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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分析

2019-09-25邱静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行政法个人信息信息安全

摘 要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针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至关重要,但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个人信息没有做出具体概念界定,导致个人信息行政法的保护力度不足。基于此,本文以个人信息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重要性,结合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分别从个人信息行政法规与保护制度角度出发,强化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行政法 信息保护 信息安全

作者简介:邱静,云南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23

目前个人信息行政法只在个别行政法与宪法中出现过,或者是地方性法规条文中对个人信息有着内容上的界定,但这些法律内容只是对个人信息主体进行了特定情况下的规定。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个人信息行政法构建中会受到公共部门的不重视,结合信息时代的发展与变化,个人信息行政法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而不断完善。

一、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对于个人信息行政法的保护,其重要性如下:

(一)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能够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保证信息安全

从我国人口数量角度来看,我国各地区人口众多,对应的个人信息数量和规模也十分庞大,这也说明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难度比较大。信息技术发展前提下,网络平台中经常出现因个人信息被盗取贩卖而损失钱财的案例,这种情况不仅给人们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引发了心理上的烦恼,甚至为未来的正常生活埋下隐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来强化保护力度,解决上述文中提到的信息盗取贩卖问题,避免个人信息泄漏概率。

(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能够增强信息管理机构的责任感,强化信息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以往信息管理机构面临着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工作人员缺乏信息保护意识,对信息的管理与监督不到位,这给不法分子营造了盗取信息的空间。通过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能够对信息管理机构展开监督与管理,引导工作人员提升自我素养,强化责任意识,做好个人信息的把關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信息贩卖犯罪率

非法分子将公民的个人信息盗取并贩卖,这与相关机构的重视度不足有关,信息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职能机构没有对非法分子予以严惩,导致其逍遥法外。近年来,国家通过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和法律法规的结合,对这些非法分子进行刑事处罚,有效降低了信息贩卖的犯罪率,间接的保障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当前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发展进度较为缓慢,导致公民无法享有明确的个人信息权,这也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起步较晚,且法律内容和制度方面有着一定的问题。面对这一情况,要求有关部门提高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重视,合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问题背后的原因,为接下来的解决措施奠定基础。

(一)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重视

无论是行政机构,还是信息管理机构,甚至是公民个人,各方对个人信息保护缺乏重视态度,特别是行政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基本忽略。部分省市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地方性法律条例,但这些条例的发行远远不足以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甚至法律条例中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概念界定与范围划分。此外,部分法律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内的个人信息例外情况予以忽视。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宪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阐述,比如《宪法》中提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 尊严不受侵犯”的内容,该规定就是将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阐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详细作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我国文化背景与历史因素带来的影响,现阶段的法律条文无法对个人信息展开全方位、细致化的保护。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个人信息在收集、整理与分析时越来越容易,且个人信息被盗取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金融行业炒股人士经常接到各类骚扰电话,就连手机短信也不放过,对方向自己推荐各类炒股软件,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苦恼与负担,甚至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再比如,企业人事部门将求职者个人简历不小心泄漏,不法分子根据简历中的个人信息来诈骗求职者。由此可见,只依赖法律条例去保护个人信息是远远不够的。

(二)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不够规范

目前个人信息行政法中公共部门十分重要。由于公共部门自身性质特殊,在收集个人信息或使用个人信息时需要作出特别规定。与非公共部门相比,公共部门行政与立法权力较大,它可以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收集个人信息。行政部门在采集个人信息的时候可以通过自身行政行为达到目的,虽然公共部门内部制度日渐完善,个人信息得到了良好的保护,但个人信息在收集和处理时依然存在泄漏的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部门会定期对个人信息加以采集和整理,但由于缺乏科学完善的信息收集制度与行为准则,部门选择使用最便捷的信息收集方式,且信息收集后没有被妥善保管,最终个人信息被泄漏。

(三)大数据时代给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带来阻碍

网络环境的固有属性使个人信息面临安全危机。个人信息中包含了财产权、个人行为自由以及独立精神等权利,这就解释了个人信息需要得到保护的原因。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变成了电子数据,数据被网络空间存储,这样的收集与处理方式更加快速且方便利用,从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个人信息也会被恶意篡取。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越来越透明。

