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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城市女性晚婚现象的多维度探究
——基于贝克尔《家庭论》

2019-09-25李梦鹤沈茂英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晚婚婚育生育

李梦鹤,沈茂英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成都 610072)

一、研究背景

上个世纪70年代起,我国逐步开始严格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并辅以“晚、稀、少”的倡导。1980年,《婚姻法》将法定结婚年龄从“男性20周岁,女性18周岁”调整为“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并规定女性晚婚的年龄为23周岁及以上,晚育年龄为24周岁及以上,晚婚晚育的夫妻可享受一定的假期和津贴。在计划生育、提高婚龄、鼓励晚婚的三重政策作用下,早婚和非婚生子的情况大大减少,人口出生率也从1988年的2. 593降低至2000年的1. 497,并在此后的十余年中一直稳定在1. 5-1. 6的水平。但随着世代更迭与时代发展,这一政策的弊端逐渐显露: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重,独生子女一代的赡养压力增大,社会养老金吃紧;大批劳动者因年纪增大而退出劳动力市场,而新生劳动力的数量不足以填补空缺,进而将对经济与社会的正常发展产生影响。为解决这些因老人过多,新人过少而出现的问题,我国的生育政策于2013年由“全面一孩”变为“单独二孩”,但由于收效不大而在2016年继续调整为“全面二孩”。而《中国生育报告2019》却指出,“我国“全面二孩”政策的效果不及预期,生育堆积效应业已消退。”

面对这种“生育谜团”,人们逐渐意识到曾经用来辅助控制人口数量的“晚婚”政策如今可能成了鼓励生育的阻碍。2006年《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收录了“剩女”“剩斗士”等风靡一时的网络用语,该词意指在城市中的大龄未婚女性。这一群体大多表现出受教育程度高、工资收入稳定、社会地位较高等共同特点。以“剩女”为关键词在CNKI知网搜索发现,相关文章数量从2009年开始增加,2012年达到88篇的巅峰并在随后的五年中一直保持40-60篇/年的水平,表明该现象受到持续关注。2006-2016年全国婚育情况表明,这十年来,全国女性的初婚年龄从23. 6岁提升到26. 3岁,平均提升0. 27岁/年;城市女性的初婚年龄从24. 6岁提升到26. 9岁,平均提升0. 23岁/年[1]。由此可见,我国女性晚婚现象的持续时间长、影响大,且经广泛讨论和相关政策调整后未出现减缓迹象。

一些声音认为,我国应当将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下调至18岁以提升生育水平。但以世界视野来看,欧美地区的婚育观念较为开放,法律与社会舆论对婚育的捆绑关系压力不大,因此女性在生育后四五年内才结婚的情况较为普遍,婚姻年龄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同属儒家文化圈的中、日、韩三国却在低出生率较严重的情况下出现了女性晚婚问题。日本两性法定结婚年龄均为18岁,2014年女性的初婚年龄达30. 6岁;韩国的成年年龄为19周岁,法定结婚年龄为18周岁,19周岁以上者可自由结婚,不满年龄者则需监护人同意,2014年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达31岁。[2]两国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均早于中国,但如图1所示,其生育水平自2000年起均低于中国。可见,较低的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挽回生育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影响女性生育的另有原因。

图1 1960—2016年美、中、日、韩出生水平资料来源:世界银行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在城市化日益加深的今天,越来越多农村女性的生活方式与思想观念向城市女性靠拢。因此,城市女性作为这一时期女性群体中视野更为开放的代表,其婚育行为和倾向能较强地代表未来女性对婚育的态度。

人类的婚姻制度诞生于蒙昧社会的中后期,并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部分之一,在千百年中随生产力的变化而不断变革演进。这种杂糅了个人情感与社会因素的制度往往被认为是社会学的研究范畴,与主流的经济学领域交集较少。加利·斯坦利·贝克尔则创新性地将经济学的思维模式与方法引入社会学领域的家庭问题。《家庭论》中提到的“婚姻市场”“婚姻/孩子的成本—收益”“家庭分工”等理论,为研究婚育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晚婚现象的负面影响维度

