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2019-10-18刘岗林
摘 要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自古以来就是西方法学家和哲学家们最热衷的争论问题之一,争论的焦点是“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本文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重新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辨二者之间的区别,明确法律与道德的价值追求相同,有助于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
关键词 全面依法治国 法律 道德 区别 联系
作者简介:刘岗林,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讲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法律翻译。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01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历史现象,都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出现的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不但热门,而且难度很大,德国法学家耶林称之为法哲学的“好望角” 。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和道德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调控力量,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社会生活中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当代西方的有关理论
西方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有很多,根据其不同的观点,主要可以归为3大流派。最早出现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后来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刚好相反;而最后诞生的社会法学派走的是中间道路,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在具体的历史时段中加以考察 。
自然法学派主张正义的标准是自然法,而不是协议和法律产生的规则本身。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主要有:法律是一种人类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能够帮助人们明辨是非、遵纪守法;良法符合道德观念,可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立法机关应当把人民的福祉和人的自然权利考虑周全,作为其首要的目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制定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秩序、自由、公平、正義都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如果说自然法是整体的、普遍的,是一种目的,那么制定法就是部分的、特殊的,是一种具体的手段。如果制定法违背了自然法,也就是违反了道德标准,那么制定法的合理性与权威性就丧失殆尽,也就沦落成为了“恶法”。因此,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在本质上是统一的,绝对不能把二者隔离开来,“恶法非法”。例如,哈佛大学的法理学教授朗·富勒坚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并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这个概念。他认为,人们遵守法律,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具有道德性,一种社会秩序,如果不包含道德的因素,那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秩序本身就包括了道德的因素;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以及颁布法律时,必须考虑道德规范的要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不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有内在联系,坚持对法律进行实证主义的分析。该学派严格区分“实在法”和“应然法”。依照奥斯丁的观点,法的存在解决的是“立法机关是否制定了法律”,法的优劣解决的是“制定出来的法律是良是恶”,二者是完全不同的 。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哈特在与朗·富勒的论战中,坚持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完全不同的事物,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否具有道德性不是判断法律效力的依据。哈特提供了三点理由:“第一,有些法律不具有道德性,但是依然具有法律的效力。第二,人们接受和遵守法律规范,除了因为法律符合道德的要求,还存在其他原因。第三,法律被制定出来后,人们并不一定就会遵守法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不可以参和在一起。”
社会法学派以社会本位为核心,通常同时采用法学的传统方法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等。社会法学家的主要观点是,既不能将法律与道德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二者截然分开,需要把法律与道德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段里进行全面分析。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的发展过程包括五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法律与道德关系也是不同的:(1)原始法阶段,法律与道德同根同源;(2)严格法阶段,法律开始从道德中分离出来;(3)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衡平法的运用将道德观念引入司法过程;(4)法律成熟阶段,法律与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5)法律社会化阶段,法律从关注个人利益转向关注社会利益。德国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主张,法律与道德存在于生活世界中,两者是同源共生的关系,随着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传统法律和道德从生活世界的社会结构中分化出来,具有自主的逻辑 。
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依法治国,意味着党和政府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这是我们国家当前的基本方略之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了解了当代西方学者的有关理论,现在转移视角,重新审视一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既要搞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也要弄明白二者之间的联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是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做什么事以及不可以做什么事,而道德只是提倡人们应该做什么事,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时间和方式不同。在原始社会,人类的生活水平低下,人与人之间相处和谐,根本不需要法律规范来调整人际关系;作为阶级社会特有的调整人类关系的必要手段,直到奴隶社会法律才出现 。道德比法律产生的时间更早,道德规范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在原始社会, 以风俗习惯为表现形式的道德就已经存在。从产生的方式来看,法律是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结果,只有统治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而道德观念则是由日常生活中的风俗习惯演化而来的,是人类受到后天的宣传教育以及社会舆论的长期影响而逐渐形成的。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调整范围存在差异。法律只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对人的内心活动不闻不问;而道德调整的事务,几乎涉及到人类参与的一切活动;法律划分罪与否、违法与否,道德则界定善与恶。面对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调整手段,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既会受到法律惩罚,又会受到道德谴责。如盗窃、诈骗和抢劫等犯罪行为。(2)只会受到法律惩罚,不会受到道德谴责。如把抓到的小偷打成轻伤。(3)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但会受到道德谴责。如见死不救、通奸等不道德行为。
第三,法律与道德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是通过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来保证其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强调不管是治理国家还是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都必须运用强制的手段,也就是法律手段。而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信念以及教育示范等非强制的方式付诸实施。社会舆论的力量有时非常强大,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巨大影响,在潜移默化中,改变社会的不良风气和人的不良习惯。法律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不会干涉人们的内心世界;道德则同时约束人的行为和人的思想。
第四,法律与道德对行为的要求不同。相比之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要求较低,而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要求较高。法律可以禁止人们进行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能强迫人们做出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抗震救灾等高尚行为,只有道德规范才可能对后者作出规定。道德规范通过道德评价的方式来指导人们选择行为模式,通过树立榜样的手段来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情操,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善恶观和荣辱观。道德所描绘的是对人们美好品质的期待,是“高线”,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法律规定的则是“底线”,是人人必须遵守的。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与道德都是为维护社会秩序服务的,其性质和作用都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来决定,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联系。在一定条件下,道德转化为法律或者法律转化为道德都是有可能的:一方面,随着道德观念的演变,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对法律的要求不复存在,由道德来调整就可以了;另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只由道德来约束可能远远不够了,则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成为必然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与道德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良好的秩序和普世的自由。一个社会要想产生、存在、发展、完善,就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几大价值之一,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系需要良好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原则的支持,人的自觉意识和社会舆论也起到促进作用。自由也是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追求之一,是人类共同的价值目标。人类只有享有了充分的自由,才可以随着自己的意愿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并为自己的所做的事负责。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人类的历史就是为自由而拼搏、为自由而战的历史,这也正是道德规范追求的价值目标。
第二,法律促进道德快速发展。作为社会治理的两种重要方式,道德属于软约束,法律则具有刚性特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们对积极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充满了期待,而要促进良好的道德规范的建立和发展,就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充分發挥法律的刚性优势,使法律为道德奠定规则基础。法律促进道德建设的关键之处在于法律能够优化道德养成的逻辑起点,即对社会规则的遵守。只有不断完善道德建设的法律制度环境,才能为社会带来稳定安心的道德期待 。
第三,道德在立法方面具有指导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并且符合道德要求。立法机关制定这种法律,必须保证有正确的道德观念来指导,并在必要的时候,由立法机关把道德要求制定为法律规范。
从以上的分析研究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与道德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哲学内涵,法律是道德精神的体现。道德规范提倡的行为有可能发展成为法律条文,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也有可能演变成为道德责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实现法律功能的最佳途径,就是法的价值慢慢发展成为人的道德信念,逐渐成为人的思维定势,从而达到法律与道德调整社会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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