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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困境与改善路径

2019-10-18夏黑讯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关键词:实践困境完善路径

摘 要 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目标就是使其与我国法学教育特点及其发展需要相结合,探索改革我们的传统教学方式,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但经过多年实践,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也暴露许多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坚持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其机制。

关键词 诊所式法律教育 实践困境 完善路径

作者简介:夏黑讯,新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333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功能

自从20世纪末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从欧美国家引入中国以来,诊所式法律教育已在中国诸多法律院系走过20余年,并对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专业的学生中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此期间,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实践中,既有诸多成就也有诸多不足。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其特点在于效仿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熟悉办案程序、技巧,掌握相应的基本技能。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立足学术研究层面,以教为本,注重理论基础知识的灌输,轻视专业技能培训。例如从全国各法律院系开设的专业课程数量与学分比重看,法律实践教育所占比重则非常少。这种情况至今都没有太大改观。就其原因,既有国家教育制度的整体安排与要求,也有我国以单纯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模式等传统的教育理念因素。

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初衷是使之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特点及其发展需要相结合,探索改革我们的传统教学方式,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一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形成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思维能力;培养学生形成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掌握法律从业人员应该掌握的基本技能,如接待当事人并与之交流,整理案件材料,与对方沟通和谈判,运用法律文书写作等,以缩小法学院毕业生和其未来从事的法律职业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教师职业群体来说,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自身发展的机遇。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教师的专业素质、教育理念及职业道德要求更高,就会对还处于传统教育模式的教师进行转型产生压力、挑战,提供机遇,使其压力变动力,迎难而上,及时适应法律教育改革的步伐。如在业务素质方面,诊所式教师除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授课技能外,还应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掌握最新的立法动态和学科前沿知识等。在教育理念上,教师应当树立“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理念,改变过去甚至现在还在遵循的只关注自己的教案和教学效果,转变为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的感受、需要、呼声和学生面临的实际问题。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随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全国许多法律院系的常态化,其理论与实践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困境。

(一)“律师教育”与“法官教育”的取舍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可以说是一种“法官教育”,即要求学生从理论和法条应用上学会对某种法律体系的掌握,进而能够顺利完成案件性质、类型的分析,得出某种有强烈预判色彩的结论。而诊所式教育则更侧重或倾向于将学生培养成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从业人员,使法学院法学毕业在毕业时掌握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从业人员应该掌握的基本技能。“律师教育”与“法官教育”,取谁舍谁,或并存时如何协调姑且不论,在确定具体的教育目标之前,一个重要的因素不能忽视,即在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未来职业选择上,通常是无法预先安排,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必须适应和满足当前甚至将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要求和就业形式。以新疆大学大学法学院开设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为例。新疆大学目前在法学本科生中开设有专门的法律诊所课程,学分为2个学分。开设学期通常在大三,共32个左右的学时,周学时为2个学时。但在实践教学中,主要以授课为主辅以模拟法庭。而以法庭审判模式进行的实践训练基本上是以法官角色定位为主导,律师能力培养相对弱化。除此之外,学生到律师事务所接受或参与专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能力指导相对较少。不可否认的是,在学生接受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有时也会存在法学院会外聘校外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学生进行授课,或请其全程参与学生的法庭模拟课并对进行评价指导。但这种情况,每一教学周期不会超过三次。如此可见,在新疆大学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无论是实践内容还是方式并不能凸显其自身的特色,这与我国各个高校业早已存在或开设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实质上区别不是很明显。

(二)“精英教育”与教育平等权的冲突

诊所式法律教育往往被有些高校或者教师公开称为“精英教育”,即其教育的对象通常是法学院高年级(大三或者大四)的那些品学相当优秀又有一定发展潜质和兴趣的学生,而不是针对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因此真正能在诊所接受教育的毕竟是少数。当然,参与诊所学习的学生是通过校方或者诊所教师选拔产生的,但是这种选拔往往使许多感兴趣和充满热情的学生被拒之于“诊所大门”之外。再加上有些高校选拔程序缺乏透明度,许多落选的学生因此会对诊所教育的选拔方式感到不满,并把这种消极情绪和感觉传递给下一届的学生,进而会使人们对诊所式法律教育能否持续有效的展开产生怀疑,并对它所追求的法律教育改革目标和整体社会效果能否实现,也有疑问。例如,根据本人对近几年新疆大学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进行统计,每一届法学专业的本科生中,一个约30人左右的自然班级中,能被选中学生约10人左右,约占全班学生的33.3%,未能接受或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生则占多数。

