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更好服务“三农”策略探析
2019-09-10原国花
原国花
摘要:当前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三农信贷投放占比较小,偏离了成立小贷公司的政策初衷,并未有效解决农村、农民、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于国家政策、三农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多方的原因制约了小贷公司涉农贷款资金的供给,因此为了更好服务“三农”,支持“乡村振兴”战略,从实际出发,对推动小贷公司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力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供给;制约因素;对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成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業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贷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自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央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走过十一年时间。全国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经从上升期转为下滑期。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的金融供给,完善了金融市场,为“三农”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一、小额贷款公司产生背景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体制改革下的产物。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深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急需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一直以来,我国实施严格的金融市场准入限制,民间资金无法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在垄断特征如此明显的金融市场里,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即使民间资本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的运作能够满足一部分小微企业的需求,但是因为缺少了金融监管,风险太大,借贷利率畸高。再者,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太过迟缓,扶贫贴息贷款效率低下,难以从根本上来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问题。为民间资本寻找出路和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双重目的下的金融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
二、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的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小额信贷组织,政策初衷是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逐渐偏离了政策初衷,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目标很难达到。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资金成本较高及风险敞口较大,不得不以较高的利率覆盖资金成本及风险,而资本的高利率与农业的的低收益率并不匹配,因此导致涉农贷款在小贷公司贷款总量中占比较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发展并未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涉农贷款的投放量较小。
为解决“三农”金融供给不足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推出的服务“三农”信贷产品应该符合“三农”实际,立足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有助于逐步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三农”领域。
三、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制约性因素分析
(一)、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企业的经营决策必然服从于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没有把更多的资金投放于“三农”经济,一定是投放于“三农”经济的资金不能满足小额贷款公司所要求的回报率。农业属于弱质产业,投放大,产出低,经营风险高。
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及优惠缺失会使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较大的风险损失。
(二)、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不足
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是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避免吸收存款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形式,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融资资金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且不得面向两个以上不同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小额贷款不得吸收任何形式的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搞变相集资。公司的“只贷不存”性质,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其资金来源,这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扩张和竞争,使得如何发展并维系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成为最大的挑战。特别是在宏观经济下行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回收速度较慢,因此会面临无钱可贷的尴尬局面,公司要等前期贷款收回后才能再贷,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断断续续的经营,营运成本增加,因此在信贷资金供给不足情况下,小贷公司更愿意把资金投向风险相对较小、回报率较高的小微企业而不是农业。
(三)、涉农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
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市场化、组织化的发展要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服务的需求逐步提高,但涉农贷款适合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征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还没有跟上。不同于商业银行一般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主要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但央行规定上限不得超过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是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仍停留在传统农业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的初级层面,利率制定模式单一,普遍采用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比例。小贷公司主要以盈利为目标,因此贷款利率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缺乏对整个市场的考量,尤其是对风险的管控。小贷公司不能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反应,过度关注自身盈利性,缺乏有效的定价机制,对现代农业领域金融资源有效配置产生了抑制作用。小贷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及金融需求考虑不充分,缺乏特定群体的针对性、差异性和必要灵活性,没有充分反映农村金融供求关系以及小贷公司对风险偏好的选择与判定,使得农村信贷服务供给出现价格扭曲,交易费用偏高,融资效率低下。小贷公司没有设计出适合涉农贷款的利率定价模型。目前仍依赖经验判断和主观分析,作为涉农贷款的利率定价基础。由于缺少精细化、科学化的利率定价方法,使得涉农贷款利率没有真实反映客户的风险程度,造成利率对风险覆盖不足和覆盖过度并存。同时,利率定价技术不足强化了贷款利率弹性的缺失,滋长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一些优质客户因利率偏高而被过滤出局,资信状况差的客户反而获得了贷款,助长了涉农信贷风险的积累,不利于涉农主体融资绩效的改进。
(四)、农村信用环境制约了小贷公司涉农贷款投放
目前,人民银行在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良好的信用奖惩机制还未建立起来,逃废债务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涉农贷款不良率仍居高不下,违约率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一个是还款能力,另一个是还款意愿。没有良好的惩罚措施就会降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逃废债务,逃废债务的行为若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就会形成传染效应,影响更多的有还款能力而不愿意还款的群体。最终造成小贷公司想“贷”而不敢“贷”的局面。
四、推进小贷公司更好服务“三农”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由于其服务对象及目标性的政策性较强,因此,给予小贷公司一定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是非常必要的。但实际情况是小贷公司不但无法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获得财政补贴、享受农村金融机构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还要承担高税负,使得小贷公司运营成本提高而盈利空间缩小,极大制约了小贷公司的发展,同时抬高了小贷公司的放款利率,减弱了涉农贷款的需求,高税负也降低了股东回报率,从而影响小贷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鉴于小贷公司的监管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议地方政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機构的相关政策,对小贷公司在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使其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进而进一步促进小贷公司增加涉农贷款的供给。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为避免在发生经营亏损时引发系统性风险,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不可吸收存款。针对“只贷不存”制约发展的问题,在条件成熟下,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为小额贷款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优惠,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资金,批发资金来源可以是央行的支农再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这些资金来源较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提高融资额度,从而增加农村信贷需求与供给。
(三)、当前我国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单一,尤其缺乏对风险的管控意识。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应该是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利润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小贷公司必需要完善利率定价机制。一是构建适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利率定价体系,加强利率定价能力建设,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状况,信贷市场竞争程度、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主动加强利率管理,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灵活的涉农贷款利率定价决策机制。二是建立涉农贷款利率测算调整体系。制定利率管理操作规程和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农村信贷市场利率变化,有效评估利率风险,增强涉农借款主体的利率定价弹性,提高利率定价决策的敏感性、灵活性和科学性。对于小贷公司来说,在制定贷款利率水平时,不能仅仅以收益或盈利为标准,还应考虑违约率等风险因素。小贷公司应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将违约风险纳入利率定价机制中。不同于商业银行,在现有政策制度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能力有限。在没有融入更多资金和核销制度措施下,小贷公司的违约率或者不良贷款率可能会随着贷款业务的增加呈上升趋势。所以小贷公司要密切关注坏账比例的变化,当坏账率不断上升时要及时调整贷款利率水平,以防范借款人可能发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总之通过采取利率管理精细化和定价机构优质化手段科学分散和覆盖融资风险,使各类涉农贷款的利率水平得到合理均衡,提高农村信贷供给效率。
(四)、加强农村的信用建设
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扩大农村信贷投入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精准扶贫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而加强农村信用建设,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有利于增强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也将为小贷公司加大三农信贷支持注入“强心剂”,加强征信及信用知识的宣传。定期组织征信教育的集中宣传活动,在城乡闹市区、集会点摆摊设点,向城乡居民散发宣传资料,讲解征信知识,同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当地政府牵头主导,协调乡镇、财政、宣传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从政策、制度、管理和服务等多方面提供配套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建立统一的农村信用系统平台,完善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农户的基本信用信息、金融信贷信息、司法判决、交通、电信、水电费等一切与农业及农户个人有关的信用交易信息。通过农村信用体系的加强,使小贷公司与涉农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最小化,打破小贷公司不敢贷的局面,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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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