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与实践理路探究
——基于相关政策文本的分析
2019-10-14王路路赵宇霏
□ 李 祥,王路路,赵宇霏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重要时期,能否拥有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关键和难点。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1]。早在2009年,国家层面的政策就局部谈到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2],十八大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纷纷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逐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下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族地区因其地理、经济、文化、生计方式等诸多影响因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着自身的独特要求,可以说,虽然民族地区多为“第一产业”突出而农业发展相对滞后,但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性背景决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这也是相关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有研究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伴随着“新型职业农民”的产生而发展,“培育”在时代内涵与价值取向上必然不同于以往的“培训”“培养”。[3]从地域上看,国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已经形成了北美、西欧、东亚三种模式[4],当前学界对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制度设计、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精准扶贫等相关问题,有学者也从“泛在学习环境”[5]“互联网+”[6]等角度进一步研究。但无论何种路径,首先要回答的是培育什么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这是和不同地区农业发展现实需要紧密联系的,而不是整齐划一的培育标准。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多个学科领域与服务部门,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复杂性,这是各民族省区都试图在培育政策制度设计中极力厘清的问题。
本着“政策是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重要动力”[7]“教育事业发展与教育政策之间具有内在联系”[8]“微观政策制定者和政策实施者在政策实施中还存在很多问题”[9]等理论认识,本研究选择民族地区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开展的纲领性政策作为研究内容,对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及政策理路深入分析,进而寻找有助于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路径与深化民族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具有目标指向性、发展前瞻性、实践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二、技术路线
1.样本来源
立足于民族地区农业发展实践状况与理论诉求,本研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与书刊资料抽样选择云南、广西、宁夏、新疆、内蒙古、贵州、青海等7个民族省区制定颁布的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专门政策,共计7份较具权威性、代表性与指导性的政策文本(表1)。需要指出的是,部分省区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文件不只所列1份,但主要内容变化较小,本文后续也会提及。
2.研究方法
考虑到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政策依据,以及政策本身的内在差异与外在环境,本研究结合前期设计通过包括文献爬梳、内容编码、词频分析等内容分析方法,对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基本结构与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一方面,这是由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作为正在对实践产生作用的政策,其呈现出结构性、系统性、确定性的特点,为内容分析法的展开充分提供了研究条件。另一方面,内容分析法的独特优势也使得研究能够做到质性与量化相结合,突出研究的学理性、客观性与科学性。
表1 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要政策①
3.分析框架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框架体系”[10],这为深入研究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提供了较为成熟的分析框架。通过对表1中各省区培育政策的阅读与爬梳,可以发现民族地区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政策框架(如图1),均涉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任务目标、形式内容、资格认定与保障措施等4个维度。由此,本研究基于政策文本既有的政策思路展开进一步的政策分析,比较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差异与趋同之处。
图1 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框架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基本结构上构建适合于本研究的分析框架,意在从地域角度对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进行区域比较。虽然贵州、云南、广西、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都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制定了适用于本省区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但其对培育的多维样态的界定,要求我们在同类政策内容模块的研究中探索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基本特点与差异化取向,在不同地区的政策梳理中归纳普遍共有的政策价值规律与培育实践路向。
三、研究展开
经过对近年民族地区政策的初步整理,笔者发现各省区已经初步形成了落实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话语体系,并大致呈现出结构性、系统性与现实性的政策文本特点,这为进一步研究政策的内在要素与文本架构提供了基础条件。为深入挖掘政策中的价值特征与制度理路,有必要在重新审视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与政策思路的基础之上反思两者的内在关系。
(一)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
