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性参与到实质性参与:新中国农村女性的治理参与及其地位变迁*
2019-09-18郭夏娟
□ 郭夏娟 魏 芃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 农村女性在村庄治理中的参与及其地位究竟发生了何种变化?以女性参与理论为分析框架,结合国家与地方妇女发展监测数据以及浙江省村庄实地调研资料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女性地位的提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性参与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这得益于有效的法规与性别配额政策等制度性保障;二是普通女性在村庄治理的实质性参与中提升了地位。随着我国农村的村庄治理结构转型,已经初步形成有别于传统单一行政管制的多元治理模式,建构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样治理内容以及灵活的治理机制。 这是农村女性实际融入村庄治理更为宏大的制度背景。正是在这种实质性参与中,农村女性作为整体的主体性得到激发,从而彰显日益提升的地位。
一、问题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至今,经由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村民自治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 农村女性在乡村治理中的潜力日益显现,并伴随其地位的提升。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村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三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一系列制度性的政策法规推动下,农村女性参与治理的比例持续上升。据官方统计,2017年我国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村委会成员和主任比例分别达23.1%和10.7%,①比2000年提高了7.4 和9.7 个百分点,②上升速度超过每年0.4 个百分点。相比之下,全国人大和政协的女性比例由新中国成立初期首届的12%和6.6%, 上升至2018年第十三届的24.9%和20.4%,③历时60 余年,上升速度仅为每年0.2 个百分点。 显然,我国农村地区女性参与的数量呈现出更快的增长趋势。
然而,如果考察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文革”之前的历史, 农村女性参与乡村事务无论是领导职务还是其他参与方式,其比例都胜于“文革”后。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之初到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70%-80%的社有女社长或女副社长,约计50 余万人,约占社长、副社长总数的66.1%, 妇女担任社务委员和生产队长的人数更多。④即使是“文革”后,在当时公社正副社长比例大幅下降的情况下, 农村生产队通过任命制仍然使得妇女参与比例快速提升。相比之下,村民自治以来, 农村女性在村两委中的参与却出现明显下降。这引发了国内外研究者的关注,并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导致农村女性地位下降。 这种“下降论”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动员农村女性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成效为参照, 发现改革开放以后女性村民在村庄治理结构转型中逐渐退出了参与。一些学者基于历史视角指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 国家积极动员农村女性参与村庄事务,女性曾感知到国家对她们的重视与需要,这极大地激发出她们的参与信心、参与热情和参与行动,参与人数也创造了至今难以逾越的历史巅峰。⑤然而,在改革开放的头三十年,随着政府动员力量与市场力量在农村社会的此消彼长, 以及落实农业税收、计划生育等政策重担下,农村女性积极参与的繁荣景象不复存在, 取而代之的是对以男性为核心的村庄“力治”形式的依赖,造成村庄对女性参与的综合性排斥以及农村女性政治地位的下滑,⑥使得先前的女性荣耀时刻仅能停留在回忆起来苦涩却依然值得认可的女性记忆中。⑦该现象引发了许多国外学者关注, 形成关于中国农村女性地位下滑的消极评价。⑧这种观点认为,尽管中国政府针对农村女性参与村庄治理不足已经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往往聚焦于农村女性个体, 认为是农村女性自身缺乏参与村庄治理的“素质(quality)”。⑨在这种观念主导下,相关政策大多与“保护”、“帮助”、“教育培训”等词汇相联系,⑩虽然可能有利于妇联等女性组织从政府获取更多资源与资金扶持, 然而却也使得中国农村女性作为弱势的、 缺乏参与素质的第三世界女性形象更为根深蒂固。⑪另有一些学者从政策分析视角指出,尽管我国《村组法》经历几次修订,但在村委会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到“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中存在倒退,⑫且修订重心主要在于加强选举透明、监督、防止贿选等方面,缺乏性别视角审视, 使农村女性的政治地位明显滞后于她们对农村生活的贡献与要求。⑬这些研究揭示了农村女性参与村庄治理历史与政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以及背后蕴含的以男权价值为核心的权力运行关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农村女性在村庄事务中的参与总体呈上升趋势。 持该主张的学者围绕女性在村庄“两委”中的制度性参与,肯定国家与地方政策对确保农村女性参选权利、 提升女性参与比例的积极作用,⑭视之为推动农村女性政治地位上升的有效途径。⑮这些研究从制度设计角度分析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 发现在制度设计者确立了明确的女性参与数量目标, 并为实现这些目标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与行动, 农村女性参与村庄治理机构的比例提高更多。⑯有研究发现,通过唤醒政策执行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签订责任承诺书等政策执行措施,能提升女性在村委会成员、村主任、村党组织成员、村书记、村民代表等不同维度的参与比例。⑰也有学者从农村地区经济与女性地位关系的角度提出,在村庄经济水平越高、选举程序越公正、 村民协商越密切、 村庄财务监督越透明、地方财政支持越充沛的情况下,村庄女性代表对两性村民需求的关注度与回应性越高;⑱郭夏娟等人(2009)的研究则指出,相比经济发展水平,是否具备系统的制度支持才是决定农村女性参与比例的关键。⑲比例政策不仅提升了农村女性自身的参与意识、竞选意识以及最终获选比例,也促使村干部更加注重女性参选、当选问题,吸引村庄各竞选派系与女性结成利益共同体, 扭转两性村民对女性参与竞争的消极态度。这些研究表明,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不仅能提升农村女性的制度性参与比例, 也能综合改善她们参与治理村庄事务的广度与深度。
以上观点促使我们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女性的地位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乡村社会变迁及村庄治理制度创新在何种程度上消解了底层女性的不利地位?在村庄的治理制度之外,女性有没有通过参与村庄治理的实质性行为而彰显自身的地位?
