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信任、村庄民主参与与扶贫政策满意度研究
2019-09-20李晓静夏显力
陈 哲,李晓静,刘 斐,夏显力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a.经济管理学院;b.六次产业研究院,陕西 杨凌 712100)
一、引言
中国正处于消除贫困的攻坚期,扶贫问题的重心由解决收入贫困转向解决多维贫困、由农村重点区域扶贫转向统筹城乡扶贫、由解决绝对贫困转向消除绝对贫困与缩小相对贫困并举[1-2]。中国政府多次制定贫困治理的相关政策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提升贫困农户收入,但由于部分贫困户内生动力不足、能力有限以及居住区域自然条件较差,导致农村返贫以及贫困代际传递现象依旧存在[3]。同时,就农村社会而言,城乡阻隔机制的打通有效促进了农民大规模的移动,导致部分村庄权威开始解体,传统村庄治理秩序开始解构,许多地区村庄民主机制失灵[4],作为村庄的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关注,参与村庄治理的意愿和行为被忽视[5],农户与政府和村级组织之间的沟通机制和信任机制出现滑坡,影响扶贫政策的有效推行。
长期以来,中国扶贫主体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虽然近年来积极引入了社会资本等多元主体参与扶贫,但是政府主导地位仍未改变。一方面,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作用凸显,政府几乎动员了现存的一切“主体”“机制”“资源”参与农村扶贫开发事业,政府投入的减贫效应十分显著,是取得脱贫的关键因素[6];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精准脱贫既是一种政治责任又是一种法律责任[7],政府必须制定科学的扶贫政策来降低贫困。随着精准扶贫程度的不断拓深,处于中国行政体制末端的基层政府,将扶贫任务视为重点政治性任务,将扶贫资源与贫困户直接挂钩,提升了扶贫效果。但是,方劲(2018)认为政府扶贫政策嵌入乡域过程中,受到考评指标等结构性因素和地方规范等文化性因素的影响,造成扶贫政策同乡土社会脱嵌,政策脱嵌导致资源分配不均,贫困农户直接利益获取与部分非贫困户“搭便车”行为共存,造成精准贫困的实践困境,农户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也受到挑战,进而也会影响农户对政府政策的评价效果。
随着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完善,农户民主权利也得到丰富发展。新公共服务倡导理论认为民主通常与特定公共服务相挂钩,民主本位是公共服务供给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已有研究表明,村庄民主能够显著改善村庄治理环境和优化村庄治理结构,增加村庄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8],促进村庄农户集体认同感[9-10],也会强化扶贫政策在村庄层面的落实。但是,随着城镇化推进,多数高素质农村青壮年流失,成员青黄不接,加之人才素质结构参差不齐,宗族势力等长期把控和限制村两委发挥作用,对村庄民众行为产生集体化约束[11],致使民众对扶贫政策的满意度产生分层。
已有研究为人们认识政治信任和村庄民主参与对扶贫政策满意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帮助,但鲜有文献探讨政治信任和村庄民主参与两个视角下农户对扶贫政策满意度。鉴于此,本文试图从以下方面进行丰富:一是构建政治信任和村庄民主参与对扶贫政策满意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二是基于4省632户农户调研数据,采用有序Probit模型实证分析政治信任和村庄民主对扶贫政策满意度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三是采用Blinder-Oaxaca分解法进一步研究了不同类型农户间扶贫政策满意度的差异。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政治信任与扶贫政策满意度