丰富的网络内容使个人信息容易受到非法侵害。现如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方式,笔记本与智能手机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也让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但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人与人需要依靠标志性信息来识别对方,例如微信昵称或图片等,但网络社交账号会与个人真实信息、银行卡等內容关联,不法分子会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窃取他人信息。例如人们扫描二维码获赠礼品的同时,银行卡密码被窃取;网上订购火车票时个人信息被泄漏而遇到电话诈骗与广告推销等。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策略

(一)明确宪法基础,完善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行政法规

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先进的设备与计算机技术被应用在政府机关日常工作中,这些高科技产品的使用也会威胁到个人信息的安全。西方国家对于该问题提出了宪法基础。比如美国将人的隐私权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延伸,通过加强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进而突出社会法律制度的日渐完善。与西方国家相对应的,我国现行宪法对个人信息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文与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的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只在地方性或分散性法律文献中存在,片面的立法无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对此,建议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到宪法层面,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策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优化对方的做法。在改进宪法时不应频繁修改宪法,而是以宪法为基础来完善行政法,通过行政法来推动宪法的稳定实施,进而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想要对个人信息予以适当的行政法保护,就要保证行政法规拥有正当的程序和规则。对此,以下建议可供参考:(1)完善行政法规。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以往的法律中自然正义原则只在法院审判时存在,随着社会的进步,该原则逐渐演变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自然正义原则包含两方面核心思想,一方面为公民公平听证,另一方面为避免偏私。(2)规范行政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使用行为。这些行为关系到行政效果,更影响到行政服务结果。

(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建议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相结合。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信息公开对提升公众信任度来说十分重要,信息资源的公开可以让政府部门的公权力得到监督,公民获得知情权与参与权,进而提升行政部门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公共作用。公民对公共管理机构和政府行政机构应拥有信息知情权,通过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可以实现这一点。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考虑个人信息具有的特殊性质,将为政府所掌握而信息主体不自知的个人信息向信息主体公开,实现对信息自决权的根本保护。

2018年9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发布,69件法律草案列入第一类项目,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第61个项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广,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日益严重,《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中显示,公民遇到过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的人数占比为85.2%,没有遇到过的仅占14.8%。研究人员支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要对现有的法律规范加以整合和补充,使各方矛盾消除,从而建立规范化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明确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行为规范,确保该法律可以与其他法律协同,使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具有稳定性和开放性。

(三)建立全网联通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引导行业建立自我规制机制

建议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结合政府内部与行业资源,为公民建议统一化联网信息数据库,将公民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信息集中采集,并不断细化其中内容,比如新生儿的指纹收集与公民DNA数据库建立。统一化数据库能够让个人信息得到规范利用,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打击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对于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要求对信息数据库予以分级使用制度,使用技术性方式明确各主体对数据库的访问权限。政府与被授予使用数据库的机关单位按照各自的权限来获取信息。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且公民普遍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民间管理体制较为落后,行业自律能力差。因此,政府应引导行业建设自我规制,引导行业进行自我管理和监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节约行政职员,实现个人信息现代化管理制度的有效革新。

《信息安全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草案)》中提到了关于APP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要求运营者必须通过一系列安全措施,保护公民信息安全。此外,APP不能收集与服务无关的内容,在对外共享信息之前,软件需要征求用户同意。当数据产业和个人信息保护发生冲突,人们需要找到有效的协调方式,从技术角度解决匿名化问题,多方参与社会共治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价机制引导互联网产业合理应用个人数据,实现个人信息和数据获取需求之间的平衡。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内容的丰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明确了信息保护的目的,也对个人信息内容作出详细界定,并为各机构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行为模式。收集个人信息需要征求当事人同意,并告知对方信息的用途,以此获得当事人信任。在未来,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应作出进一步限制,建立信息数据库,通过分级访问权限的设置提升信息使用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学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分析:内涵、困境与路径选择[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6):23-31.

[2]魏园园.从行政法角度分析个人信息保护[J].现代农业研究,2018(9):129-130.

[3]李秉寅.探讨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19):241-242.

[4]边缘.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8(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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