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教训霸座男获刑
2019-09-10
前段时间,北京至天津的动车上,乘客李某买二等无座票坐一等座,拒不离开。回天津的乘客刘某因看不惯李某的无理取闹,动手抽了李某一耳光,踹了他一脚,打的几拳造成李某眼部轻伤。近日刘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4个月拘役、赔偿李某人民幣6万元。
这样的处理结果让很多人不解。
其实,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而是一些网友对此案的判决有误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明知拳打脚踢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却仍然使用暴力,导致伤害产生,符合故意伤害罪定义。因此,法院对刘某判处故意伤害罪完全合法。
刑法根据后果不同,对故意伤害罪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的伤害结果为轻伤,法院对刘某判处拘役4个月,应当已经考虑到刘某是基于打抱不平的性质,主观恶意较低,但离部分网友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还有相当距离。也就是说,法院对刘某的量刑也是适当的。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因此,法院判处刘某赔偿李某6万元,也属合法有据。
有人提到,之前有男子飞踹妨害公交车司机的人,不仅未被处罚,还受到奖励,而本案中的刘某却被判刑,是对刘某不公。殊不知,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妨害公交车司机驾驶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不法侵害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因此脚踹妨害者构成正当防卫;若冒生命危险同妨害者斗争,则可成为见义勇为者,获得奖励也很正当。暴打霸座者不构成正当防卫已如前述,此不赘述。
本案的启迪意义在于,法治社会不鼓励以暴制暴,在不符合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条件的情形下,随意用拳头解决问题,存在法律风险甚至刑事法律风险,应当特别慎重。
(摘自《新京报》1.16)