为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引入女性代表性理论,从女性的制度性参与和实质性参与两个维度,分析农村女性参与村庄治理路径的变化。女性代表性理论包含两个核心要义:一是“女性制度性参与”,是指通过正式制度措施确保女性在决策机构中的参与数量,强调女性政治在场(politics of presence),对实现两性公平政治地位具有独特性别意义。随着决策机构中女性参与比例的提升, 能够改善政治领域中两性比例的长期严重失衡, 逐步消除由此造成的社会对女性政治参与的历史性、 结构性歧视与排斥。二是“女性实质性参与”,主张通过多元参与的实质性行动提升女性对决策过程的作用与影响,强调对多元女性利益的回应、包容与资源支持,认为随着政治机构制定出更多有利于女性的政策及其配套措施,领导者鼓励并招募更多女性参加政治活动,社会中的男性和女性个体、组织提出并采纳有利于女性利益的意见、建议和主张,实质上能更好地将女性关注的内容带入决策过程。两种视角中,前者侧重制度性设计与政策支持, 后者强调女性以及更多主体提出有利于女性赋权的实质性主张和行动机制。 两者关注点不同, 但都聚焦于女性参与及其地位的改善与提升。本文将以该理论为分析框架,从制度性与实质性参与两个层面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女性在治理参与中的地位。
为便于理解, 我们以浙江省农村实践为例进行分析。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前沿地区,在经济与各项制度改革方面均领跑全国, 对探索我国农村两性公平参与及其平等地位的实现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具体将围绕三个问题展开:(1)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女性制度性参与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结合国家与地方相关政策, 以及反映其实施效果的农村女性参与统计数据进行分析;(2)农村女性的实质性参与如何? 这种参与包含何种内容、具有怎样的运行机制?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赴浙江省湖州市、义乌市、温岭市、慈溪市、绍兴市农村地区开展女性治理参与情况调研, 走访了位于18 个不同乡镇/街道的32 个村庄,共召开市妇联、乡镇/街道妇联、村两委、村妇联、两性村民群众等访谈40 场,参加访谈人员200 余人;(3)基于研究发现, 对如何解读我国农村女性参与及其地位进行几点思考。
二、制度创新中女性的平等参与及地位变迁
农村女性制度性参与, 是指农村女性受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保护,在村庄治理正式制度结构中的参与,以数量代表为核心指征,主要根据“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中的女性比例进行测量。 对于长期处于村庄权力边缘的中国农村女性而言,通过立法制度确保她们参与,既体现了国家与地方政府对女性地位的关注,也反映出国家制度层面对农村女性地位的制度性支持,为女性融入村庄决策与管理提供必要的制度途径与空间。 因此,女性在村庄治理结构中的参与数量成为农村女性地位变迁的基本要素与直观体现。 那么,村民自治以来,农村女性的制度性参与究竟呈何种状态呢? 我们从国家的制度资源供给与反映这种供给效果的女性参与比例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首先,国家和地方的制度资源供给。在国家层面, 为确保女性免受农村治理结构变迁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村民自治创新之始,国家就颁布《村组法》)对女性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中的参与做出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村委会女性数量的原则性规定。在1987年试行法中已要求村委会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1998年正式颁布时,保留了这一表述,在2010年的修订版中又表述为“应当有妇女成员”;二是在2010年修订版中新增条款, 规定村民代表会议中女代表数量的具体比例, 明确要求村民代表会议中女性“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这两方面的规定延续至今。然而2018年末《村组法》最新修订版则主要涉及村委会任期的延展,并未涉及女性参与内容。由此可见,自1987年《村组法(试行)》问世以来,我国农村女性制度性参与的规定与调整主要发生在2010年修订版中,此后国家法律对农村女性的制度性参与规则并无实质性变化。
