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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至民国时期广东的溺婴现象

2019-09-18李俊丰

中州大学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广东现象

李俊丰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303)

一、问题提出

所谓溺婴,顾名思义,即指将初生婴儿淹死,泛指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近亲施行的危害婴儿生命的一切行为。[1]

在传统中国,溺婴的行为和风俗,很可能比今人所想象的要普遍得多。①明清时期,福建、江西、湖南、江苏、浙江等地区,便常被认为是溺女风气蔚然之地。值得关注的是,广东亦是一个被认为溺婴之风较为盛行的地区,同治年间,御史林式恭便曾奏“近来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恐他省亦所不免”[2],甚至把广东放在了这个不光彩的名单之首位。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在史料中读到不同的意见,例如,曾任港督的德庇时根据他在广州等地的观察,得出结论说,“杀害女婴的事情确实存在,但这只是偶然现象,而且,这种情况只发生在大城市”[3]。值得注意的是,他和林式恭奏报皇上的时间其实相差得并不远。

那么,当时广东溺婴的情况究竟如何?溺婴问题关涉到一地的风俗、文化、宗教、法律、经济、人口等诸多层面,实可作为地方史研究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可惜就笔者所见,目前学者们对传统中国溺婴现象的研究,虽有不少选择从地方的视角出发来进行,②但专门聚焦于广东的却未曾见,旁涉到广东情况的亦不多。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可能在于史料的充足与否。如福建、江西等地留存下来的相关记载相对较多,故更易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不过,广东的相关史料亦未缺乏到不足以对此问题进行探究的程度。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尽力搜集、整理相关史料,并在此基础上对广东的溺婴现象作一概要的描述和分析。基于史料及焦点集中等考虑,本文的考察将主要集中于晚清至民国这一历史时期。

二、晚清至民国时期广东溺婴现象概况

从现有史料观之,整个19世纪及20世纪上半叶,关于广东溺婴现象的记载都不时可见。笔者试分别以地方志、政府公报这两类史料为中心,以见晚清、民国广东溺婴现象的概貌。此外,根据其他史料,海丰、[4]新会、[5]惠州[6]等地区也存在溺婴现象。综合上述史料可见:其一,溺婴现象在当时广东多个地区均有分布,特别是在沿海地区,从粤西到粤东均留下了溺婴的记载,从这个意义上说,林式恭奏说“广东有溺女之风”似并非虚言。其二,从时间维度看,各地溺女风气的严重程度虽然可能因官员治理等原因而发生变化,但是在一些地区,溺婴现象从晚清到民国时期一直存在着。

表1 广东各地溺婴概况(1800—1949)

从总体上看,当时的中国官员和来华西人都倾向于认为溺婴现象在广东确实存在,且情况亦比较严重。

在清代,广东不少地方被认为溺女之风“为甚”[7],“频有所闻”。[8]聂亦峰主政新会时,便因当地“溺婴之俗,到处皆然”,和邑绅商讨,建起了育婴堂。[5]民国时期,陈济棠主政广东期间,鉴于本地溺婴现象严重,于1929—1930年和1934—1935年间两度发布命令,要求各地严禁溺婴。到1948年,粤穗各界妇女纪念国际“三八”妇女节大会仍“函请省府通令各县禁止杀婴”,并得省府采纳,[9]这反映出在当时妇女界和政府看来,广东的溺婴现象仍在持续,且严重到应予以高度关注之程度。

来华西人对广东溺婴现象的持续关注,主要集中于19世纪。随马戛尔尼出使中国的约翰·巴罗在1806年出版的《巴罗中国行纪》中描述了一个发生在广州的例子,以论证杀婴在中国的存在:“我看见过一个死婴,没有缚上葫芦,漂浮在广州河的舟楫间……”[10]再如,1832年,《中国丛报》上的一篇文章讲,住在黄埔的王阿旗(音)的妻子生了三胞胎,但基于中国的“三胞胎是魔鬼的预兆”的迷信,估计至少其中一个孩子会被杀掉;[11]1872年的一篇文章则转述了法国人Count de Beauvoir在广州的观察,Beauvoir说有一晚他在回家的路上发现7个弃婴,这让他相信关于溺婴的报道和数据是真的。[12]有的西人则试图通过调查统计的方法来尽量准确地了解溺婴的真实情况,一如女传教士阿黛尔·菲尔德在汕头所做的那样。[13]不过,更多的西人乃通过广东地方官员的禁溺措施来得出结论,认为本地的溺婴现象盛行。③晚至1905年,《北华捷报》上仍有关于广东官员如何应对在本省流行的溺婴问题之报道。[14]

