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O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应用研究
2019-09-19邓紫楠
邓紫楠
摘 要:BPO是SWIFT联合ICC推出的一种新型贸易金融工具,旨在通过银行的介入降低买卖双方在传统赊销贸易中的风险与成本,并有望在未来成为一种主流的付款方式及SCF工具。但是目前国内对于BPO的研究还仅限于个别银行的部分从业人员,作为BPO业务中重要角色的中小外贸企业却对此鲜有了解,更谈不上对BPO的应用。所以从中小外贸企业角度研究BPO,使其能够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正确应用BPO作为付款条件、并据此向合作银行申请SCF服务,达到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BPO;银行付款责任;SCF;供应链融资;O/A;赊销贸易
BPO(Bank Payment Obligation,即银行付款责任)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FIT)联合国际商会(ICC)为降低赊销贸易风险,促进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达成交易而推出的一种新型付款方式。尽管BPO业务在国内发展的进程较慢,但是从整个国际贸易金融市场来看,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可以预见,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银行开展BPO业务,未来BPO有望取代L/C以及O/A成为国际货物贸易的主流付款方式。所以国内中小外贸企业有必要提前对BPO有所了解,在合作银行能够提供BPO业务后,实时将其推荐给有意开展赊销贸易的客户,在降低国际贸易交易风险及成本的同时拓展更多的业务。
一、BPO业务介绍
根据ICC第751E号出版物《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指南的解释,BPO是由付款行(通常是买方银行)提供的以收款行(通常是卖方银行)为受益人的,在指定的时间对与之前在TMA(Transaction Matching Application,即贸易数据匹配应用)平台建立的基础信息匹配成功的贸易数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一种在银行间使用的新型贸易金融工具。
从指南对BPO的定义来看,BPO业务在性质上类似于全自动环境下完成审单工作的L/C业务,都是由开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同时这种付款责任也都是有条件的,L/C业务要求单证相符,BPO业务要求已装运货物贸易数据集与TMA平台内已经建立的基础信息(Baseline)中的贸易数据匹配成功。不同点在于L/C业务下是由人工对纸质单据进行相符性审核,而BPO业务中是由TMA平台自动对电子贸易数据进行匹配性审核。
二、BPO业务流程
BPO业务流程有3个阶段,即基础信息创建阶段、贸易数据集匹配阶段、货款结算阶段。
(一)基础信息创建阶段
买卖双方通过各自银行向TMA平台提交基础信息并匹配成功是BPO业务的第一步。
1、买卖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或是采购订单,同时在合同或是订单中约定以BPO作为付款条件。
2、买方从与卖方达成合意的合同或是订单中提取尽可能少的、必须的贸易数据连同BPO条件提交给付款行供其创建初始基础信息。其中,贸易数据包括:合同或是订单号;买方名址;买方银行及SWIFT或是BIC码;卖方名址;卖方银行及SWIFT或是BIC码;金额以及币制;货物品名以及数量。BPO条件包括:付款条件;要求的数据(商业、运输、保险、证书等);到期日;适用URBPO的说明或是法律适用;费用负担。实务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是减少贸易数据与BPO要求的数据要素。
3、付款行将根据上述贸易数据及BPO条件向TMA平台提交初始基础信息报文,报文成功生效后,TMA平台将向付款行发送初始基础信息创建成功回执,同时向收款行推送初始基础信息提交报告。TMA平台的最大作用是将基础信息中要求的贸易数据要素进行结构化,便于后期查验以及匹配。
4、收款行将初始基础信息报告中的结构化贸易数据与卖方确认,卖方确认后,将贸易数据连同BPO条件提交给收款行。
