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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哪个更能促进企业创新绩效

2019-09-20闫华红廉英麒田德录

中国科技论坛 2019年9期
关键词:优惠税收政府

闫华红,廉英麒,田德录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北京 100070;2.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北京 100038)

0 引言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告别了过去几十年的高速增长阶段,逐步进入新常态,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无法提供足够的增长动能。因此,改变经济增长模式,优化产业结构已经成为我国改变当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重要课题。《2017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我国的研发投入总额达到17606.1亿元,相较2016年增加了将近2000亿元,研发强度达到2.13%,比2016年提高了0.02个百分点。虽然我国研发投入总额已经位于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但研发强度与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差距,2017年我国的研发强度尚不及2016年OECD成员国研发强度的平均水平 (2.4%)。高端、先进产业的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仍是企业发展的瓶颈,有待克服。因此,如何推动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升创新绩效,是我国能否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这一国策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的创新活动中,企业一直扮演着主体地位,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意愿和能力是有限的。一方面,由于企业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导致企业从事创新活动付出的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获得的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进而出现 “市场失灵”的迹象;另一方面,由于创新活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金等资源,专业性较强,风险较大,使得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其潜在的投资价值,同时,企业为了避免创新活动信息的泄露,也不愿意对外披露详细信息,导致投资者与企业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致使企业也较难从外部获得资源支持创新活动。为了鼓励企业积极从事科技创新活动,解决企业在创新活动中出现的 “市场失灵”等问题,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政府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手段主要包括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这两种方式,政府补助是直接激励手段,而税收优惠则是间接激励手段。然而政府的资源有限,因此,如何能够运用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上推动企业提升创新绩效,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作为不同的激励手段,对于企业创新绩效产生的影响效果很可能是不同的。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考察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程度,探寻出作用效果更强的财税激励政策,从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和实际借鉴,这对于政府制定针对性较强的财税激励政策以提高企业创新绩效,进而提升我国的科研创新能力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文献回顾

1.1 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效果

由于制度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不同,有关政府补助对于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效果学者们并没有得出统一结论,目前有以下三种观点:

(1)政府补助对于企业创新活动具有促进作用。Hamberg[1]是研究政府补助与企业创新活动关系的先驱学者,1966年,他以接受过美国政府补助的企业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了政府补助与企业创新活动的关系,发现政府补助能够促进企业提高研发经费。Levy等[2]在创新了研究方法后指出,政府补助能够有效促进美国企业的研发支出,他们对此予以量化,发现政府每增加1美元的补助,企业将增加0.13美元的研发投入。王俊[3]对我国28个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1996—2007年的面板数据进行检验,发现无论是在静态模型还是动态模型中,政府的研发补贴对于企业创新活动的激励效应都是显著存在的。郭洪宇等[4]采用倾向匹配得分法进行研究后发现,地方创新资助项目有助于中小企业提升创新绩效,相关资助项目是有实质性成效的。

(2)政府补助对于企业的创新活动具有挤出效应。Lichtenberg[5]在优化前人研究模型的基础上,利用1979—1984年187家美国公司的面板数据,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随着政府补助力度的加大,企业反而会减少研发投入,即政府补助对于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了挤出效应。Goolshe[6]指出由于政府资助的存在会导致生产要素需求的增加,在生产要素供给稳定的情况下,生产要素的价格会增加,从而导致企业的创新成本提高,改变企业的研发强度,使企业研发支出减少,产生挤出效应。许治等[7]发现政府对高校研发活动的资助将会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产生挤出效应,且挤出效应主要存在于企业委托科研机构研发经费的支出上。

(3)政府补助对于企业的创新活动存在混合效应。政府补助对于企业的创新活动同时存在促进效应和挤出效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支持这一观点。Guellec[8]通过对OECD中17个成员国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政府补助在短期 (1年内)和长期 (4年以上)会对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激励效应,但是在中期 (3年前后)会产生挤出效应。Clausen[9]以挪威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发现政府补助对于企业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支出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对于企业的试验发展活动的研究支出具有显著的挤出作用。李培楠等[10]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为研究样本,运用面板回归和BP神经网络相结合的方法,发现在技术开发阶段政府资金投入负向影响产业创新绩效,在成果转化阶段政府资金投入对产业创新绩效的影响为正U型关系。林洲钰等[11]研究政府补贴对企业专利产出的影响,发现政府补贴低于某一临界值时能显著提高企业的专利产出,当低于某一临界值时对企业专利产出的抑制效应开始显现。

