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路径探析
2019-10-20张鹏莉
【摘要】近年来,随着电信技术和互联网的发达,电信诈骗成为侵财案件中的高发案件,由于其不同于传统的诈骗案件,具有非接触性、作案成本低、诈骗精准化、集团化犯罪和多种犯罪交织一起的犯罪特点,因此研究探析其针对性的侦查路径对打击此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提出了以建立情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为侦查基础,以诈骗的资金流、信息流为切入点,加强侦查协作和现场勘查,线上线下互侦查手段相结合,以及对高危地区及高危人群的排查,合力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关键词】电信诈骗案件 特点 侦查路径
近年来,随着电信技术和互联网的发达,一些犯罪分子随之也利用电信和网络渠道实施电信诈骗,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电信诈骗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侦查部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案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电信通讯技术或者网络,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非接触性犯罪,侦查取证难
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发短信、微信、打电话、通过网页等和被害人联系,向被害人推送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向其转账。在电信诈骗案中,犯罪人和被害人并不见面,被害人不能像普通诈骗案那样和犯罪嫌疑人有较长时间真实接触,能提供犯罪人的体貌特征等信息。此种犯罪通常短时间在网络空间完成,所以也就缺少相关的目击证人及其证言。侦查人员能获取的线索主要也就是受害人的陈述以及受害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和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电话号码大多是无主叫号码或者通过任意显号软件打来的,银行账户多为冒用盗用他人身份开的账户或购买的账户,所以这些线索对于侦查活动的开展难度还是很大的。
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侦查人员能够获得的大都是电子证据,如交谈记录、转账信息等,而这些电子数据都存在于一定的电子载体之中,易被修改、删除或者遭到不可抗力的损坏,必要时候还要聘请专业的电子数据恢复人员来进行帮助,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候电子数据保存到相关电信门、即时聊天工具的原始服务器之中,侦查人员想要调取这些数据需要到各个业务部门亲自走访,而且还经过繁琐的取证程序,有时调取证据的不及时给诈骗行为人留下了反侦查的机会,使侦查陷入困境。
(二)犯罪成本低,诈骗精准化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遍应用,利用网路进行信息传输的成本低且便捷。犯罪行为人依靠网络、通信工具就能实现信息发送,电信诈骗者只要在有网络的地方,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就能以非常低的成本实行诈骗行为,并且很多手段一次性能获取不确定多数人信息,一种手段可反复使用。电信诈骗突破了传统诈骗的地域性,辐射面广,诈骗信息传播量大。例如有的社交软件技术门槛比较低,诈骗者只要伪装成看似正规的公众号就能发布诈骗信息。这些便捷、低成本,几乎一劳永逸的方式成为大多數诈骗者的选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日益向智能化发展,与以往传统的面对面诈骗犯罪不同,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技术非法获取或购买被害人的信息,分析他们的消费习惯、经济状况等特征,对受害人贴标签,然后设计针对性的骗局,一步步诱骗受害人上当。现阶段的电信诈骗利用通讯和网络技术传输信息,突破了犯罪地域限制,不仅诈骗犯罪成本低,而且诈骗精准化,他们通过分析受害人信息,预判他们的需求,再针对性设计圈套,即便受害人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防范意识,也会因一时难以判断真伪而被蒙骗。通常一种诈骗方法被揭露后,犯罪人又设计出新的诈骗脚本,寻找新的受害对象。
(三)集团犯罪突出
电信诈骗案件,一般由多人分工完成,有组织者、实施者和取款者,实施者又在不同环节有不同分工。犯罪行为人互相配合,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此种犯罪大都以犯罪集团形式出现,集团里分工明确,组织严明,各个环节配合默契。一个电信诈骗集团,大体上有三层组成,领导指挥层,出谋划策层以及实际执行层。领导者往往是整个诈骗活动的幕后黑手,他们组织策划整个诈骗计划,但隐藏很深,一般不露面,有时隐藏在境外,遥控指挥犯罪。集团内层级严明,组织结构内上线能对下线的情况了解,而下线对自己上线的情况知之甚少,这就使得侦查机关即使抓获了实际执行诈骗活动的人,也不容易对这个诈骗组织进行深挖从而扩大战果。实际执行诈骗计划的人往往是这个诈骗组织的高层雇佣来的,流动性很强,实施完一桩犯罪就再换另一拨人,由于电信诈骗集团低层结构的不稳定性,给侦查机关一网打尽犯罪集团带来困难。
