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父母的晒娃习惯及其对儿童网络隐私保护的认知调查
2019-09-17景聪会
祁 涛,景聪会
(河南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一、研究缘起
社交媒体的发展为网民提供了方便快捷、丰富多样的展示舞台,基于交流需要,儿童日常生活成为社交媒体用户分享的重要内容,“晒娃”甚至成了某些年轻父母的日常网络使用行为。但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无序状态之下,晒娃背后隐藏着儿童信息安全方面的巨大隐患。现实生活中,因晒娃引发的安全事故比较多,如2019年3月19日东方网报道了一则新闻,上海的李先生经常在朋友圈晒富、晒娃,被自己的高中同学绑架了孩子并勒索170万元。由此可见,当儿童网络信息与成年人的财富状况、社会地位等一同被他人掌握时,一些不法行为对儿童可能会造成严重伤害。
在目前我国对儿童网络隐私问题的研究中,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网络法制的完善和网络伦理建设层面,如蒋玲从法律、网站自律和安全港模式3个方面对美国儿童网络隐私的保护措施进行了分析,以供我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参考。[1]孙亚芹对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提出的5条建议,即网络行业自律、网络分级制度、专门针对儿童网络隐私保护的官方网站、过滤软件和立法保护,多数属于法制与伦理视角。[2]对于儿童监护人的网络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研究成果不是很多,有的只是强调儿童监护人应对儿童的网络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对监护人在网络上展示儿童信息并未予以关注。有鉴于此,本调查旨在通过对家长在社交媒体上的晒娃行为以及隐私保护意识的调查,探究受访群体在晒娃时的社交媒体使用状况、信息呈现方式、交流互动习惯及其对儿童网络隐私保护的认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对象的确定
我国相关法规对儿童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与儿童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保护对象是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一般而言,儿童时期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青年初期之前的成长阶段,在这个阶段,儿童在生理上完成了身体的初步发育,在心理上则初步实现了个性品质的培育。从比较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少年期以前(即十一二岁以前)是真正的幼稚期或儿童期,包括乳儿期、婴儿期、幼儿期(3—7岁)和学龄初期(7—12岁)。考虑到网络隐私对幼儿和学龄初期的儿童影响同样重要,而且儿童的主要监护人是年纪相对较轻的父母,他们也是智能手机的主要使用者和在社交网络空间晒娃的主要群体。因此,本调查将儿童界定为0—12岁的孩子,并将他们的监护人即年轻父母们作为调查对象。
(二)调查问卷的设计
基于研究目标和对调查对象的认知,我们设计了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共有30个问题,前6个问题主要是了解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年龄、学历、性格特征和孩子的年龄,8—23题主要对年轻父母的晒娃习惯进行了询问,主要追问了年轻父母利用社交媒体晒娃的频率、内容、表现形式、动机、交流互动等方面的内容,24—30题着眼于了解年轻父母对儿童网络隐私安全保护的认知状况,如他们对自身的晒娃行为对儿童隐私和人身安全造成的风险是否知晓、是否知道媒介素养这个概念以及媒介素养会对儿童网络隐私保护发挥积极作用、父母对社交媒体平台责任的看法等,这些问题有助于掌握年轻父母对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所持的主要观点。
