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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问题的研究

2019-09-20潘佳康赵家敏王宇琪吕赟可张扬

商情 2019年38期
关键词:再就业

潘佳康 赵家敏 王宇琪 吕赟可 张扬

【摘要】刑满释放人员,是被社会所排斥的弱势群体,也是潜在危险人群。他们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困难。由于不能很好地回归社会,部分人员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给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险。本课题通过分析当前我国西部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现状及他们遇到困难,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刑满释放人员 回归社会 再就业

我国是世界上押犯最多的国家之一,多年来罪犯刑满释放后如何重新回归社会,降低其再犯罪等问题一直在解决,但从未被很好解决。据调查,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层出不穷。无经济来源的满释放人员极容易犯罪。据分析,盗窃犯罪人员大多数无工作、收入来源不稳定、文化水平不高。刑满释放以后,他们原来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变,甚至是更加恶劣,在就业问题上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和社会歧视。释放后的一段时期内,他们中有的人心理尚未调适到位,个人技能与社会需求脱节,无法重新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我国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实行不同的安置政策。现阶段,为顺利展开帮教工作联合了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工商行政机关、税务部门、银行、公安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多个国际机关或民间团体。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涉及范围过广,实际落实难,开展工作效率不高。各单位有自己的主业,分心管理刑满释放人员使得双方都事倍功半。

就业权包括自由选择获得特定职业、获得晋升机会、享受就业保障和基本工作条件收益劳动报酬等,最重要的是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就业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监狱法》第38 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然而实际上,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却面临着一些不平等的对待,本课题组以陕西省渭南市和安康市为调查范围,对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将其现状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存在就业歧视

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多数人不加以区分案件性质,即使是在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仍对他们全部冠以“罪犯”的称号,并且以有色眼镜对待他们,将他们归类于危险人群,并尽可能地回避。此外,获得就业机会的刑满释放人员,大多數从事的都是劳动密集型工作,大宗劳累的体力劳动仅换得维持基本生活的薪水,基本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

二、缺少就业能力

多数刑满释放人员的文化水平低,基本低于初中文化水平,并且缺乏相应的技术知识。在监狱中的学习也不同于外面世界正常规范的学习教育,刑满释放后又基本没有接受正规教育的机会,从而造就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的文化、职业技能及自身综合素质的缺陷。

三、缺乏就业积极性

处于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下,现代社会高速发展,信息技术更新换代迅猛,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然而,由于我国对罪犯实施传统的紧闭模式,致使狱中的罪犯与外界世界脱轨,当他们刑满释放重返社会时会产生强烈的隔膜感。对全新的就业环境的不适应进一步加深刑满释放人员的自卑感,其自我认识的边缘化导致再就业功力不足。

根据以上调查和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首先,建立健全关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法律法律并普及相关知识。我国应建设以政府主导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多方面、深层次的刑释人员会回归社会的国家帮扶机制,加强西部各地政府的帮扶意识,为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提供机会;普及关于刑释的法律,加强对当地人员的教育,弱化对刑释人员的歧视。

第二要矫正刑释人员的心理问题让他们重树自信。当刑释人员重返社会之际,各种压力都有可能使他们普遍产生焦虑自卑等情绪。结合本地区现状,可以建立一些针对刑释人员的心理疏导站,加强与刑释人员的沟通,增强融入社会的信心。对于部分刑释人员经常进行心理访谈,进行帮扶。刑释人员在人际交往中容易选择与自己有相同经历的人作为交往对象,但要注意避免不良交往,防止重新犯罪。

第三要提升刑释人员的社会地位。有人会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刑满释放人员,通过多种渠道,改变人们对刑释人员的印象,让广大刑释人员真正得到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此外,还要加强对监狱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等渠道让社会公众了解服刑人员在监狱中改造状况,解决对刑释人员的歧视问题。

第四要促进刑释人员再就业 ,要解决回归社会各方压力的问题,首先要有生存之本,减少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就业尤其重要。结合地区实情,西安作为十三朝古都,以旅游产业为核心的服务业发展强势,可以鼓励刑释人员参与旅游城市建设,投身服务业。

最后是提高刑释人员和公众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监狱可以结合改造罪犯实际,从高等院校、心理教育机构、医院等部门,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来监狱为罪犯释疑解难。在城市、农村地区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定期开展素质教育、社会安教、社会保障政策宣传。

以“降低再犯罪率,促使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为务宗旨,服务于全国的刑满释放人员,令其完的融入社会,增进社会对这部分中真诚追切想改造的成员的认可。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稳定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也是脱贫攻坚战的巨大成功,对社会稳定,中华民族复兴都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胡玮. 湖南省星城监狱刑释人员再社会化调查报告[D]. 湖南师范大学, 2011.

[2]冯颖 张益民 蔡东宏 李杨柳. 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问题调查[D].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

[3]彭奕洪. 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问题探究[D].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4]薄同辉. 我国刑事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D].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5]韩勇 李英超. 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治理对策[D].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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