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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视域下我国社会群体污名化现象探析

2019-10-15杨传婷陈伟瀚

传播力研究 2019年13期
关键词:新媒体

杨传婷 陈伟瀚

摘要:新媒体中群体污名化现象的泛在传播呈现出广泛性与整体性特征,这与媒体信息标签化处理、受众角色期望与规避危险心理、社会转型期多元文化复杂共存等原因相关,对问题的反拨需要国家、媒体与民众合力形成三方联动效应。

关键词:新媒体;群体形象;污名化

污名最早来自于希腊用以指称违背道德的或身体记号的“stigma”(污名)[1]。1963年,戈夫曼在《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一书中指出:污名化就是社会赋予某些个体或群体以贬低性、侮辱性的标签,进而导致社会不公正待遇等后果的过程。[2]

近年来,新媒体出现大量针对社会群体的负面报道,在公众的围观热中,“砖家”、“女司机”、“大妈”、“城市畸零人”、“富二代”等被污名化了的社会群体已经成为社会的集体记忆。污名化作为一种动态的社会群体形象建构过程,同时也反映出主体间日常互动行为背后文化意义的建构、分类以及共享的实践过程,毫无疑问污名现象是我国“转型期的一扇社会观察窗”[3]。

一、新媒体时代社会群体形象的污名化现象

(一)新媒体时代的污名化

新媒体的综合与扩散、虚拟与多元、自由与自主、方便与互动[4]等泛在传播的特性为普通个人提供了技术、平台、主体、对象、语言等传播的一切所需,赋予了普通个体的强传播力,实现了污名化传播方式、途径和主体的泛化。不同舆论场的话语博弈使得群体的污名现象更为复杂多元。性别污名、身份污名、行业污名、地域污名、制度污名、种族污名等不同程度影响了个体成员对社会群体的认知协调。女性形象、专家形象、老年人形象、弱势群体形象、教师形象、司法形象等等先后被重塑为社会的低劣群体,成为被歧视、被侮辱、被调侃戏谑、被攻击的对象。

污名化作为“文化过程”的一种,对原文化起到解构作用。新媒体中污名化现象更易对传统文化价值造成冲击,甚至影响意识形态,造成恶劣社会风气。比如,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女性形象被严重污名。事件发生后,新媒体第一时间报道了事件消息,形成巨大的眼球效应。随后,以新京报为代表的主流媒体率先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布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原因:系“女司机逆行导致公交车躲避不及发生事故”。舆论迅速聚焦于女司机,网民先是对该女司机的驾驶技术恶言恶语,然后对她的个人形象进行言语攻击,随后通过人肉搜索披露其个人隐私,延伸至对其家人网络暴力,最后上升到对整个“女司机”群体和女性群体的污名,“马路杀手”、“奇葩事故”、“无脑”、“用脚开车”、“干爹”、“小三”侮辱性词汇此起彼伏。后经查实,事故发生源于“大妈与司机互殴”,舆论又迅速转向对“大妈”群体的集体污名,“为老不尊”、“倚老卖老”、“道德滑坡”、“不守规矩”等标签成了“中国大妈”的刻板印象。毫无疑问,在此事件中,女性群体原本的温柔、善良、母性、慈爱的形象被严重污名,而被重塑成奇葩、无脑、自私、邪恶、粗暴、道德沦丧的恶劣形象,冲击了传统文化中仁爱、修身、尊老爱幼等优秀美德,解构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体系,影响了社会和谐。

(二)新媒体时代社会群体形象的污名化特征

新媒体时代社会群体污名化的现象呈现出广泛性与整体性的趋势,社會群体的污名化梯度也从对单个群体的污名上升到对相关群体的污名,最后形成对制度和社会环境的污名。

(一)单个形象快速破坏引发群体污名

新媒体环境中对群体形象的污名化大多是由某一事件中单个形象污名发展的结果。单个事件先由新媒体“引爆”,受众以无可比拟的数量优势呈现出“众生喧哗”的场景,营造“意见气候”进而形成对当事者“压倒性”的舆论压迫。涉事的个人或单位的形象被“强拆”解构,继而急速“崩塌”。同时,新媒体携带的评论、转发等功能为污名话语的大量复制提供了载体,关键词的设置将当事者与污名话语直接关联,当事者往往与污名标签同时出现,从而完成了对当事者形象的解构与污名化重构过程。

同时,由于“人肉搜索”的盛行,一旦单个事件成为焦点,当事者的信息会被毫无保留的“扒”出,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而其信息中以性别、行业、地域、国别、种族为代表的群体性信息成为关注的焦点,从而导致受众对相同、相似的人事的同质化判断,最后上升到对群体、行业、地区、国家甚至种族的“偏见”,形成对群体的泛污名化效应,甚至延伸至对制度和社会环境的污名。