尽管国家制度推进停留于2010年《村组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制度层面的创新层出不穷。从浙江省的制度变迁便可观察这一趋势。 浙江省关于农村女性参与的制度建设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第一是1988-2007年的初级阶段。 1988年,浙江省在国家试行法推出不久,便制定《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标志着浙江省成为当时“少数几个制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省份之一”。然而,在村民自治探索的头二十年, 浙江农村女性参与制度主要是继承并沿袭国家法律规定的表述, 并未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安排。(2)第二是2008-2011年的创新孕育阶段。 2008年,针对即将展开的新一轮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村委会选举中“要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以及“通过法定程序确保每个村都有一定名额的妇女代表”。为该届女性进入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提供了具体工作思路与措施;2009年,省民政厅又印发《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在村民代表中,妇女、党员应占一定比例”。 尽管此时还未对女村民代表参与数量做出明确比例规定,但作为“全国首部以省级名义下发的村民代表议事规程”,率先于全国明确了女村民代表的制度参与地位与价值。 该阶段为后续地方法律法规的正式修订奠定了理论与实践基础。 (3) 第三是2012年至今的创新发展阶段。 2012年,浙江省分别修订了《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针对确保女性参与村委会明确规定“选票应当单列妇女委员职位”,另外,若还未选出女委员,“另行选举时选票应当继续单列妇女委员职位”;针对女性参与村民代表大会,明确规定“应当通过单列名额等形式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当选”,从而确保其比例达“三分之一以上”。由此,在国家法律基础上, 围绕如何具体保障村委会女委员、女村民代表参与数量,形成了以“专职专选”为指导原则,以“单列职位”、“单列名额”为具体方式的地方特色农村女性参与制度。
表1 2000-2018年浙江省女性参与村委会比例与全国比较
那么,随着国家与地方制度的完善,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消解了女性难以进入村庄治理机构的不利地位? 通过对近年来浙江省与全国女性参与村委会官方统计数据的梳理与比较,我们发现:与国家制度或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比, 农村女性在治理中的地位提升, 更多显示出与地方女性参与制度创新的一致性。
由表1 可知,2000年以来,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浙江女性参与村委会成员比例大致经历了“下滑”(2000-2007)、“调整”(2008-2012)与“上升”(2013 至今)三个阶段的变化。
2000-2007年, 浙江省女性参与村委会水平并未随国家《村组法》的颁布以及地方经济水平的持续发展出现“水涨船高”的景象,相反,呈现出“不进则退”的下滑态势。从省内数据看,八年间女性参与比例停滞不前,且多次“跳水”。 与全国相比,由2000年相差2.33%下降至2007年的7.73%,扩大了5.4 个百分点。 对该阶段省与全国横向配对分析显示,相关性与t 检验显著性均<0.05,说明各年份间的变化差异一致性高, 且省与全国间存在显著差异。这意味着,仅有国家制度基本保障但地方制度创新缺位的情况下,2000年至2007年浙江省农村女性制度参与水平显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与全国差距逐年扩大,制度性参与中女性地位显著下跌。
2008年,浙江省与全国间的参与比例差距首次大幅缩小。时间上,恰与浙江省在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夕提出女村委“专职专选”工作意见相吻合。 2008-2012年间,浙江省开展了两次村委会统一换届, 尽管省八届女村委比例还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但与全国的差距已从上届相差近8 个百分点,缩小至1-2 个百分点左右,并于省九届开始反超全国。配对分析显示,相关性显著,t 值不显著,表明各年份间的变化差异一致性高,且省与全国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上述结果表明,随着地方创新性工作思路的提出与实践,自2008年起省与全国的差距消失, 且于2008-2012年间重新调整并稳定在全国中等水平。
