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中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
2019-09-18庄伟
庄伟
受高铭暄教授及各位专家的启发,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三点粗浅的认识。
一、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刚才,高老先生提出的几点,特别是开头提出的那几个个别案例,有几个方面我确实进行了反思,我们在司法实务中,是否依然在犯一些错误。比如在某些兜底条款的适用和理解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把握可能存在这样的现象,有的时候重打击而轻保护,往往要追求要把某个行为入罪的定罪思维,进而扩大解释,把这种行为入罪处理。近日,我和黄京平教授讨论一个案件,黄老师的观点认为应当慎重作为犯罪处理,即使已经起诉,也应该撤回起诉。我的思维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看,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因此构成犯罪;但是黄老师认为,不仅要看犯罪构成,还要运用刑事政策,从刑事政策上来讲,从大环境上来讲,确实要求我们司法者要慎重。高老先生刚才讲到:“刑事政策是指导刑法适用的重要依据,但介入不当,则可能适得其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基本内涵以及法治旨趣,使其可以在实践中调和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趋于科学化,在刑法规范与刑事政策之间取得有序平衡。”这就带给我们深刻的思考,在司法中运用刑事政策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之间,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取舍和权衡。
二、刑法基本原则与释法说理的关系
高老先生在最后讲了如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机制,如何加强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功能,并就这个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真是醍醐灌顶。特别是高老讲到应当强化基本原则的法律援引与说理机制,这是我们实践中做的不到位的地方。过去,我们辩论赛中会在最后的总结陈词当中会引用一下,但是实践中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就像石老师所说的,可能就是高帽子在那摆着。高老先生建议非常实用也很及时,应该将刑法的基本原则运用到说理机制中去。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讲话中多次强调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也指出了当前检察机关司法文书说理不足的问题,说理过于单薄,无论是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还是公诉意见书等公开的法律文书,说理都不够充分,究其原因,恰恰可能是高老先生讲的这个问题,对基本原则的援引和阐释不够。这一点我们也是深有体会,比如,今年在全国影响很大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一审的公诉意见书说理较为平淡,缺乏一种法治和理论的厚度,在二审的时候,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意见就显得有厚重感,说服力强,也有感染力,当然这也与最高检的指导也是分不开的。所以,今天高老先生也是给我上了一堂哲学课,给我们教了方法论,今后我们在实践也会加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加强运用刑法基本原则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提高司法文书的说理性。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高老先生剛才讲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贯彻问题,表面上看平等原则对立面是区别对待,但有时候区别对待恰恰是在贯彻平等原则,这样一种看似矛盾的关系,也是考量我们司法实践者运用刑法基本原则的灵活度,也在考验我们的司法智慧。区别对待体现着刑法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也体现着对弱者、对民生的保护。这些都值得我们在实践中去理解和把握,提高这一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