(二)受众知情权与当事者表达权错位

新媒体中,受众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自己人”效应更容易形成“情感共鸣”,而且从众心理的动因继续存在,从众现象依旧普遍[5],受众极易得到广泛的支持与响应。同时,新媒体环境中,社会孤立的心理范式并没有消失,当事者则在身份认同、情感接近和话语权力上与受众“反悖”,具有先天的弱势。

这种情况下,受众的舆论会形成统一、放大与强化的强话语格局,形成对当事者舆论的“制裁”效应,当事者的澄清不仅会再次引来舆论的碾压,更会造成“二次”伤害,这种被弱化了的表达权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原有的解释力。因此,新媒体环境下,受众的声音成了“优势意见”表现出“大声疾呼”,而当事者的声音成为了“劣势意见”而被“沉默”。两种声音螺旋式扩展形成了新媒体环境中的“沉默的螺旋”。

(三)被污名的形象被不断凸显造成固化

新媒体环境中网民创造的污名标签极易容易辨识,同类信息的“累积效果”更加明显,渠道的多元化使得媒介信息的传播具有“遍在效果”。当事者一旦与污名标签发生关联,两者关系就会被再三强化与凸显。当事者难以脱离与标签的关系时文化偏见就会形成固化效果。

同时,固化的价值观很难短时间内被消除。也就是说,建立起来的污名最后会被转化成稳定的结构性文化固着,就会导致“正名”的难以完成。即便是官方机构利用“公器”集合社会、经济和政治力量,也很难逆转被污名对象的形象,更别说一般的个人了。

二、新媒体时代社会群体污名化现象成因分析

(一)信息的标签化处理与印象吞没

新媒体反转了传统的群体间权力关系,是“弱”对“强”的“逆向标签化”[6]。新媒体受众对于信息的选择以秒为单位,信息的标签成为信息打开的关键。新媒体平台获利于眼球经济,为迎合受众,信息的选择和处理以留住视线为把关的第一要义,最终表现为对信息的标签化处理,而陷入“异质性”的怪圈。新媒体平台与受众“合谋”将“价值判断”置于“事实判断”之前的事实已经形成,信息的选择性报道与受众的选择性注意、理解和接受达成“意见统一”。

同时,“定势”思维促使人们“惯性”地按照大脑中已有概念进行“记号”并对似曾相识的新事物加以“标签化”的处理。虽然记号并非污名,被标记也不一定意味着被污名化,从标记到污名、从被标记到被污名的转变是经由“印象吞没”这一过程实现的[7]。毫无疑问,新媒体时代这些记号和标签都被赋予了贬低性与侮辱性的含义,这是污名化的前奏,最终会形成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代表的群体的“印象”形成“吞没”再无回旋的可能。

(二)角色期望错位与危险自觉规避

角色期望,指社会对某一角色的期待和要求,也就是社会对处于一定社会地位的成员所需要和规定的一套权利义务规范。[8]新媒体倾向于报道“异质性”的新闻,也就是与传统认知和普遍角色期待错位相违背的新闻。而角色自身的实践与角色的社会期望出现错位象征着“良好”到“危险”的转变。人们大量接触此类信息会潜移默化地加深其对社会环境的不安全感。而一旦某一事件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就会造成社会信任的迅速崩塌。

“最根深蒂固的恐惧和社会行动产生于良好状况突然转变为危险之时”[9],一旦良好转为危险的象征被“标出”就会被列为“异类”。被列为“异类”的群体意味着角色失范与“危险”,而招致社会群体的“污名”。“异类”群体在社会环境中类似“抗原”,被主体“存档”记忆。当面对相同或相似事件时,人们基于危险的自觉规避心理,会对已经标签了的“异类”自觉地做出污名化的行为。

(三)社会转型期多元文化复杂共存

当前,国际格局正发生深刻转变,国际关系间不确定性增加,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必然导致人们精神的困顿与迷茫,而新媒体中多元思潮的复杂共存正是目前社会中复杂矛盾的精神折射。社会思潮是文化意识的表现,人本主义与科学主义、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主流价值与非主流价值等二元对立的社会思潮呈现出“文化间性”的复杂关系。

新媒体环境中,社会群体污名化的“文化间性”关系也呈现矛盾与共存的关系,这对我国社会心态的影响是复杂的。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社会群体不文明被放大,导致受众对其代表的旧有文化价值认知产生矛盾;另一方面,西方引进的社会思潮与新媒体孕育的新文化与传统文化有时难以兼容。比如,新媒体中曾“老人扶不扶”问题的讨论引发热议,我国传统文化中尊老爱幼是优秀的美德,与现实中老人的“为老不尊”形成矛盾。再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网络上针对于科学家群体的科学与伦理问题的讨论折射了人本主义与科学主义的矛盾。这些复杂的“文化间性”关系,我们从大众对社会群体态度的暧昧中可管窥一二。

