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2019-09-12郭小晶
郭小晶
摘 要:近年来,国家推出一系列实质性减税降负政策。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4月1日起原增值税16%和10%的税率分别下调到13%和9%。本文以建筑企业为例,主要探讨在增值税税率下调背景下,从建筑企业如何与供应商合同额调整的角度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税率下调 合同额调整
增值税率下调原则上可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但建筑行业处于产业链中游,行业竞争激烈,在增值税率下调业主调低合同价格的情况下,税负下降带来利润增长的空间将会被压缩。由于建筑企业一般对业主影响能力有限,故本文主要从建筑企业如何与供应商合同额调整的角度进行分析建议。
一、如何取得供应商合规发票
发票收取原则。原则上应按纳税义务时间进行划分,凡纳税义务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均应按原税率取得发票(4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存在滞纳金);反之,则应按新税率取得发票。
税务风险提示。如果供应商未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发票,造成适用税率错误,严格上讲此类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取票方面临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而开票方面临少缴税款,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二、分包合同沟通要点
不含税成本不增加是底线,税率下调对一般计税项目的销项税、进项税及附加税费均会产生影响。税率下调后,供应商按不含税价格不变进行调价,对于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我方”)来讲是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进项税同时减少现金流;而如果不进行调价,我方支付总价不变,但是税率下降了,则会减少进项税同时增加对应成本。
对于在2019年4月1日之前按实际完成工作应收供应商原税率发票,而未及时取得的,应与供应商协商按原税率收取发票。如由于供应商方原因其只能提供税率下调后的发票,则我方应与供应商就合同调减进行谈判,同时对于税率下降影响损益的部分要求补偿。
三、分包合同额调整测算模型搭建及举例
以下分析测算均以制造业等行业原16%的税率降至13%为例,其他税率类推。
(一)对供应商合同额调整金额应分段测算
测算模型如下:
1、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应收发票的金额(价税合计A)
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价款=[A /1.16- A/1.16*(16%-13%)*12%] *1.13
2、对于2019年4月1日后应收发票的金额(价税合计B)
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价款=B /1.16 *1.13
(二)举例说明
假设与供应商合同价款价税合计为3000万(16%税率)。
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9年4月1日前应收未收发票含税金额为1000万。
首先将合同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1000万/1.16=862.07万。税率变更后应付供应商由1000万调减到1000万/1.16*1.13=974.14万元。调减25.86万。此金额只影响现金流。
由于降低3个点税率导致我方税金及附加损失862.07万*(16%-13%)*12%*1.13=3.51万元,应扣减供应商3.51万。此金额影响现金流和损益。
故对于1000万合同部分应扣减对方金额小计=25.86+3.51=29.37万。
对应1000万合同部分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价款=[1000 /1.16- 1000/1.16*(16%-13%)*12%] *1.13=970.63万
2019年4月1日后应收发票含税金额为2000万。
首先将合同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2000万/1.16=1724.14万
税率变更后应保持不含税价不变,应付供应商由2000万调减到2000万/1.16*1.13=1948.28万元。调减51.72万。此金额只影响现金流。
故对于2000万合同部分应扣减对方金额51.72万
对应2000万合同部分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价款2000/1.16*1.13=1948.28万
3000万合同额最终变更为970.63+1948.28=2918.91万。
四、结束语
增值税税率的下调原则上可有效降低建筑企业增值税税务,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将从宏观层面得到提升。因此建筑企业应积极应对,关注相应涉税事项,尽可能享受国家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号)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