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突开车门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期
2018年11月9日18时许,32岁的女司机韩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菏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菏泽路与淄博路交叉口北侧路段时,因其儿子嚷着要买东西,韩某将车辆停放在菏澤路东侧路边,就在其打开驾驶室车门想下车时,骑电动车驶至该地点的尚某撞在了打开的车门上。案发后,韩某打电话报警,并通知救护车,不幸的是,尚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形成原因系由于韩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韩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归案后,韩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在保险限额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官说法:在道路上行驶,一个非常微小的动作,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事故。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驾驶中要注意每一个细节,规范每一个行为。
(据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