1.培育对象上凸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样性类别
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首先要回答的是“谁来种地”。一方面,不管是政策设计还是培育实践,培育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培育对象,这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样态的核心,也是制度设计要优先考虑的基本问题。另一方面,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可以看作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基于终身教育理念实施的成人职业教育,受教育者或学习者的来源就成了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对此,各省区基本确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并依据培育对象的来源与职业特点大致划分了培育对象的多样性类别(如表2)。
表2 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由此可见,出于农业发展条件的不同以及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民族地区在政策中主要从培育的目标类型出发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和社会服务型等。特别地,一些省区也因为来源的多样化把培育对象分为“农牧民”“种养大户”“合作社”等等,更加强调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性、专业性与社会服务功能性。为了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科学性与有效性,部分省区还对受教育者的学历与年龄作出明确要求,云南要求参与培育的对象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宁夏则规定培育对象要在60岁以下。这使得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的放矢,为进一步回答新型职业农民“如何种地”奠定了基础。
2.培育内容上强调民族地区自身的发展特点
改造传统农业的根本出路取决于农民学会有效地使用现代农业生产要素。[11]在回答“如何种地”这一实践性问题上,民族地区正在构建完善的教育培育体系培训一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整理与归纳发现,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培育内容上有不同的选择(如表3)。培育政策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云南、广西、宁夏、内蒙古单独列出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容,其中广西还从“公共基础课”与“专业技能课”出发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内容。二是贵州、新疆、青海有意识地将培育内容与培育方式融合在一起,在同一项规定中既包括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容,也规定了实践方式。
表3 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要内容
具体到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的价值诉求上,“培训内容要具有实用性”(云南)、“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青海)突出了培育内容的致用取向,“市场营销”(广西)、“市场分析”“商品化处理”与“营销管理”(内蒙古)、“经营管理”(宁夏)强调了培育内容的市场导向,“生产经营”(广西)、“提升规模经营水平”(新疆)、“生产技能”(宁夏)则体现出培育内容的创生发展。除此之外,一些省区在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还结合自身的发展需要与区域优势定制了适合自身农业现代化的培育内容,云南要求“突出区域优势产业”,实现“培训内容精细化”;广西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内蒙古正在打造“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产业链培训”等等。这些都反映出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希望结合自身的发展特点形成区域农业发展的市场竞争力。
3.培育目标上倾向阶段性培育目的的达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总体目标,以及更好地回答“谁来种地”与“如何种地”的问题,民族地区也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纲领性政策中明确了阶段性的培育目标(如表4)。“三位一体”“三类协同”“三级贯通”以及“2020年”这个时间节点在多个省区培育政策的主要目标中占有突出位置,成为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任务。2020年是很多省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阶段性的检验期限,青海明确了2020年各类型新型职业农民的比例要增至70%;新疆计划到2020年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建立起完善的投入、评估与支持体系;内蒙古计划以每年培育1万人的方式在2020年达到5万名新型职业农民;云南计划以每年培育5万人的方式力争到2020年达到30万的新型职业农民。其中,贵州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主要体现在当年的政策要求中,如《贵州省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就要求投资7 729万元培育5万职业农民。
表4 民族地区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培育目标
(二)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思路
政策思路是“在明确政策问题产生的根源、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的基础上,识别出那些能够通过政策行动加以消除的根源或影响因素,进而形成解决政策问题的方向性、整体性构想”[12]。由此,可以认为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思路要抓住培育问题,厘清培育中的影响因素与发展机制,创设有利于促进与完善培育的政策保障机制。通过整合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培育原则、培育形式、资格认定与保障机制构成了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基本思路。
1.培育原则奠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基调
