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刍议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2019-09-10孔令勇

商讯·公司金融 2019年24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建筑业营改增

摘要:“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也对个税申报带来了冲击。文中,介绍了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依据以及征收方式,并就个税的使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建筑业

建筑业“营改增”后税务部门采取打补丁、延用营业税时期的办法应对出现的问题,建筑工人频繁跨地区、跨单位、跨项目作业,要做到全员全额申报个税难度非常大,在其他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要做到建筑业全员全额征管是不现实的。

正是如此,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有特色的牛鼻子征管法,紧紧抓住总承包单位,开票实行按实申报与核定征收2个办法,实际工作中无法做到全员全额申报,所以基本都是核定征收。

一、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依据(以江苏为例)

建筑业在江苏地区目前随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为4%,将总局文件及地方税务规定前后连贯起来看,可以了解建筑业个税征管的发展过程。

(一)国税发[1996]127号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二)苏地税发[2007]71号

“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国税发[1996]127号中规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

(三)苏地税规[2011]5号

对于国税发[1996]127号中规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四)苏地税规[2013]2号

对于国税发[1996]127号中规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8‰。”

(五)苏地税规2015]5号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以上是国家及地方税务机关关于建筑业个税征管的相关文件,目前江苏建筑业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核定征收率,依据仅仅是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文件,没有其他法律支撑。

如何认定全员全额进行按实申报?各个地方税务局有足够的权力进行审核,因为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具体办法由县级及以上税务部门制定。

所以我们的一个筹划点就出现了,在模糊不清或者难以界定的时候,需要我们财务部门或者税务人员主动跟税务管理局沟通,争取全员全额的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目前征收率是4‰,但是如果我们可以将实际缴纳率变成3‰甚至更低,筹划的意义将是非常大。

但是金税三期后出现了新的问题,同一纳税识别号只能由一个机构申报,这就给我们跨地区无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带来了新的问题。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发布,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并增加了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国家本意通过个税调节收入,但是细细想来新的优惠政策在建筑业并不能惠及至工程作业人员;同时也未能解决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国税发[1996]127号第八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这也是目前税务征管个税的趋势,强化了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弱化了税务机关直接征管,换句话讲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二、建筑业劳务公司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总包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进行工程作业,就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个税申报。但是总包单位进行随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派遣单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会出现重复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很显然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够做到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目前市场上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做到社保覆盖,存在非常大的风险,经常会有被税务部门、劳动社保部门处罚的情况。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提到劳务派遣方式聘用劳务人员行不通,必须要通过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分包发票,总包单位可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时进行抵减,从而避免了重复交税。

这跟上面同一个问题,如何界定全员全额申报?申报人数跟实际用工人数怎么判断?筹划的重点是一定要事前进行筹划,不要等到问题发生了再去想办法解决,那就是解决问题,不是税收筹划;筹划的另一个重点是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解释,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争取利益最大化。

根据住建部关于建筑业改革的若于建议,浙江、安徽及陕西:取消建筑劳务资质,推行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企业与工程作业人员签订合同缴纳社保。但是,这些目前除了取消劳务资质较方便推行,其他都还只是努力目标。

所以,我们在成立劳务公司之前就要跟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提出自己的想法,咨询税务风险。

三、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个税目前主要的征收模式: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等。”

那建筑业个税究竟比照哪条执行呢?

国税发[1996]127号中要求:“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他分配方式,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实际操作过程中,工人或者劳务班组并不能按此执行。”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建筑安装的答复:“分别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个体工商户又按什么口径来纳税呢?(国税发[2006]162号)中要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可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

目前,建筑工人劳务工资年年上涨,工人虽然年收入能达到12万以上,但是这都是工人辛勤工作所得,按家庭的人均年收入并达不到征收的标准,中央目前强调收入分配改革,也是新个税改革的目的,所以目前针对建筑业工人的个税征收征管办法既不实际也不科学,更与中央要求不一致。

四、建筑业个税之痛

建筑企业随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所得税税前无法扣除。

国税函[2005]715号:“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这部分费用,但是总包单位要实际支出,而且无法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就成了总包单位的额外支出。

苏地税发[2007171号:“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

实际情况是这部分个税无法分配到实际的纳税人,一个项目成百上千的工人领工资,没有签订合同,没有缴纳社保,作为企业财务核算的对象也不可能对应到每个工人。

这样我们筹划的空间又出现了:需要将这部分个税转嫁到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尤其是同个人签订合同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必须要扣除个税。

五、未来的愿景

随着建筑业改革,专业劳务公司的兴起以及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建筑工人可以有固定的单位,将来可以想象全民社保覆盖将是可以实现的,那么建筑业个税问题也将随之解决。

参考文献:

[1]罗英.建筑业中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8(22):251.

[2]罗丹丹,张瑞龙.建筑业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综合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9):12-15.

[3]张廷君.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管理研究[D].濟南:山东师范大学,2017.

作者简介:

孔令勇,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

猜你喜欢

个人所得税建筑业营改增
中国建筑业上市公司成本粘性实证分析
中国建筑业上市公司成本粘性实证分析
2018年一季度建筑业总产值3.8万亿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网络红包之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浅析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