司,于近便州军差官别推,不得讯追干连人。”[4]对翻异别勘案件的审判流程及职官设置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翻异别勘制度的完善,人权保护的力度加大,同时细致的流程、次数的严格限制,克服了案件久拖不决的弊端,体现宋朝统治者对法律制度的重视,三推到五推的转变,制度更加精细与严密。

二、翻异别勘制度体现的人文思想

翻异别勘制度体现“慎刑”的思想,慎刑制度不为宋代首创,东汉时期《说文解字》中写道,“慎”即是“谨也,从心”,意为谨慎小心,用刑须审慎。《汉书·平帝纪》:“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5]《元史·张懋传》:“懋恶衣粝食,率之以俭,慎刑平政,虑之以公。”[6]但如果继续往前追溯,早在西周时期“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强调德治与德教的相结合,只有德治才能成为天选之子,所以在用刑方面,不再一味追求酷刑,强调刑罚的宽缓和适当,是慎刑思想的开创者。再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派,提出“仁政”、“德主刑辅”的思想,通过实施道德教化,来避免犯罪的发生。汉初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从此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宋代对前朝的思想继承与完善,运用于制度,形成翻异别勘制度。一个时代的制度是统治思想与执政理念的贯彻。同时,司法队伍的素质,也决定一個时代法制的整体水平。宋代取得较高的法制成就,离不开仁君。宋太宗建立“折杖”之法,缓和社会矛盾,笼络民心。太宗亲自听讼断狱慎用刑罚,宋仁宗“恭位仁恕”,“忠厚之政”,仁君的慎刑恤狱,树立良好的榜样。翻异别勘制度体现慎重刑罚,审判、执行的整个过程中,都可以翻供。同时再审的启动,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可以在录问、宣判,甚至于行刑中,喊冤启动复审,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屈打成招,是宋朝法制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对翻异别勘制度的思考

(一)翻异别勘制度的积极影响

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堡垒,社会的良性运转,经济的飞速发展,民族的凝聚力,都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秩序。翻异别勘制度的建立,从程序和实体上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对于平反冤假错案,纠正司法错误,实现社会的公正有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翻异别勘,在审判过程中,官员的分离、独立活动,回避运用于审判,对后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翻异别勘制度的消极影响

翻异别勘制度虽在避免冤假错案,纠正司法错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太宗时的王元吉案。但是案件的平反费了很长时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宋朝初期,翻异别勘制度还能发挥其积极意义,但到了宋朝后期,机构的重叠,案件的积压,久拖不决,导致司法效率的低下。加之制度服务于统治阶级,是维护统治的工具。所以不可避免会向皇权妥协。所以,翻异别勘经常突破法定次数的限制,弊端突出。

(三)翻异别勘制度对当今的启示

新中国独立以来,一直努力实现司法权的独立。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法院行使司法权,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单独决定案件结果的权力,长此以往各级法院之间慢慢形成一种隐形的审批化制度,造成发生错案只能寻求国家赔偿,并且很多错案难以追究法官责任的结果,这对追求司法公正的发展是不利的。同时基层法院由于监管制度不健全,其管理机制仍然存在不规范、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案件实例中仍然存在一些基层法院暗箱操作等问题。对于此现象,翻异别勘制度或许能对健全监察机制带来灵感。在司法改革中可以尝试建立更加健全的,在司法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多层次的监察机关,这样或许会使得现行司法更加公平、透明化。以看得见的司法公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虽然翻异别勘制度是优缺点并存,但是,仍然不可否认其在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的作用。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当今社会也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注 释

[1]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

[2] 《五代会要》卷一《刑法杂录》

[3] 《宋刑统》卷二九《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景佑四年正月丙戌

[5] (东汉)班固:《汉书·平帝纪》,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

[6] (元)张懋:《元史·张懋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

参考文献

[1]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 韩雪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今读[M].2010.

[3] 徐振来.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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