自2013年起,浙江省开始频繁出现对全国数据的大幅超越。 从全国情况来看,与2012年末相比, 全国农村女性参与村委会比例从22.1%缓慢上升到2018年的23.1%,六年间涨幅仅为1 个百分点; 相比之下, 浙江省的涨幅高达8.1 个百分点。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女委员专职专选的规定于2012年实施执行,浙江数据的首次“飞跃” 出现于2013年, 考虑到制度效果的延后性,两者在时间上正相吻合。从2013-2018年间省与全国数据的配对分析来看,相关性不显著,但t值显著,表明省与全国数据间存在显著性差异,但各年份间的变化差异并不一致, 除了地方制度创新的效果, 还有其它因素影响着农村女性在村委会中的制度参与水平。通过对近两届数据比对,发现每轮村委会换届选举首年, 女性参与村委会比例都会出现向下波动的情况。 由此可见,自2013年至今, 浙江省农村女性在村委会中的制度性参与水平显著高于全国,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但村委会换届对保持女性制度参与水平的稳定性存在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 近二十年间从女性参与村委会情况来看, 浙江省农村女性制度性参与中的地位呈现出三种变化态势。 2000-2007年为“下滑期”,尽管1998年《村组法》的正式颁布保障了女性在村委会中的特定数量比例, 但在地方创新性制度缺位的情况下, 国家制度的原则性保障以及地方女性经济参与水平的提升, 并不必然转化为她们在村庄决策机构中制度参与水平的提升, 而是显著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地位持续下滑。 2008-2012年为“调整期”,随着地方创新思路与实践探索,扭转了先前地方农村女性制度参与地位下滑的不利态势,重新回到全国中游水平。 2013年至今为“上升期”,通过地方对女性参与创新制度的正式修订与全面推行, 农村女性的制度性参与不仅拥有国家制度的原则性支持, 更获得强有力的地方推动力、执行力和操作措施的具体保障,实现了农村女性制度性参与水平与地位的快速提升。
三、治理改革中拓展女性实质性参与路径
那么, 通过制度保障进入村庄治理机构的女性,是否能够实质性地推动女性地位提升?依据制度性参与理论得出 “下降论” 的学者经常提出质疑,也是现实中女性参与治理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女性实质性参与理论提供了另一种思考角度。该理论认为, 能够促进女性决策参与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决策机构内外的男性和女性个体、社会组织和机构等均能为促进女性融入决策过程而采取行动, 他们比制度性机构中女性领导者拥有更低的“行动门槛(threshold for action)”;参与内容与方式也是多元的,除正式制度中的女性代表外,还可以招募更多女性加入决策过程、 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提高女性地位的措施、在决策机构内外展开种种有关女性利益的沟通、讨论与协商等,使原先被忽视或边缘化的女性视角与需求融入决策过程;参与机制更为灵活,存在于各种“提出与接收主张、接受与拒绝主张”的动态过程中,需要借助“厚情景化框架(thick contextual framework)”,在具体情境中去发掘实际促进女性参与的关键角色、内容与发生方式。这意味着,理解女性参与及其地位,除了数量比例,还具有更多元的内涵。 这是对女性地位更全面的理解, 可启发我们从更完整意义上评估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女性参与及其地位,即,不仅限于单一的数量比例,而应结合农村女性在村庄治理中实际参与程度, 从村庄治理的多元主体, 到多种内容与方式、 以及参与机制着眼, 思考农村女性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治理参与机会。 我们在浙江省的调研恰好从这个维度提供了相应的实证支持。
1. 女性实质性参与的多元主体
根据女性实质性参与理论,女性参与绝不仅仅只是“女性为女性行动”,男性社会成员、各种社会组织和机构同样能为促进女性参与而采取行动。我们的调研发现:随着我国农村治理结构的转型,村庄治理主体已从传统的单一身份向多元身份转换,即不仅仅处于治理结构顶端的女性村两委“一把手”能够代表女性的地位,而是有更多身份的主体获得机会参与治理过程, 包括男性 “一把手”、“两委”中的男/女委员、妇联组织、各类女性民间社团和男/女村民个体等,都可成为女性的利益代表参与村庄治理活动, 成为代表女性权益与地位的主体。
首先,男性“一把手”、男性村两委委员、普通男村民等处于不同治理层级的男性, 均具备促进女性参与机会进而提升女性地位的“意愿”和“能力”。我们对义乌市七一村调研时发现,该村何书记(男性)便是女性地位提升的促进者。 得益于他积极动员女性参与村庄建设,该村于2007年成为由全国妇联授牌的首批全国“巾帼示范村”。他不仅亲自“主抓妇女工作”,更重视对女性干部的培养, 安排现任村妇联主席在各项村庄建设活动中担当“中流砥柱”,力争在下一届村庄选举中培养出能够“接好班”的女党支部书记。同时,积极探索“党建带妇建、妇建促党建”的创新途径,以广泛动员女性作为村庄治理主体参与村庄党建与监督,有效提升女性在村庄治理中的地位。类似地,德清县蔡界村也是由沈书记 (男性) 直接分管妇女工作,该村于2018年先后荣获省级“文化示范村”、“森林村庄”等与女性参与密切相关的村庄治理殊荣。 沈书记于2014年上任后,立即废除原先村民小组长奖金“男多女少”的不平等规则,给两性组长平等发放奖金, 转变了两性村民普遍存在的“男性自然多干多得”的传统性别角色认知,充分激发了村庄女性参与治理的活力。访谈中,许多男性受访者均表示女性无论在参与规模、 还是参与作用上,都发挥着“半边天”,甚至“大半边天”的作用。
