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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2019-10-11刘培峰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9年23期
关键词:改革

刘培峰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8-120-02

摘 要 在我国深化经济结构改革与社会高度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人们的生活条件还是经济收入均获得极大的提高。可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出于缓解我国当下严峻的收入分配情况,减少社会阶层之间收入差距的目的,对相关公共政策进行改革迫在眉睫,而与调整社会收入分配情况紧密相连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有关改革受到人们高度关注。文章将会以此为出发点,对其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分配效应的调整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制度 改革 收入分配效应

之所以要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其主要原因为:(1)较大的收入差距会影响国内需求,进而对优化消费与产业结构造成影响;(2)对人力资本的有效积累带去影响,造成企业技术创新失活;(3)会进一步激增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和国家正态的发展方向相違背。

一、简析个人所得税制度

所谓的个税改革,指的就是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适当改革。现阶段我国所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将其归结为分类个税制的一种,也就是说应该对纳税人的各种收入项目进行针对性的分类征税,逐一清缴。该种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1)从客观角度来讲,部分经济收入较高的群体因为收入来源项目多使得纳税变少,相反的低收入人群因为其收入来源项目相对单一而使得纳税增多;(2)这一个人所得税制度未能考虑纳税者实际的家庭经济负担情况和家庭支出与收入状况,对于所有纳税人都一视同仁,施行同一个税收政策。除此之外,因为现下我国未能实现动态化管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始征收点,也未能将个人所得税制度和人们的消费指数、每一城市的实际消费水平等要素相结合,加之人们不断增长的消费水平和日渐拉大的收入差距,使得我国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收入分配效应的有关路径

第一,进一步增强正规教育的投入力度。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 GDP 的4.1%,这一比例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是相对较低的。由此可见,我国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上仍有很大的空间。对此应在财政支出上提高对教育方面的重视程度,需要将教育投入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在当下已有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投入水平,实现教育总投入的持续性增长,积极发展我国正规教育事业,从而达到教育回报率提高的目的;其次,需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入于教育行业,这样一来不能可以调整高收入阶层的经济收入,而且能够增加地区教育经费;除此之外,需要重点帮助贫困地区。现阶段,关于我国低收入群体,其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缺少一定的文化素质,特别是我国的西部贫困地区。因为经济发展受到限制造成许多家庭的贫困,这些群体难以接受正规性教育,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对比,自然不具备较高的市场竞争能力,逐渐成为“新生代”的贫困阶层没有一定的教育投资给下一代,而且还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始终很好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始终较低,进一步加剧阶层收入差距。因此,在教育投入分配方面,政府需要施行针对性政策,将支持重点放在贫困地区,争取创造更为公正平等的教育机会,给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打下一定的基础。

与此同时,还应该提升我国的职业教育水平。教育中的一部分包含着职业教育,与正规教育相比其更靠近增加所得收入的能力,基于此职业教育应提高其职业性,需与企业岗位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开展相应的教育;职业教育应提高实训程度,使得学生可以在高度还原或是真正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学习,主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因此,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有助于增强居民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是职业教育在我国,因为曾受到国家的忽视、人们的偏见使其发展速度尤为缓慢。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教育经费极其有限;(2)缺少雄厚的师资力量;(3)不能公平分配职业教育机构地区。基于该种情况本文的相关建议如下:

首先,政府应提高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而且要鼓励社会自主成立或投资与地区经济发展需求相符合的教育机构;其次,应积极实现学术型老师联合专业型老师的教学机制,除此之外还需要改革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形式,特别是针对我国的师范院校,应培养一批不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而且也具有一定教学实践经验的教师;最后,优化职业教育机构,施行“淘汰制”,从而达到节省国家教育成本的目的,而且应以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建立一批全新的职业教育机构,让职业教育可以平衡发展,从而充分发挥教育机构所具备的教育与经济功能,有助于各地收入水平的提高。