当然,也有少数文章表达出不同的观点。除了上文提及的德庇时外,1873年的一篇文章也试图指出,不应笼统地断言说广东的溺婴现象很常见,因为溺婴在本地人中很少见,④但在客家人、闽南人中就很流行。[15]然则,类似的观点远非主流。事实上,作者的观点很快便招来反驳:在下一期杂志中,便有一篇作者署名为J.N.的文章说道:“过去六七年我在本地人地区居住、旅行,我确信溺女在那里确实地且大规模地存在着。”[16]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史料中关于溺婴的记载很多,中西观察者也多倾向于认为广东的溺婴现象比较严重,但在这么长的时间里,留存下来的具体案例却只有一件。1909年,《舆论时事报》载:

广东横陇乡郑氏妇,年三十许,连生七女,俱被溺毙。近又怀孕,到处求神问卜,俱言此次定是生男,不胜欢喜。讵前晚临盆,小孩甫出产门,收生婆接收在手,氏忙问:“男耶?女耶?”,收生婆回言:“女也。”氏大怒,即刻起身,将孩夺取验明,确系是女。气极,举手掷孩于地下,头破血流,登时殒命。其夫闻知,即赶回至家,救亦无及矣。[17]

此文虽载明了事情的地点、人物姓氏等具体细节,但从整个叙事观之,“故事”色彩仍颇为浓厚。这种“故事”性,部分解释了为何会存在时人认为溺婴问题严重和溺婴实例很少的矛盾,以及为何各种禁溺措施往往效果不佳:溺婴行为具有强烈的隐匿性,在家中即可实施,外人无从见晓,故溺婴实践的确通常难以被抓住,一般只能以“流言”的方式在人们之间相传。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应忽略另一种可能性:也许广东的溺婴现象并没有时人笔下所描述的那么严重,只不过当时的记录者出于不同的目的,例如,地方官员欲夸大自己的政绩,西人欲强调中国文化落后,有意无意地把溺婴的严重程度夸大了。从这个角度而言,或许那些试图指出广东的溺婴现象并没其他人所说那般严重的少数观点,才更贴近现实的真正情形。

三、时人对广东溺婴现象的评判和应对

无论如何,在时人看来,广东的溺婴现象乃是一个确实存在且值得重视的问题。由此,人们从各自的角度出发,针对广东的溺婴现象发表自身的观点,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上文曾提及,在清代,溺婴常被视为一种地方恶俗。在地方官员眼中,改变这些不良风俗是其重要职责之一。他们采取的具体措施便和这种视角密切相关。光绪年间东莞知县裘伯玉的《严禁溺女示》,便颇能说明问题:

为严禁溺女、以挽颓风事。照得天地以好生为德,父母以爱子为心,故诗垂鞠育之文,书重提携之训,良以亲之于子,属毛离里,痛痒相关,理宜保卫不遑,岂忍反加杀害?乃自人心不古,恶习相沿,每因生女过多,抚养惮劳惜费,遂不顾忍心害理,相率溺毙,视为泛常。淋漓血际,忍敎毒手潜施;宛转盘中,孰听呱声而泣。母胎甫出,鬼籙旋登。嗟!赤子其何辜,遭斯惨酷,岂慈亲而若此无乃伤残。言念及兹,殊堪痛恨。且溯观古,昔如缇萦上书救父,曹娥投江觅骸,列女传中固历有可征;即近阅邸钞,孝女割股疗亲,亦更仆难数,或名留竹帛,或身沐旌扬,皆于父母有光,生女何尝无益?况叠奉督宪文檄严惩溺女之风,设一文会、六文会规□劝办育婴。良法允宜奉行,实力痛改溺女前非。本县现同在城局绅妥筹经费,设堂收养,并查石龙原有婴堂,绅商捐办,又太平墟亦奉提宪设立收养婴所。凡此保全生命无虞,养育艰难,用特诰诫重申,以冀浇漓共挽,合行岀示严禁。为此示谕阖邑绅民人等知悉:尔等嗣后育女之家务,宜善为保全,不准仍前溺害。若虑嫁资难措,则荆钗裙布胡不可为妆奁;若虑乳哺无人,则转送亲朋胡不可以畜养。况育婴堂之设,所在皆有,即使抚养维艰,则竟抱往堂中,亦可全其生命。倘敢复萌故智,定照故杀子女律科以刑章,言岀法随,决不宽贷,各宜凛遵。切切特示。[18]

