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证据制度
2019-09-10公姿茹杨松
公姿茹 杨松
摘 要:证据就是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证据对于案件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当今的立法实践中,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实践存在着很多问题,证据规则过于笼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合理的限制等问题尤为突出。明确我国证据规则的发展趋势,应当总结我国长久以来的立法经验,积极的学习外国先进的立法技术,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对症下药,这样才可以真正的促进我国证据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证据规则;证据立法模式;自由裁量权
作为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有力依据,证据成为了诉讼制度当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经过长期地探索和发展,世界各国逐渐形成了各自的或独立或统一、亦或融入在其他法律之中的证据制度。自奴隶社会至今,我国的证据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每一个时期都有各自的特点,同时也都体现着其对于解决各类案件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因而对于其重视程度也就越来越大,制定完善的证据制度也成为在当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过程。然而就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来看,我国的证据制度依旧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相对于美国等世界上其他的一些证据法制定起步较早、证据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水平更高的国家来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所以,总结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律发展现状制定并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明确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成为我国证据立法的首要任务。
一、目前我国证据立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精细化、具体化程度不高
证据制度的精细程度,决定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掌握的深度以及在证据利用上的程序正当性。现如今,我国的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就是证据规则过于简单、笼统,精细化程度不高,其具体表现为数量太少,从而导致很多证据问题得不到规定。这样就导致了我国证据法的一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差,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在很多问题面前显得很茫然,而且缺乏正确的证据规则的指引。目前,有关证据的规定主要是融入在民事、刑事和行政法以及相应的诉讼法当中,尽管有些以章节的形式单独对证据制度予以规定,但是此类证据规则针对性较强,有关概念描述的也不够具体,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并不是好现象。所以,具体的证据立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好方法。
2. 证据运用的权威性不强
在我国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采信与否,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法官或者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若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便使得在证据的运用上不容易让人信服,甚至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会产生负面影响。上述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审判人员对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采信方式过于灵活,当事人对于法庭驳回证据不服只得提起上诉,这样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的效率,而且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的权威也受到挑战。
二、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从奴隶社会至今,我国的证据制度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证据制度越来越注重人权的保障,这也是我国人民经过长期不断的斗争与努力所换来的成果。我国诉讼制度中的职权主义,甚至是超职权主义特色,将逐步减弱,当事人主义色的因素将逐步增加。[2]在证据规则的制定中更加注意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一因素更多的体现在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已不是刑诉法唯一的立法目的,作为犯罪人其自身也有一定的合法权益,该权益应当如何保障,证据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规定和运用有利于犯罪人的证据,对于辩护人所提供的的证据应当如何采信,均由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加以确定。由此可见,我国的证据立法,越来越注重人权保障,以人为本的思想越来越受到广大立法者的重视。
三、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趋势及发展方向
1. 国际上有关证据立法的经验借鉴
目前国际上有关证据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统一的证据法,其以美国为典型代表;一种是单行的证据立法;第三种是将证据法融入到各类诉讼法当中,使其成为诉讼法的一部分。在统一的证据规则当中,《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是典型的代表。这一类型的证据法可以更加具体的规定各类诉讼案件中证据的运用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法及相关诉讼法中的有关证据规定的差异,使法官在审判时可以更好的运用,也方便查阅。今天但是,由于我国在证据规则的制定方面经验不足,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对于我国来说难度较大。
2.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趋势及方向
我国现阶段关于证据制度的立法是将证据规则融入到诉讼法当中,同时赋予我国的审判机关在证据的采信方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证据制度立法存在的不足在上文已经言明,因而,我国的证据立法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首先应当继续采用这种将证据立法与诉讼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很好的做到真正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同时也方便我国的立法机关适时地修正以适应我国经济等我国社会各项秩序的高速发展。
在证据法与诉讼法相结合这一合并发展阶段结束以后,我国证据法应当是以单行立法为立法模式将证据法的最终形态固定下来。之所以采用单行立法的立法模式,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规范中,刑事、民事、行政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十分明显,民事、刑事、行政的裁判、懲戒、强制等措施差距显著,若采用统一的证据法法典,将不能兼顾我国各类法律规范之间的明显差异,从而证据规范笼统、模糊、无法适当的适用等弊端得不到解决。采用各自单行立法模式制定证据法,将很好的兼顾我国各类法律规范的特点,更有利于我国证据规则的制定细致化、具体化,法律规定的更加明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我国司法侦查、审判等程序公正、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代红梅.什么是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规则[EB/OL]. https://www.66law.cn/laws/120301.aspx,2019-03-01.
[2]周湘雄.论我国证据法的发展方向[J].社会科学研究,2006.01.
[3]陈一云,王新清.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