在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下,血缘是差序格局社会中的第一等关系。孩子的性别、次序、数量成了评价女性地位与价值最重要的标准之一。为了在众多关系复杂的孩子中,合理安排财产与权力的分配,人们用生母的婚姻情况作为标准,于是女性婚姻是否“名正言顺”、女性是否有生育能力便显得尤为重要,对不婚不育女性的羞辱和非婚生之子的歧视也由此而来。现代社会中女性地位不断提升,并普遍具有一定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意愿能力,是“婚姻与否”“婚姻年龄”的选择者和主要后果的承担者。但在文化惯性的影响下,部分已失去初始作用的观念和习俗被延续下来,如对婚前性行为的反感、非婚生子的排斥、鼓励女性婚后尽快生育等。因此,婚姻依然是生育的前提,生育是婚姻附带的隐形责任。在这种紧密的婚育锁链中,女性的婚姻抉择不仅影响其个人的人生进程,还将波及到社会的人口再生产过程。

(一)单身女性易走向“不婚”,生活品质提升与养老是难题

晚婚对女性造成的负面影响有三点。首先,结婚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为创造良好的家庭条件而奋斗,两人的经济水平和精神境界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提高。虽然单身女性同样可以通过个人的努力提升生活水平,但相比之下实现理想生活状态的速度较缓。其次,从两性的择偶观来看,当代男性青年普遍希望女方的年龄与自己相当或略小于自己[3][4]。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性找到心仪对象的概率就逐渐降低,即“年龄增长”与“因种种因素推延结婚”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

最后,人口学中一般将50岁及以上未婚者视为终身未婚。通过计算2016年各年龄组女性结束未婚情况的比例可得,女性在44-54岁的十年中,各年龄组选择结婚的比例仅为47.1%-49. 4%。这项数据表明,当前女性在长期推延结婚年龄后有较大可能接受“不婚者”的身份,养老问题便随之而来。第一,女性老年人比男性更容易感到孤独和寂寞,但“年老”和“女性”的双重弱势身份令这一群体养老诉求更少被关注;第二,无子无伴的单身女性老人境遇更糟:在以居家养老为主流方式的当下,通过个人积蓄与朋友互助获得的养老帮助有限,即便采用机构养老或社区养老的方式也可能出现因缺少直系亲属确认而无法享受服务的局面。对比1990年与2015年的情况可知,终身未婚的女性在25年间从0. 2%上升到了0. 4%[5],这一增长趋势表明从推迟婚姻走向不婚的女性数量正不断增加,单身女性的养老问题也将从个人转向社会。

(二)家庭生育计划不易落实,社会人口再生产水平降低

在“女性以健康生育为结婚目的”的假设和20岁法定结婚年龄的范围内,为避免出现35岁高危产妇的情况,可将“适婚年龄”视为20-34岁。2016年全国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6. 3岁,城市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6. 9岁,部分硕士及以上学历水平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会推迟至30岁左右。这意味着如果以三年为生育间隔,则在成为高龄产妇前最多能生育两孩。而在现代社会中,青年人的婚姻往往不以生育为目的,所以初婚与初育的年龄间隔也出现扩大的趋势。2006年的“双初”间隔为1. 6年,2010年为1. 5年,2016年为2. 0年。

郑真真[6]的调查表明,大部分家庭的生育计划为序次型,即二孩的生育情况与一孩密切相关,而且多数家庭“不要二孩”的计划基本落实,“要二孩”则大多落空。在我国长期先婚后育的“捆绑式”婚育模式下,初婚年龄的推移不仅顺理成章地增大了初育年龄,同时还挤压了女性可生育的年限。在生育间隔无法降低的情况下,重重时间累积使得部分家庭的二孩计划搁浅,间接降低社会人口再生产的水平。郭志刚等人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女性初婚年龄的推移会降低生育水平且结婚年龄愈迟对降低社会人口再生产水平的影响愈大。

三、晚婚现象的成因维度

尽管女性是决定个人婚姻情况的主体,具有较强的主观特性,但社会思潮的改变、家庭结构的变迁、个人的具体情况等客观条件不仅为女性的独立选择铺垫道路,同样也悄无声息地影响着她们的判断。

(一)社会、家庭、个体的客观情况改变让女性有自主选择的权力并倾向晚婚

首先,1949年的《共同纲领》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并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继续维护女性的婚姻权益。此后的1954《宪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在不断修订中延续了对女性婚育自由和相关权利的保障。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席卷全球的女性运动让世界认识到女性的能力与诉求,我国学者在80年代初对这些引进、翻译的西方女性主义作品进行深入学习与思考。1995年北京主办的第四届世妇会及相关活动让国内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重新的认识和提升。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我国政府出台相关规定以晚婚晚育的方式控制人口。随着教育普及和西方先进观念的传播,人们越发认识到孩子的质量比数量更重要。因此对晚婚晚育的态度也从最初的抵制逐渐转变为主动自愿并延续至今。在这种社会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当代女性,既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力,又在思想观念上认可晚婚行为,因此容易推延婚龄。