告示开宗明义,目的在于“以挽颓风”。虽然溺婴会给地方上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如增加婚姻和性犯罪之发生、致使当地人口结构日趋畸形,等等,⑤但在裘伯玉眼中,这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因此,整篇告示没有片言只语提及这些社会问题,没有试图通过向民众指出这些问题来警示他们切勿溺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告示花了近一半的篇幅来进行道德说教,显然,在裘伯玉看来,溺婴的本质问题在于有违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故充分对民众予以道德训诫,让民众认识到溺婴的不道德性,才是最重要的。

不过裘伯玉的《严禁溺女示》写得似乎过于阳春白雪,普通老百姓未必全能看明白。另有一些劝诫溺婴的文章则更为通俗易懂。如《时事画报》上的一篇文章先指出“粤俗,家贫而儿女众多者,生女径行溺毙;或有家非甚贫,而以所生皆女,不获一男,望男益切,厌女益甚,则亦有溺毙其女者……此风何可长也”,后直接以粤语方言来告诫民众:“儿女一样,造乜系女就哙嫌多”,⑥“如果人唔生女,又边处得你两公婆”,⑦等等。[19]

除了道德训诫外,地方官员也明白贫穷是民众溺婴的重要原因之一,故设建育婴堂等慈善事业,也是应对溺婴的重要途径。聂亦峰、裘伯玉都是如此为之。刘坤一访闻得知“粤东颇有溺女之风”后认为:

……溺女之风,而嘉应惠州为尤甚,因恐女多为累,往往堕地不留。同此人情,孰无天性,岂共甘于捐弃,竟相习于凶残?无非忧食指之难供,遂为此忍心之过举。即使绳以官法,接其初生,而饥寒疾疢之交侵,药饵衣襦之下备,虽复少延岁月,暂活微荄,究之不耐风霜,终成枯落。是欲计保全之法,必先谋鞠养之方。……[6]

和裘伯玉不同,刘坤一认为,既然民众溺婴的根本原因不在于道德而在于经济考量,那么法律严禁没用,道德劝诫的话也不必多说,关键是设立育婴堂,用更实际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至于法律严禁的方法,虽也常被广东地方官员作为禁溺措施之一,但相较训诫和慈善而言却并不受重视,上引裘伯玉和刘坤一的话语中便鲜明地反映出这一点。

到民国时期,虽然仍有少数文章沿用清时的观点,从“不良风俗”“旧习”的角度来理解溺婴现象,[20]但在国家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大背景下,溺婴开始被置于“男女平等”和“强国保种”的话语下来予以阐释。时人针对广东溺婴现象而发的论调,亦是如此。例如,1934—1935年间广东政府的禁溺令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的文章认为“近今潮流所趋,在此高唱男女平等声中,此一陋习,已逐渐革除”[21];有的文章则强调,“从民族方面说,则溺婴之风既息,民族的繁殖,自然减少了一种阻力,当然也是为民族前途图谋发展的要务”[22]。因此,禁溺的意义极大,“上所以体天地好生恶杀之德,下所以开国家丁两旺之机。”[23]换而言之,在民国时期,观照溺婴的视角从地方层面上升到了国家、民族层面,溺婴被赋予了更重要、更宏大的意义。

