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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虐童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2019-10-16陈君怡刘天娥

教师·中 2019年8期
关键词:立法

陈君怡 刘天娥

摘 要:虐童是对幼儿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近年来,托幼机构场域内虐童事件频发,这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本研究通过梳理多起经网络曝光的托幼机构虐童事件,对虐童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部分托幼机构虐童现象的发生原因有自身管理不规范、教师专业化水平良莠不齐、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相关法制不健全等。为有效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本研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制体系,提高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地位,落实管理部门对托幼机构的督导等。

关键词:虐童;托幼机构;立法;儿童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9-04-15 文章编号:1674-120X(2019)23-0107-03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便对虐童行为做了如下界定,即“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1]在中国知网以“虐童”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近十年与其相关的文献共计274篇,其中2009年仅有1篇相关文献,2013年竟增长至74篇,2009至2013年文献发表量呈显著增长趋势,其后几年仍热度不减。从浙江温岭虐童事件到2017年11月出现的“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施虐者的施虐行为越来越大胆放肆,施虐方式层出不穷。此类行为严重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且不利于幼教事业的发展。

二、托幼机构虐童事件的原因分析

近几年发生的虐童事件表明,虐童现象的发生既有托幼机构自身管理不规范、过快的加盟行为、允许无证教师上岗等内部原因,也有相关法律不健全、幼儿教师专业化水平良莠不齐、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等外部原因。

(一)部分托幼机构性质不明确

我国托幼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等,托幼机构性质复杂多元化,公立民办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托幼机构并存,对托幼机构的定性和规范存在一定难度。据统计,目前民办园占我国幼儿园总量约64.3%[2],而大部分民办园类似红黄蓝幼儿园、金色摇篮幼儿园等诸多著名幼儿园都是通过加盟模式运营的。相比一般幼儿园,加盟模式确实可以提高盈利水平,但托幼机构盲目的加盟则会导致准入标准过低、审核机制失灵和管理失控。

红黄蓝幼儿园是典型的加盟型托幼机构,它使用的是红黄蓝教育机构的品牌和教育理念,但在实际运营中,红黄蓝幼儿园因过激的加盟行为带来了许多管理问题,如加盟店负责人跑路等。红黄蓝幼儿园只是如今托幼机构混乱的加盟现状的缩影,因不规范的加盟行为衍生教师问题的托幼机构不在少数。

若托幼机构的母公司只有品牌输出,缺乏实际管理,将会造成托幼机构管理混乱,甚至发生教师虐待儿童的事件。在这些后果的影响下,那些所谓的知名品牌将会失去人们的信任,这同样不利于民办托幼机构的发展。

(二)幼儿教师专业水平良莠不齐

幼师水平良莠不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幼儿教师证持有率低。部分托幼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招聘了大量不合格、无证教师入园,甚至存在让清洁工代替教师之类的情况。携程亲子园涉事教师未持有教师资格证,园中大部分教师没有在幼儿园工作的经验;在江苏兴化板桥幼儿园的熨斗烫伤幼儿事件中,涉事教师被调查出其并不具备教师资格……多起虐童事件表明,幼儿园中实施虐童行为的教师大多不具备教师资格证。这些没有接受过正规教师教育的所谓的“教师”专业化水平不高、保教经验少,这使得他们在教学中遇到困难时不能用专业的方法解决问题,进而对儿童使用暴力行为迫使他们听话、安静。对托幼机构而言,他们为了招聘到足够的幼师和降低开支,会降低教师招聘门槛或者无门槛招聘。这种行为使得幼师队伍整体素质被拉低,某些不具备幼师基本素养的人混入幼师队伍实施虐童行为,从而影响幼师形象和幼教事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教师的职业倦怠问题十分严重,而幼儿教师相比其他层次的教师更容易出现职业倦怠感。我国幼儿教师职业倦怠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教师自我价值感和自我满足感低。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会影响教师工作满意度,对决策、职业和机构的认同度低[3]。幼儿园领导掌握了园中包括课程制定权、参与教师评价权等在内的多个方面的权利,幼儿教师真正能灵活自主使用的权利范围很小,自我能力得不到体现,因而难以获得自我价值感。其二,过低的薪资待遇会降低教师的职业幸福感,过高的工作压力容易引发教师的不良情绪。研究表明,我国幼儿教师压力大,心理健康问题在增加,心理健康水平在下降[4]。与国内女性常模相比,研究中的幼儿教师的SCL-90躯体化、强迫、抑郁因子得分显著高于常模[5]。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教师的压力越来越大,而工资水平却一直处在“平稳”的阶段,低工资不能满足教师的多种需求,同样也是给其带来工作压力的原因之一。低工资与高压力的交互作用带来的教师工作消极、工作满意感低、职业倦怠和情绪耗竭严重等问题极易导致教师心理压力大和产生不良情绪。教师职业倦怠过高而心理疏导能力差会使其对其他个体使用暴力甚至是虐待来缓解心理压力或寻求快感。