其次,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要求女性参与社会部门劳动,传统婚育观对其束缚较小。传统社会中,以姻亲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是组成社会的细胞。中上层社会女性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教育宗旨下,既缺少社会部门人力资本投资也较少参与社会劳动,依靠原生家族和夫家的赡养生存。她们对原生家庭最大的贡献在于通过婚姻为个人、家族获取社会资源,如财富与地位的提升、交际网络的扩大等;对夫家的贡献则在于生养后代,延续家族血脉。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颠覆了传统家庭的生产、分配与生活方式,大家庭的赡养功能被削弱,家族制容易分崩离析;另一方面,西方对个人空间的强调与女性平权思想在中国得到越来越多的响应,过去占主流地位的主干家庭逐步缩小为核心家庭。不论是出于个人发展还是家庭生活水平的考量,女性作为社会劳动力的一面逐渐得到认可并获得一定的人力资本投资。这一转变不仅提升了女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拓宽了她们的视野,培养出有相似价值取向的社交圈。远距离的求学或工作也让她们更容易脱离家庭的控制与影响。综上,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不仅将女性“推”向社会劳动,同时也将她们推出了传统婚育观念的束缚与影响;与此同时,较先进的思想观念与同质性的交际圈则将女性“拉”向更体现个人意愿的婚姻选择,而这种选择普遍体现为晚婚。

最后,个人较高的学历水平与初入社会时较低的经济水平共同推延女性的结婚年龄。由于女性在生育阶段需要较长的带薪休假,企业在招聘时往往会选择无此隐患的男性。劳动市场的男性偏好导致女性不得不用更高的学历水平以弥补自身的“性别劣势”。

表1 2010—2017年女性在高等教育群体中的占比

如表1所示,2010-2017年间,本科及专科阶段的女性占比变动不大;2010-2016年硕士阶段的女性占比增长了3. 51%,仅在2017年出现下降;博士阶段的女性占比增长最多,为4. 41%,但总体而言,即便女性攻读博士学位的意愿和总人数在不断增加,硕士和本科学历依然是她们的主要选择。因此,在不考虑学习期间的结婚情况下,女性毕业时的年龄已为22-25岁。此外,个体初入社会时往往面临经济窘迫的局面,需要一定时间适应身份转变、获得较为稳定的工资和宽裕的储蓄。汪海彬等人[7]的研究显示,经济水平中等的青年人群安全感最低,高收入水平者的安全感较高;女性的安全感低于男性;已婚与未婚青年的安全感无明显差异。这表明同等收入水平的城市青年群体中,经济水平提升带来的安全感胜于婚姻,将稳定工资和增加积蓄存储的重要性置于婚恋之前是合理的判断。因此,在较高受教育水平和对经济积累的优先考虑下,女性会延迟结婚年龄。

(二)婚姻市场中女性的权衡结果导向晚婚且具有普遍性

1. 成本—收益理论

贝克尔在书中提出了婚姻市场的概念,他认为两性在做出结婚决定前,会考量自己所付出的成本和可能获得的收益,并选择与收益最大的对象结婚。婚姻成本可分为交易成本与机会成本两部分。其中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寻找对象与了解信息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社交方面的支出、举办婚礼的费用等,机会成本即做出结婚选择而丧失与更优对象结婚的可能。结婚带来的收益是全方位的,如社会地位的提升、膳食营养的优化、一定数量与质量的子女、身心健康等。贝克尔还认为,根据“经济人”效用最大化理论,利他行为在市场中没有效率却能使家庭收益最大化,所以人们在市场中的行为带有利己偏好,家庭行为带有利他偏好。

①婚姻直接成本——传统的恋爱模式在现代“水土不服”,“网络相亲”是新时代的“持久战”。因长期接触而“日久生情”或因接触异性频率较高而出现的“一见钟情”是传统恋爱模式的开端。但该模式对接触异性的频率有一定要求并可能耗费较长时间与精力,因此传统恋爱模式对当今快节奏的生活适用性不强。对城市女性而言,工作单位普遍禁止“办公室恋情”,“日久生情”难以发生;工作时长压缩私人时间,城市青年缺少社交的精力和意愿,“一见钟情”缺少机遇。种种因素下,女性或对婚姻毫无兴趣或采用其他灵活、节省时间与精力的方式结交异性,“网络相亲”便应运而生。