其次,村妇联组织成为“承上启下”的重要纽带。 在基层妇联改革前,村庄妇女组织人才少、活动少、兼职多、任务重,是阻碍女性形成有效组织并参与村庄治理的痛点问题;而自2015年开始实施改革后,农村基层妇联组织职能快速提升,拥有了更多的女性组织人才、 资源和权限。 据统计,至2018年浙江省新增村(社区)妇联执委15.2万名,乡镇(街道)执委1.3 万名,全省近3 万个村庄全部完成从“村妇代会”到“村妇联”的组织改革工作, 使每个村庄从原先只有一名 “村妇女主任”,转变为拥有包括“村妇联主席”、“副主席”和多名“执委”等体系化的妇女组织力量。 随着组织人才的充实, 村庄妇联组织连接村两委和女村民的纽带作用得以凸显:“对上”承接村两委的“中心工作” 任务, 获取并累计女性组织运行资金与资源,使之从原先“没有资金”只能“点推”、“轻推”妇女工作,到“由政府部门提供专项资金”在每个村庄“全面铺开”女性参与美丽乡村、五水共治、垃圾分类等各项村庄治理重点工作;“对下”联系并服务女村民, 引导有相似兴趣爱好和需求的女村民凝结成多样的女性活动团体、微信群体,汇聚妇联组织与女村民个体所掌握的各类资源, 充分发挥农村女性组织合力。
再次,村庄女性社团为发挥村庄“女能人”专长提供活动平台。 村庄女性社团通常由村中女性文化能人、经济能人,或热心村庄公益事业的组织能人所发起,围绕女性兴趣爱好和特长而组建,在村庄女性中具有较高的关注度、认同度和感召力,能有效通过自身特长协助村两委和村妇联, 以女性喜好的方式调动村庄女性参与各种治理活动。据统计,至2018年,浙江省共有8.5 万个基层女性活动团体,1.2 万支女性志愿服务队,为普通女性广泛参与建构出必不可少的进入平台。一些村庄女性社团通过自编自演舞蹈、小品、快板等节目,以两性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国家与地方治理政策,通过这种宣传行动,提升两性村民的政策认知能力与参与兴趣。
此外, 普通女村民构成女性实质性治理参与的基本单位。 两性村民个体作为村庄治理活动的实际参与者,没有他们,任何村庄治理目标最终都难以完成。 女村民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 原本是“原子化”、“边缘化”的参与个体,但在村庄妇联、女性社团和能人的组织与感召下,成为政府公共事务的重要参与者。 她们是村庄文明乡风树立者,也是垃圾分类等环境整治先行者。女村民正是在这种广泛、频繁的日常治理参与行动中,成为村庄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 女性实质性参与的多元内容
实质性参与究竟具有何种内容? 从传统的制度参与视角出发, 人们通常聚焦于以投票选举为核心的女性决策参与行为。但也有一些学者跳出制度参与框架,从农村文化、民俗等方面,发现女性在村庄道德文化建设中的积极参与意识与行为实践,以及她们通过各种民俗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信息共享、讨论与监督,揭示出女性在多元村庄治理活动与日常生活中的实质性参与范围正在日益扩大。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女性在村庄治理机构中的制度参与只是她们治理参与内容的一小部分,在村庄治理机构之外,女性在村庄经济、文化、生态、服务等诸多治理领域均承担着无数的策划、组织、宣传、协调、参与等实质性治理活动,因此, 她们的参与及其地位体现在村庄治理职能的各个方面。
经济建设是村庄治理的重要内容。 农村女性在村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2013年底,德清县基于女性在茶业、珍珠业、水产业、家禽业、粮油业、蔬果业、桑蚕业、竹笋业等农村经济产业的广泛参与和高质量生产, 成立了以当地德才女性形象为标志的“德清嫂”诚信农产品品牌。通过女性诚信参与农产品生产、质量监管、展销宣传、 家庭农场经营, 使当地农产品广销全国,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支柱产业。女性成为村庄治理中经济职能的重要承担者。
乡风文明建设为村庄治理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以村庄妇联执委为纽带,各村都成立了形式多样的女性文化活动团体,诸如舞蹈队、旗袍队、合唱队、功夫扇队、腰鼓队、舞龙队等,广泛吸引并调动拥有各种不同兴趣爱好的普通女村民参与村庄移风易俗与乡风文明建设。
生态保护是村庄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条件。 围绕美丽庭院、垃圾分类、五水共治等乡村生态建设中的重点治理工作, 许多村庄成立了以女性为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专项治理小分队, 如美丽庭院设计帮帮团、垃圾分类督查团、河道护卫队等。这些女性治理小分队组织的村庄日常生态行动包括:组织女村民互帮互助设计和美化自家“半开放式”的庭院空间,上门入户为两性村民讲解垃圾分类的知识与技巧,相互督促、评比各村民家庭的垃圾分类做法,定期开展沿河徒步垃圾清理、河面划船垃圾清理等行动等,使生态行动不再是村庄建设中的某种特殊行动, 而是有机融合于两性村民的日常生活。