每个人都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高校大学生也不例外。高校不能以资源有限性为借口而只对少数所谓的精英进行诊所教育,忽视其他大多数学生进入诊所进行学习的权利。也可以说,“精英教育”实际上是一种教育领域的隐性歧视。但另一方面,把对法学本科生开设的诊所式教育称之为法学“精英教育”,实际上缺乏一定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因为大学本科生与研究生相比,从整体上看,无论是法学理论水平还是专业实践技能,都不可能同日而语。从法律理论角度看,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中有理论法学专业研究;从实践的需要角度看,法学专业培养有法学专业硕士与非法学硕士。因此,如果将诊所式教育的对象重点放在研究生阶段,或许能达到或实现预设的目标。

根据近几年笔者对新疆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本科生诊所式教育实践的跟踪调研数据看,结果并不是很理想。就许多经历诊所式教育的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说,大部分毕业生从事的工作往往与律师业务无关甚至是与法学专业无关。即便有部分毕业生从事律师业务,但其基本业务能力与未参加诊所式教育的学生相比,并没有显得很突出,甚至有的还不如未参加诊所式教育毕业生的业务素养。

(三)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与法律诊所式教育的普及化

法律教育改革的深化与目标的实现,不是某一教育模式在国内几所乃至几十所高校的推行或获得验证就能实现的,而是将经过验证有效的这一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普及才能实现。然而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律教育相比,在资源上有着更高的要求和提高。主要包括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的教师,尤其是从事兼职律师的教师;稳定一定数量的案源等。目前,已经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高校经费,主要还是来自国外一些基金会(如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以及靠自己的经费支持,但这些经费有限,而且也缺乏持久性,国家在这些方面没有专门的经费支持。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由于大多要求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符合这一条件的主要是高校内部从事兼职的教师,但是这样的毕竟是少数。由于教师有限,就必然导致能接受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生比较有限。另外,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的是实践性教育,其对案源有很大的依赖性。然而,实践中符合理想条件的案源数量少,况且我国还存在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当事人来说,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管标的多大的案件,都是大事而不是小事,所以他们一般不愿意把自己的案件托付给没有任何社会经验和办案经验的大学生。因此,在目前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普及与推广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四)学生身份的确认与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诊所教育最为理想的方式就是通过在真实案件中代理客户进行学习。学生从所参与处理的真实案件、他们的客户那里并结合教师的指导学到大量重要的和无法从抽象的案件分析中学到的重要技巧。目前国家所实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没有将法律诊所切实的纳入其中。法律诊所的学生在诉讼中的身份还未能得到肯定,在调查取证、与社会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沟通上存在障碍。诊所学生虽然持有当地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函,在调查取证上还是比较困难。尽管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直接找到法律诊所寻求援助,但终因办理援助手续繁多,以及学生的诉讼地位不明确等原因,导致他们的申请未能获得当地司法部门的援助认可。另外,在法律诊所教育的过程中,有的学生直接为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案件代理,尤其是法律援助的案件中,诊所学生同时也是法律援助工作者,并以此身份参与具体援助案件的代理。由于学生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又是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学生的代理行为是否认真负责;能否正确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对当事人正确地解释司法判决,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很大。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有谁承担就成为一个摆在人们面前很现实的问题。是学生还是当事人自己;是学校还是指导老师?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高校缺乏相应的规定,学生与老师也不会签定相应的协议。而在实践中确实难免会出现学生对代理案件的不认真负责,消极办案;或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情况。如果一旦发生法律责任承担的争议,势必影响学校进一步开设诊所式法律课程的积极性;影响学生参与的热情,增加学生和学校的顾虑,也会影响当事人或社会对诊所学生的信任。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改善路径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诸多条件。我们不能过于乐观或过分夸大其在法律教育改革的作用,而是应当注意其所面临的许多困境。针对这些困境,我们应全面考量,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法学教育中作用。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涵与具体培养目标,注意区分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模式的差异,凸显自身的特色。同时还要关注欧美国家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发展变化,并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基础上,有选择的进行吸收消化。

其次,及时深入总结经验,广泛进行调研,了解学生的自身实际与诉求,了解律師事务所、地方司法机关、企业等实践部门的意见,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时调整教学大纲,完善相关的教学内容与方法。

再次,加强学校与律师事务所、企业、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合作与联系,加大实践部门或单位的专业人员积极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让更多的学生参与更多的社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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