明确实践作为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原则,凸显其在思想观念、培育实践与目标达成上起到引导、规范的作用。由此,民族地区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和需要在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如表5)。分析发现,培育原则呈现出两方面的特征:一是政府与市场“双主导”。“政府主导”“市场导向”“立足产业”“注重实效”等原则在民族地区培育政策中占比较大,体现出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也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指导原则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虽然“群众自愿”“分类指导”“多方参与”等原则对于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强大推力,但是在培育政策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内蒙古、青海、贵州等省区的政策文本内容均未涉及这些基本原则,此外还有“因地制宜”(青海)、“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贵州)、“坚持基本制度”(新疆)等原则。尽管具体要求存在差异,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重视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促进了培育工作的规范性。
表5 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原则
2.培育形式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多样选择
民族地区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提出了差异化、科学化的培育形式(如表6)。一方面,“分阶段”(内蒙古)、“分段式”(广西)、“全程分段”(宁夏)表现了培育的阶段性与连续性,“重实训”(广西、内蒙古)、“课堂培训与实训相结合”(云南)等呈现出培育的实践导向。另一方面,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基本方式也顺应了培育内容和客观条件的差异性。贵州提出“开展精准培育”与“强化信息化手段应用”,并从侧面反映了贵州近年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教育精准扶贫的政策以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带来的影响;内蒙古提出“互动式”与“帮带式”的基本培育方式,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寻求培育主体与培育对象之间、培育对象与培训对象之间在教与学、学与学上的交流合作;云南对培训理论、实训、见习、研讨、考试等都做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表6 民族地区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培育形式
3.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体系基本成型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是检验培育效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着重完善的内容。云南、广西、内蒙古、宁夏、贵州、新疆、青海都已经构建起了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体系,基本形成了以资格认定具体原则为指导,以县级行政部门为资格认定主体,以培育对象为认定客体的包括基本条件、主要程序、退出机制为主要流程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流程。
首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原则是资格认证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与价值取向,是对培育原则的落实,因而应更加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宁夏提出“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严格标准、分类认定、动态管理”等原则,青海提出了“优胜劣汰原则”,云南提出“自愿申请、免费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新疆、贵州、广西、内蒙古在资格认证方面的具体原则并没有清晰地呈现出来,主要是在资格认定具体工作内容中进行强调,如《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16年)中“分类推进职业农民队伍管理”“支持开展分级认定”等工作要求间接反映了分级管理与认定的原则。同时,在确定资格认定的工作原则后,县级行政部门便通过政策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筛选对象。在资格认定条件方面,宁夏在道德、年龄、学历、职业、收入等方面明确给出了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内蒙古结合培育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初、中、高三级认定标准,广西给出了“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认定条件,云南在认定条件上具体到产业、地域、生产力水平等方面。但是,新疆、贵州、青海则没有在纲领性政策中明确表述,或通过政策文件另做部署。最后,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主要程序上,申报、核实、认定、颁发证书,以及在动态管理中构建退出机制的规定在政策设计上都已经得到体现,反映了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化、规范化取向。
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机制差异性与失衡性并存
农业现代化是一个长期过程,这就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得到长效性的措施保障。考虑到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机制呈现出多维样态的特征,笔者将各省区政策文本二级标题中出现频次多具有政策意义的词组在表7中进行统计(在此,“1”指相应省区政策中相关保障措施的出现频次,“0”则代表没有相关规定),结果发现“组织领导”“督察考核”“资金支持”“政策扶持”“服务指导”“总结宣传”“其他”等在培育保障体系的构成中较为显著,勾勒出了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体系的基本轮廓。可以看出,一方面,民族地区在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上主要采取了“组织领导”与“总结宣传”措施,有5个省区提及;其次是 “资金支持”“政策扶持”“服务指导”等措施,有4个省区提及;较少的是“督察考核”,只在青海与新疆提及。另一方面,内蒙古、广西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机制,分别达到了6项与5项措施,宁夏是其中较少明确保障措施的,主要集中在“资金支持”与“政策扶持”两方面。此外,在“其他”中,“强化法治保障”“强化绩效考评”“抓好示范培育”等也是培育保障机制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而言,民族地区初步构建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架构,但要素分布不均,保障手段失衡较为明显。
(三)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反思
