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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2019-09-25姚起荣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行政法反思重构

摘 要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依据行政法发挥巨大作用,对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进行权衡,能够维护法律秩序,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行政权力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更需要秉承信赖保护原则,把握行政法中的保护原则,确保适用范围不会太窄,立法部门在反思的过程中更是需要加强重构。

关键词 行政法 信赖保护原则 反思 重构

作者简介:姚起荣,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76

国家将立法实施后需要将信赖保护原则做到位,将这种法治落实到位,让我国的政法领域能够拥有这项立法,正确处理公共和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彰显出政府的诚信和责任。

一、行政法上依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和理论依据

(一)行政法上依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行政法中依赖保护原则主要代表行政在落实过程中社会人员对其中一些不变性的因素产生依赖。对这种信赖进行保护时,行政主体会发生变化,有时还会在这些因素变化后对社会成员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目前国家对公民进行控制阶段中需要重视社会控制。个人对行政更是产生较大的依赖,信赖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纠正违法行为将会是重中之中。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更是对行政机关比较依赖,以行政机关的决定来安排自己的生活,这样才得以获取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得社会生活免遭可预测性的破坏。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行为比较依赖并认为值得保护时,为了保护行政人员的利益,从而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永续保护,不能随意废除。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废除行政行为的保护,需要适当给予人员相应的补偿,这就是行政保护法依赖保护原则的含义。

(二)行政法上依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

行政法上依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对该原则合理的解释,对执行信赖保护给出一定的回答,依据社会法律价值展开寻找,从不同的原则中展开演绎,然后在另外一个原则中附会。因此,在不同理论依据中更需要进行合理的解释,使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确保法律的安定性,发挥出行政法律最大的效果,确保行政法律更加合理,给行政行为赋予自身独有的特性。对行政行为合理进行判断,秉承依法行政原则,深入考虑依赖保护原则。这种法律的安定性,就是根据具体法律规范让社会能够达到安定状态。将信赖保护原则设置在行政法上,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对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人民权益进行保护期间,要确保法律秩序的安定。行政在执行环节中,存在的不安定因素比较多,要想拥有规范的行政法,就需要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对行政法进行修正。因为行政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前提条件下需要进行撤销。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是第一大要义,行政主体在落实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行政在开展的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更是需要设立特定的条件,划分具体的范围和方法。

(一)适用条件

确立行政法后主要的保护原则就是对法律秩序进行维护,确保其相应的安定性,对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依法行政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之间具有较深的关联。为了协调这种冲突,维持良好的法律秩序,确保依赖保护原则更加适用。第一,以信赖为基础,进行信赖保护的主要前提就是民众的信赖,掌握具体的信赖客体,表达出国家的法制外貌。行政行为生效之后,会对相对人进行约束,相对人也会对内容更加的信赖。行政行为在产生效果后相对人员在了解到实际真相后信赖保护原则会更加有效,从行为上来说会更加合法。第二,能够体现出信赖表现。信赖表现就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比较依赖从而产生的一种处分行为,也就是人员信赖基础不够稳定的前提条件下需要对自己的生活进行规划,并对财产进行处分,将作为和不作为发挥到极致。挖掘清除信赖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因为没有信赖基础,根本不会有信赖表现。第三,信赖需要全面保护,进行保护的前提就是需要依据正当信赖,也就是让人民群众对国家制定的法律能够深信不疑,在信赖法律的基础上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是否选择对信赖进行保护需要对行政人员的法律状态加以改变,确保不会存在过错。当相对人存在恶意欺诈或者是胁迫情况时不能使用依赖保护原则;一些重要问题不够完整引发的行政行为更不能使用依赖保护原則;存在重大过失仍然违反行政行为的情节不能落实信赖保护原则。

(二)适用范围

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需要贯穿到位,在实践的过程中会对社会人员的利益造成损害,完成行政行为的变动。行政行为在变动的过程中更是需要将依赖保护原则落实到位。第一,适合在行政行为变动中运用,主要表现在行政主体上,将抽象行政行为落实到位。将法制原则作为主体,法律规范和人民日常行为具有一定关联,不会约束过去的行为,整个内容相对来说会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和稳定性。虽然社会在变迁的过程中需要依据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是不具备连续性,经常朝令夕改,社会生活就会不够稳定,人民对政府部门的信赖将会无从谈起。行政主体在行使一些抽象行为时,需要禁止溯及既往。即使在特定情况下,也不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第二,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变动。虽然对行政行为在变动的过程中行政行为会产生无效甚至会出现撤销。但是,对国家政法方面设置的制度来看,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对行政行为的撤销比较适用。只有行政行为出现违法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相应的职权将程序撤销。对保护原则依赖的过程中,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衡量,在确保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上使得行政相对人能够对行政行为信任并依赖。针对出现的违法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销行政机关,让相对人员赢取更大的利益。在依赖保护的前提条件下,不能任意撤销行政行为,对人们的利益进行信赖和维护。将行政行为撤销后对人们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针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有关机关有必要将其撤销,对相对人依赖方面的利益全面撤销,并对人员进行保护。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一些行政单位撤销掉违法行政行为后,会让另外一方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使得相对人员的境地更加不利。第三,将行政行为废止,并实施信赖保护,废止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合法的行政而言。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从原则来讲不能废止。