采取综合征收结合分类征收的新模式。现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的主要形式分为是分类、综合以及混合所得税制。而我国所采取的是分类征收所得税模式。这是因为分类征收的相关程序与手续比较简便,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可放置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居民收入逐渐呈现多元复杂的特点,使得分类征收自身的局限性愈加明显。单一注重纳税人收入,这只能使得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增大,也难以体现税收的公正原则。而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则是综合所得税制,其也是世界发达国家所使用的主要的征收形式,其中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美国。这种征收模式可以公平对待所有收入所得,让纳税人难以通过转移收入所得而逃税。可是这种税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要想切实有效的运行这一模式需要公民具有高度自觉的纳税意识,而且征税机关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征税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该种征管形式也会阻碍效率的提高。因此,综合征收也不适宜我国的现实情况。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最为合适的模式应是将分类与综合二者结合,并且这一形式也已普遍使用于全球,比如荷兰。针对我国来讲,将以往的分类税制转变为分类和综合的混合税制,一方面能够显著提高税收收入中直接税占比,另一方面还可以体现公平原则,从而将税收收入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

在此基础上,还应该进一步适当下调个税税率。现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税率还是相对较高的,造成税率下调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因为处在相对较高的纳税层次,只有绝少部分的工薪阶层其月收入能够达到此层级,这样就无法体现高稅率的实效性;(2)因为税率较高,一小部分高收人群会通过各种渠道去避税或是逃税;(3)税率层级相对较高,求会限制高收入群体特别是一些高层级的工作人们对其潜能的开发,对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与消费需造成影响,不助于提升经济效率。基于此,应进一步地适当降低税率,特别是针对最高税率,这有助于激发人们生产与生活的积极性,从而拉动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运行。

第三,将家庭作为征收单位。对于我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征收单位是以个人,该项制度十分简便、方便计算,当个人的应税收入高于起征点时,个人就需要缴纳对应数额的个人所得税。可是这一制度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其最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清楚反映出纳税者赡养人口的数目和家庭的实际状况。社会中相对基本的一个单位就是家庭,关于负税能力放映情况,个人份收入情况与家庭总体收入相比过于片面。而且我国正面对着人口结构老龄化的问题,随着老年人的比重渐渐升高,对于一个家庭而言,一个人普遍要承担多个老人的赡养责任。加之“二孩”政策,要是个人所得税可以把征收单由个人调整为个人,这样可以确保在平衡家庭实际收入和负担情况同时,更可以体现税收公正的重要原则,与此同时也能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关于美国,其就是将家庭作为征收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这也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主要的税收申报方式一共有四种,并且每一种方式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各有不同。这四种申报方式分别是:家庭户主、已婚人士合并与分开以及未婚人士申报;而其中最为常见一种申报就是已婚人士合并申报。针对经济负担相对较重或是单亲家庭在对纳税进行申报时,其优惠待遇也很大。除此之外,出于照顾低收入家庭的考虑,也在免税额方面予以一定的优惠待遇。依据美国2019相关调查表示,每一家庭都能够享有夫妻合报24400美元的免税额度[4]。而且低收入家庭还部分获得相应的补助,这笔补助金有可能高于其所要缴纳的税款。因为退税机制的存在,美国一些家庭也不必缴纳税款,这一点也较好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所具备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所以,实现将家庭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将会更好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也可以更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的改变。

第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当今发达国家平衡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我国要想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的收入分配效益,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1)应确保社会保证体系能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仅要考虑到经济发展,还要注意到政企与居民各自的承受力,保证社会保障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平衡;(2)应有效协调不同的保障对象,不仅要避免一些离退休人员其待遇水平较高的问题,而且也需要尽可能达到低收入群体的相应的基础保障需要;(3)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完善,特别是针对失业保险、低收入居民的生产生活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激发其劳动主动性,这样才可以有效改善居民的收入差距。

三、结语

总的来讲,对于其即期效应而言,当城镇居民不断提高其经济收入时,相应的收入差距也会进一步扩大,改革之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即使无法完全消除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且也会拉低政府税收收入,可却能够基本体现税负公平这一原则;对于短期收入分配效应而言,随着高收入群体所获收益逐渐加大,中低收入群体却没有在税制改革中获得利益或获得很少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因此,采用相应的措施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收入分配效应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周心怡,龚锋.开放视角下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J].亚太经济,2018(02):114-123+152.

[2]何立新,袁从帅,王姜林,许银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3(12):21-24.

[3]李勇辉,龙小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对我国收入再分配影响效果评估[J].税务与经济,2014(06):89-96.

[4]李士梅,李安.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效应分析[J].税务与经济,2017(05):92-99.

[5]刘志慧.浅析基于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J].才智,2019(03):221.

[6]马彩霞.探讨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我国税收制度建设的影响[J].纳税,2019,13(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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