志愿服务形成村庄治理的群众基础。 农村女性同样是志愿服务团队的主力军。 例如,在2018年德清召开首届世界地理信息大会期间,当地各村庄女性纷纷踊跃加入大会的平安志愿者团队,轮流前往会议举办地维护治安与文明秩序,并在会上成功邀请国际会议主席担任地方妇女志愿者团队的宣传大使,使女性治理参与影响从两性村民自身家庭,延展至整个村庄社会,乃至国际舞台。
3. 女性实质性参与的灵活机制
实践中,农村女性在村庄治理中如何实现有时效、有成效和有长效的参与呢?学者们聚焦于女性群体间的持续沟通与协商过程,认为通过不同层级间女性群体的“纵向沟通”,以及相同层级间女性的“横向沟通”,能够有效促进不同女性群体围绕女性参与目标达成共识,发挥女性榜样的示范与带动作用,凝聚女性民众的参与力量与心声,提出有利于改善女性现状的意见或建议,并认为女性在决策机制中的地位实际正体现于女性社会成员不断“提出与接收”、“接受与拒绝”不同需求的过程中。有研究基于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 指出我国农村女性主动提出村庄建议的比例很低,参与意愿也普遍薄弱;也有研究显示在基层妇联改革前, 农村女性在各类村庄治理组织和民间活动组织中的组织化参与程度都不理想。那么,随着近年来农村女性组织的快速发展,是否转变了先前女性零散化、无声化的治理参与格局?是否初步形成有序的运行机制?调研中我们发现: 随着改革后村庄妇联组织的加强,初步形成了以村庄妇联组织为引导,村庄女性社团配合动员,女性能人积极示范,普通女村民共同行动的灵活机制, 实际促进着农村女性以组织化、有声化的方式全面融入村庄多元治理的动态过程。
其一,村庄妇联组织的引导。村庄妇联组织作为联结农村女性个体的直接推手, 发挥着引导女性树立参与目标、组织女性参与治理活动,设计有效手段引领女性主动关注村庄事务的组织职能。在改革前,村妇联工作仅聚焦于“一条线”,即“对上”只承接乡镇妇联工作任务,“对下”只对接个别村妇女小组长;改革后,村妇联全面融入村庄各治理领域,在接到来自村两委的中心工作安排后,首先将任务目标进行分解, 分配给女性兴趣活动团体、志愿者团体、创业团体等多种女性社团,充分调动社团中女性能人专长和女性成员参与力量。 在具体方式上,村庄妇联灵活运用微信群、QQ群、电话、亲自上门等联络工具与沟通方法,通知、宣传、交流村庄女性治理参与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动员女村民参与到美丽村庄建设、五水共治、垃圾分类、安全防治、创业增收等村庄治理中心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实质上提升女性在村庄中的地位。
其二,村庄女性社团配合动员。村庄的各类女性社团是链接妇联、能人和女村民的桥梁。妇联对村庄妇女的引领需要依赖各女性社团的传达与动员、组织、协调与配合。通常,社团负责人接收到村妇联发布在微信群中的活动任务后, 就会立即转发传达并组织社团成员参与,“群里的‘姐妹们’只要有时间就会来响应、参加”,从而有效配合村妇联协调并组织女性参与各项村庄治理活动。正如一位县妇联干部所言,“现在村妇联主席之所以能完成多方面的工作,是因为她下面有‘队伍’,换做以前,能组织个‘三八节’活动就已经很不错了”。这些“队伍”便是与村妇联密切联系的各类女性社团。
其三,村庄女性能人的感召示范。以“村两委”女干部、女党员、女执委、女性文化和经济带头人为代表的村庄女性能人, 对鼓励和吸引更多女性参与村庄治理发挥着重要示范效应。例如,温岭市基于“妇女之家”定期开展“妇女议事会”活动,便是在村庄女性能人的带动下, 吸引大批普通女村民共同参与治理议事。最初,议事会成员主要为“村两委”女干部、村妇联成员、妇女小组长、女村民代表、女党员、村庄女性文化或经济能人等在村中具有一定威望、身份或资源的女性能人。随着她们持之以恒的投入,逐渐吸引了曾经持“观望”态度的普通女性加入议事讨论,从而使女性参与治理议事不再是少数村庄女性精英的专长或特权,而是由全体女性村庄社会成员共同关心、 共同讨论、共同建言献策。
其四,普通女村民共同行动。不同的女村民有着多样灵活的治理参与行动方式。 一些热心女村民会自发采取行动,如发现村庄路面不平整,河道有污染,杂物不文明堆放等治理问题时,会通过电话、拍照、微信或直接上门等各种方式,直接反映给村两委干部或妇联成员。另一些女村民则在女性友人的带动或情面关系下,“被卷入” 女性社团或治理参与活动,但在“耳濡目染”其他女性参与村庄活动的实际情景, 以及女性间 “说事”、“议事”、“唠家常”、“看照片”过程中,逐渐意识到“其实自己也可以”,从而开始主动寻求自身治理参与价值与能力的实现, 使女村民参与治理的范围逐渐从自身家庭领域, 延伸至两性村民共同关心的村居环境、乡风文明、社会治安、旧村改造、村规民约修订等多元村庄治理领域。
