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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2019-09-25王军太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廉政教育审判权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时期的司法改革作出重要战略部署,强调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牢牢牵住“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牛鼻子。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应积极推进以司法责任制改革委中心的主体工作,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审判权 廉政教育 责任倒查

作者简介:王军太,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司法人员的操守和如何司法、执法方面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60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时期的司法改革作出重要战略部署,强调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了发展理念上的突破,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符合时代发展的大潮流。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牢牢牵住“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牛鼻子。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先行者和主力军,应积极推进以司法责任制改革委中心的主体工作,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院公信力建设的现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反应到司法领域,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迅速提升,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令人惊喜的进步;另一方面利益多元化带来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频频出现的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经媒体放大曝光之后,更是严重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和司法系统的信任,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来自人民群众内心的信任和信赖,是司法机关力量之源。目前,我国审判人员素质、审判权运行机制、法院公开机制方面存在问题,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一) 审判人员个体素质层次不齐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法官作为裁判者对案件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必须严格奉行法官中立原则。实践中有关法官个人的失误、错误很容易上升为对整个法官群体甚至是司法系统的质疑,客观上放大普通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当前,我国法官群体整体素质层次不齐,基层法官和中西部法官素质偏低。法官人数总量不少,但真正符合法官职业要求、能够独立承办案件、适应终身追责制要求的法官仍然不多。受历史因素的制约,现阶段四十岁到五十岁的中坚力量法官绝大部分来自于部队的转业军官,他们未曾接受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仅凭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来处理案件,存在法官素质和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相差不大的现象。随着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日益增加,法官的知识结构、经验积累、工作方法难以适应现实的快速发展。甚至一些法官在核心业务涉及的法律适用及裁判文书撰写上也未能展现令人信服的能力。以上种种法官素质现状都不可避免的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 审判权运行过程弊端丛生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是多年来法院去行政化改革的核心问题,更是十八大、十九大之后司法改革的重头戏。从外部因素来讲,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财政,地方保护主义肆意横行,一段时间以来行政权力深度介入法院审判活动,导致裁判责任不清、效率不高,乱象丛生。从内与因素来讲,法院内部的权利配置影响审判权的独立性,审判委员会和院长、庭长的职能划分和权限配置存在不合理,和实际情况脱节的问题。内外两方面共同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

同时法院的审判活动缺乏终局性。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对再审、发回重审的次数、时间缺乏明确刚性规定。诉讼实践中,一件案件反复再审、多次发回重审、历时多年“悬而不决”的情况并不罕见,直接导致诉讼成本直线上升,很多普通百姓无力承担。无休止的争讼不仅使当事人权益难以确定、社会秩序难以维系,而且会使人们失去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

(三)法院公开渠道单一有限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适时有效的拓展公开表达的渠道是法院公信力的重要手段。现有的公开渠道单一有限,不能满足人民对司法公开、公正的需求。在实践中,一方面,法官裁判形成的过程公开不充分。严格贯彻审判公开原则,裁判者应将在庭审和庭审后的裁判中,对以此为依据形成的自己的正确看法,主要包括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向当事人公开,使双方当事人了解并认同法官的正確见解。这既是法官说服自身的必经程序,也是说服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普通群众的过程。其次,司法公开载体较单一。法院公开对外发布消息的渠道,主要集中于法制类专业媒体,各类大众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受利益的驱使,往往正面报道很少,但负面报道却层出不求,而人民群众生活法律专业素养有限,接触法制专业媒体的机会寥寥无几,使得法院对外宣传表达的话语权极度缺乏。

二、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1.培养专业素质

法官是法律的忠实实践者,其职责就是最大限度的正确运用法律、定分止争。因此,拥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是成为法官的基础。只有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才有可能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结果才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同时,法律总是与实际生活相联系,决定了法律具有与时俱进的特性。这就要求法官养成随时学习、终身学习的好习惯。法官工作也并非简单的罗列法条,更重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工作,甄别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有自己的诉求和依据,要求法官必须及时找到关键点,在这一过程中迅速、果决的判断力必不可少。为了提高法官的上述能力,我们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加强法律理论学习。通过选派法官到上下级法院、友好同级法院、法律专业院校、相关业务部门和先进地区进行各种专业培训,邀请知名专家、聘请客座教授和诚邀上级法院经验丰富法官进行授课,以此提高法官专业理论功底和业务素质能力。通过定期开展法院内部业务知识竞赛、专业考试、专题研讨会等活动,敦促法官学习业务,努力提高专业实践能力。

二是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内容重要,形式同样重要。法官首先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思想,裁判文书从形式上体现法律的正当性、合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要做到:首先,统一法律文书的形式。法院内部可以出台统一的模板形式,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减少不必要的错误。其次,加强学习。将互联网技术和法律文书的制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时俱进,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安装法律文书纠错软件,将人工审核和软件找错结合起来。最后,明确责任,定期检查。明确承办法官为法律文书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领导负监督审核责任,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和事实检查制度,提高法律文书监督检查的实效性。

2.加强廉政教育

法官保持清正廉洁不仅是法官职业特点决定的,更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义。审判活动的实质就是法官代表国家调整法律关系,惩处非法犯罪的活动。裁判长避嫌自廉,才有资格去审判他人。为此,法官要做到:

一是加强教育学习。法院要高度重视法官的廉政教育学习,不断增强法官的廉洁自律意识。通过定期组织廉政集中学习和考试,巩固法官对党章、党内法规、相关廉政法律的理解,以“以考促学”的方式保证将学习落实到实处。每月举办查摆问题的廉政讨论会,红红脸、出出汗,真刀真枪的找问题、析原因、出对策。

二是强化内外监督。建立完善法官自查自纠机制,建立个人廉政档案,详细建立廉政事项,将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法官内部诚信档案、考核升迁紧密结合;提升人大、纪委监察委的外部监督效力,充分调动新闻媒体、社会大众的投诉举报机制,重视反馈机制的实效性,增设打分功能、留言板块、电话回访,创新考核评价机制。

(二)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

一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选任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担任员额制法官,将案件集中在他们手中,让他们多办案、办好案、出精品。明确员额制法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机制,考核和监督双管齐下,一方面要高要求在时限内结案,另一方面,办案的质量经得起推敲琢磨,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法官,及时调整岗位,让有能力者担当重任。重视新鲜血液的培养和输入,使整个系统保持活力、向上的状态。

二是明晰审判权责。通过研究制订审判职权配置方案,让主审法官拥有高度完整、独立的审判职权审判,审判合一。

(三) 完善法院公开机制

1.完善审判公开

一是审判过程公开。这就要求将个案的程序性事项依法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开,以便当事人及时掌握案件审理执行情况,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猜疑。

二是审判结果公开。审判结果公开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裁判文书公开,其次是指裁判理由公开,要求是对案件进行裁决时释法析理要充分,且要回应双方当事人陈述的观点和理由,以增强裁判文書的说服力。

2.加强审务公开

如果说审判公开是内部制约因素,审务公开外部制约因素。只有做到内外共进,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规则的公开势在必行。司法规则包括司法工作要求流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高中级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意见或会议纪要等。为便于当事人知晓法院工作流程及其相应要求,应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等形式,公开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便公众知晓最新的司法走向。

参考文献:

[1]王立民.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J].探索与争鸣,2013, 1(7):49-52.

[2]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法院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4(12):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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