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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首单否决怎么看?

2019-10-08泰奇

董事会 2019年9期
关键词:环宇裁量权发行人

泰奇

9月5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第21次审议会议,对北京国科环宇的发行上市申请进行审议,经过合议形成了不同意国科环宇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上交所结合上市委的审议意见,作出了终止对国科环宇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这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以来上市委员会首次行使否决权,笔者认为,注册制应充分发挥交易所的审核把关作用。

上交所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国科环宇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进行了三轮审核问询。科创板上市委审议认为:发行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不够,发行人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且无法说明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尤其2019年3月在北交所挂牌与本次申报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短时间内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调整,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存在995.91万元的差异,反映发行人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情形。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发行条件,包括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等。两相对照,上交所经过审慎判断后形成终止审核决定。

此前上交所没有出现一例终止审核案例,在证监会依法对恒安嘉新IPO注册申请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之后,有观点认为,在目前科创板注册制体系下,证监会为上交所“兜底”,出现问题上交所不需受到惩罚,这将导致上交所出现惰性行为预期,不利于注册制审核的运行,因此应增加对上交所惩罚成本。

我们不妨再仔细审视科创板注册制,其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在上交所层面,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由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在证监会层面,则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交易所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实践中,证监会注册审核时间较短,有时只需两天。

科创板注册制,显然不同于美国的注册制度。美国证监会(SEC)集发行审核权与注册权于一身,对申请材料出具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往往需要经过多轮反馈和答复,注册申请过程一般要10周左右,SEC等于一肩双挑、大权独揽。科创板的注册制更接近于香港注册制,联交所实质审核上市文件,香港证监会作原则性的形式审核,若批准发行上市申请则出具无异议函;香港证监会是发行审核监管权力的源头,双方签署《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联交所的权力来自香港证监会的转授,不过香港证监会仍保留否决权。

那上交所发行审核权利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笔者认为应该不属于行政许可权力,《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并非行政机关,没有行政许可权力。上交所发行审核权利,应该来自于证监会的转授或让渡,或可归为一些学者所称“受监管的自律管理”,甚至可视为委托执法?

由于交易所发行审核以及对上市证券的选择并非纯粹的商业行为,而涉及公共利益,且甚至可以看作是证监会的权力让渡,那么证监会对交易所的履职情况就应该高度重视、确保交易所审核权在正确的轨道运行,引导交易所真正发挥应有的审核把关作用。

首先,要适当减少交易所自由裁量权。出台相应规则文件,对科创板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让科创板上市门槛更为量化,上交所审核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自然大幅减少。不过,无论如何细化,其中总会存在一些自由裁量权,这方面主要是量化一些能够量化的、比如财务等方面指标,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要注意发挥交易所审核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其次,要建立利益防火墙。交易所要将发行上市审核部门与其他部门隔离运行,防范利益冲突。证监会要督促交易所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对股票发审实行履职回避制度。

其三,要强化监督检查。证监会按照规定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进行年度例行检查,对发行上市监管全流程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对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其四,要强化奖惩。对交易所人员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当然,对于主动履责担当的交易所审核人员,也要予以相当力度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因为如何把握审核力度、真正履职尽责,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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