在农村人口比例失衡现象突出、城乡发展不均衡、农村人口老龄化显著、青壮年流失严重而导致“无人种地,种不好地”的发展困境下,加大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对于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推进“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战略具有深远意义。通过比较研究,笔者发现,各省区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上既有趋同之处,又有区别之处。为了促进深化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构建长效可行的培育制度,有必要再度审视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与政策思路的内在关系,结合培育需要,构建契合民族地区农业发展实际、满足农民培育需要的政策体系。
表7 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措施
第一,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决定了培育主体的边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个多领域、跨学科、全方位的过程,无法凭借单一的培育主体推动。政策落实到民族地区,政策环境的复杂性、培育对象的多元性与培育内容的多样性更加突出,更加需要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的边界。在对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基本结构与设计逻辑进行梳理后,笔者发现政府、市场、研究机构、农业专家、培育基地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工作。同时,也有两方面的政策问题亟须得到解决。一是要筛选符合不同地区农业发展的专家,这是由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决定的。民族地区农业发展条件复杂多样,农民培育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如果专家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指导无法适应当地发展实际,满足农民的生产需求,就会挫伤农民参与培育工程的积极性。二是要重点激励民族地区人民群众自我发展意愿,不要让其形成“等、靠、要”的依赖心态。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原则以“政府主导”与“政策扶持”为主,强调的是外源式的帮扶,这在短时期内的效果是显著的,但长此以往就难免导致培育对象形成依赖,使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淡化,也无法激发农民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自愿性与主动性。
第二,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制约着培育内容的选择。为了满足农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也要满足不同的培育对象,构建因地制宜的课程培育体系,形成科学、适切的农民培育机制。为此,培育不仅要有相对稳定的培育内容、专业化的课程教材与针对性强的培育手段,还应该形成课程方案、教学大纲与动态考核制度指导地方农民培育基地展开科学培育、合理培育、系统培育。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差异化的培育内容并没有在政策中明确地阐述,在政策实践中也难以得到反馈,对于培育内容适切性的检验也无法落实。这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一是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多样化需求,广西、内蒙古、宁夏、新疆都按地区的发展需求对培育对象进行分类,这就产生了不同类型对象的培育需求,贵州、云南、青海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培育对象。由此,差异化的培育对象就需要针对性的培育内容;二是一些培育内容模糊性较大,缺乏课程与教材规划,致使培育内容与培育方式的错位。一些地区希望把该项工作放置于基层实践,或因为“教无定法”就误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教材也不必存在。前者要解决基层有限的培育资源以及专家稀缺的困境,避免培育教材开发与使用或无法展开,或流于形式,难见成效。后者要避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重视专业理论与发展观念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性。
第三,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影响着培育目标的达成。多样化的培育对象和培育内容,决定了多样化的培育目标,这是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多维样态的突出反映与基本要求。在实现培育目标的政策规划中,2020年是民族地区普遍要求的成效检验期限,“三位一体”“三类协同”“三级贯通”的培育机制则是部分地区期望达成的目标内容。可见,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的多样化主要表现在数量上的不同,质量上没有具体说明,对于培育对象本身的要求以及其体验并不在培育的考虑中。此外,基于不同的培育对象有着差异化的培育需求,其培育目标必然是多样化的,正如没有普遍适应的真理一样,也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培育对象的目标体系。实践中需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多样化的培育目标,满足农民的培育需求,服务民族地区农业现代化进程。
四、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前瞻
到2020年,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数量要从2015年的1 272万增加到2 000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比要超过35%,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数量要大于6.3万,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数量要达到16.7万。[1]在此背景下,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力度逐年加大,对政策保障的诉求也日益突出,亟须完善既有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实现制度创新,构建农民满意的培育体系。
1.培育理念上提升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内生发展意识
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业培育要将提升民族地区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增强民族地区农村农业内生发展动力,进而实现民族地区农业现代化作为根本目标。“以民族地区人民群众为实践主体,以民族地区教育资源和文化背景为实践基础”[13],是实现民族地区教育内生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培育的核心要素。由此,要坚持农民是实现民族地区现代化的主体,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积极性,让他们愿意并坚持参与培育。政府要树立以农民为本与为农民服务的理念,强调“农民自愿”与“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定制实践导向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综合财政倾斜、宣传引导、政策优惠等保障手段更新农民的生产观念,保障自身基本权益。此外,还要营造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的内生发展环境,做到观念上开发、技术上支持、政策上优惠、市场上引导,让农民想发展、愿培育、敢尝试、会创新。