政治信任又称政治支持或政治信心,指公民主体对当前政治机构及政治系统在发挥职能过程中能否达到公众预期效果所作出的基本评价[12]。由于受价值观倾向、人际信任等宏观文化主义因素的影响,公众对微观上接收到的信任对象(体制和机构)的“制度主义”特征如绩效、透明度、廉洁做出的评价具有差异性[13]。已有大量研究表明,政治信任对政策评价具有显著影响,公民对政府政治信任程度越高,民众会更加积极地遵守政府的政策,参与政府公共活动[14]。一方面,对于农户而言,政治信任包含了农户的利益预期,对农户而言是一种外在的保护机制,在农户权利被损害时预期会获得政治机构的保护,因此政治信任有效增加了农户与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互动,加大了农户对政府政策实施的配合度,节约了政策推行的成本,从而促使政府能够为农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扶贫服务和有效扶贫公共物品的供给,一定程度上会促进扶贫政策更好地实施,增加农户满意度;另一方面,政治信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在政府与农户间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户政治信任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政府的行为,政府制定治理措施、改革政策等行为必须要以民众需求为导向,从而减少政策执行的扭曲,保障农户政治权益,增加农户对政策的满意度。基于以上论断,本文提出如下假说1:
假说1:政治信任正向影响农户扶贫政策满意度。
(二)村庄民主参与与扶贫政策满意度
自中国1998年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村级竞争性选举和民主治理制度正在逐步形成。农民有效参与公共服务的前提在于基层民主嵌入式建构与农户行为逻辑的结合,也就是说,农户参与选举和公共决策行为必须受制于村庄民主,村庄民主发展的内生性力量是与制度规范相联结的农户行为逻辑[15]。部分学者研究表明,村庄民主参与能增加有效农户的政治参与感,满足村民的政治需求和物质需求,从而增加农户福利[16]。然而,也有部分学者的研究表明,在村庄民主化进程中,由于地区村庄民主发展的不均等性,部分村庄民主出现倒退现象,农户村庄民主参与积极性不高,出现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财务纠纷、搭便车行为、村干部贪污腐败等现象[17]。对于农户而言,一方面,村庄民主能够显著提升农户参与扶贫工作的信心,从而增加扶贫政策的满意度,因为在扶贫进程中,通过村庄民主的参与能够让村民意识到自身拥有的权利,以参与式获得的扶贫权益避免了农户间争贫现象的出现,也促使权益能够得到长久保障,村民会增加参与村庄事物的积极性,更愿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从而促使政府机构有效了解民众具体需求,因需施策更能提升农户政策满意度;另一方面,村庄民主能够促使村民深入了解政策意图,监督村两委行为,监督扶贫政策实施进度,从而增加农户扶贫政策满意度,对于扶贫资源而言,农户参与村庄民主事物,能够深入了解扶贫工作的细节,减少农户间利益冲突,提升农户政策认知,促进农户政策满意度上升。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2:
假说2:村庄民主参与正向影响农户扶贫政策满意度
三、数据来源、变量释义与模型构建
(一) 数据来源
课题组于2017年1-3月对陕西、山西、甘肃、河南4省进行分层随机抽样。课题组首先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抽样,最终选取了共计9个地市、15个县,每个县抽取2~3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3个村,每个村庄随机抽取20~25个农户作为问卷调查对象,进行一对一入户访问调查。此次调研共计获得问卷700份,剔除无效问卷和重要数据损失问卷,获得调查样本632份,问卷有效率为90.29%。其中,问卷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家庭基本信息、基本生活状况、收入与支出状况、贫困认知、社会保障、贫困治理、风险脆弱感知、政策满意度等部分,涉及内容较为全面。
(二)变量释义
因变量:扶贫政策满意度。以农户对当前扶贫政策的主观满意度进行测量,其中设置非常不满意、比较不满意、一般、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5个选项,对非常不满意到非常满意依次赋值为1到5,分值越高,表示农户对扶贫政策满意度越高,反之亦然。