1.2 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效果

税收优惠也是政府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高创新绩效的一项调控措施。关于税收优惠对于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学者们的意见尚未统一。

(1)税收优惠有助于企业开展创新活动。Bronwyn[12]对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税收研发政策进行了评估,以美国制造业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发现因为减税增加的研发支出额大于已经放弃的税收成本,从而认为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效果。Hall等[13]以经合组织成员国的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发现每1美元的税收优惠将会促使企业增加1美元的研发支出。夏力[14]以2010年179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发现所得税税率优惠能够推动企业提高研发投入、提升专利数量。李万福等[15]在考虑调整成本的情况下,以高新技术产业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指出税收优惠对于企业研发活动的促进作用随着调整成本的增加而逐渐减弱,当调整成本超过0.012时,税收激励效应将会丧失。

(2)税收优惠对于企业创新活动的激励效果并不显著。Eisner[16]认为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活动的促进效果有限,甚至还会产生抑制作用。Mansfield和Switzer[17]合力研究了1981—1983年加拿大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于创新活动的激励效果,研究结果表明激励效果十分有限。李丽青[18]通过问卷调研103家企业,对有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税收优惠能够促进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在8项税收优惠措施中,税率减免的作用最大。胡凯等[19]以中国上市公司微观数据为样本,采用PSM来估计研发税收激励的专利效应,发现研发税收激励对企业专利产出并没有显著效应。

1.3 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活动影响效果的比较研究

目前,学术界更多的是分别考察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活动之间的关系,对于比较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活动之间影响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且已有的比较基本也是关注两种激励政策与研发投入的关系,缺乏比较两种激励政策对创新绩效影响效果的研究。

(1)政府补助产生的激励效应较税收优惠更显著。Busom等[20]研究后指出,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直接的政府补助比税收优惠更适合用来促进研发投入。郑春美等[21]以创业板上市的331家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对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进行比较,发现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绩效具有显著的激励效果,而税收优惠会对企业的创新绩效产生负面后果。邹洋等[22]以创业板全部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发现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均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产生激励作用,其中,政府补助产生的激励作用强于税收优惠产生的激励作用,而税收优惠中流转税产生的税收激励效应又强于所得税。

(2)税收优惠产生的激励效应较政府补助更加显著。李传喜等[23]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中185家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发现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都能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展开,并且具有协同效应,且税收优惠的促进效应高于财政补助。马文聪等[24]以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数据为基础,研究政府直接补贴资助、直接税收优惠和间接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结果表明直接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最强,而且对小规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政府补助的资助效应更强。马玉琪等[25]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发现财政直接资助和税收优惠对于不同规模企业的研发投入具有异质性,税收优惠对于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研发投入均有促进作用,直接补贴对大中型企业的研发投入并无促进作用,对于小型企业的研发投入随着补贴强度的提高而缓慢提高。

2 理论分析

由于企业创新活动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同时企业创新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创新热情。另外,同样是由于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企业创新活动的价值,而企业为了确保研发项目的保密性,也不愿意过多披露有关信息,造成投资者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差异,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致使企业也较难从外部筹集资金。此时,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已经难以调节,需要政府采取一定的手段进行干预,政府无论是提供补助还是采取税收优惠措施,都可以降低企业为进行创新活动而付出的私人成本,使得企业付出的成本与收益尽可能平衡,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传递出某种积极的信号,推动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但前人的研究表明,政府干预又可能产生挤出效应。本文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创新活动的保护措施尚不到位,企业的研发成果较难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资本市场的有效性程度较低,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因此,政府激励措施对企业创新活动产生的促进效应要大于挤出效应,有助于企业增加研发支出,而企业投入的增加有助于产出的增加,进而提升企业的创新绩效。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1:政府补助水平和税收优惠力度都与企业的创新绩效正相关。