(四)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
电信诈骗往往和其它犯罪交织在一起,形成黑色产业链。为实现诈骗,犯罪行为人制作、购买、传播计算机病毒,或非法入侵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犯罪信息;有的和掌握公民信息的犯罪人勾结,大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购买、制作非法软件、非法网站;为作案和转移赃款,买卖身份证、银行卡、SIM卡、伪造护照等;为洗白诈骗赃款,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洗钱犯罪等。打击电信诈骗是一个系统工程,往往需要多部门合作,合力打击。
二、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路径
由于当前电信诈骗具有上述特点,导致在侦查中存在取证难,追赃难,协作难,抓捕难。因此,我们要根据电信诈骗的犯罪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寻找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法。
(一)建立情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情报信息是防范打击犯罪的基础。电信诈骗犯罪借助现代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扩大了犯罪的地域空间,犯罪的发生地和结果地通常分离,并且受害人受众面广,犯罪人为逃避打击,通常流窜犯罪,这增强了犯罪的打击难度,也强化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目前电信诈骗犯罪是主要的侵财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为彻底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必须建立情报信息平台,通过情报信息共享及时发现犯罪信息,串并案件。案发后,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上传犯罪行为人犯罪的方法、手段、受害对象情况、赃物情况、犯罪人的个性特点等,及时与平台上的有关犯罪信息检索、比对、研判,分析发现有关犯罪动向,及时并案,制定相应对策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同时,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如户籍核对检查、安全防范管理、刑事案件摸排等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收集有关情报信息,及时上传信息平台,保持信息库的动态更新,以便公安机关及时掌握该类犯罪的活动规律和特点,及时制定防范对策,实现精准打击。
(二)追踪电信诈骗的信息流
电信诈骗是以通信、网络技术为依托,发布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交出财物的过程。此犯罪过程涉及信息流和物流。所谓信息流,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将诈骗信息传递至被害人的过程。因此,在侦查电信诈骗案件时,要围绕追踪诈骗信息流轨迹,发现犯罪线索。在被害人报案时及时询问止付后,要对被害人详细询问,及时收集犯罪证据,追踪犯罪人所用犯罪工具的IP地址。对于手机中电子数据的取证,尤其是手机内存、闪存、SIM卡、移动运行商网络系统中的存储的短信记录、聊天记录、图片、照片、电子文档等电子数据,从中提取出关键的线索证据或者与案件有关联的诈骗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专门建立诈骗网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则要注重从网站“域名”和“服务器”中提取信息。域名中的Whois信息(即域名注册信息)和服务器的IP地址都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地理位置或者居住地址。对于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我们还要利用诈骗信息做好网上查控工作,通过秘密搜索发现已知秘密服务端口,发现可疑行为,通过密码破解对可疑行为进行秘密跟踪,对嫌疑对象试试监控,及时获得犯罪线索和证据。
(三)追踪电信诈骗的资金流
电信诈骗是传统型诈骗与现代通信技术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诈骗犯罪形式,其具有隐蔽性强、覆盖范围广、容易逃避打击的特点,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本质没有改变。因此,在电信诈骗中可以说钱财贯穿了整个诈骗活动的始末,因此抓住了资金流向对于侦破案件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