5、收款行需要再次向TMA平台发送与卖方确认过的贸易数据申请创建基础信息。当此申请与付款行发送的申请一致,即为零错配时,基础信息创建成功。TMA会向付款行及收款行发送零错配基础信息匹配报告,确认付款行提交的基础信息与收款行提交的基础信息匹配,付款行与收款行也会分别给买方和卖方发送贸易数据匹配成功报告。此时,BPO业务中付款行的付款承诺生效。基础信息创建成功是触发付款行付款责任的必要条件。基础信息一旦成功建立,未经BPO业务中的所有当事人同意不能修改和撤销。
(二)贸易数据集匹配阶段
基础信息创建成功,BPO付款条件下付款行的付款责任生效后,卖方即可据此安排生产以及装运,并在装运后提交BPO要求的数据集到TMA进行匹配性审核。
1、卖方根据合同或是订单以及BPO条件安排生产或是装运,并取得要求的装运单据。
2、卖方在装运后将包含BOP要求的数据的装运单据提交到收款行。根据BPO具体要求不同,需要匹配的数据可能包括商业信息数据集(来源于商业发票)、运输数据集(来源于运输单据)、保险数据集(来源于保险单据)、证明数据集(来源于证明文件)。
3、收款行根据BPO的要求从卖方提交的装运单据中提取数据集并提交到TMA平台,由TMA平台自动审核已装运贸易数据集与之前成功建立的基础信息中要求的贸易数据的匹配性。
4、TMA平台自动审核已装运贸易数据的匹配性,并向收款行以及付款行發送贸易数据匹配报告,银行收到报告后转发给卖方以及买方。匹配成功意味着付款行需要立即付款或是在约定的到期日付款。如果匹配失败,付款行可以联系买方确认是接受还是拒绝不匹配数据。接受匹配失败数据视为匹配成功,付款行需要立即付款或是在到期日付款。拒绝匹配失败贸易数据意味着付款行的付款保证失效,买卖双方只能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解决货款支付问题。
(三)货款结算阶段
已装运贸易数据集与之前成功建立的基础信息中要求的贸易数据的匹配成功后,付款行的付款条件被满足,其付款责任成为一种必然。
1、付款行根据BPO的约定立即付款或是在约定的付款到期日将款项汇给收款行,收款行将款项贷入到卖方的账户即可。
2、卖方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寄送正本装运单据或是提供电子版单据给买方,供买方在目的港/地办理清关手续,提取货物。单据寄送及提交无需通过银行,因为在BPO业务中,银行处理的不是纸质单据,而是纸质单据中的贸易数据。
3、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凭卖方直接转交的正本提单或是电放提单向船公司或承运人提取货物。
三、BPO业务与SCF服务
对于银行及其企业客户而言,付款方式仅仅是BPO的一个基本功能,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BPO比L/C更适合开展SCF(Supply Chain Finance, 即供应链融资)服务。因为BPO是一种银行间业务,受益人是收款行而不是卖方,也就是说付款行的支付对象是收款行,而不是实际装运货物的卖方,相对来说对卖方利益缺少保证。收款行在向企业客户推广BPO业务时,通常需要通过SCF服务提前买进BPO下合同或是订单的收款权益,否则卖方可能拒绝主动使用或是接受国外买方提出的BPO付款方式。如果失去BPO业务中重要一角卖方的支持,正在发展和推广中的BPO业务很难在国际货物贸易结算中被广泛应用。所以说BPO业务天然与SCF相关联。从卖方及收款行的角度,根据BPO业务进展及SCF时点不同,分为装运前融资和装运后融资。
(一)装运前融资
装运前融资通常发生在买卖双方经各自银行提交给TMA平台的数据显示零错配、基础信息创建成功、付款行的不可撤销付款承诺生效之后、大货生产之前。由于付款行的付款条件还没有满足,所以需要占用卖方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或是提供抵押金(物)。对于收款行而言,BPO业务中的装运前融资风险较小,还款来源可靠性更高。
(二)装运后融资
装运后融资通常发生在装运完成且贸易数据经TMA平台匹配成功之后、付款到期日之前。如前文所述,BPO业务的初衷就是解决赊销贸易中的卖方风险问题,而赊销贸易本质上是延期付款,所以当下开展的BPO业务中也多以延期付款为主。装运后融资针对的正是BPO付款条件下延期付款业务。在延期付款条件下,已装运贸易数据集与之前成功建立的基础信息中要求的贸易数据的匹配成功后,付款行的付款条件被满足,其付款责任成为一种必然,作为BPO业务中受益人的收款行在将来一定会收到款项。这时卖方可以指示收款行将BPO业务中的款项扣除从融资日到付款日期间的利息以及费用,将在远期确定会收回的款项贴现给卖方。由于BPO业务的付款条件已经被满足,无需占用卖方在银行的授信额度,也无需提供抵押金(物)。通过装运后融资,卖方可以提早获得货款用于周转,银行也可在较低甚至是零风险的情况下拓展了更多的贸易金融服务,赚取更多利润,这也是越来越多国内银行准备开展BPO业务的根本原因。