综上, 随着我国农村的村庄治理改革持续深化,村庄治理参与主体、内容、机制均呈现出多元灵活的发展态势, 为农村女性实现从制度性参与到实质性参与范式的转变提供了重要契机。 就村庄治理的参与主体而言, 在由制度保障选举产生的女村委会委员、女村民代表基础上,包括各级男性村庄社会成员、妇联组织、女性活动团体、女性文化或经济能人、 普通女村民在内的多元村庄治理主体, 均能为促进农村女性治理参与采取实际行动。就村庄治理的参与内容而言,农村女性参与已融入村庄经济、文化、生态、服务等多元村庄治理领域,融入两性村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各项村庄治理活动中扮演着策划者、 组织者、 宣传者、监督者、评议者、服务者、参与者等多元治理角色,她们的影响不仅局限于家庭和村庄社会,更延伸至村庄社会之外的广阔社会空间。 就村庄治理的参与机制而言, 村妇联对女性微信群网络的推广有效促进了女村民的交流与互动, 形成以村妇联引导、女性民间团体配合、女性能人示范、普通女村民参与为特征的女性参与机制, 实质性地促进着农村女性参与从“零散化”到“组织化”,从“无声化”到“有声化”的转变,使女性成为村庄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其作用日益凸显,进而提升了女性的实际地位。
四、结论与讨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 围绕农村女性参与及其地位变迁的争论一直不断, 这不仅关系到对农村女性地位的评判, 更关系到未来如何选择并实现公平参与的路径架构。 我们引入女性制度性参与和实质性参与理论作为分析框架, 结合浙江省农村案例,审视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 农村女性的地位不仅在制度性参与中得到逐渐提升, 而且开始实质性融入村庄治理的过程中,通过多元主体、多元治理内容以及灵活有效的参与机制, 女性逐步彰显自身独特的价值与地位。据此,我们对当今有关中国农村女性地位的代表性观点进行几点思考:
首先,在漫长的社会变迁进程中,农村女性的制度性参与经历了解放初期的“上升期”,改革开放之初的“下滑期”,以及随后的“再次上升”。这种变化与特定时期国家的制度性法规政策颁布与实施密切相关。我们的论证某种程度上支持了“上升论”,并揭示出制度支持对于提升农村女性数量比例的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长期处于权力边缘的农村女性地位提升, 离不开政策法规的制度性保障。评估女性地位时,这种由制度保障的数量指标是必不可少的参考依据。无此,女性地位便会失去核心支柱。
其次,虽然随着国家法律政策的完善,农村女性在数量比例的地位逐渐提升,但是,如果从农村女性在村两委的比例来看, 目前的成效实际上远未达到真正意义的两性公平对待。 无论是纵向历史比较、还是横向地域、国别对照,“下降论”的质疑并非毫无道理。 根据女性代表应该占30%以上比例的国际共识,我国农村女性在村庄“两委”机构中的比例远未达到这一目标。这意味着,尽管从新中国成立至今, 纵向发展呈现出上升态势,但是,根据真正的决策代表地位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这个角度观察,前述的“上升论”仍然缺乏充分依据得以支持。因此,我们关于农村女性地位得到提升的结论也只是局部而非全面的。
再次,我们的论证并没有停留于上述逻辑,而是超越数量标准,拓展到实质性参与,探索另一层面的女性地位内涵。我们认为,仅看数量比例难以解释中国背景下农村女性地位变迁的实质。因此,我们转而从实质性参与角度思考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女性的实际地位, 结合实质性参与来解释她们的地位变迁。换言之,在承认制度性参与重要性的同时,有必要结合制度外的实质性参与状况,考察女性自身在参与过程中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不容否认,正是在持续的创新实践中,我国农村妇女发展已经开始超越“女性代表女性”的传统思路,初步形成了吸纳女性平等参与的多种路径, 以及灵活多变而又切合实际的村庄治理参与机制,为女性的实质性参与提供了广阔舞台。因此,虽然在制度性参与方面,农村女性的地位依然不尽人意,但是,在实质性参与方面,经过国家的长期探索与推动,女性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已不容忽视,其地位也在这种实质性参与中得以彰显, 并且在未来将得到更全面的发展。
注释:
①国家统计局:《2017年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发布日期:2018-11-9,获取日期:2018 -11 -21,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811/t20181 109_1632537.html
②2000年村委会女性比例数据参见李琴:《数字10年: 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历程梳理》,《2013年中国社会学年会“ 性别发展与美丽中国建设”论坛论文集》,2013年07月20日,第57~73 页。
③第一届全国人大和政协数据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5》;第十三届数据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18》,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