所谓资金流,就是被害人将财产转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犯罪嫌疑人再通过拆分、取现、转账等一系列手段,将被害人财产据为己有的过程。在整个电信诈骗案件财务流动过程中,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被害人向嫌疑人汇款的过程,第二个阶段是嫌疑人向下一层级的账户中分流转账的过程,第三个阶段是提款人将钱款提取之后,留取自己的佣金之后再把钱回炉给上个层级的过程。行为人为了避免暴露身份,资金流动借助的方式主要是网上银行、ATM机、刷POS机套现或通过第三方平台转入银行卡或在平台购物消费。侦查人员可通过查资金所在银行卡资金流转、消费和取款情况,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取款犯罪嫌疑人特征,排查犯罪嫌疑人,根据刷卡信息查POS机的所有者,以便发现其和犯罪人的关联关系,根据购物消费发现购物人信息,根据收货和邮寄情况,对物流监控,对财物的销赃渠道跟踪监控。有时根据案情,也可对资金秘密监控跟踪,发现并查清犯罪链。
(四)通过现场勘查,收集犯罪证据
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过程主要通过虚拟空间完成,从表面看,似乎不像暴力犯罪那样有明显的犯罪现场。但对电信诈骗的作案过程分析可知,电信诈骗同传统的诈骗犯罪同理,即犯罪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信以為真,将财产交付犯罪行为人,从而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过程。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不仅只存在虚拟空间,每一桩犯罪在实体空间都对应特定犯罪行为人、犯罪人的犯罪工具—电脑或手机、犯罪的赃物等。依据电信诈骗的过程,电信诈骗的犯罪现场应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犯罪行为人所处空间;二是被害人所处空间;三是犯罪的虚拟空间。电信诈骗侦查是实体空间的犯罪证据和虚拟空间的犯罪证据相互印证的过程。因此在侦查时要注重现场勘查,除了线上信息数据的取证,线下犯罪现场的证据也不能忽视。如线下犯罪窝点的电子证据,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电脑、手机、U盘;犯罪窝点现场发现的物证、书证,如诈骗脚本、银行卡、账本、取款单等,犯罪人落脚处的手印、脚印、遗留的烟蒂、物品、微量物质、生物检材等;被害人的手机、电脑、被骗的银行单据等。电信诈骗的犯罪侦查往往从被害人处的现场勘查入手,追踪到犯罪窝点,对犯罪窝点勘查,收集有关犯罪证据。
(五)通过侦查协作,打击犯罪
电信诈骗犯罪可通过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实现远程犯罪,突破了犯罪的地域性,犯罪的实施地、发生地、危害后果可相分离,分布不同地点。电信诈骗犯罪一般是团伙犯罪,一旦诈骗成功,其他人就会迅速转移赃物,然后再次故伎重演,受害群众众多。有的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将犯罪窝点设在国外。电信诈骗手段的特殊性、犯罪人的狡诈性对侦查提出了挑战,要求侦查部门及时取证发现犯罪线索,迅速锁定犯罪团伙,摧毁犯罪链,挽救群众损失。这就要求我们在侦查中加强侦查协作,加强国内侦查协作和国际侦查协作。
国内侦查协作要加强各警种的协作,形成合力侦查,反应迅速的侦查机制。加强刑侦、网侦、技侦部门合作,网侦充分发挥其特长,收集电子数据,进行网上追踪、网上布控、网上查赃;技侦通过监听、监控等,获取视听资料;充分发挥刑侦传统侦查手段的运用,实现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合力围剿。在国际侦查协作中,要对协作国的法律充分理解,依法联系沟通渠道,取得对方警方的理解与大力支持、配合,及时寻找到犯罪窝点,寻机抓捕犯罪团伙,将其带回国内接受法律制裁。
(五)对高危人群和可疑电话排查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通常以有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有共同犯罪诉求的人结合一起,结成利益团伙,犯罪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同一地区的犯罪嫌疑人习惯使用相同作案手法和诈骗类型,各种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有其相应的高危地区,所以在侦查中,发生某类电信诈骗案件,通过信息系统对高危人群的活动情况和可疑电话排查,查看案发时高危人群的活动轨迹,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碰撞,从而缩小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确定高危人群所在重点区域后,根据视频监控、通讯信息、住宿信息等发现犯罪线索,挖掘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排查犯罪嫌疑人。
参考文献:
[1]孟媛.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取证[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
[2]王雅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取证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
[3]付超.电信诈骗犯罪及防控对策研究[J].菏泽学院学报,2017.
[4]孟媛.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取证[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
作者简介:张鹏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