与此相关,和清代相比,民国时期官府应对溺婴的措施更强调“严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旋即为“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而训令严禁溺女,且将溺婴定性为杀人,强调“倘有此等行为,即将溺女之人送交法院,按律处罪”;[24]广东省也遵此而饬令各地方政府及公安局一体遵行。⑧如前所述,陈济棠主政广东时,至少两度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此前国民政府的命令,指示各县市严禁溺婴。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陈氏向中央提议的禁溺办法中,[23]还是在《严禁溺毙女婴恶习及收养婴孩办法》中,[25]“送法院论罪”都被作为第一位的应对措施,列于设托婴所、孤儿院等之前。

19世纪来华西人在观照广东溺婴现象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认同刘坤一等地方官员的观点,即“贫穷是民众溺婴的重要原因”。例如,阿黛尔·菲尔德承认,那些溺婴女性所承受着的贫穷的压力是真实存在且确实沉重的;[13]一篇作者署名为K.N.G.的文章也认为,“在溺婴的众多原因中,贫穷是最主要的”[26]。但基于传教的目的和文化批判的出发点,来华西人还会将溺婴的原因归结于中国人的迷信,⑨更重要的是,归结于中国人的道德。例如,施美夫认为,中国人对于杀婴“这种令人毛骨悚然的习俗……熟视无睹,他们的道德感觉已经麻木不仁”;[27]K.N.G.在向读者介绍杀婴的方法时进行了颇为细致具体的描述,中国人的残忍便在字里行间被明确地表达了出来。[26]还有一篇文章甚至这样说道:

关于溺婴现象在中国的普遍程度,我们相信不可能给出任何的数据统计。我们可以向读者保证,溺婴一般不会被中国人看作奇怪、少见和可怕的事情。[28]

这段表述显然存在逻辑矛盾,但对作者而言这似乎并不重要;只要中国人的恶劣本性能被“显露”出来,这便足够了。如果说中国地方官员对溺婴的道德批判在于其违反了儒家的家庭伦理秩序的话,那么西人对溺婴的道德批判便在于直指中国人的本性。

由此,虽然西人也和中国人一样,会以慈善之方式来应对溺婴,在广州、香港等地开办了育婴院,但他们始终认为,向中国人引入基督教的福音才是治本之道。有西人认为,溺婴现象加强了数百万中国人对福音降临并带来仁慈影响的渴求;[29]当他们尝试回答“如何才能劝阻父母溺婴”这一问题时,答案最终也是落到福音上。[28]换而言之,只有基督教才能改变中国人的本性,才能从根本解决溺婴的问题。在当时的来华西人看来,这也是正在发生的事实:开始信奉基督教的中国人开始发生转变而不再溺婴。⑩如此一来,传教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便被建构起来了。

当然,西人通过观照广东溺婴现象而对中国所得到的了解和评断,并不局限于文化、宗教的方面。例如,他们也会试图由此而去考察中国的法律和制度。一篇文章认为,虽然溺婴在中国是违法的,但中国的法律和法律的执行者实际上根本不会关注这种犯罪;[28]另一篇文章则认为,官员时不时发布禁溺告示,但从不真正采取行动落实。[15]不过,也有论者并不赞成这种在当时的西人中占据主流的想法。古伯察曾引用了1848年广东的一份《禁杀婴令》,力图向那些“深信不疑地认为,整个中华民族生性野蛮,政府和舆论对虐杀婴儿的罪行置若罔闻”的人证明,其实“行政当局和公众舆论并不赞成此类罪行”[30]。这些禁令也许不一定能发挥很好的禁溺作用,但在某种意义上,也起到了某些意料之外的效果,直接影响了西人对广东甚至中国的认识和了解;广东作为当时中西之间的重要“接触区域”之意义,于此可见一斑。

四、余论

正如本文开头指出的,记载和反映了广东溺婴现象的史料相对较少。但是,通过搜集多元史料、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等方式,我们仍可在相当程度上描述出晚清至民国时期广东溺婴现象的概貌。