四、BPO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一)BPO的优势
首先,降低国际贸易中的交易风险。从BPO推出的历史背景看,SWIFT及ICC推出BPO的目的在于通过银行的介入降低国际赊销贸易中O/A付款方式下的买卖双方风险。对于卖方而言,BPO业务中由付款行对匹配成功的贸易数据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与L/C业务一样属于银行信用,且这种付款责任未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能撤销,所以同O/A相比,BPO能够大幅度降低卖方在赊销贸易中的收汇风险。同时,BPO业务中的数据集匹配性审核由TMA平台自动完成,可有效降低L/C业务中人工审单时因标准不一而导致的不符点风险。对于买方而言,BPO并不是无条件支付的预付款,而是一种有条款的付款承诺,卖方只有按时装运货物且已装运贸易数据集与之前成功建立的基础信息中要求的贸易数据的匹配成功付款行才会付款,可以避免电汇付款方式下买方支付了预付款、卖方却不发货的风险。
其次,降低国际贸易交易成本。假定付款期限为3个月,以渣打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服务标准为例,对于买方而言,BPO业务收费标准为签发金额的0.158%,0/A业务中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收费标准0.375%-0.9%(传统O/A业务中卖方为了防范风险多要求买方提供银行保函或是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对于卖方而言,在收汇保证相同的情况下,BPO业务中贸易数据匹配性审核由TMA平台自动审核,结果几乎可以在贸易数据集提交完毕后同步完成,既降低了人工审单时解决争议可能发生的诉讼成本,还可以快速获得货款,降低卖方资金占用成本。此外,在远期付款的BPO业务中,结算与SCF同步完成,实际结算周期缩短,卖方获得SCF服务的总成本大幅低于远期L/C业务中的融资成本。
(二)BPO存在的问题
首先,付款行的风险问题。从整个BPO业务的流程来看,BPO业务的最大风险承担人是付款行。因为收款行只是根据卖方提交的装运单据提取相应贸易数据并提交到TMA平台进行匹配性审核,对贸易数据的真实性并不负责审核,更不承担责任。如果卖方或是收款行因为某种特殊目的提供了虚假贸易数据并匹配成功,付款行就将面临欺诈风险,对应的买方也将面临欺诈。由于SWIFT及ICC推出BPO的初衷,是服务于信用相对一般、作为合同或是订单中买卖双方的中小外贸企业。所以为了降低付款行的风险,笔者认为SWIFT及ICC可以推动与各国海关、保险公司、航运公司的合作,在TMA平台设置专门接口与舱单系统、海关系统、产地证系统、提单系统、保险系统连接,在收款行向TMA提交贸易数据集时可以调用上述系统的一部分权限,自动采集相应电子贸易数据并验证贸易数据的真实性,使整个交易的贸易数据通过TMA平台实现闭环,充分保护收款行及买方的利益。
其次,收款行代替卖方成为BPO受益人问题。由于BPO业务限定在银行间开展,且BPO业务下的受益人是收款行,当BPO的付款条件被满足时付款上钱直接汇付到收款行,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实际装运货物、应该获得款项的卖方。同时根据《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规定,作为BPO业务中重要一角的收款行不但没有任何风险,还可以通过BPO业务开展SCF等服務获取更多的利益。这就要求银行续做BPO业务时需要向其企业客户解释清楚,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是SCF服务协议提前获得BPO业务下卖方的相关权益,否则将无法获得中小外贸企业的支持。但是,当下我国银行面向中小外贸企业开展的BPO业务还处在探索之中,基于BPO业务的债权转让协议或是SCF服务协议的具体条款还需要来自银行、企业以及法律方面的专家共同研究,以期BPO及依托BPO的SCF服务能够尽早落地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