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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正当性与实现

2019-09-10赖健华

大东方 2019年6期
关键词:正当性知识产权

赖健华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产权法与人类的日常生活联系日益密切,其对社会和谐的影响力也在不断的扩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的实现也必然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最终目的而不断奋斗。就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发展研究现状而言,知识产权法对于和谐价值的追求尚且局限于对社会正义与公共效益的维护之上,并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现实生活需求。本文就国内知识产权法发展现状,通过对知识产权和谐价值所在及其正当性两方面,以促进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进一步实现与发展。

关键词:和谐价值;正当性;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

知识产权法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下维护人类文明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用于确认和保护人类知识智慧成果,例如著作权、工业产权的等专有权利的专有法律制度。在科学技术发展为主流的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认同感,由此便容易引起利用他人智慧成果获取个人利益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惩治这种行为,维护并鼓励公民的创作生产积极性,知识产权法应用而生。面对经济全球化发展日趋加强的今天,社会冲突的加剧、内在矛盾的纠纷、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等问题,和谐社会逐渐发展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旋律,而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体现便也成为了推动知识产权法发展与完善的主要目标。

在法律体系愈加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和谐作为现代社会的最终目标,也是法律最终价值的集中体现。和谐价值的存在,一方面为原有社会体系之中存在的矛盾冲突提出了可行的解决举措,例如自由与正义、秩序与效率、人与自然共同发展等方面均以和谐为衡量的价值与标准;另一方面,和谐价值的存在本身就引导着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发展,并且和谐比秩序更具备协调性、灵活性,这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更具有长远发展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正当性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定位

针对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的具体定位,常见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知识产权法为科学技术创新发展而服务。“创新”作为现当代社会的主要发展目标,谁掌握了创新的自主权谁便拥有更强大的经济水平与综合实力,而知识产权法的应用其不但是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化、商业化的重要手段,其自身也是新时期制度创新发展的结果之一。这种观点过分的强调“创新”产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难以维持利益的平衡,极易影响社会发展与平衡。

第二点: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知识产权的基础价值,而推动创新则是其目标价值,公平与效益的均衡则是其普遍價值。知识产权对于知识产权人自身利益的调节与社会利益的有效调节,主要目的在于在二者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这种观点的侧重点主要在于追求创新发展与社会发展辩证关系的统一,但是盲目的以“公平”这样的绝对化概念对知识产权的价值目标进行确立是并不严谨的。所谓“公平”主要是应用于商业交易之间所遵循的规则,而难以对知识产权法的本质有所展现,即并不能表现出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者智力成果的价值目标。

第三点:知识产权法自身价值是依赖于正义与效益双重层面加以实现的。知识产权法作为应用最为广泛的基础法律法规之一,其设立的主要目标在于维护创造者的智力成果与正当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也促加强知识智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知识产权法的实行主要围绕着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的目标为前提条件而展开,而作为社会主义首要标准之一的正义也是创设知识产权制度、维持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重要目标。虽然这一观点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定位进行较为准确的初步分析,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的经济政策、社会发展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关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也需随着时代发展不断更新换代,仅仅以正义与效益作为衡量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是远远不够的。

(二)、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正当性

笔者认为,创新、正义、效益虽然称得上是知识产权法的的价值目标,但是和谐始终是知识产权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这一点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主要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无体性、专有性使得知识产权的冲突具有相当大的存在范围,这些知识产权的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的利用与争夺上。这种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的纠纷冲突想要得到协调与化解,则必然需要依赖于和谐价值的引导与指引。

第二,调整、保护知识产权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这种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国内而是普遍存在于全世界范围之中,既包括不同国家之间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所面临的利益纠纷,也包含人与自然、人与文化等问题的共生问题。这表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只局限于知识范围是远远不够的,更要以人与自然、文化的和谐共生状态为主要价值目标。

三、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实现

所谓法律价值的实现即为法律价值选择的结果与价值评价的过程,也就是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过程与结果。因此,知识产权法想要实现和谐这一最高价值目标,还需依赖各个价值定位间矛盾冲突的解决。

首先,将和谐价值视为知识产权的最终高级目标,并将这一原则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施以法律效力加以执行。理论是实践的前提,而和谐价值的实现也必然离不开理论研究的发展与完善,只有加强理论研究,才能使得实践基础更加坚实,才能为和谐法律制度奠定基石。

其次,以和谐价值这一终极目标为最高指引,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既能将适度保护与利益分享的原则确立,也能使得和谐价值这一目标在具体原则的实行过程当中得到更好的贯彻与落实。

最后,通过完善立法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法的可操作性,在明确化、具体化相关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主体条件之下,严格规范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经济交易活动,提升法律公信力的同时更要增强民众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从而使得知识产权发的价值程度在根本问题上得以解决。

四、结语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不断进步的今天,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在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以知识竞争力为主要竞争方式的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也不应止步不前,只有顺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趋势,才能使得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与重视。

参考文献

[1]赵万一.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实现——兼论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表达[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06):65-74.

[2]王思佳.如何提高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J].产权导刊,2017(07):55-57.

(作者单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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