(三)问卷发放与回收
本次调查的起止时间是从2019年4月4日至23日,持续19天。4月4日到10日进行问卷的预填写,之后,根据被调查对象反馈的问题、选项设置的漏洞以及初步的分析结果,对问卷进行修改。4月14日至23日,开始正式发放问卷。采取发放网络问卷的调查方法,利用问卷星将设置好的问卷在微信平台进行转发扩散。转发扩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首先利用身边的家庭关系网络,选取平常晒娃频率较高的年轻父母进行调查。同时运用这部分人的网络社交圈,将问卷发放至朋友圈以及儿童所在班级的家长群中进行问卷的二次传播。为了增强调查结果的代表性和全面性,研究者随机选择了一家教育辅导机构,抽取不同年级的部分家长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活动共收回了78份有效问卷。
(四)调查对象的人口统计学特征
在78位调查对象中,女性有67人,占比85.9%,男性有11人,占总调查对象的14.1%。调查对象的年龄在31—35岁的较多,有31人(39.74%),年龄在26—30岁之间的,有25人(32.5%);调查对象的学历分布比较均衡,专科学历和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均有24人(30.77%),为本科学历的调查对象有23人(29.49%),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有7人(8.97%);认为自己的性格兼具内外向双重特征的最多,为48人(61.54%);其余的分别有15人(19.23%)认为自己属于内向型或外向型性格;在生活状态方面,工作与带娃兼顾的居多,有35人(44.87%)。
三、对年轻父母晒娃习惯的调查数据与主要发现
(一)年轻父母晒娃时处于随机感性状态
晒娃频率的调查结果见图1。调查对象中频繁晒娃的现象并不多见,每天发送有关儿童表现的内容超过3条的为0。41位调查对象(52.56%)是处于随机分享的状态。同时,17人(21.79%)为隔几天晒1条,还有15位调查对象(19.23%)从不在社交媒体上晒娃,其余的5位是以每天1—2条的频率来分享儿童信息。调查表明,目前绝大部分儿童家长在社交媒体上分享儿童信息是随机的,即处在想晒就晒,或者说感觉到有意思的信息就晒娃的状态,多数没有经过对孩子网络形象管理的理性考量。
图1 晒娃频率分布图
(二)晒娃视频化倾向明显
随着社交媒体发送短视频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再加上抖音、快手等短视频APP的兴起,可视化、场景化的信息呈现方式逐渐被更多用户青睐。短视频以拍摄的随机性和便捷性,使儿童信息的展示更加多样化,丰富的镜头语言也更能吸引受众的关注和互动。根据图2数据分析结果显示,抖音也逐渐成为用户晒娃的“舞台”,有32人(50.79%)在抖音上分享过有关儿童的内容。加上快手,在短视频类APP上晒娃的达到53.96%。短视频是非常直观的晒娃方式,可辨识度非常高,是泄露儿童隐私的主要渠道。
图2 晒娃内容的呈现方式分布图
除此之外,儿童信息还有一个独特的呈现方式,即外部链接。一些学校和教育机构规定的各种打卡、投票活动在微信朋友圈随处可见。而被调查的对象用户中,有12.7%的用户曾在社交媒体上推送过打卡、投票链接以及其他内容。这些链接内容很多情况下常包含儿童的姓名、年龄、肖像等个人信息,在转发的过程中很难保证不被他人不当使用。
(三)晒娃的回复率和互动性强
社交媒体的发展使人们建立社交关系成本越来越低、效率越来越高。无论是微信还是微博,无论是强社交关系还是弱社交关系,“晒娃”都会提供一个双方乐意参与的沟通话题,而且这个话题具有共通性质,互动和回复率都比较高。调查显示(结果见表1),在晒娃之后,会选择一一回复的有19人(30.16%),选择个别回复的有34人(53.97%)。对其他人的晒娃内容将会进行互动的用户达到90.48%。引发互动的首要原因是内容有趣,其次是关系亲近或者互动捧场,所占比例分别是60.42%和37.5%。由此可见,与晒娃有关的信息流量较大,可见度较高,社交用户的互动意愿比较强烈。
表1 晒娃的互动情况分布表
(四)社交媒体平台的隐私设置功能和潜在泄露渠道易被忽视
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多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强关系建立起来的,媒体上的好友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用户的现实社交圈层,包括亲友、同事、同学等等。网络社交圈层与日常生活圈高度契合,很容易给人们营造出一种网络世界与现实生活同样安全的假象。随着虚拟环境越来越日常化、环境化,人们很容易忽视社交媒体平台提供的隐私保护措施。
