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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

2019-10-12郭丽莉

艺术大观 2019年33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环境法

摘要: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是一种技术规范,却一直发挥着一定法律效力,学界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一直没有统一观点。环境标准的复杂多变性、专业科学性和附属强制性使其和环境法产生本质区别,环境标准的制定机关与规章相似,但内容、结构、体例等都不符合规章的要求,其制定程序也远没有法律规范严格、谨慎,故其属性更适合判断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既能保证具有一定强制性,又不必强行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

关键词:环境标准;法律属性;环境法

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标准没有准确定义,综合而言几乎都认为国家是其制定主体,保护环境为其根本目的,其本质是技术或活动规范。随着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受到广泛关注,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也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环境标准是否属于“法”,其法律属性应如何认定非常值得探究。

一、环境标准概述

(一)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法和环境法

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法和环境法是三个具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对这三个概念的准确辨析可以帮助定位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环境标准是衡量环境质量的准则,我们通常说的环境标准一般指代国家制定发布的关于环境问题的标准文件,这些主要由术语、数字等专业技术内容构成,几乎没有法律规范语言。环境标准法是一种综合性概念,我国没有以环境标准命名的法律,一般指由环境标准、管理环境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环境法的概念比较统一明确,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类,由人大、国务院等国家机构制定关于环境的所有法律法规均属于此列,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二)环境标准的特点

环境标准法律属性的认定之所以引发学界的争议,一定程度上就是源于其特殊性,分析环境标准的特点,并将其与法律规范的特质进行比较,可以辅助认定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

1.专业科学性

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环境标准的专业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内容、方法、主体三个方面。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构成环境污染应如何认定,环境应如何保护都属于专业科学的内容。专业科学的内容需要专业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规划,在科学的实验分析、标准化的专业数据辅助下,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环境特点进行综合性分析,从而制定出各级各类专业科学的环境标准。专业科学的方法必然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从《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12条可以看出对环境标准制定主体的专业性要求,相比之下法律制定虽说也是专业化的,但更加强调逻辑和理性分析,远远无法达到环境标准的专业科学性。

2.复杂多变性

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环境是有明显区别的,并且是动态变化的,从而使得环境标准具有复杂多变性。环境标准严格谨慎,模糊概括的标准会影响规范化实施的效果,然而环境是时刻变化的,环境标准要想适应环境变化就必须也保持动态变化,这种复杂变化性是环境标准的典型特征,而法律的典型特征是稳定、权威,因此复杂多變的环境标准无法满足法律所需的统一性、稳定性。

二、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

通过前文对环境标准的概括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环境标准与传统的法律规范结构不同,也没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因此环境标准并不能归属于环境法,也无法独立成为法律渊源,笔者认为,环境标准的属性更适合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环境标准法律属性的争议

对环境标准法律属性的认定有多种看法,大致可以分为肯定说、分类说、关联说、规章说和否定说,学界对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认定存在巨大争议,这主要是源于新的法律需求派生的新现象与传统的法律理论之间的衔接空白,环境标准部分符合法律规范的条件,又有明显的区别,从而无法将其定位,现阶段,在我国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相关法学理论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对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认定应该依旧遵守传统法学理论,如果认为有所桎梏,更应该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开始调整,而不应该将环境标准强行套入传统理论模式中,为了使其能具有法律效力而强行认定其属于法律规范。

(二)环境标准法律属性的认定

依据我国现在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环境标准不能完全满足法律规范的要求,不能归入法律、法规、规章,也不适合强行将其列在规章之后增加为法律体系中新的一类,笔者认为环境标准适合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大致可以从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内容结构等方面分析。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15条、等法律条文可知,国家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补充制定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因此,从制定机关来看,环境标准排除了是法律、法规的可能性,只可能属于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单单从制定机关无法准确论证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结语

环境标准具有很强的附属性,但其作用却不容小视,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环境问题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分析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可以更好地辅助其准确定位,同时有利于理清环境标准在行政执法、管理监督等公法领域的效力,以及在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等私法领域的作用,使各方在援引、使用时能更加有理有据、清晰准确,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在防治污染、保护生态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灿发.环境法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郭丽莉,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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