2.培育内容上切实回应民族地区农村农业发展的现实诉求
2018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强调要“切实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14]这需要通过积极引入多方培育主体参与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形成多样化的培育内容与差异化的发展目标,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师资体系。一是要明确培育主体的职能与边界。政府作为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导者,既要把握培育方向,又要强化服务职能,还要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让农民了解市场、适应市场、利用市场实现农业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农业科研机构或农业专家以及地方职业院校等要发挥智力优势,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服务农业农村生产需求,为农民长远发展提供更充足的空间。二是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师资建设,打造教学与实践相统一的教师队伍。2017年《“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中“巩固基础,改善条件,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保障能力”的要求,突出反映了新时期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建设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加强教师保障机制,结合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同一性与特殊性,健全专业教师与兼职教师的准入条件、考核内容与退出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农业院校与师范院校对师资培训的合力推动作用,研究农业、教育、经济等多领域的融合发展理论,用实践不断检验农民培育观念与教育教学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教师队伍。
3.培育目标上明确高位均衡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标准
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地区经济、农业、教育发展,以及国家战略都有深远的意义,而“确保培训质量是关系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能否有效推进的大问题”[15]。这样就需要厘清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差异化的培育需求,以及农民培育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协调的关系。首先,要在高位上制定优质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在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的整体逻辑中,认定标准关乎培育原则、培育内容的落实,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求的重要反映。由于现实条件与培育对象需求的差异性,认定标准也应该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不能认为认定标准就是字面上的统一化,而是要从农民培育与生产活动出发构建具有可论证性、可操作性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其次,要进一步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区域特色。民族地区范围广泛,农业农村条件千差万别,因而各地对培育标准也各有所需。内蒙古、宁夏、青海等农牧业发达的地区需要的是具有牧业经验、养殖技能与豢养知识的新型职业牧民;新疆、西藏等荒原、冻土较多的地区则需要培育具备合理用地知识和技能的新型职业农民;而贵州、云南、广西等山地较多的地区可以结合地形地貌的特点培育农民在果树栽培、病虫防治、立体农业等方面的知识与技术。无论采取何种路径,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都要充分结合地域的特点和优势,走出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意识的特色路径。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特色培育之路不是要拉大区域差距和农民差距,而是要实现新型职业农民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因此,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实现农民增收,要基于区域发展而带动区域发展,通过不同地区、农民间的帮扶与交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建成小康社会。
4.培育制度上构建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的评价机制
在乡村振兴与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需求下,要调动广大新型职业农民扎根农村潜心农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离不开好的机制保障。[16]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注定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构建符合区域实际的培育评价机制有助于形成长效的保障措施,落实政策要求,提高培育质量,达成培育目标。为此,要强化培育评价机制的公正性。公正性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7],加强培育评价机制的公正性就是要注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与资格认定的规范性、公平性、合理性。一方面,要建立培育政策的可行性论证机制,在实证研究中检验政策设计的合理性;健全培育过程资源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教育资源,完善实效评估机制与培育督查机制,通过动态管理的方式长期性、差异性地监测培育的实施效果与资格认定的程序。另一方面,要把外部评价、内部评价与动态评价机制相结合,既要完善培育的外部标准,又要促进培育对象自我评价、主动总结、积极反思,还要在培育中形成过程性的评价,把培育主体、培育内容与培育方式都纳入评价范围,进而打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持续发展、绿色发展的评价保障机制。
注 释:
① 各民族省份中,宁夏、贵州、青海的相关政策主要来自省农业农村厅或自治区农牧厅。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贵州省2018年11月的机构改革中,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主要承接了之前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农委)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