图3 隐私设置功能的使用情况分布图
根据图3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对象中,有30个人(47.62%)并没有使用分组设置功能,而是选择将分享内容不加区分地设置成全部人可见;将分享内容设为仅好友可见的占26.98%;将好友进行分组设置并选择部分人可见的用户所占比例为23.81%;设置仅自己可见所占比例为1.59%。据此可见,社交媒体平台的隐私保护功能日益完备,但是具体到用户个体身上,不能保证其功能设置能完全发挥效果。
除了用户主动分享动态可能会对儿童网络隐私安全造成威胁之外,用户的个人资料往往会被人忽视,而这一潜在的泄露渠道是隐私设置功能也很难防护的。据图4显示,有晒娃习惯的63个用户中,在头像、个人界面上使用儿童照片等信息成为普遍现象。在头像上显示儿童信息的占总人数的61.9%,使用包含儿童肖像的图片作为个人界面的达到34.92%。儿童隐私信息在用户个人信息上呈现得更具有持续性,所能接触到的受众范围也更加广泛。同时用户个人信息与个人账号直接相连,又没有相应的屏蔽措施进行防护,在接触陌生用户时面临的安全风险也就越大。
图4 儿童信息在用户个人资料中的呈现分布图
(五)在晒娃时征求并遵循儿童主体意愿的仅在少数
处在3—12岁这个年龄段的儿童,虽然不具备独立的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开始具有初步的判断能力和个人事务处理的自主意识。当家长沉浸于分享的喜悦的同时,却很少有人考虑儿童的意愿。在63位有晒娃习惯的家长中,有36位家长的儿童是在3岁以上。在这其中,仅有5位家长(13.89%)征求并且完全遵循儿童的意愿,有24位(66.67%)在晒娃时没有征求过儿童的意见。儿童在信息传播方面的被动地位不仅体现在法律上行为能力的限制性,还体现在其监护人对儿童自身信息表露意愿的忽视。而在现实生活中,对儿童的影像制作和分享行为更需要建立在尊重儿童自主选择的基础之上,才有助于维护儿童隐私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六)年轻父母晒娃多是基于自己的认同需求
一个独立的成年个体的身份认同是来自多方面的,包括事业、爱好、两性关系等等。中国家长对于子女的教育关切程度高,分享对子女的教育和培养、亲子生活等内容,是父母对在教育上陪伴和付出的自我认同和自我满足,是基于为人父母的社会身份和社会责任形成的自我意识。通过对父母晒娃的内容和目的这两个方面进行调查,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亲子关系在父母自我认同中所占的重要比重。
如图5所示,在63位有晒娃习惯的社交媒体用户中,日常的亲子活动和儿童的学习和兴趣培养成为晒娃的主体内容。而针对出于什么原因晒娃这一问题,有47位用户(74.6%)表示是为了更好地记录儿童成长;有33位(52.38%)认为是为了表示对儿童的喜爱;有16位(25.40%)表示是为了分享趣味、娱乐大众;而选择“获得自豪感和认同感”的用户仅有10位(15.87%)。父母由于子女表现优异而获得自豪感,其自我认同感的加强一部分就来自于网络社交圈层中他人的点赞、评论、转发等一系列行为,再加上社会评价体系对儿童外貌、成绩、特长等的多样化期许,多种因素相互作用下使得作为独立个体的儿童被内化为父母自我认知的一部分。但是这种基于自身需求的晒娃习惯不仅忽略了儿童的意愿,更是在展示中将儿童的个人信息置于众目睽睽之下。
图5 在社交媒体上的晒娃原因分布图
四、年轻父母对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意识的调查数据与主要发现
(一)学历水平高的父母对儿童网络隐私问题的关注度更高
以被调查对象的学历为自变量,以是否考虑过晒娃对儿童网络隐私造成的不良后果为因变量进行交叉分析,结果显示,学历越高的人对儿童网络隐私的关切程度越高。如表2所示,高中及以下学历的用户中没有考虑过由晒娃带来的儿童隐私风险这一问题的有12人,占有一半比重,而仔细考虑过安全风险的仅有5人(20.83%)。而专科和本科学历中,偶尔会想到隐私风险的占多数。虽然调查对象中拥有研究生学历的仅有7位,但是仔细考虑过晒娃行为中潜在的隐私风险的比重最高,所占比例达到57.14%。据此可见,人们对儿童网络隐私的关注与学历有显著关系,更进一步讲,教育特别是对新媒体传播知识的培训决定了人们的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