④《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编写组:《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51 页。
⑤刘筱红、周鹏程:《前村民自治时期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3 期,第1~8 页。
⑥刘筱红:《以力治理、性别偏好与女性参与——基于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地位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5 期,第2~6 页。
⑦Hershatter, Gail. (2014) The Gender of Memory: Rural Women and China’s Collective Past.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⑧Phyllis Andors, (1983) The Unfinished Liberation of Chinese Women, 1949-1980,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Kay Ann Johnson, (1985) Women, the Family, and Peasant Revolution in Chin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⑨Howell, Jude (2006) ‘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China: In Whose Interests Elections?’,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15(49): 603~619.
⑩Tomba, Luigi (2009) ‘Of Quality, Harmony and Community: Civilization and the Middle Class in Urban China’,Positions: East Asia Cultures Critique, 17(3):591~616.
⑪Parpart, Jane L. (1995) ‘Deconstructing the Development “Expert”: Gender, Development and the “Vulnerable Groups”’, in Marianne H. Marchand and Jane L. Parpart(eds.), Feminism/Postmodernism/Development, London: Routledge, pp. 221–243.
⑫王磊:《从村委会组织法修改看妇女权益保障》,载《中国妇女报》2018年4月8日,第A04 版。
⑬牛天秀、李智:《论我国农村妇女参政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7 期,第140~143 页。
⑭Song, Y.(2016) ‘Institutionalizing Rural 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China: Reserved Seats Election for Women’, Asian Women, 32(3):77~99.
⑮李琴、张仁汉:《30年来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主要政策梳理》,《观察与思考》2013年第7 期,第45~49 页。
⑯董江爱、李利宏:《公共政策、性别意识与农村妇女参政——以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为例》,《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3 期,第111~116 页。
⑰闵杰:《黑龙江省第十届村“两委”换届选举政策评估研究——社会性别视角的审视》,《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7年第1 期,第74~79 页。
⑱Sargeson, S., & Jacka, T. (2017) ‘Improving Women’s Substantive Representation in Community Government: Evidence from Chinese Villages’, Development and Change, 49(5): 1166~1194.
⑲Guo, Xiajuan, Zheng, Yongnian and Lijun Yang.(2009) ‘Women's Participation in Village Autonomy in China: Evidence from Zhejiang Province’, The China Quarterly,197(2): 145~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