网络相亲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恋爱模式,它能灵活迅速地根据女性的喜好与标准,在广泛的用户群中筛选出潜在婚姻对象,有较强的自主性。但海量选择带来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提高了择偶标准。女性常偏好能力胜于自己或持平的男性,在无限选择机会的情况下,她们可以接触到更多优秀的“候选人”。但潜在对象的“优质”是没有上限的,因此在频繁的网络相亲中,女性的择偶标准可能会不断提升。此外,自身优秀的女性对另一半抱有更高期望,在这种“总有更好的”的心理和机会成本考虑下,女性的时间与精力损耗在寻找优质对象的过程中,逐渐推延了结婚年龄。

②婚姻直接成本——社会角色转变令女性的社会责任增加。婚姻常标志着人生进入新的阶段,它意味双方的夫妻关系得到社会认可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角色与责任,这对两人(尤其是女性)的经济能力、心理转变是不小考验。杨菊华[8]的调查结果表明,女性婚后的就业概率均会降低;职业中断、薪酬下降等劣势在为人母的女性身上更为明显。此外,成为已婚、或母亲意味着女性社会性别的“标签”改变,例如女性婚后应当将重心放到家庭,为生育下一代做准备;成为母亲后应当时刻关注孩子,交给他人抚养是不称职的表现等。而不结婚只需承受父母亲戚“轰炸般”的过问而省去不少麻烦,自然也成了最佳选择。

③婚姻间接成本——婚姻带来的生育责任令女性却步。生育行为是兼具社会人口再生产宏观意义与家庭人口再生产微观意义的行为。女性个体是负担生育行为与身体、精神直接成本的主体,并面临因生育而丧失工作机会的间接成本、家庭共同抚养孩子所付出的各项成本,而下一代给予的回馈几乎是未知的。尽管现代社会中,人们并不明确地将生育作为附加条件放在婚姻之后,但不可否认的是受到潜在观念中“结婚生子一体化”思想的影响,已婚女性受到的“催生”压力远大于未婚女性,这意味着不愿生育的女性有较大几率长期面临婚后的精神压力。因此,出于对“被迫生子”和“生子收效不明”等婚后间接成本的担心,部分女性会选择推延结婚或者不婚。

④婚姻风险——缺少婚内法律保障,离婚成本较大。贝克尔认为离婚是婚姻市场中,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结果。这种错误的信息导致双方的“成本—收益”计算出现误差,使两人出现较大的失落感,进而导致婚姻破裂。结合市场行为来看,这种误差属正常现象,并可以用离婚的方式及时止损。但目前而言,我国法律中对家庭暴力、婚内强奸等婚姻灰色地带处理不够完善,女性往往是受害者;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一条新增内容为离婚者需在一个月的冷静期后才能完成离婚,时间成本较高。不完善的婚内保护律法与不自由的离婚方式增加了结婚的风险,对女性婚姻市场的计算误差容错率较低,进而导致更多女性对婚姻望而却步,转向不婚或自由的同居形式。

⑤婚姻个人收益——当代女性以个人收益优先,传统观念中依靠婚姻而获得的收益吸引力不大。贝克尔在评估家庭收益时,生养孩子带来的经济与精神的回报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根据“经济人”效用最大化理论,利他行为在市场中没有效率却能使家庭收益最大化,所以个人会为了最大化的家庭收益而做出一定牺牲。但在追求个体权益的现代社会中,女性有意愿和能力将个人诉求放在首位。在婚姻市场的“成本—收益”权衡过程中,她们不会如贝克尔所预计的那样用家庭利益偷换个人利益,或干脆没有生育愿望,而更加关注个人在婚姻前后的付出与回报。

首先,当代城市女性的文化素养和经济水平较高,过去需要依靠缔结婚姻才能获取的社会资源,如今凭借个人奋斗也可获得。尽管提升的速度较缓,但与结婚所需付出的成本相比,这种延长尚可接受。因此婚姻个人收益对女性的吸引力大不如从前,部分不婚女性对当前“自食其力”的状况非常满意,婚姻已不再是生命历程的必经阶段。其次,孩子的前期发展在较大程度上依靠于父母的培养,并在后期的成长中潜移默化地受到家庭熏陶,父母自身的素养和视野以及对孩子的人力资本投资对最终的收益有重要影响。因此女性的择偶标准也更加严苛,延长在婚姻市场中的滞留时间。此外,尽管后代的成长会受家庭教育影响,但未来的发展依然有较大变数。因此,在个体付出成本显著,未来收益不明确的考量下,个体更倾向以利己偏好为出发点做出婚育选择。