三、我国行政法上依赖保护原则的立法完善

行政法衍生而出的依赖保护原则让行政法制发生质的变化,在行政的全部过程贯穿。在这种保护原则的依赖下,可以将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的更好。我国更是要重视行政法的落实,扩大行政法适用范围,对配套制度进行完善。

(一)建立行政程序法,落实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的一项基本步骤和程序,让行政法更加规范。将行政程序法落实到位,能够使得行政权安全行使,给安全轨道上一层保障,将法制行政落实到位。认识到行政程序法的重要作用,部分学者提出对于行政程序法补救法,完全没有提出实体法。行政法核心要点是行政程序法,在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的标准下将发挥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行使权利和义务,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利,可以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衡量和预测,将信赖保护原则落实到位。

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在行政程序中将信赖保护原则落实到位,如:韩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也是提出一些行政方面的信赖原则,明确规定对行政行为需要多加信赖。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出示行政程序法,这不得不说是一大损失。因此,我国需要在短时间之内制定并发行行政程序法,利用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法进行发扬,对行政程序法明确展开设计,遵循行政程序法中的原则,对行政单位中存在的制度进行细化,打造一个更加科学的运行体系,将信赖保护原则落实到位。

(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行政程序法

1.行政行为撤销制度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将行政行为撤销,让其不会受到限制,将这种原则落实到位。对行政行为有效进行完善。落实依赖保护原则时,需要对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全面进行完善,提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遵循具体的法律程序,避免撤销。对于出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更不能随意撤销,防止将行政行为撤销后引发的不利社会影响。对这种行政行为赋予一定的权益能够对公共权益进行维护。如果行政行为合法,废止更是需要深思熟虑,对法律法规合理进行修改,避免预测的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存在更是容易对公共利益严重影响。废止具体的行政行为,避免人为受到损害,给行政机关一定的补偿。

2.公共利益界定

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永续保护公众利益,并对财产合理展开保护。但是,不管什么是公共利益,或者立法没有明确保障,理论界更是对这种事情说法不一。这让法律的使用存在很大的困难,让行政主体也滥用职权。从理论依据来说,界定公共利益,涉及更多人的利益,主体上更是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公共利益主要是依据公众的力量产生的,从内容上来讲具有的公共性更强。所谓的公共利益就是实现大部分人的利益,从性质上分析具备的公益性也十分强。从立法意义上讲,完全可以依据大量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范畴进行确定。

3.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和信赖保护原则具有较深关联,是重要的保障措施。目前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能够对行政进行补偿,很多原则和实践更是很难操作。当行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需要进行补偿,对补偿方式和补偿措施明文规定,将信赖保护原则贯彻到位,将法制行政推行到位,从不同方面对行政制度进行补偿,并对这种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具体行政补偿的标准。一般来说主要是依赖利益能够获取期待利益,从而对人员损害的利益进行补偿,将行政人员损失的利益展开补偿,将两者人员都纳入补偿的具体范围,限制目前的经济发展。我国在落实行政补偿时,需要把握好利益下限和上限,将直接损失作为具体目标,适当对人员利益的损失进行考虑。通过具体的实践操作对实际情况进行裁量,进一步对行政补偿程序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更是需要对相对人员的依赖利益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申请协商之后再进行调节,最后再进行裁决。将行政程序落實到位后再进行具体的解决和补偿,再经过司法审查对救济途径展开审查,然后由行政人员实施行政诉讼,利用司法审查对行政进行补偿。

四、结语

行政行为一般能够对人的行为进行确定和约束,行政法在提出之后,法律要求对行政法加强信赖。避免社会成员因为不信任和依赖行政法受到损害。法律更是需要对人们认为的信赖产生的利益展开保护,对行政主体产生的撤废行为进行禁止。意识到错误在纠正的前提下也需要合理展开限制,让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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