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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价值取向研究

2019-09-10江琛

锦绣·中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

江琛

摘要:民商法法律的主要价值取向通常为主体利益、个体利益等相互关联的协调活动,其属性与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关联。民商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在价值取向方面和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发生价值取向的变化。同时,民商法的原则是建立在公平公正上的,与其它法律不同的是其原则的容纳性,这种原则在保障个体价值利益的同时可形成与市场平衡的协调作用,并将商法与民法两大体系相融合,由此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形成与其匹配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

引言

民商法中蕴含两种不同的法律,则民法和商法,民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个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商法则蕴含民法中的作用及商业个体的证券、保险、破产、企业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民商法的核心内容便是保障公共个体的主体利益,其价值取向便是与社会经济相关联,维护法律个体的公正性原则。

一、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和民商法的关联

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中的重要内容,意指主体根据自身价值观念对各种关系、冲突、利益等矛盾时坚持自身价值态度、价值立场、价值取向。我们可以认为价值取向是带有实践性质的,它的主要作用是在价值选择中支配主体行为,因而将对主体间关系、其它主体、主体本身具有重要作用。而民商法则与价值哲学具有不同含义,民商法是民事主体、集体、个人等出现利益矛盾时进行协调的功效,作用于社会主义体制中市场经济规范的民事法律。民商的价值取向则可认定为商法价值与民法作用体现,而这种价值取向中更为注重法律状态,则为良法。在此状态下,制定法律人员和遵守法律人员皆代表阶层利益的保障者,以保障民商主体利益为基础,形成与双方利益一致的阶级性、物质性法律效应,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需积极深入探索。商法与民法是两种不同的体系,该体系在司法过程中与立法原则上较为繁杂,需要在确立立法项目时充分考虑民商法原则,也就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无论是司法或是立法都需要秉承民商法原则进行执行。而这些原则我们可以认为是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同时,这些法律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商法注重自由交易,而民法则强调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公平性,还有立法者在该原则中对享受阶层所具备的价值取向研究。因此,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环境中的民商法价值取向更为注重公平交易与自由自由价值,以此发挥出民商法为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主要功效,

二、民商法在价值取向的不同之处

民商法中的商法和民法类属于不同部门,从而在法律划分标准方面存在主动不同之处,以法学标准进行分析,由于不同对象的调整差异在不同法律中具有不同划分规则。民商法的针对主体是根据平等对象中存在的身份联系与财产联系,而商法的针对主体则是现代社会经济背景下市场经济的主体关联,即经济交流、商业合作等关联。但由于商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和服务对象的差异,从而功能价值也存在诸多差异。民法是针对于不同主体关系进行针对性调整,因此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方面更为注重公平公正等合理原则,在民法原则和公平原则出现冲突时,将会以突出平等原则为主,这也是民法实施法律过程中时公平判定民事纠纷的主要原则,也可认定为民法价值取向。其它法律虽然也秉承公平原则进行判定,但民法与其它法律的公平性质有所不同,从法律公平意义上来看,第一点是裁判人员和立马人员需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秉承民事主体维护意义,实现利益与法律相平衡的形态。第二点则是根据社会群众所认定的公平原则开展民事活动,由此实现当事人利益平衡形态。相比其它原则,公平原则更具有概括性,从而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需依靠其它原则进行,例如司法自治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皆可概括公平原则。其次,经济法中的平衡原则则为强调分配社会成员利益问题,但这种平衡是建立在纯洁状态下来开展的,因此民法公平原则较为经济法更为注重主体感受。商法由于自身价值取向从而注重效率因素,商法在实施过程中当出现其他原则冲突于效率原则时,将有限考虑效率原则,从这里我们便可认定商法和民法之间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是二者具有不同原有的立法原因,进而体现出商法和民法价值取向的重要作用,促使民商法发挥出有利于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意义。

三、民商法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取向

社会市场经济中的具体内容是根据社会市场经济宏观平衡功能在当前发展过程中起到调配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想要更好的实施这一功能便需要开展民商法,让民商法发挥出调整社会市场经济中的平衡主体财产功能,有效规范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调整市场交易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环境实现法律规范体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民商法需注重以下几点:

(一)市场经济中的平衡

社会市场经济中个体占据大多数,但往往处于底层地位,且易受到利益的伤害。因此,民商法需着重于个体商户平等,并在保护个体商户利益的同时发挥自身价值取向,加强重视平等价值取向,完善救济个体经济利益,增强个体商户平等待遇。

(二)强调兼顾的价值取向

民法在公平原则基础上连带其它原则结合,而商法在效率原则基础上强调平等原则,因而商法和民法所强调的原则都不纯粹,更是追求协调、兼顾的价值取向,因为任何一种原则都不能强调一味的实施公平理念下的法律,法律中蕴含的原则只能融合其它原则才可发挥自身最大功效,从而成为不同法律中的价值取向依据,这种兼顾其它原则的法律价值可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形成经济发展和人协调共进,让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发挥出推进市场经济进步的重要作用。

結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民商法价值取向也逐渐进行转变,从而导致民商法相关人员需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分析民商法价值取向,由此更好的适应民商法发展,推进市场经济发展,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个体发展保驾护航,形成平等原则、效率原则等其他原则兼顾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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