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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风险问题研究

2016-06-06余友飞

中国市场 2016年19期
关键词:供应链融资融资模式风险分析

余友飞

[摘要]供应链融资是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推出的一种金融服务创新模式,为杭州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新的金融环境。但由于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的非核心地位和自身的局限性,供应链融资也面临诸多的风险,需要研究对策引导其规范发展。

[关键词]供应链融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风险分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9037

杭州的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特征在浙江经济中颇具代表性,中小企业实现转型升级,需要良好的金融环境。目前,杭州中小企业仍然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供应链融资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创新,利用动产质押授信和应收账款票据融资等金融工具盘活企业存货和应收账款,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中小企业缺少融资抵押物和融资担保问题。[1]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下,稳固的供应链合作关系会放大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使其更易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2]这些对解决供应链上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具有重要作用。另外,由于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所处的地位和自身的局限性,其供应链融资也面临诸多的风险。

1供应链融资在杭州的发展实践

根据杭州市统计局的数据,2015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突破万亿元大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杭州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更显突出。全国工商联对浙江企业融资成本的调研显示,浙江小额贷款平均利率是20%,大型民企的融资成本在10%以上,而央企的融资成本只有 3%,比大型民企低了将近一半。中小企业自身缺乏融资所需要的物权抵押,信用贷款风险大,加之银行对小微民营企业的贷款有很多附加条件,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这也为供应链融资在杭州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供应链融资在国内的发展,较早地可以追溯到深圳发展银行于2000年推出供应链金融的相关产品,随后推出“1+N”供应链融资模式、“自偿性贸易融资”授信体系以及“线上供应链金融”产品等。供应链融资在杭州的发展,起始于商业银行在供应链金融服务领域开展实践,如深发展、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等在浙金融分支机构纷纷成立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专门部门,针对中小企业预付账款、存款、应收账款等环节的现金缺口,加快服务方式创新,陆续开发出多种供应链融资产品。核心企业(浙江物产集团、商业集团、国贸集团等省属企业)、物流企业(浙江川山甲物资供应链有限公司)、监管公司(浙江言信诚有限公司)等主体也在相关领域开展探索。2011年,浙江东方集团和浙江和仁公司合作,推出专门针对杭州中小钢材贸易商的供应链融资服务举措。目前,杭州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已覆盖汽车、钢铁、家电、有色金属、设备制造、电信设备、煤炭、石化等多个行业领域,并积极尝试向“供应链金融+互联网”的在线供应链融资模式发展。

2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的主要模式分析

供应链上除了核心企业,基本上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供应链金融下,中小企业可以依托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等占用大量资金的流动资产,通过货权质押、应收账款转让等方式从银行取得融资,把企业资产盘活,减少资金占用,进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对应这三种形式,供应链融资的模式主要包括基于核心企业风险责任的预付账款融资、基于债权控制的应收账款融资和基于动产和货权控制的存货产品融资三种类型。

1预付账款融资

预付账款融资,主要适用于需要向上游核心企业采购商品,处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融资。下游中小企业购货商对向支付上游核心企业供应商在未来时期内应交付的款项进行融资,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授信,由银行先行支付货款;核心企业供应商按照购销合同以及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发运货物,并以银行为收货人,提货权交由银行控制。在该模式中,下游融资购货商偿还方式是从指定仓库中分批提取货物并用未来的销售收入分次偿还,上游核心供应商将仓单作为物权进行抵押。此种融资的功能在于,可以使中小企业在没有其他抵质押物或保证的情况下,从银行获得授信支持,解决资金压力,扩大经营规模。但也极易被用于大宗物资(如钢材)的市场投机,为防止虚假交易的产生,通常还需要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机构对供应商上下游企业的货物交易进行监管。

2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主要适用于供应链上中游的中小企业,利用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中小企业将与下游核心企业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账务管理、账款催收、承担坏账风险等一项或多项的综合金融服务。这种模式的主要功能在于,中小企业可在没有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获得银行融资支持,加快现金回笼,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巩固与下游核心企业的关系。

3存货产品融资

存货产品融资,主要适用于占有大量资产存货的中小企业。基于核心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中小企业以存货作为抵质押,将合法享有处分权的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经过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评估和证明后,凭货物仓储及提货凭证——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银行向其进行授信,到期由借款企业偿还本息赎取仓单。此种融资的主要功能在于,以仓单质押申请融资,盘活中小企业所占压的流动资金;充分利用杠杆效应,有效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在这种模式中,抵质押货物的贬值风险是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3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中小企业的信用捆绑风险

