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减免政策,哪些清理哪些留?
2019-09-26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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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25个省份存在200多项地方性减免政策,其中很多都不能满足取消省界收费站后全网一体化运营服务的要求。
近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哪些车可以减免通行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六类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
·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
·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重大节假日期间行驶收费公路的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除此之外,其他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都应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为什么要进行清理和规范?
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费范围之外,目前部分省份出台了一些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归纳起来,这些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影响跨省车辆正常交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对这些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特别说明:
车辆通行费月票、年票制,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代通行车辆交纳全部或部分车辆通行费,不属于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范围,但继续实施的方式需适应撤站总体技术方案。
谁来清理和规范,计划何时完成?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各地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今后能否出台地方性减免政策?
为维护全国统一规范的公路收费秩序,确保车辆不停车快捷通行,除落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外,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其他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明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类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均依托ETC系统实现。图为工作人员正在安装ETC车载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