(三)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虽然我国教育督导整体步入法制化轨道,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对独立,但仍有教育督导主体交叉重叠、督导客体差别对待、督导事项缺位错位等问题[6]。

携程亲子园项目某负责人在采访中曾言他们的幼儿园具备相关的资质。但上海工商部门的公开信息显示,携程亲子园的经营范围并不明确包括教育培训。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也向新華社记者表示,该托幼所未曾在教育部门备案,不属于正规的教育机构,而只是携程内部职工子女的托管点。这说明相关部门在对这类托幼机构的定性上有困难,而且缺少对它们的监管。

目前市场上多种形式托幼机构泛滥,而托幼机构与家长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若相关部门对托幼机构监管不力则易出现托幼机构违背道德、违反法律的情况。2016年,我国五大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合计拥有加盟和直营幼儿园共5000多家,市占率仅为3.24%,其中类似携程亲子园的部分托幼机构都不具备相关资质。如今0至3岁托幼机构的主办者主要包括总工会、妇联、卫生、计生等部门,监管也是“谁办谁管”。教委、工商、卫健委等多部门职责混乱,造成了托幼机构“无人管”的局面。部门如何监管托幼机构,哪个部门来管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建设完整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制才能对每个幼儿负责,对每个信任托幼机构的家长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

(四)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犯罪成本低、缺乏法律意识等助长了施虐者肆无忌惮的行为。在温岭虐童事件中,警方难以对涉事幼师定罪,最后只能以寻衅滋事为由拘留七日,幼儿园停课整改;在枫韵幼儿园违规滥用处方药品事件中,由于缺乏相关条例,警方也只能将涉事幼师刑事拘留,勒令幼儿园停业;上海某双语幼儿园给女童下体放物体的涉事教师仅被停职……由此可见,施虐者犯罪界限模糊,公安局无法明确定罪,从而产生对施虐者处罚过轻、受害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后果。

发达国家对虐童行为有明确的解释,并对施虐者刑法适用作出详细规定,例如,韩国的《儿童虐待特别法》、日本的《儿童福利法》中都有对此类事件作出明确的定性标准和处罚措施。

我国在相关法制建设上起步较晚,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对施虐者定罪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快相关法律法制建设进程

国家应加强关于教师与幼儿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切实保障幼儿合法权益,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国外许多国家针对虐童现象在法制建设上做了有益尝试和探索,如2015年11月19日,韩国保健福祉部宣布正在准备制订《儿童虐待特别法》,以加重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1947年,日本颁布了意在保护儿童福利、促使儿童健康成长的第一部基本法《儿童福利法》。2000年5月24日,日本公布并实施《虐待儿童防止法》[7]。完善的法律既能对教师行为起威慑作用,又能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2018年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国家在法制建设上的一大进步,但跟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律还存在虐待罪刑罚过轻、看护人犯罪成本低等问题。因此,国家应加大虐待罪的处罚力度,让看护人不敢以身试法;细化保护法,不给犯罪者留有钻空子的机会;在全国开展幼儿自我保护教育和性教育,教导幼儿辨别自己是否受到虐待,以及受到虐待后的自救办法;增设幼儿咨询所,解决幼儿心理问题。

(二)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化水平

国家一方面应该提高教师资格申请标准和幼儿教师学历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应提高幼儿教师持证率。在美国与中国的幼儿教师培养、幼儿教师任职要求与标准、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比较研究中,中国各个方面同美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美国各州规定幼儿园教师起点学历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