在这一时期,溺婴现象在广东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清代的广东地方官员常将溺婴视为一种恶俗,认为其有损地方道德风气,故需予以禁诫;至于溺婴可能导致的负面社会影响,则并非他们所主要担忧的。由此,这些地方官员应对溺女的着重点在于“诫”而不在于“禁”,在他们眼中,道德劝说或以办育婴堂等方式来引导民众,远比法律禁止更重要、更有效。到民国时期,在国家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大背景下,溺婴开始被置于“男女平等”和“强国保种”的话语下来予以阐释,此时严禁溺婴的意义已不局限于地方,广东本地的禁溺也成了全国性禁溺运动的其中一环。与溺婴的这种从地方上升到民族、国家的意义变化相应,政府应对溺婴的措施也更强调“严禁”的方面。

整体而言,来华西人同样认为广东的溺婴现象颇为严重。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也和中国地方官员一样,认为贫穷是民众溺婴的重要原因,但他们更多地将溺婴视为中国人道德低下、中国文化落后的表现,向中国人传播基督教的必要性、正当性也由此而被建构出来。

由本文的分析可见,对广东溺婴现象的探究,其意义不仅在于溺婴本身,也可让我们从一前人较少注意的角度,认识和理解广东的风俗、文化、宗教、法律、经济、人口等方面。此外,这一研究也能为今天的社会现实提供一些历史经验和借鉴。民国时期,在强国保种等话语下,人口繁殖被视为与国家民族兴亡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故需得到国家的重视和介入,此时期政府的禁溺,正是国家干预生育的其中一个方面。当时这种要求人口繁殖的观点和干预生育的做法是否正确,在此姑且不论;关键在于,政府的禁溺努力之效果似乎并不理想,不然,南京国民政府及包括广东在内的各地方政府没必要在短短八年之间多次发布禁溺的命令,也不会有论者提出“仅仅禁止究竟不是根本的方法”“必须设法解除人民生活的困难”[22]。如前所述,溺婴行为具有高度的隐匿性,非当事者难以确切获知,更不用说常常并未真正深入到基层的地方政府了。这反映出,生育乃一私密性非常高的“私人领域”,至少在某些层面上,国家权力难以用强制的方式来加以有效干涉。当前因面临老龄化、少子化等社会问题而希望提高生育率的中国,对此似有必要有所认识。

注释:

①溺婴的对象主要是女婴,故就本文所讨论的时间范围而言,“溺婴”“溺女”两词可视为是同义的。此外,虽然英文文献中的“infanticide”一词乃指广义上的“杀婴”,即并不仅指“溺杀”,但为叙述方便起见,本文一般也将“infanticide”一词翻译成“溺婴”。

②例如,见,甘满堂、杨雅达:《明清福建溺婴恶习形成的原因及影响》,《福建史志》,1997年第4期;肖倩:《清代江西溺女状况与禁诫文》,《史林》,2001年第1期;杨剑利:《近代华北地区的溺女习俗》,《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刘昶:《清代江南的溺婴问题:以余治〈得一录〉为中心》,《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刘振华:《近代豫西南溺婴陋俗研究》,《贵州师范大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③例如,见,施美夫:《五口通商城市游记》,温时幸译,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古伯察:《中华帝国纪行(下)》,张子清,等译,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183页。

④这里的本地人应指“广府人”。

⑤参见,徐永志:《近代溺女之风盛行探析》,《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5期;刘振华:《近代豫西南溺婴陋俗研究》,《贵州师范大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⑥意为:儿女一样,为什么是女儿就会嫌多。

⑦意为:如果人人都不生女儿,又何来你两夫妻。

⑧见,林云陔:《奉国府令严禁溺女案》,《广州市市政公报》,1927年第268期,第37页;林云陔:《严禁卖淫蓄婢诱拐溺女案》,《广州市市政公报》,1928 年第298期,第52-53页。

⑨见,Remarkable Birth,the Chinese Repository,Vol.1,Sept 1832,p.208;Field, Adele M.,Field, Adele M.;Infanticide in China,Woman’s Missionary Friend,vol. X,no. 10,1879,pp. 224-225。

⑩见,J.N.Female Infanticide among the Punti Chinese;The China Review,or Notes and Queries on the Far East,vol. II,no. 2,Sept-Oct,1873,p.131;FIELD, ADELE M.;Infanticide in China,Woman’s Missionary Friend,vol.X,no.10,1879,pp.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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