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过程中问题思考
2019-10-18马光军许磊陆芝伟
马光军 许磊 陆芝伟
摘要:本文通过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的调研及资料查阅,初步了解了各地开展自行监测情况,分析了自行监测开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下一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看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自行监测;排污单位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08-0-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9.08.108
Consideration on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elf-monitoring by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
Ma Guangjun,Xu Lei,Lu Zhiwei
(Nanji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of Jiangsu Province,Nanjing Jiangsu 210013,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data consulting of self-monitoring of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 this paper preliminarily understands the situation of self-monitoring in various places, analy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self-monitoring,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provide help for the next self-monitoring exhibition of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
Key words:Self-monitoring;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
近年來,自行监测管理及技术体系基本建立[1]。从相关法律要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从管理规定要求来看,《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和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等[2],规定了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从技术支撑来看,截止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等18项技术指南,指导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还存在排污单位认识不足、监测数据得不到有效应用及信息公开不完善等问题[3][4]。本文尝试分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发展提供借鉴。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存在问题
1.1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识不足
通过对全国多省调研发现,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认识参差不齐,对自行监测理解稍显滞后,对推进自行监测工作存在“赶鸭子上架”现象。上面抓的紧,就往前推动一下,一旦稍有松懈,就会将此项工作“搁置”,这些认识的不足,直接成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推进过程中的障碍。
1.2 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淡薄
虽然相关法律和规定明确了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但由于长期政府主导的环保管理体系,排污单位默认了由管理部门判定其排放状况,导致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漠、主动性不够、应付思想严重,不想也不敢提供真实数据。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排污单位更愿意与监管部门玩“躲猫猫”的游戏。
1.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得不到有效应用
自行监测体系的建立初衷是好的,由排污单位说清自己的排污状况,自证清白。就目前而言,自行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难以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影响自行监测数据的应用。目前自行监测数据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两项:一是作为排污单位环保税缴纳的凭证。排污单位为了降低缴税数额,必然会“千方百计”在数据上做文章,这势必会降低环保税对污染控制的调节作用。二是作为排污单位自证清白的证据,自行监测数据是否可作为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依然存在争议,但即使存在争议,排污单位也绝不允许自己测的数据证明自己超标,这也就更坚定了企业数据“全面达标排放”的决心。如何从法律和体制上进一步明确自行监测数据的地位,将大大推进自行监测数据的应用。
1.4 自行监测数据公开力度不足
加强自行监测数据公开力度,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是发挥自行监测作用的重要手段。本文作者通过对全国各省市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查阅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开平台网速较慢。难以满足公众参与要求。二是公开数据技术性分析不足。目前数据公开仅仅将企业各排口数据机械的填报,未对数据做进一步加工分析,给公众参与带来很多不便,非专业环保从业者很难理解公开数据,难以真正起到公众监督的作用。
2 进一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建议
2.1 加强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宣传及考核力度
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是自行监测制度落实的执行者,只有生态环境部门从理解自行监测的本质,才能做一个好的政策宣传者,才能做一名合格的监测管理人员,才能更好的推进此项制度的落实。鉴于此,应该从以下两方面着重考虑: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及培训。利用微博微信等现有通讯手段,定期对自行监测政策和技术文件进行解读宣传,帮助一线环保工作者更好理解政策,并实践与工作中。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从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及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理论学习。二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考核力度。各地应建立适应地方情况的考核机制,压实责任,落实到人。定期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推进情况开展考核,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2.2 从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
近年来,随着环保高压态势的延续,企业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主要体现在对自身环境违法事件的关注,及如何花最小的代价,使自己满足环保监管的需求。这是一种进步,但还未达到监管要求。如何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这是摆在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上的一道难题。建议从制度的设计上,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增加环境违法的成本,继续保持环保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实现从不敢违法排放到不想超标排放的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摆脱环保监管“猫捉老鼠”的转变,才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才能为空气质量的改善提供支撑,才能为打赢污染源防治攻坚战奠定基础。
2.3 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应用和公开
随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体系的逐步建立,自行监测数据源源不断的产出,如何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应用显得尤为重要,是自行监测体系保持长久生命力的保障。鉴于此,一是确定自行监测数据的法定地位,明确自行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并作为判断排污单位依证排污的依据,加强自行监测数据的应用。二是进一步加强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科学性。加强信息公开平台的投入,提升信息公开平台的速度,增强公众体验。同时,研究将复杂的监测数据转化为公众可理解的信息,增强公众参与的作用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王军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关键环节问题研究[J].环境影响评价,2019(41):37-40.
[2]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S].北京:环境保护部,2013.
[3]朱燕玲.现阶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绿色科技,2018(24):100-102.
[4]生态环境监测司.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教程-总则[Z].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8.
收稿日期:2019-06-05
作者简介:马光军(1982-),男,研究生,环境工程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监测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