抛开学历水平的差异,针对晒娃行为是否会对儿童隐私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个体认知,有44人(56.41%)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自己分享的内容并不会对儿童隐私安全产生损害。剩余的34人(43.59%)认为自己的晒娃行为伴有隐私风险。与此同时,在58位了解到相关的负面新闻的父母中,仍会选择继续晒娃的用户有28位,所占比例接近50%。这说明,与潜在的隐私泄露威胁相比,很大一部分人更愿意感知和接受社交网络带来的便捷和益处。
表2 学历与关注儿童隐私泄露风险程度的交叉分析表
(二)年轻父母对自身媒介素养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认为儿童网络隐私保护应是政策和法规问题
在78位调查对象中,不太了解和完全不了解媒介素养这个概念的分别有40人(51.28%)和8人(10.26%)。对于从哪些方面入手保护儿童网络隐私安全,有51位用户(65.38%)求助于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49位(62.82%)倾向于社交媒体平台要担负起儿童网络隐私安全保护义务。而认为需要提高自身媒介素养,约束晒娃行为的有43位(55.13%)。而实际上,“曾经有专家及一些非政府机构指出,家长要在儿童网络隐私保护中扮演重要的角色”[3]。在儿童对父母晒娃行为缺少安全防护能力的背景下,年轻父母们必须重视对社交媒体用户的媒介素养教育,理性看待自己的晒娃行为,更加合理地使用社交媒介平台提供的传播资源。
(三)社交媒体平台的隐私设置必须通过用户的使用才能发挥功能
社交媒体作为信息的呈现和传播平台,对儿童隐私信息保护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社交媒体平台自身应该承担的保护义务,60.26%的被调查对象寄希望于社交媒体平台能够采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来保障儿童信息不被第三方服务平台或者个人窃取。有30.77%的父母表示需要加强社交媒体平台的行业自律和相互监督,自觉承担隐私信息管理的义务;25.64%的父母认为对非法使用儿童隐私信息的救济请求渠道和删除制度有待完善。据此可得出结论:父母大多期待社交网站的技术措施和隐私设置来保护儿童隐私安全。但是因儿童年龄的不同,以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隐私观的差异,把儿童隐私边界的法律界定和分级保护付诸实践存在一定的难度。
与此同时,对于单个媒体平台而言,隐私声明是一种比较重要的行业自律形式,既可以规范平台自身的行为,又可以对用户进行社交媒体使用行为的指导。但应当注意的是,用户在下载社交媒体客户端和注册账号时,对隐私声明有所关注的用户并不多。在78位调查对象中,有48位(61.54%)表示没有了解过社交媒体的隐私声明。这也说明隐私声明除了确定平台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之外,其实施效果并不显著。如果未对用户的媒介使用行为产生有效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隐私条例就会沦为社交媒体平台规避责任的格式文本。
五、结语
由于成本及时间所限,本论文更多属于资料收集性质的研究,意在通过对于当下年轻父母社交媒体使用情况和儿童隐私保护意识的问卷调查,探究在作为儿童监护人的年轻父母在网络空间展示儿童形象时的信息安全防护意识和网络隐私保护能力,发现该问题域的现实状况。随着调查和研究的深入,受最初设定的研究目标的局限,调查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取样的范围以个人的社交圈为主要范围,样本抽取的数量有限。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进一步扩大调查范围,综合控制性别、学历等因素的比重,使调查结果更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我们愿以此仅供覆瓯之作,供学界进一步探讨监护人的儿童网络隐私保护的参考。该问题对于网络时代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