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2019-09-10赵盼盼毕莺歌张艳伟
赵盼盼 毕莺歌 张艳伟
摘要:国内离婚率在逐渐升高,随着社会的发展,生存成本越来越高,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设立是为更好地保护弱者权益,真正意义上落实婚姻自由。但目前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众多缺陷,诸如适用条件、给付方式、帮助期限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众多困难,加之执行难使得该制度形同虚设,并未发挥其原本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应当从该制度设立理论基础出发,分析国内适用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适用条件; 缺陷; 立法完善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尤其体现了《婚姻法》对离婚中经济弱势一方主要是妇女的保护。但是,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 应当将相对困难标准和义务人具备负担能力作为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明确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考量因素、方式、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因离婚方式的不同合理设置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行使时间。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概念
经济帮助,是指在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一次性或在短期内,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财物资助的制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负抚养义务,以维护共同生活之安定圆满状态。
二、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条件
离婚经济帮助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离婚纠纷,我国 《婚姻法》 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具体规定在 《婚姻法》第42条中,“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本条规定来看,请求离婚经济帮助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方生活困难
生活困难,是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前提条件。那么生活困难如何认定? 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由此可见,生活困难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一是离婚时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是离婚后没有住处。
(二)离婚经济帮助请求应在离婚时提出
从 《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来看,行使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时间应在离婚时。对于 “离婚时”的理解要结合离婚的形式来具体分析。若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协议离婚,则离婚经济帮助的请求应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提出; 若双方是诉讼离婚,则要区别经济困难一方是原告还是被告而有所不同,如果生活困难一方是原告,则其应在起诉时提出,如果生活困难一方是被告,则其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法院开庭审理前提出。
三、我国离婚经济帮助的缺陷
离婚经济帮助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如离婚适用率较低,并且要求经济帮助的当事人多为女性、帮助的形式较单一,这些说明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规定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其并未完全发挥出在设立时所要表达的对处于生活困难一方利益保护的目的。追究它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对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尚不够完善,并且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其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离婚经济帮助的方式单一
在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提供离婚经济帮助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即金钱帮助、住房帮助及两者结合。其中金钱帮助在现实生活中运用的较少,因为法律对住房帮助的规定不是很明确,且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种种怀疑: 婚姻法规定房子的帮助形式既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其所有权。
(二) 离婚经济帮助缺少参考因素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帮助协议,但却没有对离婚经济帮助数额加以明确的参考因素,只是对帮助的主体和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在现实中却产生了诸如此類的问题: 法官在自由裁量中缺少能够参考的因素,这样一来不仅使法官有种不确定的感觉,与此同时也增加了相同案件不能相同判决的几率,且受助方也不清楚自己究竟能够得到经济援助金的数额多少,是否能够真正保障自己离婚后的基本生活水平,这样一来不利于保障离婚配偶双方平等分担离婚后的不利后果。
四、完善我国婚姻法离婚经济帮助的提议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存在一定的缺陷,在适用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同时,系统的去参考离婚后扶养制度,通过离婚后扶养制度来提升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下是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不足提出的提议,希望能够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
(一) 增添离婚经济帮助的形式
根据离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给付帮助方式上,既可以选择在离婚时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离婚后定期付款的方式。但对于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措施应被设置: 对于年轻女性因照顾孩子而使其陷入困境的,对她们的帮助形式应优先以帮助她们重获新工作为主。
(二) 增加离婚经济帮助数额的参考因素
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在确定离婚经济帮助支付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宋豫,陈鸣.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法学杂志,2008(3):63-65]]:1.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劳动条件、住房条件以及离婚配偶双方实际的生活需要;2.一方抚养年幼子女、病残子女时不得不花费的精力和时间因此对其就业产生的影响;3.婚姻存续的期限;
4.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5.当地的基本生活水等。
五、结语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是离婚救济制度的一种。它的主要作用更好地引导离婚一族的婚姻价值取向,使他们更慎重地对待离婚,从道德的层面上来维系婚姻的稳定。离婚经济帮助在解决离婚经济纠纷问题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圆满解决离婚纠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有利于减少因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一方的特殊保护。但是,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仍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使它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作者简介
赵盼盼,出生年月1998年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 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毕莺歌,出生年月1998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槲林前村苍龙街399号
张艳伟,出生年月2000年5月,性别女,汉族,籍贯 山东省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古泉北路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