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在特征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政府补助相比较于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明显的直接性特点,具体表现为政府补助是政府对于特定企业的特定项目给予的专项资金援助,其划拨十分直接,并且对象明晰。而税收优惠政策则不同于政府补助,它是由政府制定出相关的优惠规则,其受惠对象并没有具体到某一个特定企业,换言之,其受众群体是相对的,是一种间接性的优惠政策。此外,政府补助的使用具有严格规定,企业必须遵从相关规定才能使用有关资金,由于管控严格,企业使用资金的自主性较低。而对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从事相关的创新活动从而享受到有关的优惠政策,换言之,企业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属于两种不同的激励手段。税收优惠作为一种间接的优惠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发挥激励作用,有利于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最佳决策,利用市场的力量实现资源配置。政府补助则是一种直接的激励手段,其特点是直接性和计划性,有着严格的管理程序和规则,企业主观操作的可能性较少,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改变资金的用途和数额。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强,市场力量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2:相比较于政府补助,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果更加明显。

3 研究设计与结果分析

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自2012年起,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开始逐步放缓,步入了经济新常态,企业整体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必然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影响,进而对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影响。此外,同年召开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我国要走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型发展道路,这一国策的实施一方面很可能影响企业的创新活动,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得国家调整对于企业创新活动的激励政策。基于这两点原因,本文认为2012年前后,企业的创新活动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而导致企业的创新绩效存在差异。为了提高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以2012—2016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并且剔除了ST、PT样本、金融类企业以及数据缺失的企业,最终得到10792个观测值。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为了减少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变量进行了1%和99%百分位的Winsorize处理。

3.2 变量设计和模型构建

(1)创新绩效。本文的因变量是创新绩效,不同于前人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衡量企业创新水平的主要变量、将专利授权数量作为衡量企业创新水平的辅助变量,本文将专利授权数量作为衡量企业创新水平的主要变量,因为只有经过授权的专利才能真正被法律所保护,才更可能被社会所认可,而将专利申请数量用于稳健性检验。考虑到企业创新和专利授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本文采用t+1年的专利授权数量衡量t年的创新绩效。

(2)政府补助。通过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可以获得公司有关政府补助的信息。由于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而本文研究的时间区间位于2012—2016年,而此时上市公司有关政府补助的信息仍全部在 “营业外收入”科目下披露。由于各个企业获得的有关科技创新的政府补助并不相同,会计准则又没有规定统一的披露形式,因此,本文参考郭玥[26]的做法,采用关键词搜索的方式手工整理属于创新补助的项目,再通过加总得出不同上市公司每个年度获得的政府创新补助。

本文确定的关键词如下:研究、研制、研发、创新、科技、技术、星火、火炬、863、小巨人、生产力促进中心、瞪羚、孵化器、首台套、标准化战略、金太阳、知识、发明、版权、著作权、新品种、软著、软件、引才引智、储才、博士、精英计划、巨人计划、千人计划、产学研、校企合作、海外、癌、孢、酶、肽、蛋白、霉素、新药、抗生素、集成系统、机器人、传感、云计算、云平台、激光、数控、钒钛、光谱、芯片、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

(3)税收优惠。关于税收优惠的测算,本文只考虑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学术界有采用实际所得税税率、B指数等多种测算方法作为税收优惠的度量,本文则是采用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25%-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一计算方式推算出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金额。

(4)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则是通过参考相关文献,控制了包括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成长性、净资产收益率、企业年龄、现金持有情况、产权性质以及年度和行业固定效应这些因素。具体的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定义

根据假设1和假设2以及有关变量定义,建立回归模型1:

Iei,t+1=α0+α1Subi,t+α2Tii,t+θCtrli,t+∑Year+

∑Industry+εi,t

其中,除了上述主要变量定义以外,还需说明的是i代表企业;t代表时期;Ctrli、t代表公司创新绩效的一组控制变量。

3.3 描述性统计和Pearson相关性分析

表2反映的是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包括各变量的平均值、标准差、最小值和最大值。在本文考察的全部样本中,创新绩效 (Ie)的均值为2.296,标准差为1.703,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6.653,表明样本企业之间的创新绩效存在较大差异。政府补助强度 (Sub)的均值为0.0025,表明样本企业中与科技创新有关的政府补助占样本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仅为2.5‰,占比较低。而Sub的标准差、最小值和最大值的相关数据也表明,不同企业获得政府补助的情况差异较大。税收优惠强度 (Ti)的相关数据也显示出,不同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程度并不相同,且差异较大。