综上,在当代追求个体独立与自由精神的背景下,社会和家族对婚育的诉求都不及个人发展的地位重要,在计算婚姻的“成本—收益”时,城市女性更看重个体的损失、回报与风险;在婚姻及紧随而至的生育行为中,女性需要支付更多体力与精力成本,相应的收益缺乏吸引力。如此一来,呆在“单身舒适圈”里或同居生活等非婚行为自然成了城市女性的最佳选择。

2. 家庭分工理论

首先,家庭分工理论认为,婚姻是为了确定一种能使家庭与社会两部门效率最大化的家庭分工。如果双方都参与到社会、家庭部门劳动中,那么只有在两部分的边际产品相等时才能获得最大的效果,合理分工显然是促进家庭效率最大化的最优方式;人们在某一个部门中的“专业化”结果与“投资”行为相促相长,且投资收益率在年轻时较高。基于上述原因,人们往往倾向将资源投入表现较为专业的部门。城市青年普遍投身社会部门劳动而接受教育,但在社会性别的影响下,家庭部门的劳动被默认为女性的“天职”。这意味着即便女性已经在社会部门投入足够多,也可能在婚后迫于压力转向家庭部门。她们不仅需要开始新的投资学习,婚前社会部门投资的收益也大打折扣。倘若能在年轻时尽可能多地获取自己在社会部门投资的成果或将家庭部门的工作转交他人,个人和家庭的效益便都能得到保障。因此部分城市女性倾向推迟结婚和生育的年龄。

其次,当女性在两部门投入同样多的时间时,社会部门的收益大于家庭。就劳动的本质而言二者本不应当有所差别,但相较于有报偿的社会部门工作,家庭部门劳动缺少应有的尊重与回报。这种差别回馈也令女性更倾向留在社会部门中继续劳动。

四、晚婚现象的支持维度

上述分析表明,当代女性即便会因晚婚或不婚而面临种种不利后果也不愿过早迈入婚姻殿堂,究其原因是婚姻所需成本和风险远大于个体收益。当前人们已经意识到女性的婚姻问题与社会人口再生产有密切关联,但大多只从晚婚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出发,对女性婚育选择盲目施压或仅将缓解措施停留在表面,对女性的基本婚育权利缺少法律保护。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会“人为”地对女性婚育选择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因此,缓解晚婚现象首先应从保护女性基本权利的角度出发,降低婚育顾虑;其次才是用适当鼓励婚育的方式实现对社会人口再生产的支持。

(一)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保障女性的基本婚育权利

当前女性普遍推延结婚年龄或拒绝婚恋的现象对个人生命历程与社会的人口更迭来说非常态,但它也不是闻之色变的洪水猛兽,更不应当用“催婚”“逼生”等有悖于社会发展进程的方式对女性施以高压或污名化。婚育选择是女性作为独立个体和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尊重和保护的前提下才能更好的解决。因此,首先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保障结婚与离婚自由、婚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其次,婚育是女性生命历程中较为特殊的阶段,社会角色的转变也容易引起女性权益受损。因此,不仅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提倡以更加自由、宽松、理智的态度对待女性的婚育选择,还应当对婚育阶段的女性有更多的关注。第一,消除对女性社会角色的刻板影响,缓解“标签”积压与转变带来的压力;第二,认识到女性角色转变为社会带来的多维度收益,其负面影响也需社会共同承担;第三,政府应对实现婚育行为的女性以补贴,或对其单位进行税收优惠等,保障已婚育女性的权益。

此外,对单身老年女性、单身母亲等具有双重弱势身份的女性群体给予关注和关爱,如发展互助养老、提供单身妈妈抚养补贴等。

(二)重视家庭部门劳动者的成果

家庭部门劳动是支撑家庭正常运转的重要部分,与社会部门劳动同等重要。但家庭劳动价值被长期忽视且易被归为女性的天职,导致女性往往借助晚婚、不婚或不生子等方式摆脱这一“宿命”。