供应链融资是银行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向整个供应链提供金融解决方案,实际上是将核心企业的融资能力转化为上下游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升上下游企业的信用级别。在这个过程中,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中小企业是信用捆绑关系。一旦核心企业信用出现风险,这种风险也必然会随着交易链条扩散到系统中的中下游企业,进而影响供应链金融的整体安全性。

2虚假交易与企业间资金拆借风险

在正常的供应链融资中,银行基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信赖,以实体经济中供应链上交易方的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基于交易合同真实性和自偿性特征,利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为抵质押,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是授信融资实现自偿的根本保证。但当前市场上打着“供应链金融”的幌子,存在虚假交易,变相进行资金拆借和放贷的公司很多,需要相关企业和银行仔细甄别真实情况。[3]

3中小企业抵质押资产贬值风险

质押物的贬值状况、变现能力和合法性直接决定了抵质押资产的风险程度。存货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某些存货贬值、过期较快,或二次出售的价值快速缩水。另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有不足之处。《物权法》已明确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理机构对登记内容撰写没有规范性要求,没有标准化的登记内容将造成银行无法顺利确权,甚至存在重复登记的可能性,影响担保效力。

4供应链融资立法滞后的制度风险

供应链融资主要涉及动产及应收账款担保,《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虽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有一定保护,但具体法规仍有待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同一资产多次登记、多次担保的情形,对银行而言形成了一定的动产物权的法律风险。供应链融资业务是一项业务创新,在信用捆绑、货物监管、资产处置、交易文本的确定等方面涉及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现有法律很难完全覆盖,这也会给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带来法律风险。

4完善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的对策措施

1坚持依法融资,规范外部约束机制

供应链融资中,核心企业承担着对整个供应链金融的信用担保作用,中小企业则具体承担着预付账款、应收账款、货权质押的担保作用。供应链融资涉及的货权、付款承诺、责任担保等与许多现存的法律有牵连,因此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协调好《担保法》《物权法》《破产法》及银行信贷准则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地减少摩擦。《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工作即将完成,抵质押登记办法不断完善,强化登记的法律效力,保障供应链融资的安全。同时,可以考虑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对供应链的准入条件做出规定,并且明确供应链融资类信贷产品合约制订时应涵盖的内容及对一些担保条款、物权条款做细化的说明,依法融资,以制度约束来规范外部监管。

1强化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规避欺诈风险

供应链融资中涉及的企业和银行,要加强对相关的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权属证书以及运输单据等凭证的审查,通过严格审查相关凭证,有效核实交易双方的真实情况,避免因虚假交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例如,对于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风险控制,首先,对于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金融机构应尽可能掌握足够的书面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以确保应收账款合法、真实、有效;其次,由于融资企业与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银行必须确认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并获得债务人的付款承诺;此外,为了防止债权企业与债务企业联合起来套取银行资金,金融机构应在做出融资决策前,调查双方企业是否为关联企业。通过加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保障供应链融资的合法、真实,有效规避潜在的欺诈风险。

3 加强多方协作,提升对抵质押资产的动态管理

供应链融资中涉及货物抵质押的,金融机构一般都会选择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仓储公司进行监管。加强与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协作沟通,建立验货、查货、定期汇报等系列制度,以保证抵质押货物的真实价值。另外,在选择中小企业抵质押资产时,要选择市场需求广阔、价值相对稳定、流通性强、易处置变现、易保存的产品,如有色金属、钢材、建材、石油、纸品、粮油、石材、棉化、橡胶、坯布等大宗商品,便于加强对抵质押资产的价值管理。在选择应收账款时,应确保应收账款所依附的基础合同真实有效,应收账款处于债权的有效期内且便于背书转让,并严格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及时登记。

4 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扩散

风险隔离机制主要关注两方面。一方面,对于核心企业而言,承担了上下游企业的信贷风险,因此对于自身经营业务必须控制,不断完善集团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对于上下游中小企业而言,依靠核心企业获得贷款,只能用于该行业的投资,不得进行跨行业的投资,一旦出现资金流去向不明,应自担风险,保持企业自身的独立性,防止风险扩散。同时,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供应链融资服务。发展产业集群,将大量中小企业链接到产业集群;不断完善供应链融资方式与技术,构建数据信息共享的供应链融资服务平台,真正形成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完整链条,为中小企业可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融资服务。

参考文献:

[1]余剑梅以供应链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J].经济纵横,2011(3).

[2]胡海清供应链合作关系对中小企业营运资本的影响研究——基于供应链融资的视角[J].经济管理,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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