核心变量包含两个部分:政治信任和村庄民主参与。其中,政治信任主要选取农户对“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的信任程度,设置了完全不信任、不太信任、一般、比较信任、非常信任5个选项,依次赋值为1到5,分值越高,表示信任程度越高。村庄民主参与也选取了两个变量进行表示,主要选取“参与村级活动的频率”和农户对“村选举民主程度”认知,也采用五级量表,依次赋值为1到5。
控制变量。研究的控制变量主要包含个人层面控制变量、家庭层面控制变量和村庄层面控制变量。个体层面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年龄、是否为党员、婚姻状况、受教育状况;家庭层面控制变量:家庭年收入、家庭总人数;村庄层面控制变量:是否通自来水、是否参与合作社、到县城距离。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整体而言,被调查者对扶贫政策满意度处于一般水平,其中调查农户对“市(县)政府”的平均信任程度高于对“乡(镇)政府”的平均信任程度;调查农户参与村级活动的频率和村庄选举民主程度的认知程度都处于一般状况。从年龄来看,调查农户的年龄跨度较大,最小年龄为23岁,最大年龄为84岁,但是调查受访者平均年龄为53岁左右;从家庭年收入来看,家庭年收入差距较大,家庭年收入最小的为1.01万元,最大的为50.25万元,绝对收入差为49.24万元;从家庭总人数来看,家庭总人数数量差异大,平均家庭人数在4人左右;从村庄层面来看,村庄距离县城的距离也差异比较大,平均距离20.09公里。
(三) 模型构建
本文重点关注的是政治信任、村庄民主对扶贫政策满意度的影响,研究中的解释变量为排序数据,此时OLS模型无法进行估计。因此,研究选择了有序Probit模型进行估计,该模型主要是在Probit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扩展,主要用来处理因变量为排序数据的状况。本文模型设定如下:
yi=F(βiTi+ρiKi+γXi+εi)
(1)
其中,yi为因变量。Ti和Ki是本文最关注的解释变量村庄民主参与和政治信任,Xi则包括一系列反映户主特征和家庭特征的控制变量。F(·)为某非线性函数,具体形式为:
(2)
(3)
μ1<μ2<μ3<…<μj-1称为切点,是待估参数。
四、计量结果分析
(一) 政治信任、村庄民主参与对扶贫政策满意度的影响分析
表2给出政治信任、村庄民主参与对扶贫政策满意度的估计结果,模型拟合程度较好。观察表2有如下发现:
1.政治信任。模型(1)~(4)估计结果显示,农户对“市(县)级政府”的信任程度和农户对“乡(镇)级政府”的信任程度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影响系数均为正。模型(4)结果显示,农户政治信任的两个反映变量对扶贫政策满意度的影响系数大小分别为0.192和0.213,这均表明政治信任对扶贫政策满意度具有正效应,这也验证了假说1。同时,由于农户对不同层级组织信任度的差异,导致其在影响农户扶贫政策满意度上差异显著,在对高低层级组织信任度作用于农户扶贫政策满意度上,农户对低层级组织的政治信任的影响作用力更大,这可能的原因是,农户接触低层级组织较多,与低层级组织沟通互动更多,对乡镇政府的扶贫政策认知和了解程度更加深刻,会增加其扶贫政策满意度的评价。
2.村庄民主参与。村庄民主参与两项估计结果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其中,农户对村选举民主程度的认知和农户参与村级活动的频率对扶贫政策满意度的影响系数均为正,影响大小分别为0.221和0.155.这表明,村庄民主参与有效地促进了农户对扶贫政策的满意度,这可能的解释是农户认为村庄选举越民主,村级治理人才能真实代表村民利益,真实反映农户利益诉求,从而能够公平分配扶贫资源,降低由于利益联结带来的农户间矛盾。同时,农户参与村级活动越频繁,能够监督扶贫政策的实施,促使扶贫政策实施更加透明,农户对扶贫政策理解程度也会深化,扶贫阻力减弱,效果更加突出,农户评价更高。
3.控制变量。受教育程度对扶贫满意度具有负向影响,影响程度为-0.177,家庭总人数对扶贫政策满意度在1%的水平上显著,同时家庭总人数对扶贫满意度存在负向影响;在村庄层面,村庄到县城距离与扶贫政策满意度存在正向影响,偏远地区农户长久处于贫困状态,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有效提升了偏远地区农户脱贫的可能性,增加了当地农户脱贫发展的信息,农户扶贫政策满意度将会得到提升。村庄连通自来水改善了村庄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农户生产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会提升农户扶贫政策满意度。