三、新媒體时代社会群体形象污名化的反拨

(一)平衡能力延伸与责任失位

“媒介是人的延伸”,新媒体将人的传播力进一步延伸。新媒体成为传播强势者的同时却并未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与法律的滞后,新媒体的趋利与使用者的不规范等问题紧密相关。平衡媒体赋权的能力延伸与责任失位问题是需要新媒体环境中形成管理、批评与修正之间的有效循环,这需要从他律和自律两个角度入手。

一方面,加快法规条例的出台速度,不断完善与新媒体相关的法律法规。新媒体平台的责任应当落实到主体,责任范围清晰,处罚量级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查。网民上网行为应当明确下线和红线,将个人使用媒体的责任与义务纳入个人基本行为准则范围,对个人网络传播行为规范列入与日常行为规范同等重要行列。另一方面,作为新媒体平台与个人都要提升主体责任意识。新媒体平台需要强化媒体的责任意识,做到自检自查,规范使用者的行为,做到奖罚有度,创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空间;新媒体使用者需要规范使用媒体资源,知耻求荣。具体措施上,国家和新媒体平台都可以通过公开批评、封号、禁网等方法提高犯错成本,树立平台与公众的自我约束意识。公众也可以有奖揭发,强化监督意识。

(二)回归社会规范与主流文化

在众声喧哗的新媒体时代,人们对群体社会规范的关注更加密切。角色的期待的背后也是人们对不同社会群体权利是否合乎规范的审视,一旦该群体中某一个体未尽到履行社会规范的义务,人们就会自觉对该群体产生怀疑。新媒体中被集体污名的“富二代”大多因为飙车、炫富、败家、打架、目无法纪等一系列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而被贴上了“纨绔子弟”的标签,这正是该群体拒绝遵守社会规范的结果。

我国传统儒家思想中以“礼”为秩序代表的文化基因仍是当今社会价值判断的最终归宿。“富二代”群体的污名化现象,正与传统文化所诟病的“为富不仁”形象相呼应。同时,新媒体对年轻富人群体的正面报道则多用“最美富二代”、“最美接班人”、“新一代企业家”等褒义话语。这种将污名标签与正面形象隔离的现象正暗含了主流文化对“异化”者的边缘化。因此,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相应义务,自觉维护群体形象,避免招致公众对自身群体的污名化。

(三)以公共理性重建社会心态

新媒体环境属于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公开性、场景性和引导性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心理。社会心态是社会问题的直观表现,静态的社会心态和动态社会心态的改变反映社会的变迁,也是个体建构社会的一种方式。当下,我国社会心态由于社会转型期多元文化复杂共存呈现出不稳定性,出现了以“仇权”、“仇富”、“极端拜金”为代表的极端心态。

极端倾向的出现代表了公共理性的缺失,而公共理性是构建和谐社会心态的重要一环。因此对公共理性的呼唤,就成为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群体形象污名化反拨的应有之意。同时,公共理性视阈中的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基于平等价值的公平社会[10],这就要求社会主体注重平等,建构平等的社会秩序和制度环境。从长远角度而言,解决新媒体中我国社会群体污名化问题仍要从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的根源入手。

四、结语

社会群体形象的呈现,构成了一个时代的镜像。现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着复杂的社会问题与舆论环境,新媒体中我国社会群体的污名化现象呈现出广泛性与整体性的趋势,污名化梯度不断提高,影响愈发深远。这些问题折射出我国社会文化心理、民众价值取向、国家道德与法律建设等社会发展过程的诸多问题。这种形势下,如何实现社会群体污名化的反拨,使社会群体回归真实的面貌,应该从我国的基本矛盾和社会多元文化背景出发,国家、媒体与民众积极承担起作为主体的责任,利用优秀的传统文化基因,回归道德与主流价值评判,以公共理性重建社会心态,形成三方联动效应。

参考文献:

[1]金萍华.污名与政治认同:社交媒体中的政治话语争斗——以孔庆东“粗骂”为例[J].新闻大学,2013 (06):123-130+57.

[2]欧文·戈夫曼.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M].宋立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50.

[3]陈文敏.网络秽语的污名化传播及其伦理困境[J].南京社会科学,2016 (06):105-112.

[4]谢金文,邹霞.媒介、媒体、传媒及其关联概念[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7,24 (03):119-122.

[5]谢新洲.“沉默的螺旋”假说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实证研究[J].现代传播,2003 (06):17-22.

[6]陈文敏.网络秽语的污名化传播及其伦理困境[J].南京社会科学,2016 (06):105-112.

[7]郭金华.污名研究:概念、理论和模型的演进[J].学海,2015 (02):99-109.

[8]周俊.试析新闻失范行为中的角色期望与角色领悟[J].国际新闻界,2008 (12):51-55.

[9]张乐,童星.污名化:对突发事件后果的一種深度解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0 (06):101-105.

[10]史云贵.从政府理性到公共理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性路径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7 (06):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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