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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带动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融合发展的现有问题

2019-10-18王超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8期
关键词:检察业务融合发展信息技术

摘 要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带动了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应用,信息技术的应用也在检察工作领域得到深度发展,正逐渐变更着传统的检察工作。可以预见,信息技术在促进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发展中,将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提升检察业务水平的必经之路。本文的研究旨在信息技术对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的融合发挥发展进行探索,对信息技术在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实际作用进行归纳,对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的融合发展过程中的现有问题进行分析,为业内的相关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信息技术 检察技术 检察业务 融合发展

作者简介:王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40

随着近些年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分量逐渐加重,检察技术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在检察系统中随处可见,与信息化联合的办案方式被越来越多的检察人员理解与应用,可知信息化的检察业务是大势所趋。众所周知,检察技术是检察业务的后勤保证,合理运用信息化成果将使得检察技术部门在检察工作中事半功倍。按照我国最高检察院科技强检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在科技强检的大背景下研究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发展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下面就检察技术信息化大背景下,检察技术部门的现状与问题作出简单的分析。

一、在检察机关中检察技术部门位置尴尬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执行法律监督的主要部门,其任务就是作为法律监督者。在这样的环境下,与法律监督相关的部门才会作为重点部门,所有检察业务部门的工作也基本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总和。而检察技术部门往往作为一个非业务部门,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与支持。因此,检察技术部门向来都处在一种尴尬的状态下,甚至被称为鸡肋部门,在重视不足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的信息化建设也难以得到足够的支持。同时,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的融合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待完善。

二、检察机关对检察技术部门关注有限

由于检察业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部门的存在,所以技术部门在检察系统中的重视程度不高,但是有些检察案件中检察技术部门的作用甚至高于检察业务部门。检察技术的涵盖范围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最开始只用于的刑事案件到现在的应用于所有案件,而且检察技术在案件中的作用往往不可替代。

(一)检察技术在举证、询问中的作用

一方面检察技术部门在证据不足时或者电子证据被销毁时可以依靠技术手段,提供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无法取得得证据,电子证据被销毁的可以依靠技术手段恢复被删除销毁的相关办案信息;另一方面,在讯问过程中依靠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保障讯问人和被讯问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极大的保障了被讯问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极大的减少了被讯问人事后翻供的可能性。最后在对其他办案机关办案的监督中,检察技术部门也同样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二)在控申部门中也有许多需要检察技术部门的方面

控申部门经常会用到检察技术信息化的产品,例如自助检察问题查询系统机器人,可以极大的提高控申检察官的工作效率,在控申部门需要外出办案时,技术人员的录音录像设备也能极大的辅助控申部门检察人员办案。

(三)检察技术部门对民行部门的作用同样举足轻重

检察系统自助查询机器人同样可以解决民行部门许多人力问题,极大提高了民行部门的工作效率,在民行部门外出宣传时技术部门在辅助道具设备上也付出极大的努力,丰富了宣传内容,提高了宣传效果。

三、检察技术业务中信息化建设中还有许多不完善

(一)对信息化建设思想上不够重视

从当前检察业务开展的现状中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对信息化建设的主观认识还存在一些问题,思想上的不重视还很严重,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首先,许多地方检察系统在主观上强调资金问题,认为信息化建设完全立足于大量的资金投入之上,不愿在信息化上投入过大,没有财政拨款就不愿信息化建设和提升;其次,部分地方检察机关把信息化建设简单的等同于对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单纯的认为信息化建设已经宣传到位,不需要再检察技术信息化上投入过多的精力也可以完成检察技术工作,对信息技术的实际应用和真正的作用认识较浅;再次,思想上还是存在严重的轻视,信息化建设为了完成任务只做表面功夫,没有认识到检察技术信息化在检察业务部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没有投入足够的重视。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的阻碍了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对检察技术工作、对检察业务部门的积极影响有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对检察技術信息化建设流于形式

很多地方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还是为了上层领导要求的信息化而信息化,并没有把信息化作为未来检察机关发展的大方向去努力,仅仅是为了完成工作,流于形式,为了考核而建设的表面信息化没有任何意义,不但不能更好的辅助检察业务部门办案,更严重浪费了原来的宝贵资源和时间。

(三)新鲜人才跟不上,信息化技术单一

一直以来,我国的检察机关在进行员工岗位分配时往往将重心放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或者社会人才上,对信息化技术方面人才的储备和招聘相对较少,使得地方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信息化人才匮乏的局面。再加上经费投入偏向业务办公部门,对信息化投入相对较少,检察技术信息化的建设功能逐渐趋于单一,造成了地方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技术信息化的建设方面一直没有太大的进展。

(四)对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意识薄弱

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是检察工作中的一个新领域,许多检察人员在检察技术的应用上思想意識上相对简单落后,还将信息化简单的定义为对电脑的使用及操作,对检察技术信息化涵盖的功能了解的很浅显,对于检察技术信息化与未来检察业务工作的融合发展也缺乏足够的理解。

在科技强检的大背景下,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的融合发展不仅有着十分重大的办案意义,更有着十分重大的创新意义。“科技强检”就是要把信息化融入到检察技术中去,不仅要在认知中提高检察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重要程度,更要全方位提高信息化设备与装备在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作用。信息化建设作为我国检察机关重点建设的项目,日后在检察工作中起到的作用会愈来愈多、愈来愈重。在科技强检背景下,实现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发展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检察部门发展的需要,更是所有民众的切实需要。相信在信息化建设对检察工作的融合发展下,我国的检察技术工作将会发展的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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