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
2018-03-26孙思远
摘 要 建设工程中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工程中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施工过程中,这都是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是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系的重要工具,从法治角度解决原本对于这种关系的模糊问题,消除社会各界对于优先受偿权的非议。本文从法律等角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深入探讨,从立法立意等方向进行分析研究,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 建设工程 价款 立法立意 受偿权
作者简介:孙思远,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31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少法律都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无论是受偿制度还是其他相关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共同的特点就是对发包人给予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若是发包人在规定的期限里没有将工程款项支付完全,那么就会造成工程折价的后果甚至是被法院拍卖出去。早在2002年,就有相关的批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相关问题进行指导,无论是期限问题,受偿顺序等等,都有明确的指导。然而,各个地区对于法律接受接纳的程度不同,或多或少私底下对批示进行了改动,导致出现了多元化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限范围
在以往的工程案例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往往都得不到确定,无论是在平时的施工中还是在法律角度上,权限范围一直是一个模糊有争议的东西。在21世纪新出台的批复的规定中,对相关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一般来说,建设工程的价款包括对施工人员的薪资、施工时用到的材料的购置费、施工时的额外支出等等费用,若是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费用,不算建设工程的价款当中。在这样的规定当中,一些妄图在建设工程价款中牟取利益的人就没有漏洞可以钻了。这样一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等于是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支付工人的薪资以及材料费等等,保证了款项的公开公正,从一定程度还提高了建设工程价款使用的权威性。进一步来说,批复规定后的建设工程价款是已经完成支付且无法进行收回的,这些款项随着工程的完成可以在工程价值中显现出来,对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来说,可以选择工程折价或是法院拍卖来使用自己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工程利益包括自身的利润以及违约金等等,这些款项在最新的规定中都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当中。除此之外,还有一类款项的定位有很大的争议,承包人对工程的提前垫付资金是否添加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中。这类款项一直以来都是广受争议的项目,笔者觉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不同的垫付项目应当区别对待,若当垫付款项属于工程施工的必需品以及一次性使用品时,应当享受优先受偿权,若是再生品或者无关紧要的物品,则不予享受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使用主体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应该包括合同中所包含的分包人
对于这个问题,业界不同领域的专家往往有着不同的看法。分包人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当谈论到这个问题时,应当分不同的合同类型进行讨论。不同的工程合同是否被分包人所承包是判断的关键,同时分包人的数量也应当清晰。每一个分包人都应当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在分包人签订完合同之后,他们与发包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这样的话就可以直接享受优先偿还。若是分包人没有签订法律合同,那么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就不存在法律关系,这样的话分包人不能够直接享受原有的优先偿还权。
(二)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实施主体是否包括着设计人、勘察人也是重点问题之一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这样的权利行使应当做相关的限制,承包人的概念在法律中也是得到了相关的规定的。在一般的施工公测当中,设计人和勘察人的工作都是比较繁琐的,对整个工程的设计发展都有着巨大的帮助,他们的工作大多数都是在施工之前就完成了的。倘若在施工的过程中,合同方对设计人和勘察人进行了费用的拖欠,在进行一定时间的追款后,若是合同方还没有进行款项的清算。那么设计方可以用施工时用的相关图纸作为法律凭证来保障自身的相关法律权益。若是等到工程全部接受之后,再进行款项的清算,那么对于优先偿还权的相关使用就不再具有威信。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益