表2 政治信任、村庄民主参与对扶贫政策满意度估计结果
注:***、**、*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下表同。
(二)贫困户与非贫困户扶贫满意度差异分析
表3列出的分别是对贫困户和非贫困户进行估计的结果。根据表3可以发现,贫困户农户对“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的信任程度在1%的水平上显著;反映村庄民主参与的两个指标分别在1%和10%的水平上显著,这均表明政治信任和村庄民主对贫困户扶贫政策满意度具有显著影响。对于非贫困户而言,非贫困户对“乡(镇)政府”的信任程度在10%的水平上显著,农户对村选举民主程度的认知和农户参与村级活动的频率两个村级民主参与反映指标均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政治信任和村庄民主参与对非贫困户扶贫政策满意度具有影响。
表3 贫困户与非贫困户差异分析估计结果
对于贫困户和非贫困户而言,政治信任和村庄民主参与对农户扶贫政策的满意度影响程度为什么会产生显著差异?对于这一可能的解释是:对于贫困户,他们更加关注个人生存资料和个人物质生活的问题,更加关注高层级政府的政策如何实施、村庄内部扶贫资源分配问题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而对于非贫困户,除了提升自身物质条件外,更加关注的是自身如何发展,如何利用扶贫机遇进行产业发展等问题。从表3可以发现,对于贫困户而言,对“乡(镇)政府”的信任状况影响扶贫政策满意度的程度高于非贫困户,表明贫困户更加希望能够从政府获取扶贫资源来降低贫困;从另一个侧面而言,贫困户参与村级活动的频率影响程度低于非贫困户,表明贫困户更寄托政府扶贫资源的公平分配,而不是依靠参与村级活动来获取相关资源。
本文进一步使用Blinder-Oaxaca分解方法研究村庄扶贫政策满意度的差异贡献度,从表4可以发现,贫困户的扶贫政策满意度比非贫困户的扶贫政策满意度低0.369。从贫困户和非贫困户的差异来源看,政治信任的贡献绝对值为0.062,村庄民主参与的贡献度为0.023,分别占全部贡献率的16.81%和6.23%。
表4 贫困户和非贫困户扶贫政策满意度差异的分解结果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陕西、山西、甘肃、河南4省632份农户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了政治信任、村庄民主参与对扶贫政策满意度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调查农户对扶贫政策平均满意度处于一般水平,对“市(县)政府”的平均信任程度高于对“乡(镇)政府”的平均信任程度,参与村级活动的频率和村庄选举民主程度的认知程度都处于一般状况。政治信任、村庄民主参与对扶贫政策满意度均产生正向影响,影响程度具有差异性;同时,农户政治信任对扶贫政策满意度会随着政府层级上升而降低。研究进一步证实,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对扶贫政策满意度具有差异性,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政治信任和村庄民主参与。
依据上述结论,为促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推动农户扶贫政策满意度的提升,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启示:第一,增强政府同贫困户之间的交流互动,厘清不同层级政府组织间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要把各项扶贫政策中涉及农户切身利益的内容和标准及时传达到位,提升扶贫工作透明度,降低农户对政府扶贫工作的疑虑,有效提升农户政治信任感;第二,鼓励贫困户积极参与村级事务,参与扶贫工作管理,增加自身责任意识和脱贫意识,降低扶贫阻力;第三,扶贫政策实施过程中应该兼顾非贫困户的利益,避免由于利益联结、利益交叉带来的贫困户和非贫困户间利益分配冲突,建立以科学政策为指引,非贫困户带贫困户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