据统计,美国公立基础教育学校的教师中有40%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而我国大部分幼儿教师是专科以上学历。美国教师不仅需要取得教师资格证,还需要取得幼教执照,而幼教执照只在2~3年内有效[8],这同样加强了教师的专业性。在英国,英国政府2014年实施的规定是,幼儿园教师入门最低门槛是中学毕业(全国综合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任何幼儿园50%以上员工必须获得英国政府承认的相关幼儿师资培训和资质认证。法国幼儿教师申请者,要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再在教师培训学院(IUFM)培训两年[9]。在教师持证率问题方面,国家加强监管、增加教师福利等都有利于提高全国教师持证率。国家应同时加快建设幼儿教师培训机构,对幼儿教师进行职前、职中、职后教育,密切关注幼儿教师的心理和工作状态,要求幼儿教师定期接受心理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其因心理问题而产生的虐童行为。

(三)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

提高幼儿教师社会地位国家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环境。发达国家通过多方面提高了幼儿教师社会地位,如法国通过四步明确幼儿教师社会地位。首先设立专门机构,规范幼儿教师培养;其次赋予幼儿教师公务员身份,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接着改进幼儿教师的培养方式,提高幼儿教师专业水平;最后提高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严格考核幼儿教师[10]。美国则着力构建以学士为主、副学士和硕士为辅的多元幼儿教师职前培养体系。通过专门的教师教育认证机构的认证,幼儿教育专业学生的毕业文凭和学位才能被政府和雇主认可[11]。于我国而言,在经济上,应提高幼儿教师工作资薪待遇,加大对幼教事业的财政扶助,减轻幼师生活压力;在制度上,应制定有效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在教师教育上,应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化水平等方面的培养,建立系统的教师培养体系。而托幼机构,应保证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减少教师在工作中不必要的精力和时间支出,让教师成为教育的真正主导者,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展现教师自己的想法,增加创新成果。

在社会环境中,应形成尊师重教的氛围,给予教师应有的社会尊重。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也强调了全党全社会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要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作为教师,也应有充分的职业使命感,尊重自己这份神圣的职业,以端正积极的态度为幼儿、为家长、为整个社会服务。尊师重教,关键还是教师自己对这份“劳动”的意义的真正理解和把握,教师要始终立足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来理解反思自己的工作價值与意义[12]。

(四)完善托幼机构督导体系

托幼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拒绝无证无学历幼师入园,尽量选择高学历、经验丰富者从事教育活动;不以营利为根本目的,提高自身资质,为教师和幼儿提供一个美好丰富的环境进行教育活动。教育公司或托幼机构在选择加盟连锁模式时,应选择性地选择合作对象,秉持负责任的态度办园,同时加强对机构内部的管理。

加盟型托幼机构虽有诸多优点,但教育公司始终是为营利为目的而进行加盟行为的,因此在托幼机构加盟过程中,国家应针对教育公司培训内容不系统、品牌不稳定等缺点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在合作中要加强自己的品牌建设,不过分依赖教育公司的品牌[13]。托幼机构虽借助教育公司的品牌发展,但要注重形成独立、具有特色的品牌文化,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合法办园。

对政府而言,应加强托幼机构的督导。当大量托幼机构涌进市场时,需要一个明确的监管部门对这些托幼机构进行资质检查,不论是办园条件与环境设施,还是园内从业人员资格都要达到国家统一标准。在澳大利亚,其《国家质量框架》的实施为全国幼儿保教系统制定了统一的质量标准和评级、评价系统[14]。在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的同时,应设立专门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部门[15]。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学习其他国家的办法,我国应实施适合本国国情的措施。其一,政府应加强对托幼机构的监督与审查,明确统一监管部门,规范托育机构准入标准,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出托幼机构办园保障政策。其二,对加盟连锁类的托幼机构应加强培训,严格监管这类托幼机构的办园行为,同时为加盟连锁型的托幼机构提供办园支持,减轻其办园负担。其三,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与相关部门职责及分工协调机制,建立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使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而不是互相推卸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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