表2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3是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可以看出,创新绩效 (Ie)与政府补助强度 (Sub)以及税收优惠强度 (Ti)之间在1%的水平上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除了资产负债率 (Lev)和企业规模 (Size)外,各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小于0.5,而即使是Lev和Size,二者之间的相关系数也仅为0.506,并没有超过0.8,表明各控制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不需要剔除某些变量。

表3 各变量Pearson相关系数

注:***、**、*表示该因素的系数通过1%、5%、10% 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下同。

3.4 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将2012—2016年的样本数据带入模型 (1)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第一列为变量定义,第二列为假设1的检验结果,第三列为假设2的检验结果。由回归结果可见,模型 (1)调整后R2=0.5249,表明模型 (1)的拟合效果较好。多重共线性检验中,主要变量最大的VIF没有超过10,说明各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这表明,模型 (1)总体是有意义的,可以进行进一步检验。

从表4中可以看出,创新绩效与政府补助强度的相关系数为16.39,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随着政府补助强度的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就越好。同理,创新绩效和税收优惠强度的相关系数为0.0254,同样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随着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强度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就越好。假设1得到验证。

表4 回归结果分析

尽管假设2和假设1采用的是相同模型,但由于各变量之间存在量纲的问题,不能直接将相关数据带入回归方程中进行比较,需要首先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再带入回归方程中进行比较分析。结果2是数据标准化处理完后的回归结果,不难发现,标准化处理完后。创新绩效与政府补助强度的系数为0.0589,而与税收优惠强度的系数为0.123。税收优惠强度与创新绩效的回归系数大于政府补助强度与创新绩效的回归系数。这一结果表明,相较于政府补助,税收优惠强度对于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果更为显著,假设2得到验证。

3.5 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还进行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首先,本文采用替换被解释变量的方式,用专利申请数量替代专利授权数量,回归结果与主检验结果相一致。其次,本文还采用了剔除亏损公司样本的办法,剔除在检验年度中发生亏损的公司,回归结果同主检验结果一致,未发生变化。本文还关注了内生性问题,采用自变量的滞后一期进行检验,以减少内生性的影响,回归结果仍旧与主检验结果保持一致。

4 进一步测试

前文内容已经检验,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创新绩效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果要高于政府补助。然而,这种结果是否会因产权性质的不同而产生差异?鉴于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背景下的特殊地位,这一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表5是分产权性质检验后的具体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验证了假设1,即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均有助于企业提高创新绩效。但检验假设2时则出现了差异,在国有企业样本组中,政府补助对于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果要大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在非国有企业样本组中,支持了假设2,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果要大于政府补助。本文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两点:①国有企业因其特殊的所有权性质,与政府的关系更加紧密,与政府建立政治联系也更有优势,相较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有便利的寻租条件,可能会得到更多的政府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升研发效果。而民营企业获得政治支持的力度往往低于国有企业,从政府获得补贴的可能性也低于国有企业,从而对民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产生不利影响。②与政府补助相比,税收优惠措施更加强调利用市场的力量,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平等地享受到政策红利,此时,国有企业难以发挥其与政府存在政治联系的优势。同时,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政府,其既是国有企业利润的所有者也是税收的征收主体,因此,利润和税收对于政府来说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而对于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来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约税收支出提高的利润才是属于所有者的自身财富,因此,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对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研发活动的开展有更强的积极性。

表5 分产权性质检验结果

5 结论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政府补助还是税收优惠都对于企业的创新绩效有显著促进作用。总体而言,税收优惠对于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果要优于政府补助。在不同的产权性质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都有利于企业提高创新绩效,但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政府补助对于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果要优于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的研究结论一方面丰富了政府补助、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绩效的研究,另一方面也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推动企业提升创新绩效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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