在批复中的规定表示,消费者在购买房产时支付的款项超过一定数额之后,承包人就不可以再对买受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限制。这样的规定保障了购房消费者的自身权益,对整个市场的长远发展有着巨大的好处。从深处来看,这一规定还是有着限制的,很多人认为优先受偿的顺序不合理,认为首场顺序先是消费者,然后再是企业和银行。这样的看法明显带有偏见,消费者享受的优先受偿权与法律中所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有着明显的区别。批复中的规定只指明了,在消费者付款达到一定数额后,承包人不可以对抗买卖人,限制其优先受偿权,这并不是给予消费者的优先权利,这只是对购房消费者自身基本权利的保障。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进行解释,在购房人已经交付了一定款项后,并且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这就代表着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再生效。以及,若是在购房人交付完款项后,开放商没有进行交房或者是付款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就代表着房產的抵押权还有法律效应,这样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上文提到的是购房消费者付款项达到一定数额时的情况,若是购房人支付的款项没有达到一半时,情况就大为不同。在批复中相关规定表示,消费者的购买商品房的权利优先于工程的拍卖权,这是最高机构传达生存权利的重要体现。在以往来看,拍卖权和购置权的区分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甚至在一些地方会出现价高者得的情形,这样的现象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有着巨大的伤害。在最高机构对这样的现象进行了相关规定之后,无论是对建筑行业本身还是对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消费者要享受保障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先交付款项的一定数额。倘若消费者在支付很少的款项的同时,享受着巨大的权益保障,这对其他消费者或是开发商而言都是不公平的现象。
然而,这样数额的规定,也对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偿还权产生了冲击。若是出现了意外请款,消费者支付的不足一半的款项该如何处置,若是硬性实行相关规定,那么这样的消费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即使消费者支付的款项不足一半,也不应当将其的消费者权益置之不理。笔者认为,在一定的情况下,判断承包人的行为,来决定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的比例,这样的做法更能够体现生存权利优于经营权利。除此之外,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和工程款之间的关系,哪一项有优先更大的权利也应当进行讨论。支付款项的数量与优先级不应当直接挂钩,若是支付的数量决定了优先级,这就是不公平。笔者觉得,购置款和工程款之间的关系处理应当选择不同的展开方式,不应当在优先级上做文章。在支付款项达到总款项的一般时,消费者可以直接或者房屋交付的权利,不再受到其他的限制,若是支付的款项没有达到总款项的一半,出现问题时,消费者有已付款项的优先偿还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执行可以由当事人决定
在实际生活当中,施工过程中的款项拖欠是很常见的事情,在一些地区这样的事件层出不穷,甚至达到严重的程度。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就很难得到相关的保障,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破坏了法治的稳定性,也破坏了施工工人以及各方的积极性。这样的问题深究起来原因十分繁杂,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会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提出一些强势的要求,导致承包人处于合同上的劣势,甚至是放弃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没有了这样的书面协议,那么自身的利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从历史中来看,当事人放弃掉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是否是一件破坏自身利益的事情,还没有定论,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理论界都没有明确的解释。一些人认为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权利,放不放弃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主观意愿,跟其他没有任何的关系。除此之外,还有人认为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是不可以放弃的,这样的权利从很早以前就是存在的了,突然做改动难免会对工程习惯习俗造成影响。同样,也有人觉得,当事人没有对权利进行把控和放弃的权利。这三种看法所占據的角度和地位都不同。在目前的建筑行业中,发包人的地位是非常高的,如果其可以自行决定工程价款受偿权的优先权,那么对社会上其他的工程都会造成影响,对承包人的权益也会造成重大冲击。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问题
在批复中有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承包人使用自身权限的期限,这样的规定也就是“竣工”概念的由来。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要有相关的质量保障措施,不可以随便使用优先受偿权。若是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前,没有完成施工,那么优先受偿权理应得不到实现。在施工时,施工方对于施工质量的把控也是重要的环节,若是发包方擅自对工程细节进行改动,或是提前动用施工物资,导致整个施工质量下降,所有出现的问题都将由发包方一方承担。在发包方和承包人验收工程时,承包方务必对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不仅仅是实际行为的验收,还要对进场进行相关的验收。若是验收完毕后,各方都表示没有问题,那么就代表着施工人员完成了合同上的要求,合同关系生效,也就意味着建设工程的所有权进行了转移。这样也就代表着承包方从法律上完成了竣工的环节,依法享有了自身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结语
在目前的施工项目中,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解决,然而这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又有着巨大的关系作用。目前来看,我国在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无论是从人为上还是从法治上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对于不同主体不同的权利的研究还有待加强,本文就一些简单的问题进行了探析讨论,以期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李玉堂.论建设工程合同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制与社会.2017(4).
[2]邹丹.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2017(1).
[3]李后龙、潘军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问题研究.2017法律适用.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