因此,需要进一步消除传统社会性别对女性角色的限制,倡导两性(尤其是男性)共同参与到家庭部门的工作中来。“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延长女性生育的假期与福利”等以女性为出发点的措施对低生育水平问题而言仅仅是“治标”,只有看到长期以来的性别不平等这一病灶才能实现“治本”;其次需要提升社会对家庭劳动者的重视,两性劳动者都应在物质与精神上享受与社会部门劳动者的同等待遇,例如广泛承认家庭劳动者的职业地位,发放一定的物质、资金补贴或给予与社会部门劳动者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最后,应当完善市场所提供的家庭服务体系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在双方不愿舍弃社会部门工作的情况下将家庭部门的工作转让给更为专业、可靠的人士完成。

(三)正确刻画家庭形象与婚姻概念,鼓励女性走出“单身舒适圈”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提到,中国家庭的核心是孩子,这一点至今变动不大。许多影像宣传在刻画幸福家庭时往往会出现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的幸福场面,孩子成了美满家庭的标志和象征。这种刻画将“幸福生活”和“孩子”的因果关系本末倒置,铺天盖地的宣传则进一步降低了女性对婚育的憧憬。

因此,首先应当正确刻画家庭形象与婚姻概念,将双方感情放在首位,视孩子的出生为感情升华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并通过正确的宣传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女性的婚育意愿,逐渐走出“单身舒适圈”;其次,向两性传达正确的婚恋观,用“最合适”替代“最优质”的择偶标准,以此降低机会成本可能造成的影响;最后,还可以辅以多种面向家庭单位的福利,鼓励稳定婚姻与生育行为。如对一定年限的婚姻家庭进行物质奖励、家庭出游的门票优惠、儿童的学杂费减免等。

五、引申

(一)打破“婚姻—生育”的捆绑,保障女性的生育自由

上述的分析与思考均基于“婚姻-生育”紧密关系链的背景讨论,而在全球视野下,这两种行为并非总是“双生子”:欧美地区的婚育行为无绑定关系。我国近年来也逐渐出现了非婚或无婚生子合法化的呼吁和举措,并关注非婚生合法带来的负面影响。

2016年《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将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孩子列入可上户口的范围,“黑户”范围的缩小意味着女性独立于婚姻的生育权开始被认可。2019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黄细花进一步呼吁废除任何歧视非婚生育的政策,给予女性更充分的自主权,充分保障非婚生孩子的合法权益。同时表示这一提案是为具有一定独立抚养孩子能力与意愿女性提供法律保障[9]。这种为婚育关系解绑的提案从个体生育权出发,符合当代个体自由的愿望,从而受到了女性的广泛支持。该提案同时强调享受这一权力的女性主体需要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这一点能够较好地防止类似美国贫困未成年妈妈群体中出现的贫困传递现象。本文还认为在非婚或无婚生育合法化的同时,要以明确的惩处性法律规定非婚或无婚生的年龄,如禁止18周岁以下女性接受人工受精、对逼迫或诱导未成年女性生育者处以刑罚等,以保障未成年女性不会因非婚生子的合法化而被迫过早进行生育。

(二)婚姻制度将走向何方

据民政部全国数据显示,2010年来我国的离婚登记人数在不断上升,仅2018年出现较大幅度降低;结婚登记人数自2014年持续减少,2018年的环比增长率为-4. 9%。这一现象也引发了社会对婚姻制度存在必要性的讨论。有学者认为,婚姻制度将不断萎缩,并终将走向消亡,当前世界范围内结婚率的下降和结婚年龄的推迟就是最好的例证。婚姻制度的原始功能是为了通过确定配偶,获得固定性行为对象和明确的财产分配,消除可能的纷争。但在当今较为丰富的物质水平、法律对个人财产保护、女性意识觉醒的背景下,婚姻的初衷已不再适用,婚姻制度也走向名存实亡。人们不必为此感到慌张,因为这或许意味着未来的生活将走向平等与多元。但反对的声音同样鲜明:婚姻制度能明确配偶和子女的身份,以家庭形式避免矛盾和冲突,使其作为社会的细胞在千百年中履行维持社会稳定的职责。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与社会生产力的提升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其形式和内容或许会在未来发生较大改变,但这一制度仍将在人类社会中存续。

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它的来龙去脉反映了思想流变与社会变迁。在思想火花迸裂爆发的现代社会,婚姻的目的与初衷是否应当有所改变?这一制度又将何去何从?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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